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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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人口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推动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人口计生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要求。同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更加迫切。顺应形势发展需要,推动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并先行试点,以依靠健全的组织体系,有效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势在必行。

  (二)全面落实《决定》精神,扎实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根本需要。当前,人口计生事业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压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人口发展呈现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按照《决定》提出的加强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队伍的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是新时期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的迫切要求,是全面落实《决定》的具体体现。

  (三)稳定机构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现实需要。由于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形势认识不足,出现了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工作不牢固、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同时,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与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存在着差距;基层工作人员待遇难以落实,岗位津贴难以保障等问题也很突出。加强职业化建设,切实稳定机构队伍,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更新工作理念,提升服务能力是队伍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满足人民群众享有优质的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决定》精神,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提高综合素质为根本,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管理网络为重点,以培训教育为手段,以生殖健康咨询师新职业为突破口,推进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逐步实现队伍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为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目标:5年内初步建立职业标准体系、学科教材体系、教育培训体系、评估认证体系和职业监管拓展体系。10年内基本完成全系统新一轮的全员培训任务;50%受训人员取得国家职业或执业资格。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思想,坚持稳定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计生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实施"强基工程",加强基层服务管理网络建设,选聘优秀人才充实基层队伍,落实村专干的工资待遇。

  (二)正确定位,把握职业化建设的规律和内涵。职业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规范以价值观、知识、技能和经验为核心的职业标准,构架以行政管理、科研与技术服务、生殖健康咨询和家庭计划管理以及群众工作"四位一体"的人口计生职业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网络布局。行政管理类要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科研与技术服务人员按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要求为主,辅以生殖健康咨询职业制度进行管理;社区和村组相关人员以生殖健康咨询、家庭计划管理或早期教育职业资格综合服务为主。

  (三)规范运作,加快建立职业化建设的五大体系。职业化建设采取试点先行,循序推进。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职业化建设规划和职业标准,编写通用教材,培训师资,指导试点工作,筹建行业协会和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省级人口计生委负责确定试点市、县,制定计划,组织、指导试点工作,落实培训任务,开展本地评估检查。市(地)、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逐步形成规范的职业标准体系、学科教材体系、教育培训体系、评估认证体系和职业监管拓展体系。

  (四)突出重点,全面加强综合能力建设。职业化建设的重点是加强能力建设。行政管理队伍要重点提高综合协调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要通过能力胜任模型研究,结合公共服务的工作需要,制定能力提升方案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队伍要重点提高科学研究能力、技术服务能力和宣传咨询能力。实施三千人才工程,全面推动县乡级技术服务人员进修实习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群团组织要重点提高社会工作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

  (五)突破难点,上下联动推进改革创新。以生殖健康咨询师和家庭计划管理师为突破口,积极推进职业化建设的机制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推动试点地区新职业资格认证和职称待遇衔接等难点问题的解决。试点地区要率先启动新职业培训、考试的组织和难点问题协调攻关,推动难点问题的解决。

  (六)求真务实,全面提升职业化建设水平。职业化建设在人口计生系统是新生事物,必须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坚持密切结合各地实际,试点先行,探索创新,指导实践,务求实效。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提升职业化建设水平,实现职业化建设目标,塑造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的新形象。

  四、加强对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职业化建设的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和分工协作单位的职责,将队伍职业化建设纳入到事业发展规划中,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确保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认真制定规划。要加强职业化建设的实证研究,制定中长期职业化发展战略规划和人才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制定具体的职业化发展措施和方案,积极组织实施。

  (三)加强试点指导。在东、中、西部地区选择不同省(区、市)的市(地)、县开展试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对试点地区给予支持并实施指导。试点地区要在人口计生事业费中,专门安排职业化建设经费。注意创新示范模式,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试点方案另行制定。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职业准入机制、培养机制、选拔任用机制、人员退出机制、人才激励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监督评估机制等,确保工作人员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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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一九九四年情况进行年检并将年检工作作为例行制度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一九九四年情况进行年检并将年检工作作为例行制度的通知

1994年12月27日,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对资产评估机构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是加强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一些省市建议和两年来年检工作的实践,决定从1995年起将此项工作提前安排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对资产评估机构1994年情况的年检工作,各地方应于1995年3月底以前完成;5月份以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完成对地方重点省市及评估机构的抽查;6月底前向全国通报年检情况。 二、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范围、内容、方法、确认年检结果及需要填报的年检表,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4]10号《关于1994年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办理。其中,年检方法可采取以审查年检材料、报表为主,对重点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的方式。 三、针对1994年年检发现的有些机构注册资金偏少,风险准备金不到位,财务会计制度不统一,财务报表不规范,不及时报送年检材料,土地、房产和机械设备等专职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问题,为提高中介性机构法规意识、风险意识,加强其自律性,将上述问题列为1995年年检工作的重点,并作如下规定:
(一)凡取得资产评估正式资格的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不足30万元的,不加盖年检章,应于1995年6月底以前补足后再加盖年检合格章。
(二)凡已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并获得相应业务收入的机构,必须按规定提足风险准备金。
(三)在未制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制度》以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同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比照其试行制度办理。
(四)凡未按规定上报年检有关材料、报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及所辖评估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或中止、取消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同时抄报我局评估中心。 四、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于3月底以前,将年检综合报告及《年检情况确认汇总表》(见附件)一并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以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布置年检工作,每年对上年度的年检均按例行制度办理。
附件:评估机构年检情况确认汇总表(略)。



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78号


《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蠡湖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蠡湖风景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游览观光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蠡湖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蠡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指蠡湖地区已建成开放的景观区域和经市政府同意纳入风景区管理的其他相关区域。
风景区的具体范围及其调整,由无锡市园林管理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三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无锡市园林管理局是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风景区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处),受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风景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城管、市政、水利等部门以及滨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风景区管理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风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维护风景区的正常游览秩序,落实安全措施;
(三)保护风景区景观,保持风景区设备、设施完好,制止损坏风景区景观和设备、设施的行为;
(四)协调、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设在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凡涉及风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必须接受风景区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区内旅游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设备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旅游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设备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风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坏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第八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审批的,由风景区管理处统一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后,转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一)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二)砍伐、移植、截干树木;
(三)迁移古树名木;
(四)为游览活动服务的商业、饮食、交通运输等行业和个体摊贩;
(五)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等建设项目选址。

第九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涉及风景区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处的意见:
(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
(二)码头设置、船舶停靠;
(三)组织公益或者商业性大型活动;
(四)其他涉及风景区管理的事项。

第十条 风景区管理处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落实风景区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安全巡查,落实责任制度,及时制止扰乱秩序的行为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落实防火、防汛等安全措施;
(四)定期维护检查各类游乐设施、设备,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五)依法、安全开展游乐活动;
(六)有序组织游览和举办群众性活动。

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组织、开展的活动应当健康、有益。禁止在风景区内进行算命、占卜、焚烧纸钱及杂耍卖艺等迷信和不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 进入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景区的环境整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乱倒、乱堆废弃物;
(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
(四)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杂物;
(五)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进入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爬、涂写、刻划树木或者挖掘、折损植物;
(二)采摘花果;
(三)擅自践踏草坪、花坛或者毁坏绿地;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进入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完好。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损建(构)筑物、雕塑;
(二)损坏、污损、擅自移动保洁、通讯、照明和交通等公共设施设备;
(三)毁坏、污损喷水设施、栈桥、亭子、座椅、公告栏和画廊等游览设施设备;
(四)其他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进入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景区容貌美观、环境和谐。禁止下列影响风景区容貌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
(二)在建(构)筑物、雕塑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三)无证设摊经营或者兜售物品;
(四)吊挂、晾晒物品,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
(五)恐吓、捕捉或者伤害鸟类;
(六)擅自垂钓、捕捉水生动物、游泳;
(七)流浪乞讨、露宿,随地躺卧;
(八)其他影响风景区容貌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觉维护景区内的交通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草坪或者其他禁止停放车辆的场所停放车辆;
(二)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通行;
(三)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停靠;
(四)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