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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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预防和控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现将《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建设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锅容管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民用爆炸物品及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可能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预案。
一、矿山行业概况
截止2001年底,我市共有各类矿山企业400多个,开采的矿种主要有煤炭、石灰石、方解石、金、银、铜、硫铁、铅锌、钼等。在各类矿山企业中,石灰石矿和砖瓦用粘土企业占总数的65%以上,方解石矿和煤矿占20%左右,其它矿山企业占15%左右。
二、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分类
综合考虑我市矿山企业规模、管理水平、职工素质等方面因素,结合事故原因分析,以下四类事故属于防范重点:
(一)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二)矿井透水事故。
(三)矿井冒顶事故。
(四)矿山边坡坍塌事故。
三、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当地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按程序逐级报告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了解事故准确位置、事故性质、死伤人数及其它有关情况后,立即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煤矿重特大事故还需报告铜陵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全过程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系统
一旦发生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
(一)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市安全监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领导和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是:研究、审批抢险方案;组织协调各方调集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保持与上级领导机关的通讯联系,并及时发布现场信息。
(二)现场指挥部下设机构
1、抢险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抢险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抢险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2、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市公安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领导和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阻止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负责现场车辆疏通,维持治安秩序;负责保护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
3、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成员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抢险器材、设备;负责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食宿问题。
4、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卫生局领导和有关医疗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等工作。
5、善后处理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镇领导、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怃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问题;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6、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工会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煤矿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组按有关规定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图纸的测绘;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特大安全事故按省有关规定另行组织。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护方法
(一)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事故中危害最大、伤亡人数最多、抢险难度最大的事故。由于瓦斯爆炸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低,温度高,非专业抢险人员无法入内。因此,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商请铜陵矿山救护队进行救援。在救护队到达之前,抢险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立即成立抢险组,调集抢险人员,做好协助救护队的准备工作。二是搜集图纸资料,安排熟悉情况的人员做好下井准备,并尽快了解井下爆炸地点、有无人员生还可能等情况,判断遇难者所处的位置,为抢险工作赢得时间。三是通知后勤组调集风机和风筒向井下供风,并要求供电部门做好供电工作,防止停电。在救护队到达后,由救护队员下井进行侦察,了解井下气体浓度和巷道跨落情况,然后确定抢险行动方案。待井下气体浓度达到允许值之后,方可下井救人。
(二)矿井透水事故。矿井透水事故是一种危害程度较高、伤亡人数较大的事故。透水发生后,由于短时间汇集大量水流,将人员困在井下。判断井下有无幸存者,主要从透水量大小、位置、井下巷道标高、被困时间等因素考虑。透水事故救护方法:一是尽快摸清井下人员数量和工作地点;二是搜集图纸、资料,准确判断透水位置及水量大小;三是立即调集水泵,加快排水进度,并从水位变化情况判断井下有无水力联系,适时调整抢险方案;四是保持通风,防止老窑有害气体使抢险人员中毒;五是备足必要的材料,用来维修因水浸泡损坏的巷道。
(三)矿井冒顶事故。重特大矿井冒顶事故发生后,根据冒顶范围的大小和垮落矿石量的多少,成立若干抢险组轮番作业。如果人员被埋,要立即组织人员将矿石扒出外运,同时对顶板进行支护并注意观察,确保抢险人员人身安全。如果人员被堵在巷道里面,要视垮落范围、冒落的矿石量、顶板岩性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若垮落范围不大、冒落矿石量不多、岩性较稳固,则可以在顶板支护后,将矿石扒出,直接通过冒落区进入里面救人。若难以顺利通过冒落区,则要考虑另开掘一条巷道,绕过冒落区。同时要通过水管、压风管等向里面供风,并发出信号,让被堵人员知道外面已开始营救,坚定他们生存的信心。对救出的幸存者立即用毛巾等捂住眼睛,并由医护人员进行救护。
(四)边坡坍塌事故。重特大边坡坍塌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人员到达现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方法,对坍塌现场进行处理。抢救中如遇到坍塌巨石,人工搬运有困难时,可调集大型吊车进行调运。在接近边坡处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全部改用人工扒石,防止误伤被埋人员。现场抢救中,还要安排专人对边坡、架头、浮石进行监护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
六、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处置预案

 

为加强消防部队对我市辖区内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扑救重特大火灾和有效处置灾害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立足于灭大火、打恶仗的要求,从部队现有实力和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重点单位、部位、场所的灭火救援作战计划,并加强演练,以便灾情发生时能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民人身财产和国家财产的损失。
二、组织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应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总指挥部。
(一)现场总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秘书长、公安机关领导和消防支队领导组成,成员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审批总体灭火救援方案;调集各种灭火救援力量;调集各种抢险救援保障物资和交通工具;发布现场信息。
(二)现场总指挥部下设机构
1、作战指挥组(也可以根据现场大小划分若干战斗段,开设若干前方指挥所):组长由消防支队领导担任,成员由消防支队司令部参谋长和增援消防部队有关的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项战斗行动的落实;拟定灭火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供水、供电、供气、急救、工程抢险等部门的协同作战;发布战斗行动命令。
2、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交警、巡警、内卫部队的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的警戒、车辆疏通、治安秩序的维护和保证总指挥部的安全。
3、通信指挥组:组长由市电信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电信局有关人员、市公安局通信科的同志、消防支队通讯参谋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有线、无线联络,保障通讯畅通。
4、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人员和支队后勤处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体参战人员的食宿及器材装备、参战车辆的油料供应等。
5、专家组:组长由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消防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时解决技术难题,为总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有关人员和有关医疗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等工作。
三、现场力量调集及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消防支队立即调集所属消防部队参战,同时向市政府、市公安局、省消防总队报告。当现场消防力量不足时,应立即请示省消防总队调邻近的铜陵、安庆两市消防支队增援,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参战的公安、交警、巡警、内卫、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等力量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调集。现场总指挥部成立后,各方力量由总指挥部负责调度。
四、现场处置原则
(一)统一指挥、密切协同的原则。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参战力量多,现场情况复杂,专业性强,各种力量需在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共同完成。
(二)以快制快、行动果断的原则。鉴于火灾和灾害事故具有突发性,在短时间内易快速发展蔓延,处置行动必须做到接警调度快、到达快、准备快、疏散救人快、战斗展开快,以达到以快制快的目的。
(三)讲究科学、稳妥可靠的原则。由于火灾和灾害事故中,常伴有毒气、爆炸等情况,成功处置必须要有一支装备精良、训练有素、专业技术过硬的攻坚力量进行攻坚作战。为此,要切实加强消防部队的装备建设和特勤班(组)人员技战术训练,提高部队的攻坚作战能力,并科学制定和实施攻坚行动计划。
(四)救人第一的原则。当现场遇有人员受到威胁时,首要任务是抢救人员。当不控制火势、不排除险情就难以解除对人员威胁时,应先集中力量控制火势、排除险情,再行解救疏散被困人员。
(五)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原则。各级指挥员要根据现场情况,集中主要兵力、装备、物资用于灭火救援。
五、现场处置的程序方法
(一)接警出动。消防部队接到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报警后,要立即调集力量,奔赴现场。接警时,必须问清火灾和灾害的种类,燃烧物质和化学危险品等名称、性质和泄漏情况等,视情确定出动消防车的种类、数量、人员及防护装备;到达现场前,必须先确认现场火灾、化危品等蔓延扩散范围和风向等情况,再决定到场后的停车位置。属于火灾和化危品泄漏事故的,现场指挥部、人员集合地、消防车停车位置和水枪阵地宜选择在火灾和泄漏事故现场的上风或侧上风方向。
(二)外部侦察。在进入事故现场前,首先应进行外部侦察了解查清现场的一些基本情况。如:现场有无人员被困、中毒人员数量,物质燃烧范围、化危品的名称、理化性质、泄漏部位、泄漏时间、泄漏范围、现场周围环境情况,现场布局和固定消防设施情况等。
(三)警戒。查清现场基本情况后,要根据需要立即划定警戒区,由公安机关实施警戒,设立警戒标志和警戒岗。
警戒后要采取果断措施,消除火种,疏散险区内无关人员。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停止明火作业和能够产生火花的作业;切断除装置区内可利用的防爆电器电源以外的其它电源;严禁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警戒区,防止带入火种;参加抢险的人员禁止穿着和使用能产生火花的服装和用具,如化纤服装、带铁钉的鞋、使用手提扩音器、非防爆型手电筒、对讲机和铁制工具等;将警戒区内的无关人员和群众疏散至安全区域等。
(四)内部侦察。进入现场内部侦察必须以作业组为单位,必要时由有关单位技术人员配合,不得一个人独自进出。进入程序为:前沿指挥员向作业组下达战斗命令;登记进入人姓名及数量,进入人员所佩空气呼吸器的标牌指数;检查作业组人员器材装备完整使用情况;确定导向绳位置、命令作业组出发;前沿指挥员在入口处坚守岗位,随时视情组织替换或抢救。
进入现场应查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困、中毒人员位置、数量;物质燃烧蔓延速度、化危品状态、泄漏速度,能否实施堵漏,实施堵漏的工具等;进攻路线和水枪阵地位置;现场危害品浓度区域,如低浓度区、爆炸浓度极限区和高浓度区。
(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总指挥部根据现场侦察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绘制现场总平面图;确定处置方法及作业程序;明确参加灭火救援各单位的具体任务;确定进攻路线和水枪阵地;预测、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险情并制定相关的措施;提出安全要求,提供安全保障。
(六)现场处置。深入现场内部灭火救援和实施技术处置前必须做到:对现场进一步检测,掌握准确的有关数据;落实进入人员的防护装具;检查强攻灭火、抢险救援所需器材装备的性能完好情况;保护力量进入指定阵地,预备队做好随时进入阵地和替换的准备;规定撤离信号等。
实施技术处置的程序:总指挥员下达技术处置开始命令;各路人员迅速按分工实施处置行动;根据情况适时采取破拆、开辟隔离带、切断事故源、转移事故源、工艺控制等措施。
(七)战斗结束。战斗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测,对人员、装备进行清点;在彻底消除隐患后,应向事故单位和人员交待有关事项,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必要时安排一定看护力量。对处置毒气泄漏事故,参战人员和器材装备还要进行彻底洗消,人员要送医院进行体检。
六、注意事项
针对不同对象火灾和灾害事故的特点、规律及作战原则,现场指挥员要及时提出具体的注意事项,避免战斗事故的发生,防止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本预案由市消防支队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建设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做好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旧危房)、市政、液化气、供水、公交安全工作,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建设行业特点,特制订本预案。
一、建设行业概况
我市现有建筑企业149家,从业人数2.75万余人,年产值6.5亿元。液化气企业16家,供水企业35家,公交企业2家,市政企业5家。
二、建设行业事故分类
从历年事故调查分析,建设行业主要事故有:触电、高坠、外脚手架倒塌、危房拆迁,液化气易燃易爆,自来水防毒等。
三、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与时限
1、事故发生后,各县、区及九华山风景区应在4小时内,直属单位应在最短时间向市规划建设委报告;市规划建设委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并报建设厅。同时督促事故单位报告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2、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四、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以规划建设委主任为指挥长,分管主任为副指挥长的现场指挥组,下设通信、医务、车辆、保卫小组。同时,各县区建设局(委)局长(主任)应立即率领有关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帮助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保证正常生活、生产的需要,预防事态扩大,努力减少事故损失。要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重特大事故救护方法
事故发生后,及时与当地医院急救中心进行联络,分危重、重、轻伤员,采取现场自救与120救护车送医院等方式,进行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六、本预案由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在我市境内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上),减少交通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池州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交警支队长、政委、分管副支队长任副组长,交警支队法制科、宣传科、车管所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二、接警处置
值班人员在接到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二)迅速向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办汇报简要案情及后果,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商请卫生、民政、保险、交通、消防、检察等部门予以配合,协同进行伤员抢救和现场勘查、施救工作。
(三)封闭、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但应设立明显标志,标明车辆通行路线。
(四)采取抢救、灭火等紧急措施。抢救伤者应尽量就近、集中,尸体转移应注意停放条件。
(五)监护当事人,寻找并调查证人。
(六)确定指挥员指导现场勘查。
三、组织指挥现场勘查
指挥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必须迅速全面地了解现场情况,听取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和有关人员汇报,对事故发生的性质、案件性质、现场范围、现场中心、现场是否发生变动和破坏,以及有无必要对现场采取警戒、封闭或其它紧急措施等作出初步的判断和决策,然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如下分组分工,并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一)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组:负责保护现场不受破坏,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等待或绕道通行。
(二)伤、亡人员抢救组:负责把伤员尽快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尸体妥善保存停放。
(三)现场勘查组:负责对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拍照、测量、提取、勘验、制图和记录等工作。
(四)调查访问组:负责走访事故知情人和见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监护当事人。
(五)后勤接待组:根据实际需要,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交通调度、后勤安排,接待受害者亲属等后勤工作。
现场勘查工作结束,经核实无误和指挥员同意,应抓紧清理、撤除现场保护措施,恢复交通。
四、组织临场讨论
现场勘查工作基本结束后,指挥员应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临场会议,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调查所得材料,对事故案情作出分析判断。根据临场讨论会的结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下一步工作,如认为勘查不详尽,应及时进行补充勘查。
五、书面报告
在基本查明事故原因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尽快拟出事故情况的书面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上级机关报告。
六、指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工作
在事故原因查明后,指导事故处理机关按法定程序,组织公开听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依法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者,积极、稳妥地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善后调解。
七、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我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池州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交通局行政领导任组长,安委会成员为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2、制订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加强现场监督,排查事故隐患,进行整改跟踪;
4、对发现的隐患和发生的事故,按隐患和事故大小,按程序上报。
二、保障措施
为确保救护人员及时、准确到达事故第一现场,实施有效救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公布各单位救助值班电话,保证通讯畅通;
2、将池监1号、池监9号船分别作为贵池、东至水域水上交通施救工具,保证随时出航、出发;
3、保障的重点船舶为:“三客一危”船、老龄船。保障的重点水域为:大渡口、池口、江口、学生渡口。保障的重点时段为:重大节假日,客流量大、人员集中渡口,恶劣天气。
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在接到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各县 ( 区 ) 交通局和航管站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安委办汇报,并报省交通厅。市交通局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组织市港监船检处及局有关职能科室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认真调查取证,从技术鉴定方面为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提供依据。
3、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总结,吸取教训。处理情况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四、本预案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锅容管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锅容管特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2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13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锅容管特行业基本情况
我市在用锅炉202台,已建液化气贮罐站24家(在用22家),在用石油液化气贮罐52只,在用压力容器约260只(除液化气钢瓶及液氯、乙炔钢瓶等外),管道液化气铺设长约2991米(用户864户),客运架空索道2条,地面缆车一条,电梯63台(在用45台),在用建筑塔吊15台(主要外来),在用建筑龙门架150台左右,行车(包括电葫芦)约60台左右。
二、锅容管特重特大事故分类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重特大事故可分类为:
(一)锅炉爆炸事故及由此酿成的火灾事故;
(二)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爆炸事故;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中毒事故;
(四)客运架空索道吊厢坠落事故;
(五)起重伤害事故。包括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触电、撞击等;
(六)厂内车辆伤害事故。
三、使用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的,业主或者聘用人员还应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市质监局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督促事故单位报告市公安局、总工会、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二)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准确位置)、时间;事故设备名称及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系统
(一)现场指挥部组成
锅容管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分管锅容管特安全的市长任总指挥长,市质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市公安局、总工会、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组成成员。现场指挥部职责:研究、制定可行性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各方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维护事故现场秩序,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保持与上级领导机关的通讯联络,并及时发布现场信息。
(二)现场指挥部下设机构
1、抢险组: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及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检验站派员,协同事故单位,指导并为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安全保卫组:由市质监局办公室派员,协同市公安局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采集证据的物品,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3、后勤保障组:由市质监局办公室派员,协同指挥部搞好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急用物资采集及交通工具的调配。
4、医疗救护组:由市质监局办公室安全人员参加,协同现场医疗救护人员对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
5、善后处理组:由市质监局监督科派员,协同指挥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家属的情绪,以防意外事件发生。
6、事故调查组:由市质监局锅炉科派员,会同市公安局、总工会、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锅容管特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护方法
锅容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发生事故类别,制定详细而具体的抢险方案。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锅炉的燃烧剩余应用水熄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所有阀门应迅速关闭或采取堵漏;对可燃气体和油类应用沙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设置隔离带以防火灾事故蔓延;对受伤人员立即实行现场救护,伤势严重的立即送往附近医院。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泄漏中毒事故后,现场抢险人员必须佩带风面盔、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氧气呼吸器等进行呼吸防护,进入现场关闭所有通气阀门或采取堵漏,并将救出人员抬至通风空气新鲜处进行现场救护,中毒严重的应立即送往附近医院。
(三)火灾发生会伴有浓烟、火光,产生大量的烟、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同时,合成纤维、像胶、塑料等燃烧时还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氧化氮、氰化氢等毒气;苯、汽油等易燃液体燃烧会产生有害的苯、汽车蒸汽。因此,参予消防灭火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必须采取或掌握灭火过程中防烟防毒的基本措施:(1)发生室外火灾,消防人员一般不要站立在着火点的下风侧,避免吸入烟气晕倒。(2)发生室内火灾,消防人员进行扑救前,应先打开门窗。若火灾发生在地下室,消防人员灭火时还应佩戴防毒面具和氧气呼吸器,避免中毒危险。(3)发生在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火灾,消防人员在扑救时一定要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穿戴安全帽,防护衣鞋等。过滤式防毒面具应根据化学毒剂和有害气体的种类选用相应类型的滤毒罐。当空气中氧气浓度降到18%以下,毒性气体浓度在2%以上时,各种型号的滤毒罐都不起滤毒作用,应停止使用滤毒罐,改用氧气呼吸器。如果发现抢救人员有头晕、恶心、发冷等中毒症状,应立即撤离火灾现场,让其安静休息,吸取新鲜空气,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急救。
(四)如发生客运架空索道吊厢坠落事故,应立即组织熟悉地形和富有登山经验的人员,携带急救器械和物品,下入山涧营救吊厢中的生还人员。其它情况则先现场实施救护,对伤势严重和有生命危险的应立即派车送往医院抢救。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在组织抢救过程中,应按这些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迅速、妥善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生活秩序,保障事故处理依法有序进行,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订本预案。
一、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事故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故处理指挥系统: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由所在地党政领导挂帅的指挥部,并由所在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所在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长。下设五个组:(一)救援组:由所在地卫生部门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现场伤者救护。(二)现场勘查组:由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包括死者尸体检验,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走访)。(三)事故现场警戒组: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主要负责疏散群众,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四)事故调查组: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调查事故的起因、经过、责任。(五)事故善后处理组:由所在地党委、政府负责,根据事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死、伤者,进行妥善处理。
三、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发生事故准确位置、死伤人数及有关情况向党委、政府报告;各县、区和九华山风景区党委、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各地公安局、公安分局要随时向市公安局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如出现聚众闹事现象,公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妥善处置。要坚持原则,讲究策略,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和依法果断处置”的原则,将闹事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市、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公安分局应组建应急队伍(除九华山风景区之外,一般不得少于50人),随时准备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若警力不足,按有关规定程序请示增调警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严格报告制度。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建立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认真落实情况报告分析、反馈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县、乡两级都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各地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预案的实战演练,具体确定应急处置重特大事故的相关人员并确保随时到位。
(三)重特大事故处置,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做到令行禁止。相关部门及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严守纪律,保证事故处置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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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2号(关于对海关总署令第200号有关条款适用事宜的解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2号(关于对海关总署令第200号有关条款适用事宜的解释)



  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更好地实施,现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经过香港、澳门中转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公布)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适用事宜解释如下:
  货物经过香港、澳门中转时,第三方海关指香港、澳门海关,有关证明文件指香港、澳门海关签发的《香港海关确认书》、《澳门海关确认书》。其中,对于在香港、澳门中转但未换装运输工具的空运货物,即原飞机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有关证明文件可以由香港、澳门海关以与内地海关协商一致的方式统一提交内地海关,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可不再另行提交《香港海关确认书》、《澳门海关确认书》,但应提供承运人证明文件,证明有关货物为原飞机经香港、澳门中转,其中航班号发生改变的应一并明确说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4月19日





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
1994年8月1日,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代理行关系的建立
第一条 代理行关系的定义
在国际金融业务中,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即为代理行关系。
第二条 双方表明建立代理关系的意向
根据业务的需要,有必要建立代理关系时,双方可通过信函、电传、电报、电话、会谈等方式表明建立代理关系的意向。
第三条 代理行协议的主要内容
代理行协议文本一式两份,主要内容有
1.双方银行名称、地址等。
2.控制文件的交换及使用方式。
3.交易货币及开立帐户。
4.双方国际结算业务的处理方式。
5.双方银行的索汇路线。
第四条 代理行协议的签署
双方银行可通过以下方式建立代理行关系:
1.双方正式签署代理行协议。
2.邮签:一方银行先签协议文本一式两份,然后邮寄给对方银行签好后,保留一份,寄回对方一份。
3.电传:双方银行为迅速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交换控制文件后,也可以电传方式相互确认建立代理关系。
4.信函:一方银行可以信函方式表达建立代理行关系意向,对方可以信函方式表明同意,然后交换控制文件。
第五条 代理行协议的修改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协议双方可以电传、信函等方式修改代理行地址、电传、电话、索汇路线及国际结算中一些具体细节,并以密押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文件确立;或双方签署新的协议取代旧协议。
因协议双方自身原因(合并、分立及破产等)或其它原因,任何一方提出终止代理关系的书面要求,代理行关系即告终止。
第六条 控制文件的交换与使用
控制文件(Control Documents)是指密押(Test Key)、印鉴(Specimen Signatures)和费率表(Termsand Conditions)。
密押是银行之间事先约定的,在发送电报时由发电行在电文内加注的押码,经收电行查核相符,即可确认电报的真实性。建立密押关系可由一方银行寄送密押给对方银行,约定双方共同使用,即共用他押或共用我押;也可由双方银行互换密押,各自使用自己的密押,即各用各押。
印鉴是银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
费率表是银行承办各项业务的收费标准。费率表由双方银行相互交换。对方来委业务,按我方费率表收费,我方去委业务,按对方费率表收费。

第二章 帐户的开立与管理
第七条 外汇帐户的种类
外汇帐户是指我行在国外银行、港澳地区银行和我国国内银行开立的各种外汇币种帐户。
外汇帐户分为往来帐户、投资帐户和专用帐户三种。往来帐户主要用于一般的资金收付和头寸拨转,往来帐户分计息和不计息两种。投资帐户为生息帐户,利息按一定期限自动转为本金。专用帐户是为特定用途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 开立外汇帐户的目的
开立外汇帐户的目的,主要是为将我行的各种币种的外汇资金存入发行该币种的国家;实现某币种直接地参与当地清算系统,减少中介环节和资金在途时间,实现我行与该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和款项划拨。
第九条 开立外汇帐户的原则
1.开立外汇帐户由国际金融局提出,由主管外汇业务的行长批准。
2.选择信誉好、服务有保证的国际性大银行。
3.开立所在国本币帐户。
4.为分散风险,同一币种宜有备用帐户。
5.根据业务量大小及客户分布,确定帐户行的区域分布。
6.要考虑是否有利于我行现在或者将来的业务发展。
7.有无政治风险。
8.与我行有无诉讼。
9.该行在本国所处的地位。
10.根据我行业务规模及帐户成本,考查开立帐户的必要性。
第十条 开立帐户的条件
开立外汇帐户,应就以下内容同境外银行达成一致:
1.帐户的性质:往来帐户或投资帐户。
2.铺底资金:业务量小时,一般无铺底资金,采用逐笔付费及时调动头寸;业务量大时,则要与对方协商确定具体铺底资金额度。
3.存款利率及自动投资利率。
4.头寸的调拨方法。
5.拨款单位:指从往来帐户转到投资帐户的最低转帐额度。
6.透支利息与透支额度:一般应要求对方以同业对待,确定日间和隔夜的透支利率及透支额度。
7.对帐单种类:即SWIFT、TELEX、FAX、航邮对帐单。
8.报单种类:报单的方式分SWIFT、TELEX、FAX、航邮。
9.费用标准:包括业务收费和帐户维持费。
10.查询:明确查询责任和收费方法。
11.付款指令截止时间。

第三章 对境外代理行业务的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的目的
对代理行代理业务的考核是对代理行一定时间内的服务情况进行的阶段性评价。通过考核可使双方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相互交往,促进业务发展。
第十二条 考核的范围
1.业务量的考核
2.帐户服务情况的考核
3.特殊服务情况的考核
4.双方往来等情况的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的具体内容
1.帐户性质:根据往来帐户、投资帐户和专用帐户的不同性质和要求进行考核。

2.铺底资金:根据往来业务情况,考查铺底资金是否合适,是否对我方不利,否则要协商对方进行调整。
3.费用及标准:主要考核代理行收费是否合理,收费标准是否偏高。
4.存款利率:考查帐户是否计息及其标准,并与同业情况进行比较,是否有对我方不利的情况。
5.贷方利率:考查贷方利率及标准与同业比较,是否对我方有不利情况。
6.透支利率:考查透支利率及标准,并与同业比较,是否存在对我方不利情况。
7.报单频率和种类:考查报单是否及时,报单种类是否方便我行业务。
8.当日起息截止时间,考查是否有利于我行收、付款,尽量避免时间差过长。
9.透支便利及额度:考查是否为我行提供透支便利,其额度是否方便我行业务。
10.帐户余额管理:考查帐户余额的处理,是否有息等。
11.自动投资服务:考查是否提供有自动投资服务,起点金额大小,是否将帐户余额控制在最小。
12.对提供的其它服务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的周期
对代理行业务要定期进行考核,以进行业务调整,考核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调整代理关系
通过考核结果对代理行作出综合评价,区别对待:
1.对于考核结果好的和比较好的代理行,要加强联系,增加委托业务。
2.对于质量差、业务萎缩或互委业务少的代理行,要协商改进或逐步削减对其业务量。
3.对于风险极大或服务极差的代理行,要考虑终止代理关系。

第四章 代理行风险的管理
第十六条 来自代理行的风险主要有:
1.经营风险:指银行面临的合并、破产等风险。
2.战争风险。
3.国家风险(政治风险)。
第十七条 代理行的风险分析
1.根据穆迪评级资料、国际金融市场行情和股票价格指数等公众信息资料分析。
2.根据该行的董事报告分析。从代理行的董事报告分析该行取得的业绩,预测潜在的风险。
3.根据该行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它附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分析其资产、负债结构及有关的比率。着重分析以下指标:
(1)资产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税后利润/资产总额
(2)资本利润率
资本利润率=税后利润/资本总额
(3)成本费用利润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税后利润/(业务成本+业务费用)
(4)资本准备比率
资本准备比率=资本总额/资产总额
(5)风险准备比率
风险准备比率=呆帐准备金/贷款余额
(6)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 授证额度的核定
授证额度指我行接受境外代理行开来信用证的最高限额(每笔金额及总余额)。一般应参考以下因素:
1.该行资本、资产状况。每笔来证一般不超过该行总资本的十万分之十五。
2.该行最近的经营状况及风险大小。
3.该行与我行业务关系,对称分布。
4.该行与我行合作的诚意。
5.该行以往向我行开证额度的大小。
6.该行信用证的基本业务量。

第五章 代理行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档案的建立
为便于在业务工作中查询各代理行的资信、业务等情况,增加对代理行的了解,需要建立代理行的档案。在建立文字档案的同时,还应建立计算机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
代理行的档案要本着方便实用的原则,按一定的规律和程序建立,做到有条不紊,并且要及时更新、长期积累、不断充实、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档案的内容
1.代理行的业务合作协议或代理行协议文本;
2.代理行的基本情况(即代理行卡片);
3.帐户行卡片,帐户行卡片的内容包括:帐户档案编号、币种、帐户行中外文名称,帐户开启日期、关闭日期,帐号、联系人、SWIFT号码及电传号,帐户服务条件和帐户协议变动情况等;
4.代理行的控制文件;
5.代理行最新年报和财务报表;
6.代理行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通讯网络情况表;
7.与我行业务往来情况,包括两行间来往信函、结算量的统计和两行间的纠纷案例等;
8.代理行为我行提供的专有服务。
9.代理行所在国的银行制度、管汇法令、票据法、外贸规定、货币及利率等。
第二十一条 代理行卡片的设计与填写
境外代理行卡片应记载以下内容:
代理行名称、总部地址、电话、电传、传真、SWIFT、代理关系建立时间、控制文件交换情况、解付路线、帐户开立情况及代理行一般情况,银行的性质、成立时间、资产总额、资本总额及所属、在华机构、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代理行业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档案的保存时间
代理行档案的保存时间应根据具体的内容而定:
1.业务合作协议、代理行协议文本和该代理行的一般情况必须保存至两行终止代理行关系。
2.帐户行卡片保存至该帐户关闭后三个月为止(注明关闭时间及关闭原因)。
3.费率表、财务报告、该行分支及代理机构通讯网络情况表保存至接到新版。
4.该行年报至少连续保存两年。
5.与我行业务往来情况、两行间来往信函保存两年。
6.该行为我行提供的特殊服务协议保存至服务终止。
平时应经常更新档案内容,清理档案。所有传真件需复印后方可存档。
第二十三条 档案的密级
1.代理行的控制文件为机密,应由专人掌握。
2.帐户行卡片(尤其是帐户服务条件)、两行间业务数字统计、案例及代理行为我行提供的特殊服务为秘密,只有有关业务人员可以查询。
3.代理行档案的一般内容可让国际金融局的人员查询。
第二十四条 档案的销毁
平时清理更新档案时,撤换下的文件应使用碎纸机销毁,或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销毁。

第六章 业务查询及跟单信用证处理原则
第二十五条 境外代理行通讯地址的查询
境外银行的地址、电传号等资料可以从代理行卡片册中查找;也可从银行同业来文、来函,代理行来函、年报;英国银行的“银行消息”等资料中查找。查不到时可向其他代理行了解。
第二十六条 各境外代理行索汇路线的查询
查询工作分为:
1.主动查询,即汇出行对汇出汇款,长期没有解付,不能销帐,而主动向付款行查询,催其迅速解付。
2.被动查询,即收款人长期收不到款,由收款人提出要求向汇出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帐务查询
帐务方面的查询包括汇款头寸的查询、银行双方未达帐项的查询以及帐户收费标准的查询等。
帐户收费标准即费率表,银行的各项业务收费包括开证费、保费、通知费、转递费、议付费和电报费等的收取应严格按照费率表执行,并分别由申请人或受益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 跟单信用证处理原则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应严格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500),一切争议的解决也以此惯例为原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际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1994年8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