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3年度轻(重)烧镁、滑石、氟石、碳化硅出口配额第二次协议、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35:51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3年度轻(重)烧镁、滑石、氟石、碳化硅出口配额第二次协议、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印发《2003年度轻(重)烧镁、滑石、氟石、碳化硅出口配额第二次协议、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的通知

商贸工批〔2003〕241号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对2003年度轻(重)烧镁、滑石、氟石、碳化硅出口配额进行了第二次协议、公开招标。目前此项工作已经结束,中标企业和中标数量已经确定。现将《2003年度轻(重)烧镁、滑石、氟石、碳化硅出口配额第二次协议、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印发给你们。各中标企业一律凭商务部下达的中标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出口许可证。请各有关发证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证书和出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2003年度轻(重)烧镁、滑石、氟石、碳化硅出口配额第二次协议、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 (略)

                          商 务 部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嫖客义举岂容非议法律的价值不可死板化

郭英儒


  嫖客解救卖淫女的新闻,居然引起了一场大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嫖应否受罚。解救被迫卖淫女的义却成了衡量是否罚嫖的筹码。主张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嫖娼是嫖娼,一码归一码,该表扬的表扬,该处罚的处罚的人还真不少,一群法律盲目崇拜者,高举着法治大旗,彷佛是真理的捍卫者,不服我者就是违法,反对我者就是无德。法治就得一切依法办事,谁也不能超越法律。我真不知道这些人到底是缺心眼、死心眼还是坏心眼。只知有法,不知有德,只会死板,不能灵活。

  嫖娼就那么可恨吗?甭管这人是否高尚,只要肉体沦落,便再无翻身之日,可为什么这些所谓的道德真君崇尚的法律,却只在一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此行为做出规定,而没有上升到刑法角度?因为毕竟社会危害不大,说句实话,这种事也是你情我愿,虽然可能会引起家庭破裂,夫妻感情淡薄,可是股市还会让人跳楼呢,为什么不禁股?有人说,股市和这事没有可比性,毕竟国家经济发展需要股市的正常运作。可有了娼妓的出现,还可以降低强奸犯罪率呢。卖淫嫖娼能不能彻底禁掉?不可能。因为人性使然,别说今天,就是儒学发达的古代,何尝见过妓女消失?那些文人墨客,多少作品不都是出于青楼之中?那苏小小的墓不是就矗立在西湖边成了保护文物?周总理曾骄傲的回答外国记者中国有没有妓女的问题说:有,在台湾。今天,那么多买春丑闻,哪位领导还能如是说?很多东西靠的是自律,而不是他律。自觉的捐款,让人很高兴很满足很自豪,也愿意再捐,但是让你缴税,你就觉得很难受,千方百计的想办法避税。强迫的事,非万不得已,不能去做,也不应该接受。所以就是卖淫嫖娼这些行为,国家法律也仅仅是一般的治安处罚,而强迫卖淫就放到了刑法里。

  但本案中,被迫卖淫的女子遭遇,没有得到重视,强迫该女子卖淫的家伙们,也无人问津,伪道德家们却关心起义士的身份来了。好像只有这样做了,才能表达他们看问题的毒到,才能表达出他们对社会的关心,才能凸显法律的至高无上。既然迷信于法律,非法不可行,那么咱们就来看看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的是这么处罚。那么什么是卖淫、嫖娼呢?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如何认定呢?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本案中,行为人既未发生性关系,又是由主观意志决定的自动停止发生性关系,是否谈好价格也无从知道,那么如何判定他的嫖娼成立呢?伪道德家们的依据是,你不去嫖娼,怎么会有后来的举报?要来举报,必然有嫖。但仅由此推论,尚不足以判定举报者就为嫖客。“依法”未必真可罚,那么法治死心眼们是不是又要重归道德或是利益了?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守法只能说你是个一般公民,有德才说你是个人,道德的概念应该是高于法律,就像人的范畴大于公民。而道德的存在无处不显示了利益的归属和均衡。为什么古代有语笑贫不笑娼?为什么传统中大家都喜欢杀富济贫?为什么孔子说受而劝德让而止善?驱使道德的源动力必然是利益,相对安全的利益。如果这次按照治安处罚法来罚了这位义士嫖客,结果一定是这样的。首先,对嫖客来说的教育意义非常明显,嫖客不会因为处罚而不去嫖,但是却一定会因为这个处罚而不去举报救人;其次,卖淫女必须由被迫转为自愿,因为即使被迫也无人敢来帮她,她能接触到的最直接的外界就是嫖客,现在他们不敢帮她;第三,从此没有强迫卖淫罪,这批真正的犯罪分子,因为卖淫女全部变成自愿,而仅受一般治安处罚,甚至身处事外。想象略为极端,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如此处置,将会带来什么样的效果。伪道德家们想要的天下无鸡的状态恐怕就因为他们的伪善,而变得更加泛滥。法难责众,当卖淫女人多势众之时,作为一个群体,她们会不会要求合法地位呢?当她们合法了,伪道德家们还要不要坚守你那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了?

  我们的法律很多都不合理,比如开胸验肺的那部《职业病防治法》简直就是一部脑残制订的法律,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这部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吗?结果帮农民工开胸的医院反过来因此法而受罚。我们也可以看看身边的法,法律规定不能闯红灯,可是看看街头那些个红绿灯设置的,根本不长脑子,让你进来不及,退更危险,这样能不出事吗?出了事,按照法律一看,你闯红灯了,要负责。

  法律首先要保护的人的生存权和自由权,然后再来限制人因为生存和自由而妨碍他人的行为。我不赞成卖淫嫖娼,但是我也不反对,毕竟他们这样的做法没有妨碍我。而当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有助人义举时,我们都有义务为他鼓掌,为了这个社会更加和谐,为了这个世界更加美好。否则,没心没肺,死板刻薄的守法,真的让温暖逝去,冷漠来袭。迷信法,不如无法。


高三女生需要怎样的心理素质?

             杨涛


黑龙江省绥阳林业中学高三女生迟明两次月考成绩排在后几名,按照该校《高中学籍(留级)管理制度》的规定,高三学生月考中的最后几名要被劝留级或离开学校,不允许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不愿留级的迟明在巨大压力下选择了放弃生命。1月14日,还不满19岁的迟明卧轨自杀,幸亏火车司机刹车及时才保住了她的性命,但其左腿不得不被截肢。(《中国青年报》2月23日)
 对于迟明自杀这起悲剧,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校方的声音居然是:这起学生自杀事件反映出该学生心理素质较差,在此事上学校没有责任!校方不好好反省自身在制度建设上的问题,竟然把责任都全推给了学生,简直令人匪夷所思!
受教育是公民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而参加高考的权利是公民受教育权的权能之一,不容许任何机关、团体和他人剥夺。从民法角度上讲,学生报名入了学,学校接纳了学生,双方就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学生只要没有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被开除,就当然有权利享受在这一合同中给予其参加高考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单方面作出月考中的最后几名要被劝留级或离开学校,不允许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既违反公平原则又违反法律的做法,是无效的规定。
然而,校方用这种无效的规定,以学生“心理素质较差”将责任一推了之。那么,什么叫心理素质强,据记者了解,迟明性格开朗,口才好,能歌善舞,组织能力强,还是绥阳林业中学学生会副主席、高三·三班副班长、班团支部书记。其实,她并不是一个心理脆弱的人,她有着报考广播电视类院校或艺术院校,将来做节目主持人或在演艺界发展的理想。但是,学校不让她参加高考,等于把她的梦想活生生地掐灭了。实际上,她在其他方面表现都优秀,而她将来想报考的广播电视类院校或艺术院校对文化成绩的要求比其他院校低得多,她完全有上大学的可能。学校这种还参加考试都不给的残忍做法,让成年人都难以接受,更何况她还只是一个高三的学生,她还应当有怎样的心理素质才算强?难道她要像其他20多名学生一样逆来顺受,要么留级,要么不得不离校到其他学校报考,甚至是走上社会成为流失生,这样学生心理素质就强了。
学校推卸责任的背后,掩饰了他们这种强制留级背后的一味追求大学升学率,提高自身的高考“政绩”的真实意图。据介绍,该校实行留级制度原因是从迟明这届学生开始,该校高中扩招,所以招上来的学生素质参差不齐,从去年9月起,为了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出台了这么一个规定,目的是给成绩较差的学生能够重新到高二“回炉”的机会。但这种说法极为牵强,如果是为学生好的话,完全可以采取建议学生留级的方法,由学生自行选择,而不应当剥夺学生参加高考的权利,学校真正的目的是想通过这种规定来使一些可能考不上学生排挤在参加高考之外,让升学率更高一些,面子上更好看一些。
迟明自杀这起悲剧,学校无疑存在责任,正是学校根据违法、不合理的规定,剥夺了她参加高考的权利,才酿成其试图走上绝路而残疾的后果,这不是“该学生心理素质较差”所能推卸的!但是,说实话,尽管我们说学校在这此事件中存在责任,但我们也真心希望学生们在学校的不合理的规定和行动面前,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求助于父母、求助于社会、求助于政府和司法机关、求助于新闻媒体,相信事件总能得到一个圆满的处理。而以死相抗争实在不可取,毕竟生命是人生最美好的,生命之光都熄灭了,抗争还有什么意义?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