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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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2004年)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3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等疾病媒介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镇(乡)集镇建成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除四害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四害密度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将辖区的四害密度监测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四条 城市管理、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电信、电力、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除四害管理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和镇(乡、街道)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聘任。

  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除四害知识,检查指导本地区的单位、居民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中用于宣传教育、组织发动、骨干培训、效益评价及社会性公共场所药械购置等事项的经费,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七条 具体负责四害防治工作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但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六)各类市场、公共绿地、展览展销场(馆)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污水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接合部,由所在地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第八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

  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扩散。

  第九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

  第十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当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并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

  易招致和孳生苍蝇的行业和场所,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苍蝇孳生。

  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水体和积水中不得孳生蚊幼和蛹。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宾馆、旅店、饮食行业及食品生产、销售行业应达到无蟑螂标准。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的除四害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四害防治机构进行,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 设立营业性的四害防治机构应当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生产除四害药物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生产的除四害药物必须做到对防治的害虫高效,对人、家畜、家禽低毒,对环境低污染。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灭鼠药物和杀虫剂。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责任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采取必要防治措施,可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有活鼠、鼠尸或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

  (二)水体或积水孳生蚊幼和蛹的;

  (三)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有苍蝇的;

  (四)有蟑螂、活卵鞘或蟑迹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四害防治机构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擅自降低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而没有依法查处的,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该机关依法查处;对拒不依法查处的行政机关,有权给予批评,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除四害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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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2005年11月7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农村文化和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全党和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文化建设,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推进重点文化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文化活动,积极培育农村文化市场,广泛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得到改善,农村文化建设呈现较好的发展局面。同时也要看到,农村文化建设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还不相适应,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还不相适应,与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主要问题是文化基础设施落后,现有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利用,文化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供给不足,文化活动相对贫乏,城乡文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这种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变。

二、农村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3.农村文化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始终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努力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政府投入,调整资源配置,深化体制改革,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调控,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文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倡导科学、文明,克服愚昧、落后,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4.农村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经过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的农村文化建设新格局。县、乡、村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公共文化服务切实加强。农村文化工作体制机制逐步理顺,现有文化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文化队伍不断壮大,农民自办文化更加活跃。文化产业较快发展,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难、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基本解决。农村文明程度和农民整体素质有所提高,文化在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

5.大力推进广播电视进村入户。以提高中央台和省台广播电视节目入户率为重点,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加大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力度,争取到2010年基本实现20户以上的已通电自然村全部通广播电视。重视完善和发挥现有无线转播台站的作用,利用无线、有线和卫星等多种技术手段,力争使农民群众收听收看到套数更多、质量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西部地区村村通的建设给予适当的基建投资支持,对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和青海、甘肃、云南、四川藏区的村村通工程运行维护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西新工程要继续重点解决好新疆、西藏等老少边穷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和少数民族语言译制等问题。完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覆盖体系,做好农村接收广播电视的服务工作,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运行服务机制,确保村村通长期有效运行。

6.积极发展农村电影放映。继续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2131”工程,加大专项资金投入,重点做好配送电影流动放映车和电影拷贝工作,丰富农村电影片源。加强农村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和农村科教影片的放映。采取定点、流动、录像放映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农村电影放映的新方法新模式,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国农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加强农村影院的更新改造,增加农村电影固定放映点。推广电影数字放映技术,在农村逐步实现由胶片放映向数字放映的转变。

7.开展农村数字化文化信息服务。加快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积极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重点支持边远贫穷地区乡镇、村基层服务点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要与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统筹规划,综合利用,使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逐步具备提供数字化文化信息服务的能力。要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共建方式发展基层服务点。

8.推动服务“三农”的出版物出版发行。实施服务“三农”重点出版物出版工程,出版单位选题规划要向农村倾斜,重点支持和培育一批服务“三农”为主的出版单位,增加农民群众买得起、读得懂、用得上的通俗读物的品种和数量。发展农民书社等农民自助读书组织,为农民群众读书提供方便。继续实施送书下乡工程。以政府采购形式,每年集中招标采购一批适用于农村的图书,直接配送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村文化站(室),方便农民群众阅读。改进报刊订阅发行工作,缩短发送时间,使农民群众及时看到报刊。

9.加强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乡镇为依托,以村为重点,以农户为对象,发展县、乡镇、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到2010年,实现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县文化馆要具备综合性功能,图书馆要加强数字化建设。乡镇可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和站(所)整合,组建集图书阅读、广播影视、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站,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村文化活动室可“一室多用”,明确由一名村干部具体负责。在学校布点整顿中腾出的闲置校舍,可改造为村文化活动基地。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在开展农村文化活动方面的作用,提倡中小学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定时就近向农民群众开放,把中小学校建成宣传、文化、信息中心。对西部及其他老少边穷等地广人稀适宜开展流动服务的地区,由政府给乡文化站配备多功能流动文化车,开展灵活、多样、方便的文化服务。

10.加大文化资源向农村的倾斜。对重要的公共文化资源进行合理调整,逐步增加为农村服务的资源总量。人民日报要加大农村和农业报道的份量,逐步创造条件开办农村版。农民日报等专门面向农村的报刊要不断提高质量,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增加农村节目、栏目和播出时间。农业大省的省级党报要开设农村版,电台、电视台要开办农村频率、频道。有条件的省级党报和电台、电视台也可开办专门的农村版和农村频率、频道。市(地)党报和市(地)县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把面向基层、服务“三农”作为主要任务。

四、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11.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文化活动。农村文化活动要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坚持业余自愿、形式多样、健康有益、便捷长效原则,丰富和活跃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利用农闲、节日和集市,组织花会、灯会、赛歌会、文艺演出、劳动技能比赛等活动。紧密结合农民脱贫致富的需求,倡导他们读书用书、学文化、学技能,普及先进实用的农业科技知识和卫生保健常识。以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等为载体,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抵制腐朽文化,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根据时代的特点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变化,不断充实活动内涵,创新活动形式。

12.着力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加强对农村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授予秉承传统、技艺精湛的民间艺人“民间艺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等称号,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命名活动。对农村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积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剪纸、绘画、陶瓷、泥塑、雕刻、编织等民间工艺项目,戏曲、杂技、花灯、龙舟、舞狮舞龙等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项目,古镇游、生态游、农家乐等民俗旅游项目。实施特色文化品牌战略,培育一批文化名镇、名村、名园、名人、名品。

13.提供更多更好的农村题材文化产品。加强选题规划和内容建设,把农村题材纳入舞台艺术生产、电影和电视剧制作、各类书刊和音像制品出版计划,保证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在出品总量中占一定比例。宣传文化领域的有关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农村题材重点选题的资助力度,每年推出一批反映当代农村生活、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购买适合农村需要的优秀剧本版权,免费供给基层艺术团体使用、改编并为农民群众演出。全国性文艺出版评奖要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奖励反映农民生活的优秀文艺作品。报刊、电台、电视台对优秀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在刊发、播出、宣传评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创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体制和机制

14.加快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的改革主要是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深化劳动、人事、分配等方面的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县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的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县、乡文化机构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制订年度农村公益性文化项目实施计划,明确服务规范,改进服务方式,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加强对农村文化骨干和文化中心户的免费培训辅导,扶持奖励民办文化。

15.逐步推动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根据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推动基层国有艺术团体、电影公司、电影院、新华书店等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企业按现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配套政策内容,给予3年财政税收、社会保障、劳动人事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艺术团体以各种形式和企业合作。鼓励电影公司、电影院以“院线制”形式、新华书店以连锁经营形式,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提高经营能力。

16.大力发展农村民办文化。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开展各种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文化经营活动,使农民群众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积极扶持热心文化公益事业的农户组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室等,允许其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支持农民群众自筹资金、自己组织、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兴办农民书社、集(个)体放映队等,大力扶持民间职业剧团和农村业余剧团的发展。引导文化专业户相互联合,进行市场化运作,逐步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开发文化资源,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扶持以公司加农户、专业加工户等形式,从事农村特色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服务,促进农村文化产业发展。有关行政部门要简化对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登记审核程序,在土地使用、信贷、行业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17.加强对拓宽农村文化市场的政策调控。按照普遍服务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出版物发行、电影放映、文艺表演、网络服务等领域,积极开发农村文化市场。重点推动面向大众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西部和老少边穷的农村地区。通过各种有效的调控,把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广大农民群众享有更加充分、质优价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18.探索农村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新机制新办法。统筹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综合利用,努力做到相关设施能够共建共享,着力解决农村文化设施分散、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对电影院、剧院等设施,在确保其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其进入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也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采取公办民营、公开招标、委托经营的方式,更好地提供文化服务。机关、学校内部的文化设施,有条件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民群众开放。

19.规范农村文化市场。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大力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营造扶持健康文化、抵制腐朽文化的社会环境。加强和充实县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监管作用,健全农村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加强执法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取缔无证经营。重点加强对演出娱乐、电影放映、出版物印刷和销售、网吧等方面管理,坚决打击传播色情、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确保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农村文化建设

20.继续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文化对口支援活动。积极探索“三下乡”活动的长效机制。对重要项目和产品采取财政补贴,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直接送到农村。充分发挥流动文化车、文化小分队的作用,使“三下乡”活动小型化、经常化,努力做到灵活多样、行之有效。鼓励和组织专业文化工作者到农村辅导群众文化活动。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对口扶贫计划,建立和完善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城市对农村的文化援助机制,支援农村文化建设。

21.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文化事业。重点捐助文化站(室)、图书室等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公益性文化实体和文化活动。动员城市单位和居民以各种方式捐赠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和农民群众需要的图书杂志、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可由捐助者直接交付农村,也可由民政部门、人民团体和有关民间组织负责组织发送。鼓励权利人许可基层文化单位无偿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向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2.积极组织开展农村文化服务活动。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中增加农村文化服务的内容,鼓励应届大学毕业生深入广大农村从事文化信息传播、活动组织、人员培训等活动。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因增加农村文化服务内容而需要扩大人员规模和经费等问题,确保农村文化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七、加强对农村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23.高度重视农村文化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负有重要责任。要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晋升考核指标,确保农村文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建立农村文化建设目标责任制,把农村文化工作列入创建文化先进县(市)、乡镇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相关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基层文化单位的评价机制,将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情况作为文化单位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推动农村文化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4.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统筹规划,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不断提高用于乡镇和村的比例。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的文化建设。中央和省、市三级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5.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发展专兼职结合的农村文化队伍,逐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文化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专业艺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农村文化队伍的教育培训。积极培养农民文化骨干,充分发挥民间艺人、文化能人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传承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作用,巩固农村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注意发挥农村文化经纪人的作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文化单位和基层文化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农村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26.落实有关部门责任。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认真制订农村文化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明确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建立党委、政府农村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密切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文化工作。宣传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群众团体要努力发挥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关部门对农村文化建设特别是重点文化工程,要加强专项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专用弹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
2、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的;
3、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件以上的;
4、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0发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