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几点建议/孙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7:59:01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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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员工关系室(32)
对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几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于授权性规定过多,导致指导社会保险日常实务的规定较少。这一方面是社会保险的体系尚未全面建立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历史欠账过多而形成的必然现状。如何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将是今后五年内国务院、人保部日常工作(特别是立法工作)的重点,制定《实施若干规定》仅仅是这一工作的开始。下面笔者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取消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笔者认为:申请退保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情况比较好,不需要社会保险帮助的人员;第二类是家庭情况较差,想在退保后通过申请低保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虽然这两类人员比较少,但都可能存在一个共同点,即既使家庭情况较好的人员,如果今后家境出现困难,同样都可能申请低保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获得的是双向待遇,即退保和最低生活保障金收益。
笔者建议:应取消第五条规定,同时对第四条规定进行如下修改: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应当根据户籍性质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建议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加以明确
现在已实施的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工作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规定》虽然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作了明文规定,但现实中个别省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综合险根本不可能按上述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统筹基金)。
2、个别省市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发[1997]26号)实施时间作出的违反常规的规定,将造成一部分人员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后不能依法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3、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入统筹基金,造成不少省市在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中根本不承认参保人员之前的参保年限,这将形成参保人员在退休时为享受医疗保险而补缴一大笔不必要的费用。
对上述三个问题,笔者建议:
(1)对缴纳“外来人员综合险”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出专门规定,不能让劳动者的权益受损。不然将可能出现个别省市人保部门不断地为此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长期陪同上访的尴尬局面。
(2)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发[1997]26号)实施时间加以明确,避免让一部分参保人员为获得过渡性养老金先后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跨度超过50—70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应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出专门的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参保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4)应提早对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出专门的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在失业保险参保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转移失业保险基金的范围,避免重复出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不承认参保人员之前的参保年限等问题。
(5)虽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全部由两省的社保承办机构办理,但由于地方利益的关系,在转移接续过程中社保承办机构发生分歧的情况必然存在。承办机构发生的分歧应首先通过两省人保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协调解决,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协调达不成一致,则应当由人保部裁决办理特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避免参保人员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上述问题。

三、建议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及程序进行明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了三种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况,但第三人(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视为)不支付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视为)无法确定第三人应以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
对发生这三种情形劳动者如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同样也要明确规定。
如不明确在实务中将出现社保经办机构审查不严出现骗保而无法追偿或者为防止骗保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或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才先行支付,而耽误伤情造成劳动者不能及时治疗或者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垫付医药费,形成先行支付规定如同虚设的尴尬局面。

四、建议对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作出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这个待遇如何获得应当加以明确。
笔者建议:由男方用人单位进行申报,之后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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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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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调香工程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调香工程方案》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推进卷烟调香工程的实施,现将《卷烟调香工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 件:

卷烟调香工程方案

卷烟调香技术是构建中式卷烟的核心技术,是形成卷烟产品特色的关键技术。为进一步提高中式卷烟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卷烟品牌的技术安全,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卷烟调香工程列为重大战略课题进行重点研究。为有效地推进卷烟调香工程的开展和实施,依据《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和行业总体发展战略,特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及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烟草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的持续向前推进,尤其是随着卷烟加工工艺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烟草化学的不断发展,行业在卷烟调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香精香料与烟叶原料品质和加工工艺技术的有机结合得到进一步加强,加香加料控制水平明显提高;卷烟品质的整体谐调性有所提高,卷烟的香吃味有所改善,卷烟调香技术应用水平有所提升;针对卷烟产品发展需求,在香原料研发和评价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初步建立了一些香原料分析方法,积累了一些香原料评价经验;部分中草药提取液的开发与应用取得明显成效。这些工作,推动了高香气、低焦油、低危害卷烟产品研发,提高了卷烟产品质量,对形成中式卷烟风格特征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不断向前推进,随着卷烟品牌整合扩张步伐的逐步加快,随着卷烟市场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卷烟调香技术领域,还存在一些与行业发展不相协调的因素和问题;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国内卷烟调香技术水平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一是行业和卷烟企业对卷烟调香的重要性还存在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现象,行业用于卷烟调香相关科技开发的投入不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积累较少;二是行业卷烟调香技术人才相对匮乏,在相应技术人才的使用上,部分卷烟企业还存在“用不上、提不高、留不住”的现象;三是卷烟企业调香技术水平不高,对烟叶、香精香料缺乏理性、科学和完整的把握,自如地应用香原料进行香精调配、卷烟产品开发的技术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过度依赖香精香料企业提供调香服务甚至卷烟产品开发服务的现象,不能在调香技术方面处于主导地位;四是卷烟企业香精香料品控能力不强,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香精香料的内在质量,导致对所使用的香精香料组成成分和品质波动不可知、不可控;五是行业和卷烟企业在烟用香精香料供应管理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些现象和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卷烟品牌的技术安全和行业“大企业、大品牌、大市场”战略的实施,影响到我国烟草核心技术水平的提升,影响到我国烟草整体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
实施卷烟调香工程就是要立足于卷烟产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行业在卷烟调香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其重要意义在于:有利于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高层次、高水平的实用型调香技术人才队伍;有利于构建中式卷烟核心技术体系,充分发挥调香技术的作用,提高香精香料科研、生产和应用水平;有利于实现卷烟企业调香技术主体地位,增强对卷烟产品的控制能力,为行业发展、品牌整合扩张提供技术保障; 有利于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提升,促进中式卷烟发展,提高中式卷烟的国际地位。
二、指导思想
以《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为指导,以打造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中式卷烟品牌为基点,以卷烟企业掌控香精香料核心技术、实现技术主体地位、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坚持“共同利益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相结合,继承发扬与创新特色相结合,自主研发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强调香技术研究与人才队伍建设,为行业实施“大企业、大品牌、大市场”战略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利用6年时间,构建支撑卷烟品牌发展的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提升卷烟企业自主研发、自主维护卷烟产品的调香技术水平,在稳定和提高卷烟产品质量、创新中式卷烟风格特色方面取得突破;建立能够反映香精香料品质特征的品控方法和标准,提高卷烟企业对香精香料“可知、可控”的品控能力;培养一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和应用水平的中、高级调香技术人才队伍,实现卷烟企业“以我为主、由我掌控”的调香技术主体地位。
四、工作内容
(一)技术体系
1.应用技术研究。
准确把握香精香料特性,深入开展香精香料调配技术、施加技术、以及香精香料与烟叶原料、工艺、材料等之间的适配性研究,提高香精香料的调配技能和技巧,解决目前国内卷烟产品不同程度存在的烟气干燥、辛辣、涩口等质量缺陷,提升卷烟产品品质。
2.特色技术研究。
结合企业品牌特色,重点开展利用调香技术赋予卷烟产品香气风格与口味特征的研究,并通过研究卷烟补香、增香、创香等方面的技术,弥补卷烟降焦后造成的香味不足,提扬香韵,突出自然烟香,强化卷烟产品特色。
3.基础理论研究。
开展热裂解机理、香味学基础研究;探索卷烟化学成分、理化指标与感官指标之间的相关性;指导卷烟补香、增香、创香等方面的技术实践,科学把握香精香料配方设计的理论和技术。
4.功能性评价研究。
深入研究香精香料稳定性、有效成分、转移率、作用阈值等理化评价指标,以及香气、谐调、刺激、余味等感官评价指标;建立并完善烟草化学与感官评价相结合的功能性评价方法, 形成系统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以及相关系列标准;系统地进行各类香原料的功能性评价。
5.香原料信息库构建。
了解、收集国内外单体香原料、功能性香基,构建香原料信息库,香原料信息库分为行业中心库和企业特色库;行业中心库包含实物样品层、数据信息层和网络服务层,由行业共建共享;企业特色库由卷烟企业自主建设。
(二)品控体系
1.品控技术。
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检测技术,开展模式识别、模糊数学、指纹分析等先进的香精香料品质控制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加强香精香料的化学成分及香味成分研究,深化表征香精香料品质特性的有效成分检测研究,建立并完善香精香料品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香精香料分类检测方法,形成品控系列相关标准;更新、升级香精香料品质检测手段。
2.品控管理。
树立现代品质管理理念,引入标准化模式,建立、健全香精香料品质管理体系;形成包括从物理、化学指标到嗅香、功能验证、安全许可等方面的香精香料品质检测程序,以及涵盖检验入库、存储、配制成品、卷烟产品跟踪、市场反馈等全过程的香精香料品控程序。实现对香精香料全面质量的有效监控,促进香精香料品控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3.安全性研究。
结合国内外研究进展和行业发展要求,研究香精香料安全性技术评价方法和标准,建立并完善香精香料许可、限制和禁用的分级目录。
(三)人才体系
1.人才培养。
通过与科研院所或高校合作进行学历、学位教育,系统地进行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调香技术人员素质;通过国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高级研修等多种方式,培养中、高级调香技术人员;通过设立行业开放性调香重点实验室,开展项目研究,培养调香技术学科带头人;通过树立在实践中培养人才的理念,在产品开发维护等调香相关工作实践中提高调香技术人员的技能和技巧,培养实用型调香技术人才。
2.人才使用。
卷烟企业创新用人理念,制定能够体现“以待遇留人、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的人才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设立调香技术岗位、实行项目负责制、有条件的卷烟企业还可实行首席调香师负责制等方式,为调香技术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3.人才评价。
针对调香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从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发展潜力、思想素质及职业素养等角度出发,建立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为主要标准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保障人才评价及管理的科学、准确、客观、公正。
五、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卷烟调香工程由国家局总体部署、组织管理,省级公司密切配合、监督落实,卷烟企业、科研单位和香精香料企业分工协作、具体实施,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卷烟调香工程。
(二)实施方式
以卷烟企业为主体,以科研院所、香精香料企业为“两翼”,以科研项目带动工程开展,构建支撑中式卷烟发展的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
卷烟企业要立足于品牌建设与产品发展需要,开展应用技术、特色技术研究,建立、完善香原料企业特色库,积极参与功能性评价研究与香原料行业中心库建设工作,构建企业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开展品控方法、标准与品控程序等研究工作,结合行业品控技术研究进展,构建企业品控体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相关人才政策,搞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工作,构建企业卷烟调香人才体系;最终形成支撑企业自主调香技术主体地位的技术、品控、人才三大体系。
郑州烟草研究院等科研院所要紧紧围绕行业、卷烟企业需要,牵头开展功能性评价、品控方法和标准等共性技术研究以及香原料行业中心库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热裂解机理、香味学、卷烟化学成分和理化指标与卷烟感官指标之间的相关性等基础理论研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的优势,精心组织,做好行业调香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为行业、卷烟企业构建卷烟调香技术、品控、人才三大体系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香精香料企业应围绕卷烟企业的需求,开展香原料单体和香基的研究开发工作,积极参与烟草行业香原料中心库建设、香精香料品控体系构建和安全性研究工作。
(三)实施进度
卷烟调香工程总体时间规划为6年,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2006—2008年):
选择8家左右示范卷烟企业,围绕卷烟产品,进行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建设。构建以应用技术、特色技术、香原料企业特色库为重点的调香技术体系框架;香精香料品控技术和管理取得进展;调香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得以全面开展。
第二阶段(2008—2010年):
20家左右的卷烟企业构建较为完善的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卷烟企业调香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利用香原料单体、香基进行自主调香;科学、合理、有效的品控体系基本形成,行业建立香精香料许可、限制和禁用分级目录;构建基本满足卷烟企业自主进行卷烟产品开发和卷烟产品维护需要的卷烟调香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阶段(2010—2011年):
行业所有卷烟企业完成构建为卷烟品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的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并实现调香技术主体地位。在卷烟调香技术方面取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在卷烟品牌上得到应用;实现对香精香料的有效监控和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管理;行业、卷烟企业形成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调香技术人才梯队。
六、保障措施
卷烟调香工程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战略工程,关系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行业上下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和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统筹规划,密切配合,协调作战,分步实施,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国家局成立战略工程领导小组,由国家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科技、人劳、财务、运行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科教司、人劳司、财务司、运行司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作为小组成员,从战略高度对工程进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管理决策。
2.领导小组下设战略工程办公室,由国家局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落实、协调等工作。
3.国家局机关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战略工程技术方面的工作,主要由科技部门负责;人才政策、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主要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方面的工作,主要由经济运行部门负责。
4.省级工业公司要加强对企业卷烟调香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服务,不断促进卷烟企业调香工作水平的提高。
5.卷烟企业要从提升核心竞争力与加强品牌安全管理的战略高度出发,集中相关技术、管理、供应等方面的人才,成立相应的卷烟调香工程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切实组织好卷烟调香工程的实施。
(二)强化激励机制
1.国家局加大人才激励机制建设的步伐,制定人才激励的宏观政策;卷烟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并努力推进人力资源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卷烟调香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热情。
2.定期评价考核卷烟企业自主研发、自主维护卷烟产品的运行和发展状况,对于自主调香做得好的卷烟企业,国家局或省级工业公司应在品牌培育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3.国家局、省级工业公司要对在人才培养、使用、激励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在调香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卷烟企业及相关管理、技术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三)加大经费投入
1.国家局投入一定的科研引导经费,主要用于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以及应用开发技术等科研项目的开展。
2.卷烟企业是卷烟调香工程经费投入的主体,卷烟企业必须加大对卷烟调香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技术中心调香实验室的建设、人才培养和技术研究与开发,促进卷烟企业技术、人才平台建设。承担国家局项目的卷烟企业和相关省级工业公司要按照国家局的引导经费,以一定的比例投入匹配资金,重点扶持项目的开展和实施。
3.科研院所要通过为卷烟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项目合作、人才培养等方式方法,拓宽融资渠道,创造研发动力。



国家教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对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国家教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对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办法

1990年4月14日,国家教委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日益重视教育,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有的地方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基础教育管理权属地方,实行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为了推动地方重视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今后将对成绩显著的省、县级地方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一、表彰奖励的条件
1.地方各级政府重视教育,真正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地抓教育工作。主要领导能经常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讨论教育方面的主要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2.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订了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
3.按照中央关于“两个增长”的原则,地方财政预算内教育资金逐步稳定增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步有所提高。
4.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了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的措施。教育资金管理制度比较健全,资金使用效益有较大提高。根据自愿和量力的原则进行社会群众集资,宣传、发动工作开展得比较广泛、深入,调动了各方面集资办学、捐资助学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取得了显著成效,做到社会各界都满意。
5.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校舍建设和改造成绩突出,在实现“一无两有”(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的基础上,校舍设施配套工作取得较大成绩。校舍修建符合质量要求。无因危房倒塌(自然灾害除外)造成师生死亡的事故。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以及文艺、体育、卫生设备等逐步得到充实。校舍、场地和设备的管理保护符合国家规定。
6.义务教育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学生入学率在全国保持较高水平,流失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包括扫盲教育)统筹安排得当,教育事业稳步协调发展。
7.尊师重教形成制度,坚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高教师(包括民办教师)的工资水平,无拖欠工资的现象。努力改善教师的医疗、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教师队伍稳定。
二、表彰奖励的评审程序
由国家教委、财政部、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表彰、奖励的条件,对先进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地方政府按照表彰、奖励条件和工作成果写出经验材料,并提出申请报告。
2.评审委员会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初选意见。
3.评审委员会派出调查小组对初选的省级单位进行实地重点考察,并提出考察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对初选的县级单位进行实地重点考察。
4.评审委员会根据考察报告进行最后审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表彰、奖励的单位。
三、表彰奖励方式
经评审委员会评定,达到表彰、奖励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由国家教委、财政部、农业部给予表彰、奖励;达到表彰、奖励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由国家教委给予表彰。
表彰、奖励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有关表彰、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宜,由评审委员会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