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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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 市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民政、交通、城管、公安交通、旅游、商务、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无障碍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计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坏的,按《设计规范》标准进行修补。

  第十一条 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的安装与维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及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金融、邮政、电信、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原则上由所有权人负责。公共服务场所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的道路、公共绿地、街心花园等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原则上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所有无障碍设施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杂物占用无障碍设施的,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规划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八条 损毁或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损坏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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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文成县玉壶中学  吴海霞

[摘要] 目前会计信息出现很多失真的情况,会计监督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要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职能,必须从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和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试行会计委派制、对违法者予以严厉的制裁以及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员等几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 会计信息 会计监督 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工作己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业务处理也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现代企业制度下如何加强会计监督己成会计界热衷讨论的焦点。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己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
一、会计监督概述
1、会计监督既是内部监督又是外部监督。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从其范围说,它首先是内部监督但绝不仅限于内部监督,同时也具有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性质。如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令言凿凿,十分肯定。各单位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绝大部分是由外单位出具的,当甲单位会计人员依法拒绝接受乙单位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甲单位会计人员正是履行了其监督职权。无疑,甲单位的会计监督就不只是内部会计监督其具有外部会计监督的性质了,事实上内部兼外部监督的性质。
  2、会计工作范围、具体内容、工作程序、质量要求等均由《会计法》规定。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根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账薄记录五相符(账款、账物、账证、账账、账表);账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等等。
  3、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由法律赋予,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
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已超出本单位,与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前后精神是一致的。在这个前提下,《会计法》指出: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同时,《会计法》还明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入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同时严正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各单位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绝不是个人的随意行为,而是法律赋其权并受《会计法》保护。
二、会计监督存在问题的分析
会计监督不力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前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整个经济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针对所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办法。就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的所有权尚未分离之前,会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同时又是企业管理者,随着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会计隶属于企业,从而对企业的监督权自然就削弱了。另外,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在前年因造假而在证券市场上闹的纷纷扬扬日“宁广厦”事件,它的发生对证券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严重损害了公众股东的利益,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直接责任人进行制裁,使得会计监督形同虚设。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仍用传统的做法来看待新制度,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使得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会计管理混乱。再者,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说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有待明确。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还不健全,也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第二, 企业管理体制不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是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第三, 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第四, 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一般来说,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也是出自于会计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改革开放加快了会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虽解决了量方面的问题,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有的还是无证上岗。再者,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三、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与对策
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4、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5、实行会计委派制。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6、严厉制裁,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随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发布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着重做好监督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并实行红、黑榜制度,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

参考文献:
1、《经济法学》(第二版):潘静成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二版:
2、《林业财务与会计》,赵玉民,《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2002年第10期;
3、《浙江财税与会计》,湖州市财政局课题组,《加强我市会计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2003年第2期;
4、《财经理论与实践》,周丽君,《浅议会计监督及其运作要求》,2001年第7期;
5、《财会研究》,顾建平,《试论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2001年第10期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助〔2008〕4号


各市教育局,省属各高校,省直有关厅局:
为确保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民生办关于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的有关要求,现将《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8〕1号)精神,为确保普通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育部门所属学校考核工作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重点考核各市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情况及学生资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坚持“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实行抽样扣分,规范评分操作;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第四条 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统一考核相结合,各市对照指标先进行自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组织统一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对照考核指标逐项进行测评打分,发现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作扣分处理,扣分以实证材料为依据。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每市抽查1-2个县(区)和1所市属高校;市、县(区)所属公办中职学校各1-2所,民办中职学校1-2所。抽查县(区)和学校由检查组随机抽选。
第七条 考核指标主要分资助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资助资金保障及管理情况、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三个方面,具体指标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确定,逐项设置基准分。
(一) 资助政策贯彻执行情况(15分)
制定出台本地区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的实施办法,并将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整合资源,建立健全本地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职责分工等。
(二) 资助配套资金落实及发放管理情况(50分)
地方财政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资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所属高校和中职学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细化管理,学生奖、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所属高校和中职学校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贫困生资助等。
(三) 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35分)
采取措施加强对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高校和中职学校资助对象界定准确,资助统计报表准确及时;所属高校资助工作情况在线填报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填报情况;认真宣传国家资助政策,设立、公布及受理学生资助咨询举报投诉等。
第八条 考核结果将通过安徽教育网和安徽学生资助网进行通报,公布各市考核成绩得分情况。考核成绩作为省民生工程考核中单项考核成绩,并作为其他有关教育考核、评先、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依据考核结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商省财政部门后适当安排奖励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08年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