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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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8]9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枣庄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村卫生室的综合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是指集体或其他形式举办的福利性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基础。
  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三)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四)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五)其他职责。
  第三条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管理。乡镇(街道)卫生院协助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药品代购分发、工作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村卫生室设负责人一人,负责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村卫生室必须坚持政府或集体举办,由卫生院统一业务管理。
第六条 村卫生室设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原则上一村一室,人口较少的村可联合设置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半径为步行10—15分钟距离的农民,服务人口为2000—3000人。乡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第七条 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实行执业准入,聘任的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医务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卫生院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聘用,报区(市)卫生局备案,聘期为一年。以后每年考评一次,合格者续聘。
  第八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换药处置室、健康宣教室和药房分开设置,且标牌醒目,布局合理;必须具备有15种以上基本设备和与所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即: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出诊箱、药品柜、有盖方盘、消毒缸、高压消毒锅、紫外线消毒设施、污物桶、资料柜、电脑或微电脑、健康宣传栏);配齐新农合规定所有基本药物;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农村常见多发病诊疗操作规程齐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村卫生室必须承担所辖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任务。按要求协助卫生院做好计划免疫相关工作,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疫情登记和报告工作。
第十条 认真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的防治、康复工作,做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及时转诊危重病人,确保农民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基础性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协助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参与艾滋病、结核病、霍乱、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疾病的防治活动。
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配合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统一规划建设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实行“四制、四统一”(即人员聘任制、工资制、养老保险金制和考核注册制,人员统一调配、业务统一考核、药品统一调拨、财务统一管理)管理。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设置的诊疗科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科目设置应当以综合诊疗科、预防保健科、中医科等提供基本医疗保健的科目为主。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房,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开展诊疗、预防保健等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医疗、预防保健工作质量,遏制、杜绝医疗事故发生。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依据、药品配送有凭证、疫情有报告。
第十八条 卫生院要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财务、药品等方面的规范化监督管理。实行乡村医生每月例会制,例会内容主要是总结、布置工作,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相互交流信息。
第十九条 卫生院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为村卫生室调拨药品,村卫生室不得超范围使用药物。严禁假冒伪劣药品进入村卫生室,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建立村卫生室转诊制度。村卫生室处理不了的病人,必须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因转诊不及时所造成的医疗纠纷和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必须接受区(市)疾控中心的消毒指导和消毒效果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监测项目为工作台、小型器械刀、剪、镊、钳、听诊器、血压计、止血带、床单、医护人员手套等,工作不配合或监测不合格者不得开展医疗活动。具体细则由区(市)卫生局制订。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按时参加卫生院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未取得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村卫生室的工作考核由区(市)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检查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卫生室和医务人员,应及时给予表彰;凡不按本办法执业、各项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村卫生室和医务人员,应提出批评或限期整改意见。凡违反诊疗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的,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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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1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污防治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本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在接受安全技术检测的同时接受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

  “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维修后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还车辆行驶证。”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年度检测”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的“年检”均修改为“定期检测”。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新修订的《吉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就切实加强和改进交通政务信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几年来,全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不断发展,为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为推动交通政务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单位和部门对信息工作重视不够,信息网络不健全,渠道不畅通,信息报送不及时、不主动等问题。政务信息不仅是工作交流和情况反映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领导正确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要把信息工作纳入日程,对重要的政务信息要亲自过问、亲自安排、亲自把关。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交通政务信息的参谋、助手和服务作用。 
  二、建立健全畅通高效的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畅通高效的信息网络是搞好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各级交通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完善政务信息工作网络。要倡导“机关人人都是信息员”的理念,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各单位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为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厅机关各处室和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各政务信息网单位要经常开展工作交流和组织理论研讨,不断增强网络的活力和功能。厅办公室、交通报社和信息中心要建立信息联动工作机制,整合信息资源,提高政务信息的采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努力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和编报水平。政务信息要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提高信息编写的深度、广度和新意,丰富信息内涵,提升信息价值。要突出主动性,增强上报信息的自觉性,主动分析和挖掘各类信息源,及时了解和反馈本地、本部门交通改革发展中有价值的新经验、新做法和新问题,并注重反映地方和部门工作特色。要突出针对性,紧紧围绕交通中心工作组织和编报信息。对每项中心工作,要有系统的编报思想,除报送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还应有阶段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等综合性信息。要突出准确性,反映的情况必须真实可靠,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要突出即时性,对重要工作的新情况要及时做出信息反映,及时编写、送审、呈签,保证信息的时效性。 
  要积极做好政务信息上报工作。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各单位每周必须报省厅2篇以上信息,重要情况应随时上报,特别是关于突发事件信息、上级特约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出。信息报送方式原则上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省厅信息工作人员信箱为:bka@jljt.gov.cn和cccbbka@sohu.com,也可以传真形式报送,传真为:0431—5633601。 
  四 、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考核和奖惩。省交通厅每年进行一次政务信息工作总结和部署,每季度将对报送信息、采用信息情况进行一次汇总,每上报一篇信息记1分,被采用的记5分,实行全年累计。对报送信息质量好、报送及时、采用率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信息报送工作不重视、报送过程中不主动、不及时,应付了事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评比中相应扣减分数。各地区、各部门也应定期检查总结,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政务信息工作开展。同时,还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成长和进步,尽可能地提供信息工作人员参与重要会议、阅读文件、参加调研的机会,调动政务信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附:吉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 
        吉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二OO五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为使全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轨道,保证信息畅通,提高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是领导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全省各级交通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 
  第三条 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围绕全省交通系统中心工作,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迅速反映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并力求做到准确、全面、精深。 
           第二章 网络及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全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由全省交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构成。各部门和单位的办公室(秘书处、科)为政务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省交通厅办公室负责全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指导;对各地区、厅直单位报送的信息和外埠信息进行归纳、综合、整理,向厅领导和上级报告,并办好《吉林交通信息》、《吉林交通参考》等信息刊物;负责考评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及其信息员的工作情况,总结推广信息工作先进经验;负责培训全省交通系统信息工作骨干。 
  各市、州交通局办公室(秘书处、科)负责本地区交通政务信息的组织、指导和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考评本地区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及信息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各县(市)交通局(秘书科、股)负责本县(市)交通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厅直单位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本部门及本系统的政务信息。 
  各地公路管理和运输管理行业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以地区交通局信息主管部门为主,厅行业主管部门为辅。 
  第七条 各级交通部门及厅直属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办公室(秘书处、科)主任(处长、科长)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并指定1-2名专(兼)职人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信息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将新成员情况报告省厅主管部门。 
           第三章 报送范围及要求 
  第八条 信息报送范围: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的交通工作新思路和所采取的新措施、新做法; 
  (二)重点工程、科研项目和企业生产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结构调整、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等方面的改革措施、情况、问题和建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 
  (四)对省委、省政府及交通厅重大工作决策的贯彻情况及反映; 
  (五)各市、州、县(市)给予交通工作的优惠政策或作出的重大决策; 
  (六)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养护管理、规费征收、运输生产、行风建设、廉政建设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七)大事、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特别是政治性、社会性、群体性、敏感性较强的事件; 
  (八)上级机关检查、指导工作的重要活动和会议; 
  (九)外事工作,涉外公路、水路运输,合资合作项目的动态、进展、问题和建议; 
  (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对交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活动; 
  (十一)上级机关、各省市交通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的重要来访; 
  (十二)各类重大安全事故。 
  第九条 重要交通政务信息要求随时报送,各市、州交通局及厅直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每周最低报送二条;各县(市)交通局每月报送一条;厅机关各处室不作具体要求,但要保证重要信息不漏报、不迟报。报送方式可采取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 
  第十条 省厅每季度汇总一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结果报厅党组并向各市、州及厅直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报送的政务信息要事实准确,言简意赅;情况应客观、全面,分析应透彻、准确,建议应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发生后,要立即将信息直接报省厅办公室;遇有特殊情况,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4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 
  第十三条 上报信息须经同级办公室(秘书处、科)主任(处长、科长)审核后签发,重要信息需经单位或部门领导审签。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全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总结会,不定期开展信息交流及举办培训学习班。 
  第十五条 全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按季度进行考评。考评对象为各市、州交通局及厅直属单位。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条件、责任和权利 
  第十六条 从事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熟悉部门的主要业务,掌握政务信息工作基本业务知识、工作规律和实践技能; 
  (三)思想活跃,思维敏锐,工作勤奋,具有较强的观察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七条 信息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搜集、加工、传报、贮存政务信息,完成信息上报任务; 
  (二)对本级或上级信息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为领导决策或指导工作提出参考性意见; 
  (四)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对重要的突发性信息及时进行处理,事后应及时上报; 
  (五)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信息工作业务培训和会议。 
  第十八条 信息工作人员的权利: 
  (一)阅读、学习有关文件; 
  (二)参加有关会议; 
  (三)对重要事件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咨询; 
  (四)以个人名义对情况真实、影响重大的问题直接上报或越级上报上级信息部门。 
  第十九条 为调动广大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被省厅采用的信息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考评和奖励 
  第二十条 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考评采用以下方法: 
  省厅采取记分办法,按市、州、县(市)交通局、厅直属单位、各市、州公路管理处、运输管理处和个人的信息工作情况及得分情况评选“吉林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及“吉林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对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并通报全省各级交通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