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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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全面推进市、县、乡三级政府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形成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及具有办事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市、县两级必须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好,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是政务公开的主体,只要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都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重点抓好决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具体抓好四个方面的公开:
  (一)政府工作中的大事、实事公开。年度内政府重大决策、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今年要突出市政府“双十”工程落实情况的公开。在此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将本级财政预决算情况、大额度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干部选拔任用招聘、考录公务员、领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予以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下拨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债权、债务、农村税费收缴及开支情况,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等各类政策性款物发放情况向群众公开。
  (二)行政审批和执法公开。严格按照第二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将项目名称、审批依据、时限等内容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收费项目要将执收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管方式、缴款票据等一并公布。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的载体和监督作用,按要求将各部门的审批项目纳入政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坚决控制多头受理,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公开行政执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文明执法和公正司法。
  (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公开。对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将办理情况予以公开。对某些重要事项,要将落实处理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机关内部事务公开。主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干部人事管理、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干部职工福利待遇情况及其他干部职工关心的重要事项的公开。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必须通过政务公开栏(牌),公开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各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①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②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③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④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⑤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⑥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⑦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按照“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和多个层次予以公开。一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二是通过政府网站、局域网络、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三是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四是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编发通报、简报、设立政务公开栏、编写《办事服务指南》公开。同时还可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四、搞好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即为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市、县两级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政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全市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把实行政务公开作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件大事,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配备专职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健全规章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必须报上级政务公开部门备案,各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必须报同级政务公开部门备案。认真推行预公开评议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推行质询听证会制度,确保决策科学。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好群众投诉事项。认真制定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执法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订《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年终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市)考核一次,各区县(市)对乡镇考核一次。
  (三)抓好工作督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通过实行跟踪督办、现场督办、专项督办等方式,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处置力度,对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单位,要进行严厉批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经常组织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个别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行公开曝光。要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价和意见,组织开展群众“一事一评议”和监督员集中评议活动,加强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量化考核,促进政务公开走上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体系(20分)
  1、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记5分。
  2、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记5分。
  3、区县(市)人民政府建有政务服务中心,县直单位和乡、村设有政务公开栏(牌),记10分。
  二、制度建设(20分)
  1、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编有政务公开(服务)指南,记5分。
  2、公开办事承诺,投诉处理制度健全,设有受理群众投诉的机构,对外公布了投诉电话,记5分。
  3、建立了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得到很好落实,记5分。
  4、建立并实行了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记5分。
  三、公开内容(30分)
  1、各级政府及其办事机构要将各自的工作职责与管理权限通过办事公开栏或其他有效方式公开,记10分,每少公开一项扣2分。
  2、各级政府及其主要经济管理部门将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与重要事项公开,记10分,每少公开一项扣5分。
  3、各单位行政审批项目与收费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公开,并严格按程序办事,记10分。办事内容公开不全或不按规定办理的,每项扣1分。
  四、工作效果(30分)
  1、投诉事项得到及时恰当处理,群众比较满意,记10分。凡核实群众对投诉事项处理不满意的,每件次扣1分。
  2、公开的形式多样,内容准确全面,公开时间及时,记10分,每次不到位扣1分。
  3、加强对职责范围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记10分。
  五、考核办法
  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市直和垂直管理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各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各区县(市)考核,市里组织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各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占总考核分的20%。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85分以上)、基本合格(80分以上)、不合格(80分以下)4个等次。考核结果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通报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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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部等


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1/05/17

公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2001年4月29日)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得到遏制的群死群伤火灾又呈抬头之势。据统计,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火灾9起,死亡501人。2000年3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火灾造成74人死亡;同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又发生恶性火灾造成309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是当前火灾形势严峻的主要问题。据统计,1991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起数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27.2%,死亡人数占全国特大火灾死亡总数的50.9%。其中,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3起恶性火灾事故均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共造成867人死亡。因此,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竭尽全力做好预防工作。鉴于目前此类场所火灾隐患突出,消防安全状况普遍令人堪忧,随时都有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可能。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必须采取紧急有效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依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决定于今年5月至9月,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为目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澄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要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治理督查机构,指导和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先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先行自查自改,消防火灾隐患,并责成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三)集中治理。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3、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第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4、对有专项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督查验收。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并将验收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要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治理措施的问题,在集中治理结束后,要对市、县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公安部。

四、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专项治理结束后,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公安部将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和抽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义务人不服行政机关的仲裁或处理决定,为阻止仲裁书或处理决定生效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此类案件在审理中会遇到一系列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法规规范的冲突,并会造成原、被告诉讼地位的错位。如果将此类案件纳入行政审判范围,并根据此类案件的特殊情况做一些特别规定,矛盾和冲突就会迎刃而解。

  举一个典型案件为例:申请人劳动者某甲以被申请人乙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欠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某甲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乙公司向某甲支付所欠工资。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与某甲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某甲的工资。法院依法受理后进入诉讼程序,审理中的矛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告的主体资格违背诉的基本原理

  乙公司并不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与原告的地位不符。根据民诉法原理,民事讼诉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民事权益纠纷,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对方侵害,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请求。对于第一个案例,从案件的发生原因来看,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是某甲而不是乙公司,应当由某甲作为原告而不是乙公司,因为乙公司的民事权益并没有受到对方的侵害,根本无法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请求,但如果不能提起诉讼,可能存在错误的仲裁裁决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对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民事权益就会受到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乙公司不能将撤销仲裁裁决作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只能将自己在仲裁案件中的反驳意见作为自己的诉讼请求,从而导致诉讼理论与诉讼实践的矛盾。

  二、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按举证分配的一般原则处理,则无法全面查明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乙公司应当就与某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拖欠某甲工资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不能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民诉法原理,需要当事人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是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自然现象;二是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原告所主张的不存在劳动关系,既不是事件所引发的法律事实,也不是行为所引发的法律事实,确切的说根本就是一个法律事实,从而导致法学原理与诉讼实践的矛盾。作为被告的某甲,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举证责任的,虽然有提交反驳证据的权利,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所审查的对象仍然是某甲在仲裁申请中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原告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要看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严重违反举证责任原则。

  三、违反法庭调查的一般原则

  法庭调查如按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则不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调查应当以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内容,法庭应当以某甲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乙公司是否拖欠某甲的工资为内容,但如果乙公司在起诉时只请求确认与某甲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法庭只能就该请求进行调查,不能对是否拖欠工资进行调查,只能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做出判决,不能对是否支付工资做出判决,如此以来,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某甲的民事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违背了设置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无论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几个诉讼请求,被告都完全按照自己在仲裁中的请求进行答辩,法院不是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法庭调查和判决,而是针对被告的答辩主张进行法庭调查和判决,导致了法律规定与审判实践的严重矛盾。

  四、被告答辩主张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错位

  被告的答辩在诉讼中定位难。从形式上看,被告的答辩是对原告主张的反驳,而实质上原告的主张是对被告答辩的反驳;从形式上看,法院的判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做出,从实质上是针对被告的反驳主张所做出,这就涉及到被告的反驳主张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认定问题。如果被告仅是对原告主张的反驳,就不应当成为判决的内容,被告的主张可以成为判决内容的只能是反诉,如果称之为反诉,又不符合反诉的概念,因为与原告的主张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依存的。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从来没有把被告的答辩主张作为反诉对待,从来没有要求被告答辩也交缴纳反诉费,从来没有在裁判文书中将只做答辩不做反诉的被告列为反诉原告,但是,一旦被告的答辩主张得到支持,其内容就会写在裁判文书的主文中,从而导致法学原理和审判实践的矛盾。

  五、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自由处分

  此类件情况特殊,当事人不能行使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撤回起诉的权利,但在该案件中,原告的上述权利将受到限制。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来源于被告在仲裁案件中的仲裁请求和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原告只能请求判决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不支付被告工资,而不能提出其他请求,也不能变更为其他请求,因此,没有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如果原告想放弃某项诉讼请求,比如放弃不支付被告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会视为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工资,更不会因为原告放弃该项请求而对是否应当支付被告工资不予审理和判决,否则,就是原告对义务的认可或者对义务的放弃,均不是对权利的放弃,因此,原告也没有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可以放弃民事权利的只能是被告,比如放弃要求原告支付工资的主张,但由于被告的诉讼地位,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该项权利,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是允许被告放弃的。

  六、撤诉的法律后果违背法学原理

  此类案件如果撤诉,会导致行政机关原裁决的生效,与一般意义的撤诉法律后果不同。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如果原告撤回起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就会恢复到原来的没有得到解决的状态,而在该案中,如果原告撤回起诉,仲裁委的裁决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并不能回到争议没有得到解决的状态。劳动争议案件的起因是申请人向仲裁委的请求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不服,一旦申请人的请求得到解决或者不愿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时,却无法终结诉讼的进行,因为他不是原告,没有撤诉的权利,一旦原告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满足被告的请求后也不能终结诉讼的进行,因为撤诉的后果就是仲裁裁决的生效,从而导致双方不知所终。

  在一般民事案件中,经法庭调查,如果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予以支持,不成立的,判决予以驳回。在该案中,如果原告的主张成立,就应当判决某甲与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不需向某甲支付工资,就第一项判决我们可以暂且称之为消极的确认之诉,对于第二项判决,我们无法将其归属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中的任何一种;如果原告的主张不成立,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如此判决等于使被告在劳动仲裁中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解决,为避免该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判决支持被告的反驳主张,从而导致审判实践的不统一。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被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仲裁或处理决定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有许多按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形成理论与实践的冲突,也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上面只是举出此类案件中的一例。其实在劳动争议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中,如果让被申请人作为原告,都会出现很多类似的、难以克服的矛盾,会严重的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

  在司法实践中,不服行政机关仲裁或处理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主要有四类,一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四类诉讼均是有关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处理后,因当事人不服而发生的诉讼,不同的是前三类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第四类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在第四类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以有关组织为被告,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在前三类诉讼中,当事人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除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外,不能请求法院撤销或者维持有关组织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有关组织所作出的前三类处理决定,可能是申请人不服,也可能是被申请人不服,如果是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申请人为原告,被申请人为被告,当事人主从的地位没有发生变化,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如果是被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被申请人为原告,申请人为被告,当事人的主从地位无一例外地发生了变化,出现理论与实践的诸多问题。为解决此类案件审理中理论与实践的冲突,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方法解决:

  第一,将劳动仲裁裁决、农业仲裁裁决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处理决定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就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一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同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判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虽然不是严格的行政主体,但与行政主体并无本质的区别,因为仲裁委是以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为主导,我们可以称之为准行政主体,所做出的仲裁裁决虽然不是严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与具体行政行为也大同小异,因为仲裁委行使的国家权利,我们可以称之为准具体行政行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相类似。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行政部门是典型的行政主体。况且人民政府所处理的当事人之间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纠纷也属于民事纠纷,既然对该处理决定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对劳动仲裁委、农村仲裁委所做出的裁决和行政部门就民事争议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也应当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所以将该三类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第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处理决定,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做出裁判。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不成立的,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或者处理决定,请求成立的,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处理决定,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做出裁判。该方案与第一种方案的唯一不同就是,第一种方案将仲裁裁决或者处理决定作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将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该方案将仲裁裁决或者处理决定作为非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三,参照《仲裁法》重新仲裁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请求成立的予以撤销,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维持原仲裁裁决或者处理决定。

  这样处理在于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农业仲裁和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同之处,都是某组织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争议的民事纠纷所做出的决断,不同之处是所解决的民事争议的范围,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商事纠纷,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争议,农业仲裁解决的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决定解决的是与行政管理相联系的民事纠纷。既然都是某组织以第三人的身份对民事争议的处理结果,就应当得到相同的对待。如此解决可以保留仲裁裁决和处理决定的快捷性、经济性和独立性,也可以不改变诉讼的种类和性质。

  第四,增加当事人可以事后提出异议的规定。如果为了保持现在的诉讼制度基本不变,可以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规定变更为,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书,申请人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此解决方案,与原先不同的是,只能由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由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起,与前三种方案相比较,不需要修改任何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只需要补充一条新的司法解释即可。原来,当事人只需要持劳动仲裁裁决和起诉状就可以申请立案,现在,如果是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话与原来一样,如果是申请人基于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话,还需要持有被申请人的异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