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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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2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主管部门调拨的救灾用物资指标,属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批件”。倒卖救灾物资指标的行为,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定性处理。



199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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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的43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上海市电信公司


2.江苏省电信公司


3.浙江省电信公司


4.安徽省电信公司


5.福建省电信公司


6.江西省电信公司


7.湖北省电信公司


8.湖南省电信公司


9.广东省电信公司


10.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公司


11.海南省电信公司


12.重庆市电信公司


13.四川省电信公司


14.贵州省电信公司


15.云南省电信公司


16.西藏自治区电信公司


17.陕西省电信公司


18.甘肃省电信公司


19.青海区电信公司


20.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公司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公司


22.天津市电信分公司


23.河北省电信分公司


24.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


25.山西省电信分公司


26.辽宁省电信分公司


27.吉林省电信分公司


28.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


29.山东省电信分公司


30.河南省电信分公司


31.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


3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事业部


33.中国电信集团北京研究院


3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35.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光缆事业部


36.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电信博物馆


37.中国电信集团培训中心


38.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


39.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


40.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41.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


42.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
43.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下铁道通风亭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下铁道通风亭管理规定
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通风亭的管理,保证地铁列车、车站和隧洞内的空气质量,保障地铁设备维修、消防、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人防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铁通风亭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铁通风亭,是指用于地铁车站、隧洞通风和维修地铁设备、消防、抢险、救援、人防等工作而建于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地铁通风亭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总公司)具体负责地铁通风亭的管理、维护工作,市地下铁道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市地铁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规划、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地铁通风亭进行监督管理。
地铁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市地铁总公司对辖区内的地铁通风亭作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地铁通风亭的责任,有权对损坏、破坏地铁通风亭或妨碍地铁通风亭通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制止。
对维护、管理地铁通风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地铁总公司给予奖励。
第五条 禁止在地铁通风亭的周围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地铁通风亭出口处联接道口的3.5 米宽的通道上堆放物品。
二、地铁通风亭周围10米范围内,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
三、地铁通风亭周围30米范围内,有垃圾收集站或三类以下(含三类)的厕所;摆放使用明火的饮食摊点。
四、地铁通风亭周围100 米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以及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烟尘、粉尘、污水、固体废弃物。
第六条 禁止在地铁通风亭上进行下列行为:
一、涂抹、刻划;
二、张贴或张挂标语、宣传品、招贴、广告等。
三、搭建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等。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在保护距离内堆放物品的;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市地铁总公司有权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地铁总公司清除。
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市地铁分局制止,构成违反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或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由市地铁分局分别提请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或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市地铁总公司应当加强对地铁通风亭的维护、管理,市地铁分局应加强对保护地铁通风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地铁通风亭及设备、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