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改革许可证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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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改革许可证管理体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改革许可证管理体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秩序,扩大进出口贸易,我部决定对现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现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改革的原则
按照“政策制定与具体实施相分离,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签发业务管理相分离”以及“增强政府机关宏观政策管理职能,弱化微观事务性管理职能”的原则,确定新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体制。
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体制
按照改革的原则和新的许可证签发管理体制的要求,外经贸部业务司、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的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在许可证签发及管理工作中分别承担如下职能:
(一)外经贸部业务司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法规、条例、规章;制定和调整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发证方式和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监督、检查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处罚违章发证等违规行为。
(二)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发放工作,向外经贸部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全国各发证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签发许可证的责任;负责制定许可证签发规范和发证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签发
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原则,布局方案,并按照设置原则调整发证机构,按照发证量核定发证机构人员配置方案;对违规发证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授权处罚违章发证行为。
(三)各特办受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委托负责签发所联系地区的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并承担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及签证规范签发许可证的责任。其发证业务接受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管理和指导,对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
(四)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许可证签发业务与配额管理业务在机构及人员上应实行分离。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设置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并按照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定的人数配备人员。各地方发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并承担严格按照
许可证管理规章及签证规范签发许可证的责任。其发证业务接受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管理和指导,并对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会同外经贸部业务司对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方可承担发证工作。
三、加强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发证工作
为保障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外经贸部主管业务司负责会同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制定和完善许可证管理规章。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会同外经贸部主管业务司根据许可证管理法规、条例、规章制定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发证机构违规发证处罚规定,监督
、检查各发证机构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及要求签发许可证,保障规章及签证规范的落实。
四、实行统一的网络化管理,采用技术手段规范管理发证工作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会同外经贸部有关业务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按照金关工程要求及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发运用发证程序及电子核查程序。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按照金关工程要求建设各发证机构计算机局域网络,配置发证专用设备,实现许可证管理的网络化和信息化。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对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及清关情况实行实时监控,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电子数据及海关清关电子数据实
行实时核查,及时处理核查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各发证机构按照配额管理机关下达的配额数量及各项规章签发许可证,杜绝违规发证。
五、建立配额许可证数据信息反馈系统,提高配额使用率
各发证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及时向海关传送许可证电子数据,并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反馈许可证商品海关清关电子数据。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汇集并研究、分析
许可证签发及清关电子数据,及时、定期向外经贸部报告配额许可证商品的进出口和配额许可证实际使用的动态情况,为外经贸部对配额管理商品实行动态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信息。
六、严格许可证手续费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日常发证工作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编制许可证财务收支预、决算,负责按时全额收缴各发证机构的许可证收费收入并统一上缴财政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各特办及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的配置、更新,并按照各特办及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业务工作需要及业务量补贴业务经费。
特此通知。



19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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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市场抽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3]80号

关于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市场抽查的通知




湖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广东、贵州、云南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烟科[2002]565号)要求,决定于11月下旬和12月上旬在湖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广东、贵州、云南省(市、区)市场进行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地点设在湖北省武汉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组织并主持,由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部分卷烟分技术委员会委员、部分全国评烟委员会成员、有关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执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国家局将组成9个抽样小组,分别赴各有关卷烟销售仓库进行抽样(具体抽样安排见附件1)。请各省级局(公司)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抽检样品一律使用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封条封样。样品费由抽样点所在省级局(公司)负责解决。
  三、被评为2002年中国名牌的中华、红塔山、大红鹰、红河、云烟、芙蓉王、白沙卷烟属于免检产品,不列入抽样范围。
  四、产品检测工作在湖北省烟草质检站进行,武汉烟草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协助,为期六天(12月1日-6日)。委托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承办会务工作,武汉烟草集团公司协办。国家烟草质检中心会同湖北省烟草质检站负责检测仪器设备的技术保障工作,并按照GB5606-1996《卷烟》系列国家标准及卷烟条形码检测要求提前做好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请各单位接此文件后通知有关人员(名单见附件2)于11月30日到武汉市长江大酒店(武汉市解放大道1131号)报到,并提前将到达车次、航班通知会务组。省局联系人:肖洪波,电话:027-83620291,13627262736;武烟联系人:吴风光,电话:027-84872610,13036110523。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11月25日以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请假(电话:010-63605705)。
  附件:1、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安排
     2、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组成员名单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件:

  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安排
  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组成员名单



 

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


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

1986年12月20日,公安部

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公安机关在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时,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必须认真查证,核实后依照本暂行规定处理。
二、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一切财物,除下列应退还原主的以外,一律没收:
(一)偷窃、骗取、抢夺、哄抢以及敲诈勒索的公私财物;
(二)隐匿的他人邮件、电报;
(三)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
三、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下列工具或财物应当没收:
(一)赌博用的赌具;
(二)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器具;
(三)殴打他人使用的器械;
(四)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
(五)损毁公用设施的用具;
(六)倒卖营利的各种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
(七)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当没收的工具和财物。
四、在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中查获的违禁品,一律没收。
五、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经查明非本人所有的可以不没收,但违禁品除外。
六、查获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的工具,除退还原主的以外,没收的应登记清单,妥善保管,待裁决生效后,按照下列原则分别处理:应当交国库的,上交财政部门处理;属于违禁品的,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送交专门机关处理或者自行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应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后,在六个月内未来领取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对不能及时找到原主而又容易腐烂变质的或者其他无法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先委托有关部门变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处理。对于无法变卖的,登记清单后可以自行销毁。
九、对没收的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和侵占。如有违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