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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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4〕8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等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84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等收费,予以公布取消。

  (一)公安部门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本费
  2、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
  3、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工本费
  4、随船工作证工本费
  5、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工本费
  6、驾驶证年检费
  7、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8、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9、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
  10、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
  1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本费 
  12、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
  13、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14、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

  (二)发展改革(煤炭)部门
  15、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6、新生物制品审批费(并入新药审批费)
  17、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
  18、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

  (四)农业部门
  19、出口农药审批费
  20、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
  21、土壤肥料测试费
  22、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费(含登记证费)
  23、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

  (五)工商部门
  24、《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六)信息产业部门
  25、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
  26、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7、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8、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七)科技部门
  29、技术合同登记费
  30、科技奖评审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

  (八)国土资源部门
  31、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32、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九)测绘部门
  33、测绘工作证工本费
  34、测绘资格证工本费

  (十)烟草专卖部门
  35、烟草专卖许可证(含生产、批发、零售、临时)收费

  (十一)中直管理局
  36、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单位评估费
  37、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

  (十二)人事等部门所属人才流动中心
  38、出国政审费

  (十三)国防科工委
  39、核材料许可证费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
  40、贷款卡收费

  (十五)安全生产(煤炭)主管部门
  4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2、特种操作人员操作证(IC卡)工本费
  43、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

  (十六)司法部门
  44、律师执业证工本费
  4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
  46、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
  4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十七)新闻出版部门
  48、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
  49、记者证工本费

  (十八)文化部门
  50、演出许可证费

  (十九)林业部门
  51、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52、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
  53、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54、特许猎捕证工本费
  55、猎狩证工本费

  (二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5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二十一)民航管理部门
  57、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8、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
  59、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二)铁道部门
  60、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费
 
  (二十三)建设部门
  61、注册建筑师证书费
  62、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费
  63、注册城市规划师证书费
  64、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费
  65、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工本费
  66、造价工程师证书费
  67、监理工程师证书费
  68、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收费
  69、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70、建设监理证书(含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单位证书)费
  71、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费

  (二十四)劳动保障部门
  72、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

  (二十五)教育部门
  7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

  (二十六)交通部门
  74、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
  75、发行审核费

  (二十八)海关总署
  76、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
  77、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海关监管手续费
  78、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
  79、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
  80、验车费

  (二十九)卫生部门
  81、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十)口岸管理部门(地方政府)
  82、口岸管理(建设)费

  (三十一)质量检验检疫部门
  83、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

  (三十二)知识产权部门
  84、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

  二、下列7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行政审批收费,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一)公安(安全生产)部门

  1、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二)财政部门
  3、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名考试费

  (三)农业部门
  4、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四)商务部门
  5、特定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书工本费
  6、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工本费

  (五)海关总署
  7、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

  三、下列12项行政审批等收费,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一)中国人民银行
  1、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

  (二)交通部门
  2、《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3、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
  4、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5、消防建审费
  6、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三)旅游部门
  7、旅游饭店星级报告书工本费
  8、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工本费
  10、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工本费
  11、出境旅游领队证工本费
  12、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工本费

  四、上述收费项目,除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外,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应当立即纠正,其他收费一律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5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所需经费开支。

  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发改价格〔2004〕1196号文件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于2005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目情况、涉及金额等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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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法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法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0日,民政部办公厅

各司局(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法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若干规定》,已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法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若干规定1994年8月19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法规质量,明确法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我部起草的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草案、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草案和由我部制定发布的规章草案。
第三条 法规草案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认为可以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由起草单位送交部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四条 法规草案送交法制办公室审查,由起草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规草案送审稿;
(二)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
(三)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材料;
(四)涉及有关部门工作业务的,还要提供该部门对法规草案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法制办公室对法规草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可以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应当签署意见,经办公厅主任审核后,送请业务主管部长审定是否提交部务会议审议。
第六条 主管部长认为法规草案基本成熟,可以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签署意见后,由法制办公室按程序提交部务会议审议。
第七条 部务会议审议法规草案,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起草法规草案的说明,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作审查法规草案的说明。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由部长签署报告报送国务院。
规章草案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由部长签署民政部令发布。
第九条 退回修改的法规草案重新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7〕14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对2003年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1、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海南省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4、海南省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5、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6、海南省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作出显著的成绩。
2、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或者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显著贡献,是学校骨干教师。具有履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在初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的中学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B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中学(不含在乡镇的完全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从事中学外语教学的教师,须参加所教学科的职称外语A级考试或第二外语C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3、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B级合格证书。乡镇初级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 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础理论和学科教学论,能正确运用、指导教学,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方式、方法。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状况和趋势。
3、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恰当地融入本学科教学之中;能独立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开拓学生视野。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教学能力强、水平高
(1)深刻理解、熟练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教学重点突出,难点、疑点分析透彻,“双基”教学扎实。
(2)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演示熟练,图示准确,能够使用现代教学手段。
(3)胜任低年级到高年级循环教学,熟练掌握初中或高中各年级的教材教法,或者长期担任高三或初三的课程教学。承担过全校或乡(镇)、县以上的教学公开课或者承担过上级教育部门布置的实验课教学,并获得好评(以学校或教导处评语为准)。或者获得县级以上调教、说课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2、教学经验丰富
(1)从学生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2)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对学生热心辅导,管教管导。
(3)组织、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4)担任校级以上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教学质量分析和培养、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能力。承担过培养、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任务,做到有确定的对象、明确的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取得明显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3、教育经验丰富
(1)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从学生实际出发,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个性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结合学科实际,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3)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博士1年以上,硕士3年以上,教研员除外),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所带班级受过校级以上表彰。担任学校行政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及团队辅导员的教师,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在不担任班主任工作时,关心和积极支持班级的教育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育人成绩显著(用转变后进生和培养优秀生的具体事例说明)。
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过程的原始材料)。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带头进行教改实验,有明确的课题研究项目和方案,并在研究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任现职期间至少组织1次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试验或专题研究项目(以学校或学科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一10节;学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较明显提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一学年相比有明显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明显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兴趣浓,积极性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2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
必须参加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现场授课或说课考核(或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城镇中学(含乡镇完全中学)教师成绩达80分以上,乡镇初级中学教师达75分以上,并获得合格证书。
4、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改革,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代表作经高评委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中学高级教师水平)。其中,2篇公开发表在市县级以上刊物,至少有1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CN刊号);或获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1篇(纯民族乡镇中学获市县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1篇);或获1篇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B级以上证书。或者公开出版专业论著1部(3万字以上)。
教研员要求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CN刊号)发表论文3篇以上(地市级以上教研员至少有1篇在国家级刊物发表)。
鼓励教师进行多媒体教学,其制作的教学课件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2件合计1篇论文。
5、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及勤政廉政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县以上教育局评估意见)。
6、县城以上城镇公立中学教师,必须有一年以上时间到薄弱学校或乡镇中小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方可评聘高级教师职务。
7、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成效显著者;或在小学任教,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明显高于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成效显著的小学教师,可参照上述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不具备本条件第六条所规定资历条件者,除须具备上述其它条件外,任现职期间学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说课考试(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达到优秀等级,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方可破格申报评审、晋升。
1、具有系统的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成果丰硕。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其经验或成果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加以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准);承担一项课题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具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和成果鉴定材料);教学水平高,获得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2、独立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教学改革,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在省级或国家级专业刊物(同时具备CN刊号、ISSN刊号)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教学改革论文3篇以上;或获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论文3篇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本专业著作1本以上。
3、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获得省级学科带头人称号;或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事项
1、破格评审的申报材料须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
2、资历破格的年限在1年以内;学历不实行破格。
3、“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4、论文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获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其发表须在正式期刊上,增刊发表的不计在内;正常评审使用的论文,增刊发表2篇等同正式期刊发表1篇。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合著,只计第一作者。
5、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员”、“教改积极分子”及“优秀辅导员”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计1次综合奖。
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省级综合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7、“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海南省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教育效果好。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具有履行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在初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的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中学(不含在乡镇的完全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从事中学外语教学的教师,须参加所教学科的职称外语B级考试或第二外语C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3、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C级合格证书。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员培训,取得D级合格证书。乡镇初级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 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l、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教学能力较强
(1)正确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正确传授教学内容,重点突出,“双基”教学比较扎实。
(2)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正确演示,能使用现代教学手段。
(3)基本胜任低年级到高年级循环教学,掌握初中或高中各年级的教材教学,或者长期担任高三或初三的课程教学。能承担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以学校或科组评语为准)。
2、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1)从学生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内容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对学生热心辅导,管教管导。
(2)组织、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3)有培养、指导二、三级教师的能力。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并取得一定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3、教育经验比较丰富
(1)从学生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结合学科实际,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2)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者及教研员除外),担任学校行政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及团队辅导员的教师,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不担任班主任工作时,关心和积极支持班级的教育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育人成绩显著(用转变后进生和培养优秀的具体事例说明)。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以学校学科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10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所提高,所管班级受过校级表彰(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比较显著。在相当条件下,与上一学年相比学生学习成绩有所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有所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感兴趣(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中学二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2次校内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必须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现场授课或说课考核(或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并获合格证书。
4、写出有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题报告2篇(每篇1500字以上),代表作经中级评委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中学一级教师水平,其中至少有1篇在省级专业刊物以上发表;或1篇获教育教学论文评比县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边远纯民族乡镇中学的教师有1篇获市县二等奖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C级证书以上。
鼓励教师进行多媒体教学,其制作的教学课件获县级一等奖以上的2件合计1篇论文。
5、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期间,在教育管理和教学方面获得过校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上级主管部门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有关事项
1、“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教育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2、论文在省级专业刊物(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或获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3、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员”、“教改积极分子”及“优秀辅导员”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1次综合奖计。省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4、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5、“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资格标准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具有履行中学二、三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和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在初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中学二级教师
(1)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试用1年期满合格。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三级教师资格,受聘中学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满3年。
2、中学三级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用一年期满合格。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中学教师必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l、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3、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学时。
第九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基本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胜任中学教学工作,能够正确传授教学内容,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板书规范,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
2、基本胜任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本学科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
3、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任班主任1年以上,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一年以上;积极参与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工作,师生关系较好。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
第十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10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一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教学效果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有所进步。
2、任教期间,至少承担过1次以上校内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必须参加校内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估并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3、写出完整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论文1篇(1200字以上)。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4

海南省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3、掌握小学教育的基础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4、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5、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是中等师范以上幼师专业毕业;或中等以上师范院校毕业并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小学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学校(含乡镇以下)的小学教师暂不作要求。
2、符合国家和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小学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C级合格证书以上。或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D级合格证书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2、知识面较广,掌握所教学科相关的知识,并能恰当地融入本学科教学之中。
3、了解所教学科的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及教育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教学能力较强,水平较高
(1)正确处理、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课程标准、教材的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传授正确完整,重点突出,难点、疑点分析透彻,“三维目标”落实到位,教学效果良好(其中校级评估至少1年为优秀)。能正确操作使用电化教具。
(2)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
(3)胜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能够指导所教学科的研究性学习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胜任各学段循环教学,或者长期担任高年级课程教学,能承担全校性的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以学校鉴定为准)。
2、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1)能根据教材特点和学生年龄特点,教法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减轻作业负担。
(2)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
(3)具有培养、指导小学一、二级教师的能力,完成承担培养、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用具体事例说明)。
3、教育经验比较丰富
(1)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从学生实际出发,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个性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正确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问题。
(2)教书育人,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品德教育于教学之中,结合学科实际,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3)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6年以上(本科毕业者3年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者及教研员除外),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担任学校行政领导(含中层领导)、教研(年级)组长及团队辅导员,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在不担任班主任工作时,积极关心和支持班级的教育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育人成绩显著(用转变后进生和培养优秀生的具体事例说明),并能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是学校学科骨干(带头人)并在研究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参加一项校级专题研究,为校级专题组主要成员,能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题研究报告(以学校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所教班级受过校级以上表彰,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一年相比有明显进步。与其他班相比,优秀率、及格率明显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兴趣浓,积极性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2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或在县级以上调教、说课获奖;或获校级优质课、说课一等奖1次以上(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据)。必须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现场授课或说课考核(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并获合格证书。
4、专任教师独立撰写2篇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题研究报告,其代表作经小学高评委学科组评议合格。至少有1篇论文在县级以上教育教研刊物发表、或获县市级论文评比一等奖(边远纯少数民族乡镇学校的教师获乡镇级论文评比获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C级证书。
市县级教研人员在省级以上教育教研刊物(CN刊号、ISSN刊号)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地级以上要求发表2篇以上,或获省级评比二等奖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B级证书;其中省级教研员在国家级教育教研刊物发表至少1篇。
5、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
6、县城以上城镇公立小学教师,必须有一年以上时间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方可评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六条所规定的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它条件外,任现职期间学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说课考试(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达到优秀等级,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方可破格申报评审、晋升。
1、具有系统的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其经验或成果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准);参加县级课题研究结题并写出有较高水平的阶段总结或结题报告,经县级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鉴定、证明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调教、说课竞赛县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2、独立从事小学教育(包括德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教学改革,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写出理论联系实际的论文或专题研究报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论文合计2篇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2篇以上;或出版专业著作1本。
3、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获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1次以上或获“优秀班主任”或“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单项奖)2次以上,或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综合奖)3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事项
1、破格评审的申报材料须有2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
2、资历破格年限在1年以内;学历不实行破格。
3、“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4、论文在省级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或获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其发表须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正常评审使用的论文,增刊上发表2篇等同正式期刊发表1篇。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5、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员”、“教改积极分子”及“优秀辅导员”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1次综合奖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7、“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5

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3、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3、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担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是中等师范学校以上幼师专业毕业;或中等以上师范院校毕业并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学校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有从事小学某一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第十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胜任小学教学工作,基本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课程标准、教材的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灵活,正确传授教学内容,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能使用电化教具。
2、胜任中、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效果良好。所教班级学生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3、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寓思想品德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正确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问题,耐心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能独立组织有意义的班队活动,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师生关系较好。
4、有指导二级教师的能力(用具体事例说明)。
第十一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二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学习成绩有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有所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有兴趣(用具体事例说明)。
2、任小学二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1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或在校级以上举办的课堂教学或说课评比中获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3、写出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经验总结2篇,其中有1篇在校内交流或获奖(以学校证明为据)。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6

海南省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二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3、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4、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和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教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专科毕业后,试用合格。
2、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级以上学校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从事小学某一学科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2、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九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在高一级教师的指导下,能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教学大纲、教材的要求,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的传授基本上不出现知识性的错误、不加重学生作业负担,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认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能作系统的记录和质量分析。
2、能承担小学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认真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
3、在高一级教师指导下,在课内外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乐于担任或主动配合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师生关系较好。
第十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1、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效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稳定,能养成正确的坐立、朗读、书写姿势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2、任教以来,至少在科组内为同行上公开课或进行说课交流1次以上(以学校证明为据)。
3、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书面总结1篇。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