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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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提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的规定,我国55个少数民族,应选代表360人左右。
二、对民族比较多、人口比较少的辽宁、广西、贵州、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共增加35个代表名额;对人口特少的33个少数民族各分配1个代表名额,保证了全国每个少数民族至少有1名代表。
三、直接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代表为320名,加上分配给中央机关提名的26名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和分配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的14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共360名。
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如下:
民族 地 区 代表名额
55个民族 30个省(区、市) 320人
1、蒙古族 24人
内蒙古自治区 17人
辽宁省 3人
吉林省 1人
黑龙江省 1人
青海省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2、回 族 37人
北京市 1人
天津市 1人
河北省 3人
辽宁省 1人
上海市 1人
江苏省 1人
安徽省 2人
山东省 3人
河南省 5人
云南省 2人
陕西省 1人
甘肃省 4人
青海省 2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 8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人
3、藏 族 26人
四川省 6人
云南省 2人
西藏自治区 12人
甘肃省 2人
青海省 4人
4、维吾尔族 22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人
5、苗 族 21人
湖北省 1人
湖南省 5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2人
海南省 1人
重庆市 2人
贵州省 8人
云南省 2人
6、彝 族 20人
四川省 7人
贵州省 2人
云南省 11人
7、壮 族 44人
广东省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41人
云南省 2人
8、布依族 7人
贵州省 7人
9、朝鲜族 9人
辽宁省 1人
吉林省 6人
黑龙江省 2人
10、满 族 20人
北京市 1人
河北省 2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辽宁省 10人
吉林省 2人
黑龙江省 4人
11、侗 族 6人
湖南省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贵州省 4人
12、瑶 族 6人
湖南省 1人
广东省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3人
云南省 1人
13、白 族 4人
云南省 4人
14、土家族 15人
湖北省 6人
湖南省 5人
重庆市 2人
贵州省 2人
15、哈尼族 4人
云南省 4人
16、哈萨克族 5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人
17、傣 族 5人
云南省 5人
18、黎 族 5人
海南省 5人
19、傈僳族 2人
云南省 2人
20、佤 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1、畲 族 2人
浙江省 1人
福建省 1人
22、高山族 2人
福建省 1人
台湾省 1人
23、拉祜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4、水 族 1人
贵州省 1人
25、东乡族 1人
甘肃省 1人
26、纳西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7、景颇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8、柯尔克孜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29、土 族 1人
青海省 1人
30、达斡尔族 1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31、仫佬族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32、羌 族 1人
四川省 1人
33、布朗族 1人
云南省 1人
34、撒拉族 1人
青海省 1人
35、毛南族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36、仡佬族 1人
贵州省 1人
37、锡伯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38、阿昌族 1人
云南省 1人
39、普米族 1人
云南省 1人
40、塔吉克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41、怒 族 1人
云南省 1人
42、乌孜别克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43、俄罗斯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44、鄂温克族 1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45、德昂族 1人
云南省 1人
46、保安族 1人
甘肃省 1人
47、裕固族 1人
甘肃省 1人
48、京 族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49、塔塔尔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50、独龙族 1人
云南省 1人
51、鄂伦春族 1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52、赫哲族 1人
黑龙江省 1人
53、门巴族 1人
西藏自治区 1人
54、珞巴族 1人
西藏自治区 1人
55、基诺族 1人
云南省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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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贵妇重金“借种”看媒体的人格分裂

杨涛


重庆渝中区的汤女士近日致电《重庆商报》记者称:“13名富豪女子同时登报‘借种’,酬金最高竟达60万元。”记者根据汤女士提供的线索,搜索21日《重庆×报》,果然在第4版广告上发现:征婚交友广告中“借种”广告多达10余条。据统计,有13名自称富豪的女子同日登报“借种”。有4名表示要重酬男方,但未注明金额,其他9人皆称重酬男方20万至60万,总酬金达310万。(《北京娱乐信报》9月22日)
不过,如果你要是认为天上会掉下馅饼,可以财色双收,恐怕又是南柯一梦。记者分别以年轻打工仔、中年研究生身份,拨通其中一个“借种”广告电话。接电话的一名女子先是称“借种”女子的丈夫是服装商,应征的男方只要是年轻小伙就行。其后,又介绍称女子丈夫是台湾房地产商人,对记者的文化程度感到满意。在两次电话中,接电话女士都再三嘱咐记者要带500元介绍费到某婚介所与“借种”女子见面。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又是黑心婚介所在玩的花招,一些婚介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惜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广告中夸大其词,使用婚托欺骗征婚者。不过,现在这些老一套的伎俩吃不开了,这些黑心婚介所又祭起“财”和“色”两个金字招牌,用贵妇重金“借种”的把戏骗钱了。
    有律师认为,《婚姻法》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而,这些女子在没与丈夫离婚的情况下,登报“借种”生子,违反了《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在我看来,不管这种广告是真是假,从广告内容上看,纯粹就是变相的卖淫嫖娼,不过就是一种高价的、一次性的女嫖男卖的交易,本质上与那些发生在那些发廊、宾馆的卖淫嫖娼行为没有什么区别。令我诧异的是,这么明显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的广告怎么就堂而皇之刊登在媒体中。《广告法》明文规定,广告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媒体对于广告的内容也负有审核的责任,否则也要与广告主一样承担相应的责任。看来,《重庆×报》在市场化的浪潮中,为追求自身的商业利益,放弃审核责任,实在是难逃其咎。
不过,有趣的是,在这起贵妇重金“借种”的闹剧中,一味钻进钱眼,放弃责任的是媒体;去揭露问题,充分“大众良心代言人”进行监督的也是媒体。尽管《重庆×报》与《重庆商报》不属于同一家单位,但是,我们不能说《重庆×报》不会去进行舆论监督,而现在充当监督者的《重庆商报》等其他媒体就一定不会犯类似《重庆×报》的错误。因为,媒体并非天生的道德高尚者或道德低下者。媒体置身于市场中,要生存就要依靠广告,要拉到更多的广告就必须有广泛的读者,而要吸引读者就必须进行舆论监督,这就让它必须在道德上有高尚一面;但是,当广告商进门后,一些媒体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暂时的利益又不得不满足广告商的不合理要求或者放弃严格审核的责任,这是媒体在市场化运作中经常面临的诱惑,也会让媒体在道德上走向滑坡。今后,如何防止自身人格分裂,不再让类似贵妇重金“借种”的事件发生,是媒体在市场化运作中必须解决的难题。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七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其他。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其他。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