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承诺意见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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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承诺意见的函>》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461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承诺意见的函>》的通知

   目前大部分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面貌不断改善,得到广大市民的称赞;但也有个别城市工作改进幅度不大,甚至还出现一些污染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我局2003年5月印发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环办[2003]37号),对已建成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出“定期复查”和“自愿承诺,持续改进”的工作要求。

   江苏省现有的8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本市的情况,按照“自愿承诺,持续改进”的要求,分别对解决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重点问题做出承诺。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向我局报送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承诺意见。

   江苏省的此种做法值得各地借鉴。现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承诺意见的函》(苏环函[2003]12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你市实际情况,提出解决你市近期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重点问题的承诺意见。各省环保部门要协助我局加强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监督指导,并于近期将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承诺意见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控司 张嘉陵

   电话:(010)66159811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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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探析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摘 要]律师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不是无罪辩护,而是提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从宽处罚辩护。免除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以及其他从宽处罚的情节是从宽处罚辩护的基础。司法实践中除了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和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外,已有一些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被司法解释明确肯定,这些情节可以称其为准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对从宽处罚辩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刑事案件 从宽处罚 量刑情节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最大的愿望是无罪辩护。但是,公诉机关留给律师这样的机会实在太少了,绝大多数律师与无罪辩护无缘。律师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更多的是提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统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意见,而提出意见的基础在于案情,注重点则是各种从宽处罚量刑情节:免除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以及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统称从宽处罚量刑情节)。
一、量刑和量刑情节概述
㈠量刑和量刑情节。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01]
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02]
与定罪情节相比较,量刑情节是不说明犯罪性质的事实情况,在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对犯罪人量刑时考虑的各种情况。当一个犯罪规定有几个档次的法定刑时,人民法院须根据量刑情节选择法定刑。宣告刑虽以法定刑为基准,但有可能根据量刑情节突破法定刑,如具有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时,就可能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和定罪情节比较确定,使得定罪错误的机率很低,在实践中犯罪人被宣告无罪的可能性确实也很小。但由于法定刑有一定幅度,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犯罪人得到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是有可能的。从宽处罚量刑情节,特别是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可以说存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中,从这种意义上说,律师熟练掌握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比掌握定罪情节更为重要。
㈡量刑情节的分类。
量刑情节,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以是否具有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2)以对犯罪人所处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从宽的量刑情节和从严的量刑情节;3)以对量刑结果是否必然产生影响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可以”的量刑情节和“应当”的量刑情节;4)以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反映社会危害性的量刑情节和反映人身危害性的量刑情节。[03]
㈢量刑情节的意义和适用。
司法实践中,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可以”的量刑情节和“应当”的量刑情节的划分最有价值,而从宽量刑情节和从严量刑情节对量刑结果发生最大的影响。
⒈法定量刑情节,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适用的情节。其中包括依照总则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以及依照分则规定,对特定犯罪单独适用的情节。[04]
酌定量刑情节,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由人民法院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05]
法定量刑情节由法律明确规定,在适用时问题较少争议较少。但是,酌定量刑情节存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中,而法定量刑情节却并非如此,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更有普遍性。法定量刑情节是根据普遍的具有一般意义的一些情况作出的统一性规定,往往比较抽象、概括、原则,而实际的审判必须得出一个具体的宣告刑或免予处罚的结论,因此,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不得不考虑酌定情节,不得不考虑个案的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所以说,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定量刑情节的必要补充。
但在二者的适用上,法定量刑情节应当优先于酌定量刑情节,以法定量刑情节为基本,以酌定量刑情节为补充,二者应当相统一。
⒉“应当”的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对量刑的结果必然产生从宽影响的情节。“可以”的量刑情节是指刑法规定的,对量刑结果或然产生从宽影响的情节。
“应当”的量刑情节也称命令型情节,法官只能适用而不能选择。“可以”的量刑情节也称授权性情节,可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适用。根据刑法条文明确性、提示性、严肃性的规则,授权性情节一般情况下需要适用,但是对于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的情节,可以不适用。
⒊从宽的量刑情节是指对犯罪人的量刑产生从宽或有利影响的情节,包括免除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从严的量刑情节是指对犯罪人的量刑产生从严或不利影响的情节,即从重处罚情节。
以下不再涉及从严的量刑情节,所有内容都以从宽处罚出发。
二、法定从宽处罚及情节
为便于确定最有利于犯罪人的从宽量刑情节,本文主要以从宽量刑情节的从宽程度出发归类和排列。把刑法条款中最轻的从宽情节为标准归类,比如:一个刑法条款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内容的,不分从轻、减轻、免除排列的先后均归入免除处罚情节类,而从轻、减轻情节类中不再列入;同一类中不以条款先后排列,而是以量刑轻的在前,即按应当、可以,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顺序排列,其他从宽处罚情节在最后。应当、可以情节则不单独分类,总则、分则情节也不单独分类。后面章节中的从宽处罚情节等也按此原则排列。
㈠法定免除处罚及情节。
⒈法定免除处罚及适用条件。
免除刑罚,就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06]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免除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⑴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是免除处罚的前提条件。行为人的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无须刑罚处罚,就不存在免除处罚问题。
⑵犯罪情节轻微,是免除处罚的本质条件。所谓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
⑶不需要判处刑罚。这是免除处罚的必要条件。
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对其免除处罚。
⒉免除处罚情节(包括同一条款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
⑴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刑法》第24条每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⑵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①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刑法》第351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⑶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①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避险过当。
《刑法》第2l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

2004年5月6日《南方周末》刊登王力先生著《患者最需要什么知情权》,文中提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诊疗过程中要尽量少输血,必需输血时应多考虑成分输血或同体输血。”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1987年6月29日颁布并于同日开始实施的一个行政法规,已于2002年9月1日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而失效。该法规全文2984个字(不计空格),并无王力先生上述引文。唯一提到输血的只有第八条第二款“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显然与王文并无关系。笔者曾经是一名医务工作者,现在是专业从事医疗纠纷法律事务的律师,遍查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找到上述引文的法律出处。
“在诊疗过程中要尽量少输血”是一种不严谨的说法。输血是临床上常用的一种治疗手段,只能说“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条,2000年6月1日卫生部发布)王文的说法容易对患者造成错误导向,轻易拒绝输血治疗,后果不堪设想。要知道,能够开展自体输血的医疗机构并不是很多。
但是王文认为“如果医方在和患者签定各种同意书之前,先向患者提供治疗方案的知情选择书”,笔者是赞同的。在中华医院管理学会2003年作为行业规范推出的《医院知情告知系列规范文书》中,在所有的治疗性告知书中都要求医务人员应全面告知患者可以选择的治疗方案有哪些等内容。相信随着该规范在全国的不断推广,医疗机构的告知将会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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