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07:16:40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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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结合北京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为顺利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市属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要尽快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及时将印模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二、各有关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制定有关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并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附件:1.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政府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管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

无上级主管单位的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门备案。

区、县所属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二);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三)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

(二)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七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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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报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财政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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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占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上级单位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资产所在地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一、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中外合资企业

4.中外合作企业 5.其他

二、企业:1.合并 2.分立 3.股权比例变动 4.租赁 5.产权转让

6.破产 7.解散 8.其他

三、资产:1. 出资 2.重组 3.转让 4.租赁 5.拍卖 6.涉讼

四、其他

评估范围
整体/部分资产

主要评估方法


帐面值(万元)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评估结果(万元)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编号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占有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

地址


上级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

地址


申报备案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案



财政部门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北京市财政局制发

 






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评估基准日:200 年 月 日

有 效 期:200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其中:在建工程






建筑物






机器设备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资产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机关,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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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建设系统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报

建设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关于公布建设系统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报

建精[2003]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

  2000年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以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深入开展了青年文明号活动,并由市政公用行业向建设系统其他行业延伸,有力地促进了建设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重要一年。为全面推进建设系统两个文明建设,动员建设系统广大青年职工积极投身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部和共青团中央决定,命名北京市公交总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19路等95个单位、继续认定北京市燃气集团公司呼家楼液化气站等247个单位为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希望新命名的和继续认定为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单位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光荣。全国建设系统各单位和广大青年职工要向全国青年文明号单位学习,在全系统营造争优创先的浓厚氛围,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南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八日

南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南通名牌产品的申报、评价、保护和监管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我市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通名牌产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者提供服务,其质量在省内、市内同类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程度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南通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为南通名牌的产品。

  第三条 设立南通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负责制定南通名牌战略的实施纲要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南通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和认定管理工作。

  市名推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推委办”),设在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市名推委的组织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南通名牌战略的组织实施、培育发展、扶持激励、申请评价、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名推委办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制定南通名牌产品评价体系,并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第五条 南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社会认可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六条 南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南通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具有商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服务)严格按照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提供服务),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服务)中处于省内、市内领先水平,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三)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额、纳税额、实现利润、出口创汇、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检测装备,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并有效运行;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产品符合质量、环保、卫生、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投诉事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南通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近两年内,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退货的;

  (四)连续两年市场销售和经济效益明显下降的;

  (五)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一)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条 南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名推委办于每年初公布申报时限和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南通名牌产品按照下列程序评价和认定:

  (一)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南通名牌产品申请表》,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的15日内,按照相关申请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或者经补证符合条件的,形成推荐意见,向市名推委办转报申请材料;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企业说明情况。

  (三)市名推委办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市名推委办受理申请后,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市场用户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检机构的意见,提出候选名单报市名推委。

  (五)市名推委对市名推委办提交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经集体审定后形成公示名单;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由市名推委办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情况。

  (六)市名推委办将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在相关媒体上进行1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由市名推委办进行调查核实,如查证属实,则取消其申请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请市名推委主任批准。

  (八)以市名推委名义授予南通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南通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南通名牌产品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南通名牌产品申请。

  第十三条 南通名牌产品标志由市名推委制定、颁布并统一管理。

  未获得南通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南通名牌产品标志或者使用与其相近似、易引人误解的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南通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四条 南通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南通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南通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十五条 南通名牌产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南通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对获得南通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企业技改立项、技改贷款贴息、科技项目、打假保名牌、江苏名牌产品申报、地方产品重点宣传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南通名牌产品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南通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南通名牌产品商标、关键设备改造、法定代表人更换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市名推委办;

  (三)南通名牌产品企业应当在每年末向市名推委办报送有关名牌产品主要经营指标、质量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市名推委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南通名牌产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名推委暂停或者撤销其南通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南通名牌产品称号的;

  (二)在名牌产品制造、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三)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抽查发生不合格的,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发生重大变更事项,不再符合南通名牌产品企业条件的;

  (五)擅自转让或者滥用南通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严重影响南通名牌产品声誉的。

  第十九条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未通过、或者被撤销“南通名牌产品”称号的,不得再继续使用“南通名牌产品”标志。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南通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南通名牌产品”评价、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认定,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