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费(以下简称“登记注册审批费”),是指用于强化兽药、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行政许可,保障农业投入品安全有效,维护农业投入品市场公平秩序的财政专项资金。登记注册审批费包括新兽药审批费、农药登记费、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和出口农药审批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费、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费等。
第三条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制定登记注册审批费的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审核预、决算,对预算执行履行监管职责,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第四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兽医局和农药检定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开展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等业务,接受农业部财务司及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农业部财务司关于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根据开展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业务的合理需要,编制和申报登记注册审批费预算。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应由本单位实施,部分业务确需相关单位协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协作实施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明确任务内容、经费预算、时间进度、人员分工等。项目协作实施单位为部属预算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仅限部机关司局)要采取细化预算方式将资金细化给协作实施单位,协作实施单位根据承担单位的任务内容及“一下”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
第七条 登记注册审批费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用于与农业投入品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新兽药审批、农药登记、申请农药试验审批和出口农药审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等。
(一)新兽药审批。主要用于新兽药的技术评审,制订新兽药相关实验技术规范,兽药申报资料核查,兽药注册办法等注册法规修订和评审体系研究及其他新兽药审批所必须的开支。
(二)农药登记。主要用于农药登记专家评审,农药登记后监督管理,农药进出口管理,农药登记信息管理,农药登记有关法规研究,农药宣传培训及其他农药登记所必须的开支。
(三)申请农药试验审批和出口农药审批。主要用于农药药效试验申请和农药境外登记证明申请的审批,组织开展有关试验及监督检查,收集国际农药管理政策和市场信息及其他申请农药试验审批和出口农药审批所必须的开支。
(四)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主要用于申报进口兽药注册资料的技术审查、审评活动,制订进口兽药试验技术规范及风险评估,依法核查进口兽药注册企业兽药质量管理规范状况及其他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所必须的开支。
(五)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主要用于饲料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饲料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饲料行业发展研究及其他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所必须的开支。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协作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职工的基本支出费用、大型修缮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无关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编制报送登记注册审批费的决算。
第十条 登记注册审批费的资金支付业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项目自查,农业部财务司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通知
(2003年10月10日)
教语用〔2003〕2号
为进一步提高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系统,现将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国语[1997]64号)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印发你们,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是国家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依据,各级测试机构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要严格执行,以确保测试质量。
为方便实施《大纲》,国家测试机构将编写相应的指导用书。各级测试机构应根据《大纲》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进行培训,并开展科学研究。
请将执行《大纲》的情况和建议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6097030
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制定本大纲。
一、测试的名称、性质、方式
本测试定名为“普通话水平测试”(PUTONGHUA SHUIPING CESHI,缩写为PSC)。
普通话水平测试测查应试人的普通话规范程度、熟练程度,认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本大纲规定测试的内容、范围、题型及评分系统。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口试方式进行。
二、测试内容和范围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内容包括普通话语音、词汇和语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范围是国家测试机构编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词语对照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朗读作品》《普通话水平测试用话题》。
三、试卷构成和评分
试卷包括5个组成部分,满分为100分。
(一)读单音节字词(100个音节,不含轻声、儿化音节),限时3.5分钟,共1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声母、韵母、声调读音的标准程度。
2.要求:
(1)100个音节中,70%选自《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表一”,30%选自“表二”。
(2)100个音节中,每个声母出现次数一般不少于3次,每个韵母出现次数一般不少于2次,4个声调出现次数大致均衡。
(3)音节的排列要避免同一测试要素连续出现。
3.评分:
(1)语音错误,每个音节扣0.1分。
(2)语音缺陷,每个音节扣0.05分。
(3)超时1分钟以内,扣0.5分;超时1分钟以上(含1分钟),扣1分。
(二)读多音节词语(100个音节),限时2.5分钟,共2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声母、韵母、声调和变调、轻声、儿化读音的标准程度。
2.要求:
(1)词语的70%选自《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表一”,30%选自“表二”。
(2)声母、韵母、声调出现的次数与读单音节字词的要求相同。
(3)上声与上声相连的词语不少于3个,上声与非上声相连的词语不少于4个,轻声不少于3个,儿化不少于4个(应为不同的儿化韵母)。
(4)词语的排列要避免同一测试要素连续出现。
3.评分:
(1)语音错误,每个音节扣0.2分。
(2)语音缺陷,每个音节扣0.1分。
(3)超时1分钟以内,扣0.5分;超时1分钟以上(含1分钟),扣1分。
(三)选择判断[注],限时3分钟,共10分。
1.词语判断(10组)
(1)目的:测查应试人掌握普通话词语的规范程度。
(2)要求: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词语对照表》,列举10组普通话与方言意义相对应但说法不同的词语,由应试人判断并读出普通话的词语。
(3)评分:判断错误,每组扣0.25分。
2.量词、名词搭配(10组)
(1)目的:测查应试人掌握普通话量词和名词搭配的规范程度。
(2)要求: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列举10个名词和若干量词,由应试人搭配并读出符合普通话规范的10组名量短语。
(3)评分:搭配错误,每组扣0.5分。
3.语序或表达形式判断(5组)
(1)目的:测查应试人掌握普通话语法的规范程度。
(2)要求: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列举5组普通话和方言意义相对应,但语序或表达习惯不同的短语或短句,由应试人判断并读出符合普通话语法规范的表达形式。
(3)评分:判断错误,每组扣0.5分。
选择判断合计超时1分钟以内,扣0.5分;超时1分钟以上(含1分钟),扣1分。答题时语音错误,每个音节扣0.1分,如判断错误已经扣分,不重复扣分。
(四)朗读短文(1篇,400个音节),限时4分钟,共3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使用普通话朗读书面作品的水平。在测查声母、韵母、声调读音标准程度的同时,重点测查连读音变、停连、语调以及流畅程度。
2.要求:
(1)短文从《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朗读作品》中选取。
(2)评分以朗读作品的前400个音节(不含标点符号和括注的音节)为限。
3.评分:
(1)每错1个音节,扣0.1分;漏读或增读1个音节,扣0.1分。
(2)声母或韵母的系统性语音缺陷,视程度扣0.5分、1分。
(3)语调偏误,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
(4)停连不当,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
(5)朗读不流畅(包括回读),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
(6)超时扣1分。
(五)命题说话,限时3分钟,共3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在无文字凭借的情况下说普通话的水平,重点测查语音标准程度、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和自然流畅程度。
2.要求:
(1)说话话题从《普通话水平测试用话题》中选取,由应试人从给定的两个话题中选定1个话题,连续说一段话。
(2)应试人单向说话。如发现应试人有明显背稿、离题、说话难以继续等表现时,主试人应及时提示或引导。
3.评分:
(1)语音标准程度,共20分。分六档:
一档:语音标准,或极少有失误。扣0分、0.5分、1分。
二档:语音错误在10次以下,有方音但不明显。扣1.5分、2分。
三档:语音错误在10次以下,但方音比较明显;或语音错误在10次-15次之间,有方音但不明显。扣3分、4分。
四档:语音错误在10次-15次之间,方音比较明显。扣5分、6分。
五档:语音错误超过15次,方音明显。扣7分、8分、9分。
六档:语音错误多,方音重。扣10分、11分、12分。
(2)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共5分。分三档:
一档:词汇、语法规范。扣0分。
二档:词汇、语法偶有不规范的情况。扣0.5分、1分。
三档:词汇、语法屡有不规范的情况。扣2分、3分。
(3)自然流畅程度,共5分。分三档:
一档:语言自然流畅。扣0分。
二档:语言基本流畅,口语化较差,有背稿子的表现。扣0.5分、1分。
三档:语言不连贯,语调生硬。扣2分、3分。
说话不足3分钟,酌情扣分:缺时1分钟以内(含1分钟),扣1分、2分、3分;缺时1分钟以上,扣4分、5分、6分;说话不满30秒(含30秒),本测试项成绩计为0分。
四、应试人普通话水平等级的确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是确定应试人普通话水平等级的依据。测试机构根据应试人的测试成绩确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划分两个等次。其中:
97分及其以上,为一级甲等;
92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7分,为一级乙等;
87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2分,为二级甲等;
8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7分,为二级乙等;
7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0分,为三级甲等;
6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70分,为三级乙等。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测试对象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免测“选择判断”测试项。如免测此项,“命题说话”测试项的分值由30分调整为40分。评分档次不变,具体分值调整如下:
(1)语音标准程度的分值,由20分调整为25分。
一档:扣0分、1分、2分。
二档:扣3分、4分。
三档:扣5分、6分。
四档:扣7分、8分。
五档:扣9分、10分、11分。
六档:扣12分、13分、14分。
(2)词汇语法规范程度的分值,由5分调整为10分。
一档:扣0分。
二档:扣1分、2分。
三档:扣3分、4分。
(3)自然流畅程度,仍为5分,各档分值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