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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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20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聚居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换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撤换、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当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提留的管理费中列支。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区、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计划,并且组织实施;
  (三)领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投诉;
  (六)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书;
  (七)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必要时也可以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主任一人,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将名单报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受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代表村民利益,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和选举地点;
  (三)组织提名、推选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宣传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组织提名、预选候选人;
  (六)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七)组织投票选举;
  (八)确认、公布选举结果;
  (九)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行使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年龄的计算,从出生日至选举日。出生日以其身份证或者户口登记为依据。
  第十四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户口新迁入本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户口迁出本村(不含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取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本人要求登记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予以选民登记:
  (一)户口已迁出本村或者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并且尽村民义务的;
  (二)户口未迁入本村,在本村居住并尽村民义务的。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方式,可以采取选民投票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五人联合提名的方式。提名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决定。每个选民提出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民提出的各项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按提名人数多少的顺序公布。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清正廉洁,能够联系广大村民,不搞宗族派性;
  (三)勤奋敬业,工作认真,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各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
  第二十条 由选民直接提名的村民委员会各项候选人,均以提名人数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如果提名的人数相等,正式候选人难以确定的,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对提名人数相等的初步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按提名人数多少的顺序公布。对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说并接受村民的询问,但选举日应当停止对正式候选人的介绍和竞选。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方式。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产生。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选举准备工作: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
  (二)核实参选人数和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确定监票、计票、唱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统一的选票,选票上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以提名人数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五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投票的原则,设置投票站进行投票。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老、弱、病、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登门接受投票。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不得主持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等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直接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在选举日以前委托除各项正式候选人之外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七条 选票由选民单独填写。因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各项正式候选人之外的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志。
  选民对选票上所列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
  第二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现场开启,公开唱票、计票。由唱票、计票人员在两名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由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第二十九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选票填写的内容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可以辨认和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三十条 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正式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在三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上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一名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和副主任都暂缺的,由一名得票多的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暂缺的名额,应当在三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已经当选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资格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满三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不补选。
  第三十二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区、县民政部门颁发当选证书。当选证书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从每届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十日内召开。
第六章 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讨论、表决其罢免问题的村民会议,并在会上进行申辩。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表决结果,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从判决书和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终止。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因罢免、辞职等原因缺额时,应当进行补选。如果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补选二名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如果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可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以及选民的投票等程序仍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满三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不补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三个月的;
  (二)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三)虚报选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未经村民会议通过,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五)未经依法选举,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纠正并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二)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的;
  (三)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干扰、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四十二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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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2月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降低企业结售汇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至90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仍可在外汇账户内存放90日。对于超过90日后仍未结汇或对外付汇的,开户金融机构须在90日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并通知该境内机构。

二、扩大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各分局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按其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三、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应当认真组织做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调整工作。对于因现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而影响企业对外支付的,各分局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论青少年犯罪被害及预防

袁栋


[摘要]
青少年犯罪现已成为一个社会聚焦的热点问题,它涉及到社会、家庭、学校及青少年自身的方方面面,也反映出我国当前在各方面的问题和漏洞。它呈现出犯罪手段残忍化、多样化、高智商化、性质恶劣化、年龄低龄化的趋势,并大有方兴未艾之势,一次次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给我们留下了沉重的思考。青少年正是其各方面形成的关键时期,其心理和生理都趋于成人化,并且易受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的负面现象的影响。从小青少年受父母的影响和不良家庭环境的熏陶,很容易形成畸形性格和逆反心理,而学校的教学理念和手段对这方面的问题处置也是蜻蜓点水,甚至有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社会中阴暗的一面也多为其犯罪提供了场所,并提供其发展和泛滥的温床。针对上述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和现状,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社会、家庭、学校共同联手,共同打造青少年犯罪的防火墙,从根源上掐断其苗头,让其滋生的温床无处可生,从途径上堵死青少年犯罪的各种通道,从犯罪现状要做到打击和改造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打击要有威慑作用,改造要做到杜绝再犯罪的效果,做到齐抓共管,绝不能顾此失彼,既要从大局出发,又要从小处着眼,既要有整体的改革,又要有部分的修补,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教育、法律等各种手段,对青少年犯罪的源头、途径和现状进行有效的预防、杜绝和打击。
[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现状 被害 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1、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主要特点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为成年人。故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中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
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主体:一是犯罪主体低龄化。据有关数据分析,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以济南市为例,不满14周岁犯罪人员1997年27名,1998年35名,1999年已达47名。二是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但部分地区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200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4.6%,而初中没毕业的占到了47.3%。
(2)犯罪行为:一是团伙性明显。由于青少年主观独立性较弱,有渴望友情,乐于群聚,向往集体的心理需求。二是“五性”突出。青少年群体兴趣爱好广泛,情感丰富,常对许多人、事物和社会事件产生情绪反应,由于青少年情绪的冲动和不稳定,导致了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盲目性、冲动性、暴力性、模仿性和偶发性。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中75%属于团伙作案,他们往往是结伙行动、一起作案、一拍即和、一哄而起,互相壮胆,具有纠合性的特点。例如某中学两名13岁男生偶然翻到了家长藏在家中的黄色录像带,二人看完后即模仿录像中的行为将邻居的少女轮奸。三是智能性趋向。由于青少年文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和信息渠道的不断丰富,青少年犯罪行为开始由低级、简单、随意向高级、高智能发展,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进行的青少年犯罪开始显现。青少年在犯罪中所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并越来越多地采用现代化的一些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犯罪。例如伪造证件、信用卡,利用高科技手段破译、盗用他人密码,窃取钱财。并且犯罪青少年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作案前精心准备,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和转移证据。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3)犯罪类型:从单一的犯罪类型向成人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类型发展。有一个未成年人,仅仅因为自己的姐夫没有给钱买衣服,就起了歹意,他购买了绳子从窗户里爬进去把姐夫勒死,还伪装了现场。随着青少年需求的泛化,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出现多样化,形成了犯罪类型的多样化。
2、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1)个人主观原因:①青少年心理上的不稳定性。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自身的素质,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同时又处在盲目模仿。心里素质极不稳定这样一个特殊的生长发育期,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②生理上的不成熟性。青少年的这个时期是他们最喜欢结交“志同道合”朋友的最佳时期,尤其是那些在遭遇家庭离异以及在学校成绩不好而被老师贴上标签的双差生更容易组合在一起,试图找回被家庭和学校剥夺的自尊心和关爱。由于青少年们大多数文化水平低,对事物辨析能力较差,对外面精彩的世界的诱惑抵抗不力,再加上他们要去寻找精神上的刺激去弥补心灵上的空虚和内心上的寂寞,还有,他们在不良文化、亚文化、暴力文化等影响下,追求极端的个人主义、英雄观和低极主义的物质欲望观,在这么多不良诱因的驱使下,他们大脑装的全是一些“哥们义气”,“老大观”、“为朋友,两肋插刀,在所不辞”“有富同享,有难共当”等等。由此,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他们只能以身试法。③犯罪机遇因素偶发性 。偶发性,与其心理特点和生理特点密切相关。青少年时期是身体发育时期,由于身体增长速度快,生理能量代谢率大,所以他们活动方面的能量接近成年人。但是,青少年又由于思维能力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活动能量超过认识水平,因此,具有较大冲动性。因而,他们的激情往往突如其来,易于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因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发犯罪。
(2)社会客观原因:
①社会丑恶现象、社会转型期带来的诸多问题对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青少年犯罪是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有史以来最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新旧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复杂过程中,社会内部蕴藏的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竞争加剧,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滋长,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的发生,以及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在青少年幼小的心灵种上了虚荣的种子,于是小小年龄就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讲攀比的现象经常发生,可又由于经济收入的差距,无法满足,就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物质欲望而疯狂作案。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一手硬(物质文明建设),一手软(精神文明建设),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大量非道德化现象。社会道德是社会控制的重要资源,对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社会非道德化现象使这一控制资源流失,出现了信仰危机和道德滑坡,对青少年产生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
②家庭教育不到位。主要表面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父母不和,经常吵架,秽语连篇,甚至相互殴打,在家乱摔东西,互相揭短、指责从不回避孩子,从而给孩子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养成孩子粗暴易冲动,处事不冷静,容易偏急的性格。
第二,家庭经济条件差,父母又不能正确对待,不是通过自身的艰苦、勤奋去努力改善困难,而是经常抱怨社会,抱怨他人,不注意教育孩子正确地对待金钱。当孩子要花钱而家长不能满足时,不是正确引导,说服教育,而是粗暴的予以拒绝,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孩子去偷去抢,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三,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待子女的过错及不理想的学习成绩,不是耐心细致地说明教育,而是非打即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不过问孩子的成长中的一切问题,缺乏与孩子的沟通,在这种“高压”强制下,形成孩子的心理畸形发展。
第四,父母不能以身垂范,言传身教,自己行为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粗话、脏话连篇,自私自利,爱占便宜,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孩子从而耳濡目染,积久成习,从而形成错误的世界观,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有一案例很能说明这一问题,有一十岁的花季少年杀死了自己卧病在家的亲奶奶,当问其为何要杀死自己的亲奶奶时,孩子回答,妈妈经常骂奶奶是老不死的,是家庭的包袱和累赘,杀死奶奶是为妈妈好,为家庭减轻负担。可见父母的言行对孩子健康成长的影响是多么重要。
第五,是父母及家庭过分溺爱孩子,随着计划生育国策的深入,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被视为家庭的“小皇帝”、“小公主”,一味满足孩子的多种需求,生怕孩子在生活中受到任何委曲和挫折,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思想的教育,娇生惯养,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的恶习,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当自我要求得不到满足或在生活中、学习中遇到挫折时,便自暴自弃,对周围的一切产生失望、仇视或敌对情绪,若引导不及时,便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③学校评价体系标准不够科学,引发学生养成许多不良行为。学校是继家庭之后青少年活动的重要场所。有的学校虽然开展道德教育,但内容和形式都比较陈旧,无法引起青少年的兴趣。在沉重的考试压力和枯燥的道德说教下,一些叛逆性较强的中小学生就以逃学来抵抗,而大学生则以放松乃至放纵来躲避。某些学校奉行棍棒政策,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形成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还有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只重视青少年学生的智育而忽视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流于表面化、形式化,有的学校甚至没开过法制课,更有甚者,少数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不仅没能很好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体罚等。这样导致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法制观念,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再加上现在有的学校为了升学率、好名声,对青春期的孩子因为表现不良就开除,把孩子推向社会,致使他们没有了管束,破罐破摔,流落街头,结成消极性的非正式群体,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④互联网有害信息的传播,不同程度地加大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难度。电视、VCD、因特网等已进入寻常百姓家,这些给我们带来丰富的精神文化享受的同时,也在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引诱、教唆青少年违法犯罪。网络暴力游戏还会为青少年提供模仿榜样。此外,因网恋而导致的犯罪,及其他以网络作为媒介引发的犯罪也不在少数。同时,沉溺于网吧与游戏厅的青少年还可能成为犯罪被害人。
3、青少年犯罪的危害
(1)对被害者及其家人的危害。犯罪行为使得受害者饱受着身体和心理的痛苦。虽然犯罪分子被绳之于法,但受害者却仍要忍辱负重地生活在人们异样的目光和闲言碎语中。使被害者原有的正常生活遭到破坏,进而影响了家庭的幸福。
(2)对自己及家人的危害。青少年犯罪对于自身发展构成严重障碍,犯罪必然要付出惨重的代价。青少年本来要接受正常的社会化,但是如果严重刑事犯罪,必然要受到刑事处罚,中断了正常学业,等到出狱后将不可避免的受到冷落或者漠视,生活工作没有正常出路的时候,他们很可能再次走向犯罪深渊。从他们犯罪的开始,就给家庭带来了危害,家庭蒙上一层阴影,给自己的亲人带来了伤害和不安,使家庭因为他的犯罪而变得残缺,没有幸福可言。
(3)对国家、社会的危害。青少年的犯罪对于社会良性运行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青少年由于文化水平低,年龄小,阅历浅,作案时常常无所顾忌,胆大妄为。纵观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作案手段逐渐由原来的小偷小摸、小打小闹向持械抢劫、强奸轮奸、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方向发展,手段极为残忍野蛮,具有严重的人身危害性,极大降低了社会的整体安全感,特别是犯罪的侵害对象往往是比作案人年龄更小的青少年,受害人在未成年阶段所受到的此类伤害严重危及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其负面后果将不仅是暂时的,而且极可能持续一生。
二、青少年犯罪被害
1、被害者的类型
首先是性格孤僻,不合群的孩子,这些人在生活中独来独往,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而他们的单独生活,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便利、舒适”的犯罪环境。犯罪行为的“成功”使得犯罪分子更加频繁地对这部分人群实施犯罪。其次是露富的群体,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不良现象极易影响当代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讲攀比的现象经常发生,可又由于经济收入的差距,无法满足,就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最后是单身女子等,她们衣服的过于暴露,以及华丽奇异的服装,容易让不法犯罪分子对其产生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年轻年龄层女性被害人比例远较男性被害人为高。台湾的资料显示未满12岁到未满40岁各年龄层的男性被害人人数占全部男性被害人的比例均较同年龄层女性被害人人数占全部女性被害人的比例为低。如18岁到24岁男性被害人人数占全部男性被害人的6.71%,而女性被害人人数占全部女性被害人的13.35 %。
2、被害者的状况
多数被害者遭遇侵害后会感到恐惧,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被害女性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呼救的只占23%,而大多数女性选择沉默,让犯罪分子更加肆意妄为的疯狂作案。而旁观者的漠视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1、被害人自身预防
学习自我保护知识,提高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防范侵害能力,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培养和强化公民的防害意识
一方面使公民认识到犯罪存在的必然性,培养防害意识。犯罪这种最复杂的社会现象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目前社会形态下,犯罪的根源仍然存在。资本主义者甚至认为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认为犯罪将与人类社会共存亡。的确,在一定的时期内,国家和社会要想铲除犯罪是不可能的,充其量只能调整政治、社会、经济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以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将犯罪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另外“任何犯罪行为的产生,除犯罪者的主观故意外,还必须有其他条件。没有一定的相应条件,犯罪行为很难实现。而被害人方面的某些因素往往成为犯罪的某种条件。”因此,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增强防害意识,消除自身防害的隐患,防止犯罪行为侵害自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另一方面要强化公民的防害意识。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有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是正常的,有一定的犯罪的数量的发生是必然的,甚至有学者认为犯罪是社会的安全阀,认为犯罪可以缓解矛盾,促进社会继续向前发展。因此,对于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要想使自己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必须要加强自己的防害意识。预防防害就是要减少、消除犯罪发生的的外部因素和条件,积极主动地为犯罪制造障碍。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犯罪分子加害于我们的犯罪行为的难度越大,我们自身被害的可能性就越小。如果这种犯罪的障碍使得犯罪行为不可能实施,则我们就不可能被害。
第二、社会要加强被害预防的方法教育
被害作为一个不吉利的概念,尤其是将被害与自己联系起来时,人们更不愿在这方面多想。因而,大多数幸运的未遭受过侵害的人,总想着自己与被害人无关,也不愿去想被害之事。所以,人们对被害者为什么会被害问题知之甚少。因此,国家应提倡对被害问题进行研究,然后通过有效的方式,让普通公民都明白,犯罪只有潜在的犯罪人还是不够的,只有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犯罪分子发现适合于自己的侵害对象以后,犯罪才有可能转变为现实。另外,国家还应该让公民了解什么时间易发生何种犯罪,什么样的地点易被不法分子选为作案地点,还有什么样的人容易遭受哪种犯罪的侵害等,以便使公民明白预防犯罪的各种有效途径,并在生活中有意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以防被害。
第三、增强被害的过错责任感,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机制
首先,要增强公民对被害人过错的认识。面对各类犯罪行为,人们往往表现为百般责骂、口诛笔伐而对于被害人则是无限的同情与关爱。对于有过错的受害人,更应帮助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的过错,分析其原因。这可以帮助被害人吸取教训,以防再次被害,同时也能让广大民众原来受害人也是有过错的,从而从中吸取他们的教训,自己小心谨慎以防患于未然。其次,建立被害人责任机制。这是从另一个方面强调人们应该对预防犯罪担负起属于自己的责任。以此强化社会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责任。
2、学校预防
学校预防首先要通过培训和再教育等途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尤其是优秀的品德和法制观念,只有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培养出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合格人才;其次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教书,更注重育人,抓住青少年品德、个性、道德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和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志向,同时不忘加强对后进学生的帮助教育和关心,取消开除制度,不能把“双差生”推向社会犯罪的边缘;第三要坚持开设法制课,给学生普法, 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级教育部门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编写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律教材,根据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特点和认知接受能力,编写一套小学、中学,甚至大学的教材,使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系统化、持续化、比如根据儿童的特点可编写成法律连环画的形式让他们逐步建立法律观念,而到了中学,可采取文字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培养法律意识,使学生逐步弄清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违法犯罪给个人及家庭带来的危害是什么,逐渐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把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工作真正纳入学校教育的整体计划,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让青少年学生除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外,还要系统接受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人生观、世界观教育。
3、家庭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