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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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测绘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推进我国测绘事业发展,全面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了学习、宣传、贯彻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是指导新时期测绘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认真系统地组织开展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全面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要求。

要结合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测绘工作的重要指示,密切联系当前测绘工作实际,在全系统、全行业迅速掀起学习《意见》的高潮。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案,采取学习、座谈、宣讲、培训等多种形式,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尽快将《意见》精神传达到每一个测绘单位,引导广大测绘干部职工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意见》的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全面阐述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测绘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意见》的印发,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测绘事业发展全局,切实解决测绘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其实质就是要全面提高测绘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测绘工作的重点任务。要切实提高测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健全测绘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要切实提高地理信息资源获取与服务的能力和效率,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要切实提高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要始终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自觉地把测绘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动,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

二、狠抓落实,确保《意见》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要结合贯彻落实《测绘法》和测绘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切实把《意见》的贯彻落实抓实抓好。

要建立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机制和督查机制,分解和细化《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工作重点,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对于本单位、本部门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要加大力度逐项落实;对于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落实的,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力争解决落实。要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的指导和检查,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制订政策、加大投入、健全机构、落实项目等措施,认真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重点要深入研究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措施,研究制定加强基础测绘、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推进地理信息共享、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地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机遇,积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本地政府尽快出台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积极主动与本地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联合出台配套的具体措施,完善本地测绘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测绘法规和经费投入机制,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积极推进数字区域、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大力提高测绘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宣传工作,制订详细的宣传方案,认真筹划、精心组织,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使社会各界了解《意见》的精神,为《意见》的深入贯彻奠定基础。

要以学习宣传《意见》为契机,积极主动向领导机关汇报,向有关方面宣讲《意见》的主要精神,使各级领导机关更加了解测绘、关心测绘和支持测绘,促进《意见》的贯彻落实。要积极做好面向社会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社会宣传活动,争取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加大对《意见》及贯彻落实情况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积极发挥测绘系统宣传媒体的作用,通过报刊、网站认真宣传《意见》精神,及时报道学习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区、各单位要及时将学习贯彻《意见》的情况报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将适时对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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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发通〔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制定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
  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
  第三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九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审查、任命。

第二章 考核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六条 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考核任职程序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度考核任职工作启动前,应当根据司法部对考核任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配备方案及发展公证员队伍的实际需求,确定本年度拟按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名额及其分配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方案,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三个月前,将开展考核任职工作方案通知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由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
  第十一条 经公证机构推荐参加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参加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任职培训。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经任职培训合格后,应当通过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考核任职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
  (六)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七)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按照当年考核任职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材料,并于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三)、(四)、(五)、(六)项材料,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拟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司法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
  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确保考核任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任职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被任命为公证员的,经查证属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的格式文本,由司法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朝鲜族公民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朝鲜族公民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5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年5月14日法办字第70号请示和8月17日法办字第201号报告均收悉。关于中国籍朝鲜族公民金正顺提出与其夫朴炳值(来文未提明国籍)的离婚问题,我们意见务必慎重处理。女方现居住中国,应向女方居住地亲友、群众与乡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团体切实调查了解是否多年断绝通讯关系;如经调查属实,即可依法判决。
关于中国籍朝鲜族公民徐启伊提出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妇女金寿玉离婚的问题,从来文所附蛟河县人民法院询问笔录来看,男方之提出离婚,是因为女方“不能来中国”,而实际情况男方是愿意让女方来中国,女方也愿意到中国来。如果这个问题获得解决,他们就可以不离婚。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解决女方申请入境手续。你院可通知蛟河县人民法院转告男方,由其函告女方可向其本国的外务省或其他主管机关申请领取出国护照,经中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签证,即可来中国。如果是女方不愿意来中国,或是男方不愿意让女方来中国,或是男方由于其他原因提出离婚等情况,可经由你院与吉林省外事处联系,由他们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征求女方意见,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判决以后,对判决书的送达,亦可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