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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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文物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在京创业工作,统筹规范管理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奖励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是指受奖励人一次性获得奖励金额超过 1万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计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备案与调整的申报程序
  第四条 凡2005年6月30日后申请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 (含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奖励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内容);
  (二)拟开展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 (一式三份)。
  第五条 在2005年6月30日前设立实施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须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履行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策性文件;
  (二)开展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备案表 (一式三份)。
  第六条 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等内容进行调整的,组织实施部门须在实施前三个月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内容申请表 (一式三份)。
  
第三章 奖励资金预算与管理
  第七条 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该项资金由市财政专项拨付,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奖励经费支出。
  第八条 “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九条 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在每年 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高级人才奖励资金预算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编制高级人才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人才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高级人才奖励资金下一年度预算申请报告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第十条 对于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额度出现缺口时,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前 1个月向市人事局提出追加申请,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对于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额度出现结余时,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奖励的范围
  第十二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和认定且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以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含港、澳、台地区投资):
  (一)经商务部批准认定为地区总部或市商务局批准并已取得《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经商务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投资性公司;
  (三)经商务部及科学技术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创业投资企业;
  (四)经商务部批准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具有采购、分销、结算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银行;
  (六)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保险公司;
  (七)经财政部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
  (八)世界500强中境外公司的在京投资企业;
  (九)其它注册资本 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称 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是指 担任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上(含)职务,事业部制企业的事业部总监;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商务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软件企业是指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经市工业促进局批准并取得《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集成电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工业促进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称 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是指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证书》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称 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是指驻京研发机构中的第一负责人 ;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所称 来京投资企业是指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取得《来京投资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所称 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及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是指担任常务副董事长、常务副总裁、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且 年薪 10万元以上的人员 ; 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所称 金融企业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在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其他对首都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非法人金融机构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可参照执行。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所称 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是指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的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时间以在京实际任职时间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款所称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经市 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且在京创业工作的优秀文化、艺术、体育人才。
  奖励申报工作由市 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认定委员会 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的专项奖励申报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所在单位于每年的5月至9月间向组织实施部门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发放兑现相关奖励,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但本年度未申请的,下一年度不能申请补报兑现上一年度的奖励。
  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认定证书、批准证书及许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 申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 申报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证明及学历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 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 申报人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申报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人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费用证明资料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 用于接受奖励款项的申报人银行帐户或借记卡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在2005年6月30日前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兑现的奖励金额与《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后的奖励金额合并计算。对于合并计算奖励金额已超过30万元的申报人员,不再予以奖励;对于合并计算奖励金额未超过30万元的申报人员,可继续申请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行政及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65245084、68480466)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中与本办法不符的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管理机构
一、 受理机构
(一) 市投资促进局
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受理
2、 办公地点: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3层318室
3、 联系电话:65547116、65542598-310 65547117(FAX)
(二) 市软件行业协会
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受理
2、 办公地点:海淀区知春路23号大运村13号楼1305室
3、 联系电话:82358631 82358691(FAX)
(三) 市半导体协会
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受理
2、 办公地点:海淀区北三环中四路31号测试大厦508室
3、 联系电话:82001850(FAX)
(四)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受理
2、 办公地点: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3、 联系电话:66153403(FAX)
(五) 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
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受理
2、 办公地点: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709室
3、 联系电话:85235214 85235212(FAX)
(六) 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受理
2、 办公地点: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3、 联系电话:83970400 83970399(FAX)
(七) 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认定委员会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博、体育分会办公室
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受理
2、 办公地点及电话:
1) 文学艺术分会办公室(市文化局人事教育处,地址:西城区西长安街7号,电话:66036792)
2) 广播影视分会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局人事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4号,电话:65159081)
3) 新闻出版分会办公室(市新闻出版局人事教育处,地址: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电话:84251807)
4) 文博分会办公室(市文物局组织宣传处,地址: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电话:64040682)
5) 体育分会办公室(市体育局人事处,地址:丰台区光彩北路10号,电话:87244824)
二、 审核机构
(一)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处
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审核
2、 办公地点: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3、 联系电话:65236688-2182 65236088(FAX)
(二)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信息技术处
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审核
2、 办公地点: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3、 联系电话:66153422(FAX)
(三) 市工业促进局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处
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审核
2、 办公地点: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
3、 联系电话:85235964 (FAX)
(四)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审核
2、 办公地点: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3、 联系电话:66153403(FAX)
(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经济合作处
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审核
2、 办公地点: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3、 联系电话:66415588-0339 66415588-0340(FAX)
(六) 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审核
2、 办公地点: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3、 联系电话:83970400 83970399(FAX)
(七) 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认定委员会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博、体育分会办公室
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审核
2、 办公地点及电话:
1) 文学艺术分会办公室(市文化局人事教育处,地址:西城区西长安街7号,电话:66036792)
2) 广播影视分会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局人事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4号,电话:65159081)
3) 新闻出版分会办公室(市新闻出版局人事教育处,地址: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电话:84251807)
4) 文博分会办公室(市文物局组织宣传处,地址: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电话:64040682)
5) 体育分会办公室(市体育局人事处,地址:丰台区光彩北路10号,电话:87244824)
三、 核准机构
(一) 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
1、 受理范围: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核准
2、 办公地点:东城区台基厂大街三条三号
3、 联系电话:65245084
(二) 市财政局预算处
1、 受理范围: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核准
2、 办公地点:海淀区阜成路15号
3、 联系电话:68480466

  

  附件: 奖励流程图下载
http://www.bjp.gov.cn/files/zhengcefagui/diaopeichu/jllct.ppt
   受奖励人员汇总表下载
http://www.bjp.gov.cn/files/zhengcefagui/diaopeichu/sjlry.xls
   专项奖励申报表下载
http://www.bjp.gov.cn/files/zhengcefagui/diaopeichu/zxjl.doc
   单位基本情况表下载
http://www.bjp.gov.cn/files/zhengcefagui/diaopeichu/dyj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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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单位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单位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鼓励本市各区、县、局(公司)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向型的内型企业,现对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单位到开展区兴办企业,可以采取与外商合营,与市经济开发公司、外商三方合营,与市经济开发公司、内联单位、外商四方合营,与内联单位全营,本市单位单独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范围主要是技术先进、产品可以出口创汇的工业项目,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机构,
以及开发区所需要的商业、服务业和旅游业。
二、本市单位以各种投资方式到开发区兴办的企业,凡由开发区以租赁形式提供的房屋(包括通用厂房、办公用房)。不计入项目投资规模。需要新建专用厂房的项目,以合同形式委托开发区营造,预付、部分预付或分期付给租费的,亦不计入所办项目的投资规模。兴办项目的供水、
供电、供热、通讯等外配套工程和仓储、运输、通用维修以及食堂、医疗、托幼等设施,由开发区按照社会化协作配套服务的,不包括在项目投资范围内。
三、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单独经营的内资企业或分厂,作为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在开发区注册企业的工业总产 值、商业购销总值,由原行业主管局(公司)和开发区双轨统计,以行业为主上报。
四、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企业的投资(包括内资企业的投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以申请银行货款,内资全民企业允许税前还款;内资集体企业允许税前偿还货款的80%。用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的货款,以中方妥得利润归还;还款
有困难的,可以由中方投资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在一九九0年以前每年给予一定的开发补助拨款(其额度不超过该合资、合作企业当处向开发区税务部门实际纳税款总额的中方投资比例)。
五、本市单位经审查同意到开发区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投资所需外汇额度不足时,由市统筹调剂。
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的内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外汇,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平衡。技术先进、产品外销或为内迫切需要,企业自行平衡外汇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市统筹调剂。
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企业的外汇收入,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除用于企业自身平衡和归还贷款外,结余外汇的中方分得部分和内资企业的留成部分,归企业所有。本企业不用,可由市按规定有偿调剂给其他单位使用。
六、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需场地,按《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由使用土地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其中以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作为中方投资的,由中方投资者缴纳。
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内资企业所需场地,享受下列优惠:
土地使用费:在一九八八年以前注册开业的免缴。
场地开发费: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内进入的,分别给予减收30%、20%、10%的优惠。在开发区内指定地点处行包片开发、自行配套的较大的项目,经批准可以免收场地开发费。
租用开发区通用厂房的租费,可以从该企业投产之日起计收。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进主开发区的分别减收0%-10%的租费,开业后十年内不予调增。
购买开发区统建的厂房、仓库、办公用房、住宅,按综合造成本计价。
对内资企业的上述优惠待遇,在企业形成生产经营规模后吸引外资时,可以作为中方的投资条件,但不能转让于合资、合作企业。
七、开发区内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留给企业,市不再集中其30%。
八、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按国家有关税法、法令、法规及共实施细则执行。内资企业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有困难的,可申请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减免。
九、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内资企业,在一九九0年以前按照规定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属工业生产性企业,由开发区按实缴 税率留取15%;属商业贸易性企业,由开发区按实缴税率留取30%。其余部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作为开发补助拨款返还企业。其中本市单位
提留的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税后中方发得的利润,一九九0年以前可作为开发补助款,返还本市单位,返还的拨款,由本市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

十、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企业的职工工资福利应优于老市区。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按《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属内资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变,由企业按统一规定发给开发区补贴;劳动保险待遇,属本市单位调入的干部、工人仍享受原单位标
准,新招收的职工,按合同制规定执行。对于从市内五区迁往开发区居住的职工家属,其待业子女由开发区优先录用。开发区生活用水、用电价格保持市区水平。居住在市内的开发区职工上下班交通费(包括轮渡),据实全部报销。
十一、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市单位,对于技术先进、产品外销和我市需要的外地内联项目,经批准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6年5月13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5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及驻邵部、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认真组织实施《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卫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除特别指定区域外,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和音乐厅(茶座)、游艺厅(室);
(二)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阅览室和展示厅;
(三)邮政、电讯、金融等行业的营业厅;
(四)公共交通工具及车(船)候车室、售票厅;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
(六)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体育馆、文化宫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
(七)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的会议室、接待室;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业规定的其他公共、工作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由场所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员劝阻吸烟。公民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各单位爱卫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或爱国卫生检查员。爱国卫生监督员或爱国卫生检查员应按照行业和单位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侮辱、威胁或殴打爱国卫生监督人员或爱国卫生检查员及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或爱国卫生检查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邵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