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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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办〔2006〕55号


各市司法局:

为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的指导、监督,规范援助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省厅制定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此件增发至县(市、区)司法局]



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加强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和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下列法律援助案件:

(一)刑事代理、辩护案件;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案件;

(三)仲裁代理案件;

(四)其他非诉讼代理事项。

第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案件材料完整,归档及时、规范。



第二章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第四条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形成的文件、书证、图片等应当归入法律援助案件档案。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分为申请审批卷和承办卷,分别由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事项,仅立申请审批卷。

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将结案材料装订成卷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归档手续。

诉讼案件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受援人因法定情形而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撤销法律援助,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指定辩护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接到终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为结案日。

第七条 法律援助结案文件材料应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归档范围见附件。

在第六条第三款情形下结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在结案时将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书面材料、承办人关于终止法律援助的报告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终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通知书归入卷中。



第三章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的立卷与保管



第八条 法律援助承办卷应做到一个委托事项一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卷,应按不同委托阶段归档。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以案件受理、承办进程和结案文件材料的内在联系为序归卷,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包括带文字的背面,页号位置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并在卷宗目录中标明每份材料所在的页号。

第十条 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时应认真填写卷宗目录,做到卷宗目录与卷内材料顺序一致。

第十一条 立卷时,案件材料要进行整理。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未留装订线的材料应补贴加边;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上抄件;卷面及所有结案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小于卷面的材料,应粘贴在A4规格的白纸上,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将大出的部分折起,以保持卷面边缘的整齐,不得将大出的部分剪切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品,如订书钉、回形针等应全部剔除干净。

第十二条 卷宗统一在左侧装订,使用棉线绳,三孔一线,在线绳活结处贴上法律援助机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认真审查案件承办人移交的承办卷,对不符合立卷标准的应退回补充有关材料或重新整理装订,全部合格后才可办理移交手续;对不符合立卷标准又拒绝按要求改正的卷宗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档案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长期案卷保管期限为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案卷保管期限为十五年。法律援助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定。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案件承办人移交的案卷与已经形成的申请审批卷一起装入档案盒内,并在卷盒封面和背脊注明进间、种类、案号,便于查阅。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法律援助档案分不同的保管期限,按结案时间顺序编写案卷目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结案手续,并移交整理好的案卷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申请审批卷应归档文件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5、申请人谈话笔录;

6、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7、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8、送达或签收回执。

二、承办卷应归档文件材料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卷,应按不同委托阶段归档。

1、侦查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对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通知书;

(4)会见笔录;

(5)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6)结案报告表。

2、审查起诉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逮捕通知书;

(4)会见笔录;

(5)阅卷材料;

(6)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7)结案报告表。

3、一审审判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定辩护函

(2)指派通知书;

(3)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

(5)会见笔录;

(6)阅卷笔录;

(7)阅卷材料或者主要证据材料;

(8)出庭通知书;

(9)庭审笔录;

(10)辩护词;

(11)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12)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13)结案报告表;

(14)征求意见表。

4、二审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或者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3)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4)上诉状;

(5)会见笔录;

(6)阅卷笔录;

(7)阅卷材料或者主要证据材料;

(8)辩护词;

(9)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10)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11)结案报告表。

5、重审或再审案件除按本条一审判决阶段或二审阶段结案提交材料外,还应增加重审或者再审裁定书。

6、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立案或者出庭通知书;

(4)起诉书或者上诉状;

(5)代理词;

(6)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8)结案报告表。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卷,应按不同委托阶段归档。

1、一审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法律服务协议;

(3)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或者答辩状;

(5)阅卷笔录或者相关的证据材料;

(6)出庭通知书;

(7)代理词;

(8)庭审笔录;

(9)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10)结案报告表。

2、二审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上诉状或者答辩状;

(4)阅卷笔录或者相关的证据材料;

(5)出庭通知书;

(6)代理词;

(7)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8)结案报告表;

(9)征求意见表。

3、重审或再审案件除按本条不同阶段结案提交材料外,还应增加重审或者再审裁定书。

4、仲裁案件按上述一审阶段结案提交材料。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不同阶段提交结案材料。

(三)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承办卷应具备如下材料:

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证据材料;

4、与案件有关的调查材料、意见书;

4、调解协议书(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等);

5、结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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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省长曹文举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汇报》。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所采取的措施。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其他各项改革,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显著提高,全省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但是,在太好形势下,一些部门和地方的领导同志头脑不够冷静,对农村各项建设要求过高过急,四面八方向农民伸手,因而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一些单位甚至从局部利益出发,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近几年来,农民的负担增加过多,有的地方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已经程度不同地影响了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改革成果的巩固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长此下去,必将带来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任务。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农民依法纳税和合理上交集体提留是必要的,但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农村形势和农民富裕程度,清醒地看到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富裕程度的差别。在农村举办各项事业,必须从各乡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切不可要求过高,搞“一刀切”。根据我省农村的实际情况,除完成国家规定的税收以外,向农民收取的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统筹费,在正常年景下,应控制在上年当地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三左右,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四。要在发展乡村企业、增加收入的基础上,从乡村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公共事业,并相应减少直接向农民收取的费用。

  二、建立健全乡、镇一级财政预决算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和执行结果,必须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接受县财政的监督。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统筹费,必须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定项目、限款额,一年一定,不得任意追加。民工建勤和其他公共事业用工,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县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办公共事业,均应纳入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实施,一律不许以任何形式自行向农民摊派。

  三、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严禁巧立名目向农民转嫁负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农民提供服务,应当实行无偿或低偿,不得以赢利为目的,额外收取费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应该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各种管理费、手续费、工本费和其他费用,必须严格规定标准,不得任意提高,原来规定过高的必须削减。推行各项工作,必须执行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坚持说服教育方针,禁止随意罚款。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对涉及农民负担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自行规定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要坚决废止或修改。清理结果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若干具体规定,予以公布,发动群众监督。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农民负担问题上严格把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0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78年,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了建设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体系(以下称三北工程)的重大决策,开创了我国生态工程建设的先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三北工程建设,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三北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三北工程建设成就举世瞩目。经过30多年的建设,三北工程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工程区森林覆盖率由5.05%提高到10.51%,治理沙化土地27.8万平方公里,控制水土流失面积38.6万平方公里,改善了生态环境,提高了土地承载力,促进了粮食稳产高产,开辟了农民增收新渠道,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三北地区生态形势依然严峻。三北地区是我国沙化和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区域内沙化土地面积占全国沙化土地面积的85%,水土流失面积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的67%。目前,这一地区森林覆盖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风沙、干旱等生态灾害发生频繁,生态环境仍然十分脆弱,不仅威胁我国的生态安全,而且制约经济社会发展。
  (三)加快三北工程建设意义重大。三北地区是我国生态治理最重要、最紧迫、最艰巨的地区之一。进一步加快三北工程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改善三北地区乃至全国生态环境,拓展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战略选择;是增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能力,增强森林碳汇功能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围绕防沙治沙和水土保持两大任务,大力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建立和巩固国土生态安全体系,促进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不断改善,为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奠定良好的生态基础。
  (五)基本原则。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与重点治理相结合;坚持科技兴林、因地制宜、因害设防,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国家投入与社会参与、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依法治林,加强现有森林资源保护,实行保护与建设相结合。
  (六)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使三北地区森林覆盖率达到12%,沙化土地扩展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建成一批区域性防护林体系。到205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15%左右,努力实现三北地区生态状况的根本好转。
  三、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布局
  (七)编制分期规划并落实任务。根据三北工程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好分期规划。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分期规划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建设单位,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八)合理布局防护林体系建设。要根据三北工程总体规划,统筹兼顾与其他生态建设工程的关系,科学安排三北工程建设,确保目标统一,形成合力,取得最大成效。按照不同区域功能定位,科学治理,整体推进。在风沙区,以治理沙化土地为重点,通过大力开展造林、封育等措施进行全面治理,适度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建成乔灌草相结合的防风固沙防护林体系;在西北荒漠区,以保护天然荒漠植被为重点,采取以封育保护为主的措施,加强以典型荒漠生态系统为主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建成以沙生灌木为主的荒漠绿洲防护林体系;在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小流域治理为重点,积极发展以干鲜果品为主的水土保持兼用林,建成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体系;在东北、华北平原农区,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重点,坚持建设、改造、提高相结合,建成网带片相结合的高效农业防护林体系。
  (九)加快重点区域治理。集中力量抓好科尔沁沙地、毛乌素沙地、呼伦贝尔沙地、新疆绿洲外围和河西走廊的防沙治沙。加大黄河流域、辽河流域、松花江嫩江流域、石羊河流域、黑河流域、塔里木河流域等重点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和湿地保护力度。强化阴山—狼山沿线、阿拉善高原、祁连山地区、柴达木盆地、准噶尔盆地等江河源头和风沙源的治理措施,依法划定封禁保护区,从源头上控制风沙和水土流失危害。
  四、强化科学营造和依法管护
  (十)优化营造林结构。要因地制宜,科学配置林种树种,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成效,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生态系统。实行乔灌草结合,在干旱地区以灌草为主;实行封育、飞播和人工造林结合,加大封山(沙)育林育草比重;实行多林种结合,发展生态经济兼用林;实行多树种结合,以乡土树种为主,营造混交林。加强森林经营,加大中幼林抚育力度,有计划地开展农田防护林和低效林更新改造。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提高森林健康水平。
  (十一)加大科技推广和服务力度。工程建设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科技支撑。针对工程建设难点和重点,加强防护林技术研发和集成,开展干旱沙地、瘠薄丘陵等困难立地植被建设技术的集成创新,突破技术瓶颈。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治理模式的示范推广力度,工程建设要与林业技术推广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全方位开展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科技培训等服务,加强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良种壮苗使用率,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十二)加强保护和利用管理。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巩固工程建设成果。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基础上,积极开展林药间作和林草间作,营造特色林果基地、灌草饲料林基地、能源林基地,发展林下经济和花卉、森林旅游等优势特色产业,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增加农牧民收入。
  (十三)科学开展工程效益监测和评价。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三北工程区森林资源和建设情况动态监测与效益评价系统。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工程区森林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地工程建设情况和安排投资的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区域森林资源和工程建设效益监测评价工作,根据监测和评价结果,充实和完善建设内容,改进和强化管理措施。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四)完善投入机制。加大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完善投资标准和投资结构,建立政府投入、社会参与的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逐步加大中央投入力度,重点保证并优先安排重点治理项目建设。积极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有关地方各级政府对三北工程建设要给予支持和投资保障,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绿色通道建设和国土资源整治等项目时,要统筹考虑防护林建设。鼓励社会投资、捐赠赞助、森林认养和冠名、国际合作等形式,投入工程建设。
  (十五)创新建设机制。建立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充满活力、协调有序、互为补充的建设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在政策法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规划设计、督导检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登记核发林权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激活发展动力,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造林、经营、管护等工程建设各环节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专业造林队伍在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建设方面的骨干作用,重点建设项目逐步推行专业化造林。充分发挥社会的推动作用,采取入股、合作、承包等形式,鼓励、吸引不同经济成分依法参加防护林建设。
  (十六)建立金融扶持机制。加大政策性金融对沙产业开发、山区综合开发、林业资源开发等经营活动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多方面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探索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林业信贷担保物范围,推进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创新。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林农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的扶持力度,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林农贷款,借款人实际承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十七)落实生态补偿机制。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工程建设区营造的生态公益林,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严格治理责任,在工程建设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经济主体,要负责进行生态的修复和建设。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三北工程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搞好工程建设。有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加强队伍建设,制定完善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依法推进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九)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工程建设。大力宣传三北工程在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社会团体在三北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三北工程建设的强大合力。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