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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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7月13日,民航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促进机场的建设与发展,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民航事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管理,其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发布建设、管理、经营机场的各类规章、决定、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
(二)制定全国机场布局规划,编制全国机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三)审定民用机场地理名称和管理机构名称的命名和更名。
(四)参与新机场选址,并提出定址意见。
(五)审定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以及飞行区布局、航站楼工艺流程、安全保卫设施。
(六)对新建、扩建机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七)参与机场竣工验收。
(八)审批机场安全保卫计划。
(九)审批、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经营许可证和机场特种设备和特种车辆生产许可证。
(十)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机场收费标准。
(十一)审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飞行使用民用机场的申请。
(十二)审批外国民用航空器经营人使用我国机场的申请。
(十三)统一对外发布、提供机场技术资料。
(十四)布置专机、救灾等特殊和紧急空运保障任务,下达保证飞行安全、搜寻援救、反劫持飞机等指令。
(十五)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报表。
(十六)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十七)监督检查机场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对机场管理机构进行奖惩。
(十八)可视情派出代表驻机场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职责。
(十九)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民航总局的授权行使其所辖范围内的民用机场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可凭专门证件出入机场实施检查职责。

第二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根据民航总局规章、决定以及地方法规、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本机场各项管理的具体规定。如有必要也可报请民航总局、当地政府或当地立法机关批准发布,并监督执行。机场的各项具体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决定相抵触。在机场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这些具体规定。违犯规定的,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可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拟定机场总体规划,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按机场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机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经协调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管理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范围内进行建设,所需土地应按规定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已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为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行,机场管理机构或者通过机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驻机场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管理机场范围内和候机楼内所有经营性商业活动。这些活动应得到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九条 维护机场治安秩序,管理机场控制区。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辆、人员颁发通行证。
第十条 对涉及机场安全秩序的飞机运行,除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规定外,负责对飞机发动机的起动,飞机的移动和停放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航空协定,机场管理机构可与被指定的外国航空公司签订有关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未经批准,地方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允许外国航空公司使用机场。

第三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管理好机场,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为所有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事业和其他部门的飞行活动提供服务;为旅客提供服务;为驻机场各单位提供工作和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机场所具备的条件,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保证飞机在机场活动区域内运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各航空公司使用机场的情况以及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不断进行机场的扩建,添置、更新各种设施、设备,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能,以满足航空公司使用和发展的需要,满足不断增长的旅客的需要。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凡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航线和公布的航班时刻,包括民航总局批准指定的备降机场,机场必须予以保证。
(二)定期定时检查、维护飞行区的设施(包括跑道、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停机坪、客机坪和助航灯光等目视助航设施、围界设施),及时清除道面上的橡胶附着物、积水、冰雪;消除有碍安全的隐患;保护机场净空和各类标志、标志物完好,清晰可见;保证飞行区处于良好、正常状态。
(三)负责乘机旅客及飞机运载的行李、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和飞机监护,防止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进入飞机。
(四)管理机坪。负责飞机机位分配和停放,以及进入客机坪的车辆、设备、人员的管理,维护秩序和安全,防止客机坪阻塞。
(五)管理候机楼,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候机环境和条件。
管理、维护候机楼内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照明、动态显示、电视监视、广播、空调、冷暖气、供水系统;电子钟及其控制、自动门、行李传送带、活动步道、防火装置、紧急出口等设施设备。
制定候机楼内的整体布局;确定旅客办理各种乘机手续的流程路线及其各种设施设备的位置;管理各种标志。
为旅客提供饮水、公用电话、手推车、医疗救护、在机场遗失物品的认领、小件行李寄存保管、问询等服务。
(六)管理机场范围内机动车辆的运行,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停车位置,制定标志。对公用停车场进行管理。
(七)负责环境保护(包括噪音、鸟害、排污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拉圾废物的处理以及环境美化。
(八)维护机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场安全。
(九)机场范围内以及指定地点的消防救援;按民航总局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定期演练。定期演练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代表观察,提出意见。
(十)提供机场运行的有效资料,按规定上报统计资料和报表。
(十一)统一管理和建设机场非盈利性质的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通过收费收回投资和维持正常运转。
(十二)为驻场单位职工提供合理的有偿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在履行以上职责时,对某些项目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承包给某一单位经营。但在任何情况下,机场管理机构均应负管理的责任。
航空公司可以租赁机场场所承办本公司和代理其他航空公司有关广播、问询、动态显示、飞机到达停机位的指挥等工作。航空公司承办这些工作时,应与机场有明确协议。

第四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机场应为旅客提供饮食、住宿、购物、邮电、银行、停车等服务场所。为了引进竞争机制,这些服务通过招标方式,租赁、承包给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营。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场地或设施,提出服务标准和要求。对违反协议的,可以终止协议,令其停止经营退出机场。机场管理机构直接经营这些业务时,应组建经营实体,独立核算,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按规定可以向航空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偿出租仓库、值机柜台、各种旅客休息室、办公用房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经过批准,可按规定为航空公司代理运输销售业务。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航空公司的委托,代理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开办或合作经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
第十九条 可按国务院和民航总局规定开办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第三产业,努力创收,增加财源。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除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者之外,均应按民航总局、财政部、物价局制定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和民航总局制定的其它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按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机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章 机场管理机构与外部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工作关系密切,必须相互协作配合。
机场管理机构应按机场总体规划配合航管、气象、通信导航工程的实施,在机场所属范围内上述工程使用土地时,应优先予以保证。
机场管理机构要按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发布的飞行计划、动态组织实施飞行保障工作,消防、救护、车辆等部门应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令进行紧急援救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供机场的各种有关资料和情报,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在航空运输销售和地面服务代理业务方面,又是代理人与承运人的关系。
(一)新组建的航空公司需要驻场,应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报机场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当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予以提供有关保障。
(二)航空公司经营航线使用机场(包括备降机场),必须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机场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机场管理机构为航空公司代理销售、地面服务业务,双方通过协议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凡代理航空公司销售、地面服务业务时,除遵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接受航空公司的监督检查。
(四)机场管理机构必须对各个航空公司一律平等公正,严禁对非委托机场管理机构进行代理销售或地面服务业务的航空公司,采取排斥、歧视的行为。
(五)航空公司开辟新航线,如机场管理机构有特种车辆等设备,可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偿代理服务。如没有这些设备,由航空公司自备设备,可租给机场管理机构使用也可自己管理自己使用。
(六)航空公司在服从机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在机场范围内修建专用候机楼、机库、停机坪等设施。上述设施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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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4〕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省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施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污染事件,按照本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三级。
  (一)三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2、造成人员伤亡,死亡2人以下(不含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下(不含5人);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5、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或人员受照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
  2、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5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严重破坏;
  4、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三)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致使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完全破坏。
  4、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环保专业人员;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三级环境事件48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二级环境事件12小时内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一级环境事件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随时报告事件势态进展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组建由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件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1、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2、突发环境事件的确认
  三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二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一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与省人民政府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四、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三级突发事件,即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黄色预警;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橙色预警;一级突发事件,即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反馈与确认等。
  (三)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响应。
  1、三级应急响应
  (1)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接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3)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及时会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
  (4)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三级预警。
  2、二级应急响应
  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
  (1)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迅速组织环境监察应急、环境监测应急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赶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二级预警。
  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3)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服从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4)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实施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一级应急响应
  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即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1)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等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污染源调查、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授权发布本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及时成立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污染危害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受污染群众救治与转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工作。
  (3)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服从省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由省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七、组织指挥与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省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见附件),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领导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门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二)有关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委
  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与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2、财政部门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3、公安、武警、司法部门
  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4、卫生部门
  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5、民航、铁路、交通部门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6、民政部门
  做好社会捐助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7、新闻宣传部门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栏目,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8、水利、农业、林业部门
  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家畜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9、气象部门
  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10、科技管理行政部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11、通讯管理部门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2、监察部门
  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接收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八、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省、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二)技术保障
  1、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可参照环评专家库)
  省级建立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能迅速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省、市、县(市、区)政府以现有环境监察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等人员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3、培训和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4、信息系统
  建立适合我省需求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5、科研和交流
  积极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省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三)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
  2、装备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3、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省级财政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四)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九、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等不同,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即部门应急预案)。
  十、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附件


  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

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 省长
  第一替代人: 协助省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
  第二替代人: 省环保局局长
  副总指挥: 协助省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
  成员单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武警总队省司法厅
   省卫生厅省交通厅
   山西民航机场管理局省民政厅
   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省科技厅
   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
   省监委太铁分局
   大同铁路分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环境应急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省环保局局长(兼)。


  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总指挥由省长担任,替代人为协助省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
   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总指挥由协助省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替代人为省环保局局长。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总指挥由省环保局局长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吉尔吉斯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五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伊马纳利耶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五日于比什凯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