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56:41   浏览:9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批复

195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你院1953年5月20日东法行字第2449号报告收悉。
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在中央未作明文明规定以前。一般的可不超过十五年,但有特殊情况得提高至二十年。
此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化为民与服务 实现公正与效率
             
 范爱金

  近年来,大田法院建设法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深入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改进干警的工作作风,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为人民服务化为平时的自觉行动。同时法庭立足审判,以调解为重点,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丰收。自2000年以来,全庭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637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就占452件,调解撤诉率达71%,且上诉案件无一被改判和发回重审。在审判实践中,干警们结合农村实际,坚持“公正、效率、综治、为民”,先后开展了“走百村入千户,巡回办案万里行”活动,设立了诉讼指南、预约法官栏,坚持当天审结当天送达法律文书、双休日节假日值日法官驻庭等制度,有效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赢得了辖区群众的欢迎和广泛赞誉。保持了典型的长久生命力,仅2003年,法庭就被授予了“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2001-2002年度福建省十佳职业道德先进集体”、“全省五一奖状”、“2001-2002年度三明市十佳职业道德先进集体”称号。日前,大田法院建设法庭被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指导协调小组授予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一、公正。以公开促公正
  建设法庭是如何抓好司法公正呢?法庭先是让群众心中有本明白账:将立案条件、标准、当事人举证、诉讼须知、诉讼收费标准等28种制度制成33块镜框挂在法庭墙上醒目位置,并打印成一万余份宣传材料,分发给当事人和群众,以增强办案的透明度。前来办事的群众说:“法庭公开这些制度,让我们心里感到踏实。”
  法庭还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开展向败诉当事人的回访工作,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为了把每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他们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审判工作生命的意识,公正执法,杜绝错案的出现,同时着力抓好干警的业务培训。近三年来,法庭上诉案件没有一件被发回再审和重大改判。每每听到群众称赞“建设法庭,信得过”时,法官们常会笑着回答:“法律信得过!”
  二、效率。1小时40分钟办结案件
  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缩短办案周期,法庭尝试尽量减少以传票形式传唤当事人的做法。在立案时,即向原告方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号码和联系方式,在立案的当天或答辩期内与被告联系,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避免矛盾因时间拖延而进一步扩大。去年初以来法庭调解(包括撤诉)案件70件,调解撤诉率达71.4%,其中庭前调解的有34件,占结案数的34.7%。去年7月18日,原告大田县奇韬水泥厂起诉尤溪县管前镇经销户纪兴国拖欠水泥货款73371.25元,担心纪兴国转移财产,申请对被告的一辆货车进行保全。法庭收案后,当即赶到三明市交警支队,因货车已抵押给银行,保全不成。法官随即又赶往被告家中送达诉状副本并进行庭前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分批付款的协议,被告当即付给10371.25元。奇韬水泥厂厂长池其成高兴地说:“我们现在签的所有合同,最后一个条款就是把纠纷的调解约定在建设法庭,这一招真没白费。”太华镇张地村村民连某和陈某一同到法庭诉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他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促使原、被告之间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达成了协议,并当即制作打印了法律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案件从立案到送达法律文书前后仅用了1个小时40分钟。当事人激动地说:“我在闽南打工,已经请了3个月的假,准备打这个官司,想不到你们这么快就解决了”。
  在工作中,法庭还积极尝试将高科技手段应用于审判工作。经过勤学苦练,全庭干警都能熟练操作电脑,庭审记录、文书制作全部实现了电脑化。每位干警都制作了个人网页,方便资料的查阅,有利于信息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平均每个案件缩短办案时间10天。
  三、综治。办案兼当普法“老师”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建设法庭的法官们认识到,法庭的审判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律意识,让群众不再饱受法盲的苦。因此,法官们加大法律文书的说理,克服过去对事实难以认定或难以叙述的案件,采取泛泛而谈或避而不谈的做法,把当事人纠纷争议的焦点作为写作的重点,说清说透。这样做工作量是大了,但却让当事人对判决更加心服口服。有的当事人看了法律文书后说:“建设法庭的判决书就是一份优秀的法律知识教材。”
  奇韬镇奇韬村的郑际明因6万多元的石灰石款被五龙岩城水泥有限公司拖欠,于去年9月25日求助到法庭,但他一度担心法庭拖拉误事,便提出要出钱给警车加油,可没想到,法庭不仅当即立了案,还迅速赶往奇韬进行财产保全,很快,一审判决后他拿到了全部欠款。
  法庭选择农村常发生的案件和审理过的一些典型案件,设计制作了“流动法制宣传栏”。把国家法律带到山乡僻壤,将先进的文化理念传播到群众的心坎。干警们的足迹走遍了辖区的每一个村落,每年行程4000多公里。年已花甲的建设村村民林某某,别人向他借款11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即将超过二年仍不还,正想办法时,他看到了流动法制宣传栏上的有关时效的案例,就赶紧拿着借条到法庭问个究竟,法官耐心地给予解答,并当即立案调处了案件。事后,林某某对人说:“是建设法庭的宣传栏救了我,要不然我辛辛苦苦积攒了几十年的钱就可能成为废纸”。
  四、为民。把农民当成自己的亲人
  建设法庭收到锦旗无数,这是因为建设法庭6名干警把农民当成是自己的亲人,把农民的冷暖和疾苦贫困始终放在心上,并想方设法帮忙解决。由于辖区的村落分散,半夜归庭对建设法庭的法官们来说已是家常便饭。去年4月,文江乡大安村小孩廖某与伙伴们跟随着成人吴某去炸鱼,不料因使用不当,造成廖某右手连着手腕被炸了。事后,因赔偿问题,经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效,廖父便将始作俑者的吴某告上了法庭。建设法庭的法官们接案后,次日一早,便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与书记员4人赶往大安村,法官们围着廖家、吴某与提供炸药、雷管的小孩家长五人来回奔波,反复做工作。因为五人居住相距较远,加上提供炸药、雷管的小孩家长狡辩,法官整整在大安村跑上了12个小时,直到深夜12点多,原被告才达成协议,给受伤的小孩赔偿15000元。等到法官回到建设法庭,已是下半夜2点了。
  为群众着想,深入圩场、田间地头、大街小巷开办“流动法庭”,巡回办案,建设法庭已经坚持四个年头了。为了不给村里和当事人添麻烦,巡回办案的干警还自带审判桌椅。1999年7月开始,这个法庭开展“走百村入千户,巡回办案万里行”活动,法庭干警们带着自制的审判桌椅走遍了辖区内的每一个村落,把法庭办到了群众家门口。仅去年一年,他们克服交通困难,走访336户,行程4000多公里,巡回受理案件45件,巡回审结案件66件。
  法庭还经常开展便民专题活动,每隔一个阶段,由全庭干警共同选定1个为民服务的“热点”问题,有效地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在“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中,法庭对干警的办案作风、效率要求、政治业务学习以及平时的一言一行都做了具体的要求,干警们也自我约束,不在法庭工作区、审判区内吸烟,谢绝当事人敬烟,不在工作日喝酒,不接受当事人吃请、说情、礼金等,被群众称为“无烟法庭”、“廉政法庭”,并提倡“四礼”庭风,即:起立招呼、以礼相迎,让座倒茶、以礼相待,听完讲话、以礼相尊,陪到门外、以礼相送。真正树立起“尊民”思想,让群众感到法庭不再是森严的衙门,而是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温馨和热情。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邮编:366100电话:0598-729505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省级
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对各行业开展养老保险统筹的批复文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11个行业和单位的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地和各行业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确保离退
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各地要确保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保持已离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附件:关于审核认定十一个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意见
一、按国家以下文件规定确定的统筹项目
(一)按下列文件确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
5.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
6.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人老〔1983〕34号)
7.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
8.《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9.《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
10.《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11.《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1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13.国家教委《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90号)
1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8〕教计字105号)
15.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培〔1987〕16号)
16.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89〕3号)
17.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18.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
(二)按下列文件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
2.《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3〕95号)
6.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15号)
7.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
8.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
9.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
(三)按下列文件发给的物价、生活补贴
1.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
2.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
3.国务院《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18号)
4.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2〕15号)
5.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91〕财综字44号)
6.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92〕财综字38号)
7.《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
8.《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国发〔1985〕52号)
9.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1988〕42号)
10.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80〕劳总险字1号)
11.财政部《关于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工补贴问题的通知》(〔90〕财工字第503号)
各行业贯彻上述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行业的文件。
二、按以下行业文件规定确定的统筹项目
(一)铁道
1.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劳〔1995〕80号)(房改补贴项目除外)
2.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人〔1997〕25号)
3.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企业离退休(职)缴费养老保险金增发比例的通知》(铁社险〔1997〕7号)
4.铁道部《关于铁路单位执行地方工资、津贴、补贴等规定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铁劳函〔1992〕38号)
5.铁道部《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生活物价补贴标准的通知》(铁社险〔1996〕4号)
6.铁道部《关于建立劳动模范离退休荣誉津贴的通知》(铁劳函〔1996〕274号)
7.铁道部《关于提高参加“二·七”大罢工老工人退休费的通知》((84)铁劳字411号)
(二)交通
劳动部《关于对〈交通系统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劳部发〔1996〕238号)
(三)邮电
1.邮电部《关于增加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邮劳保〔1994〕26号)
2.邮电部《关于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执行生活、物价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邮社保〔1997〕15号)
(四)水利
1.劳动部《关于对〈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劳部发〔1996〕120号)
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水人教〔1996〕329号)
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人劳〔1992〕92号)
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企业离退休费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水人劳工〔1994〕63号)
(五)民航
1.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停飞和离退休后发给生活补助费办法的通知》(劳险字〔1992〕29号)
2.民航总局、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局发〔1993〕75号)
(六)有色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94〕中色劳统字第0016号)
(七)电力
1.电力部《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电人教〔1994〕617号)
2.电力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的通知》及《过渡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电人教〔1996〕172号、503号)
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行业1997年离退休的人员执行〈过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电人劳〔1997〕28号)
4.中电联《关于修订电力企业离退休基金统筹办法的通知》(中电联统筹〔1988〕3号)
5.电力部《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电人教〔1995〕405号)
6.电力部《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电人劳〔1996〕229号)
7.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国电人劳〔1997〕217号)
8.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调整增加离退休矽肺病患者补助费的通知》(国电人工〔1997〕240号)
(八)石油
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印发离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91〕中油劳字第602号)
2.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适当提高石油行业退休职工生活待遇的通知》(〔91〕中油劳字第666号)
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调整部分退休人员工龄工资的通知》(〔92〕中油劳字第181号)
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92〕中油劳资字第65、95号)
5.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调整石油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96〕中油劳字第473号、〔97〕中油劳字第451号)
6.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增发石油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及有关补充通知(〔93〕中油劳字第435号、第775号、第83号,〔94〕中油劳字第497号,〔95〕中油劳字第487号,〔96〕中油劳字第475、476号,〔97〕中油劳字第452
号)
(九)中建
1.中建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建总公司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88〕中建人字第215号)
2.中建总公司《关于离退休费计发办法的通知》(〔94〕中建人字第74号)
三、按地方省级政府文件规定执行的统筹项目
(一)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部分行业的统筹项目中的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执行所在地的标准和规定。
(二)交通、中建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物价、生活补贴,水利、民航企业离退休人员经水利部、民航总局批准进入统筹的物价、生活补贴,执行所在地省级政府的规定。
四、几个特殊问题
(一)煤炭行业的统筹项目按原煤炭部下发的《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实施方案》(煤财字〔1995〕第224号)的规定和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执行。
(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原中保集团实行行员工资制(交通银行按交银发〔1995〕72号文件执行)。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金融系统的统筹项目,已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其中经各总行(集团公司)统筹办公室
核定进入统筹的生活、物价补贴,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
(三)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中包括的医疗补助费,铁道按退休金的8%、电力按离退休金的10%、邮电按实提基金的14%进入了统筹,今年内暂予保留。明年起,结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审批行业费率调整办法,再对医疗补助费项目进行调整。
(四)各行业1998年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文件,原则上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后确定是否执行。对于部分行业出台的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地方已出台调整办法的,纳入统筹项目;地方尚未出台办法的,不纳入统筹项目。



199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