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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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7)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暖人心、促发展”工程,建立健全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偏远小岛渔农民看病难的问题,保障渔农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舟山市红十字会海岛巡回医疗队)是市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医疗机构,由市红十字会和市卫生局共建共管。流动医院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红十字会,日常管理以市红十字会为主。

流动医院下设6个分院。第一分院设在舟山市妇幼保健院,第二、第三分院设在舟山市人民医院,第四分院设在舟山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第五分院设在解放军413医院,第六分院设在舟山警备区医院。

二、人员组成

(一)领导班子成员: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舟山市红十字会海岛巡回医疗队)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院长由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兼任,副院长由市红十字会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处长兼任。各分院院长由分院所在医院推荐,由流动医院任命。

(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2名。主要负责流动医院巡回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药品采供保管、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志愿医务人员:志愿者300-400名,由市、县(区)红十字会和卫生局联合在全市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和驻地部队医院中,招募以医、药、护、技等科为主体的有执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志愿者每人每年志愿服务不少于3天,服务时间计入其本人晋升技术职称要求的下基层服务时间。

三、服务对象

(一)居住地无医疗机构(点)的偏远岛屿、乡村的渔农民;

(二)居住地虽有医疗机构(点),但医疗技术力量较弱,且所属县(区)或当地乡镇政府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的岛屿、乡村的渔农民。

四、工作职责

主要为全市偏远岛屿、乡村的渔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保障渔农民身体健康。各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医疗服务计划;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开展巡回医疗服务;负责市级医疗单位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和管理;负责药品采购、发放及医疗器材使用保管;负责经费使用及财务管理等工作。

县(区)红十字会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所需医疗服务计划,并于每年年初上报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办公室;做好本县(区)医疗单位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工作;配合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在本县(区)的巡回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偏远岛屿、乡村的日常巡回医疗服务工作。

卫生部门:市卫生局与市红十字会共同管理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的巡回医疗工作;落实每次巡回医疗服务的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资质审核和巡回医疗业务指导工作。

县(区)卫生局与县(区)红十字会共同做好本县(区)内医疗单位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偏远岛屿、乡村的日常巡回医疗服务工作。

交通部门:支持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的巡回医疗工作,为流动医院下岛服务提供交通(船只、车辆)运输的方便,优先让流动医院的医务人员上船(车),并免费运输医疗药品及器材。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的巡回医疗工作经费,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款,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有关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落实流动医院下岛服务时的岛际交通船只车辆和医疗服务场所及水、电保障,并组织、宣传、协调本乡镇、村(社区)的渔农民按时有序就医,原则上优先安排低保贫困人员和老年人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设立流动医院分院的医疗单位:根据流动医院巡医计划,按时组织人员下岛服务,保证巡回医疗任务的完成。

五、服务方式

实行按区域相对固定、分期分批巡回医疗服务方式。流动医院6个分院分别对口联系和负责各县(区)偏远岛屿、乡村的巡回医疗工作,各分院对口服务的县(区)每年轮换一次,遇特殊情况时由总院统一调配。每批次服务志愿者一般10-15人左右,且至少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医疗专家志愿者参加,重点解决疑难、重症病人的看病难问题。

流动医院在巡回医疗服务中,要建立好渔农民的诊疗档案, 为患有慢性疑难或重症疾病者提供便捷的后续医疗服务或实行双向转诊,并建立随访联系制。医务志愿者应向当地群众发放就医联系卡,以方便渔农民再次就医和健康咨询,建立医患双方联系制。

六、送医送药原则

(一)免费送医送药对象:

无医疗机构(点)的偏远岛屿、乡村的渔农民;虽有医疗机构(点)、但医疗技术力量较弱的岛屿、乡村的困难群众。

(二)免费送医对象:

虽有医疗机构(点)、但医疗技术力量较弱的岛屿、乡村的渔农民。

(三)免费用药标准:

治疗药:急性期的病人,一般送药量为3-7天;慢性期的病人,一般送药量为15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

备用药:一般送药量为5-7天。

七、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一)经费来源:经费主要为市财政预算拨款;市、县(区)红十字会也可向社会募捐筹集。

(二)经费使用:主要用于困难人群的免费用药、检查,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交通、食宿补贴及购置仪器设备等。

(三)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舟财社〔2007〕14号),实行专款专用。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经费使用预算和决算,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八、考核与奖励

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流动医院工作任务与要求,结合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在年终进行检查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一定的奖励。

本管理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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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评价[2003]45号

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促进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中央企业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的要求,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0年12月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界限,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充分体现了企业会计政策的可比性和谨慎性原则,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不仅有助于企业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且有利于企业消化历史包袱,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做好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可靠基础。

  二、《企业会计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到2005年止,用3年的时间在国有企业完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积极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知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计划安排。

  三、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摸清“家底”,核实资产质量。各中央企业要结合《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作,通过清产核资对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和形成的原因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将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和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一并进行申报,由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处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奠定可靠基础;企业资产损失计入损益处理的,由国资委商财政部企业管理机构审批。

  四、各中央企业在全面做好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计划安排,向国资委、财政部分别上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申报文件,由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审批。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的有关规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二)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四)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

  (五)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等资料;

  (六)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五、为了解和掌握各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工作计划安排和可能遇到的突出问题,做好分步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安排,根据国家资产损失认定的有关政策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我们设计了《企业资产损失情况摸底调查表》(附表1)和《企业会计管理情况摸底调查表》(附表2),请各中央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如实填报,并于2003年9月10日前,将调查表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计划,一并分别报送国资委和财政部(二份)。目前已经向财政部申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中央企业,应尽快向国资委补报有关申报材料和申报财产清查(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情况。

  附表:    (附表下载)

    1.企业资产损失摸底调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7guozipingjia0345f1_20050613.gif
    2.企业会计管理情况摸底调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7guozipingjia0345f2_20050613.gif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8月)

  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六条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十三条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改进服务,加强对助学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