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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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精神,从1999年9月1日起,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城市的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由我部直接负责管
理。为确保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实施,现就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分配方案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将联系人员和电话报送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二、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操作规程,做好宣传、组织和实施工作,务必将有关精神通知到学生本人,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能够如期在九月份实施。
三、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我部制定的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分配方案与经办银行及时联系,签署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
四、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其他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五、各试点学校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也要积极支持各商业银行开展的其他形式的助学贷款。
六、各试点学校的具体贷款额度随文下达(详见附件)。
联系单位: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联系人:陈征 张连敏
联系电话:66096996 66096793
附件: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分配方案(略)



199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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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企业注册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企业注册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3]46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企业注册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呼伦贝尔市企业注册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申请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涉及到的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均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制度。 第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本级及各旗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确定、调整、公布。 第四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视情况按“一审一核”制和行政审批规程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 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或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或 审批权不在本级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暂不实行前置行 政审批告知承诺制。 第六条 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告知”,是指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对依法需要前置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有关手续的申请人告示的行为。 第七条 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承诺”,是指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做出的告知事项已知晓和理解,该生产经营项目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的书面保证。 第八条 实行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要做到公开、透明、诚信,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第九条 在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行政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 2.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企业注册登记应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3.企业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 4.行政审批程序和应提交材料; 5.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已经知晓和理解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 2.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填写的表格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所作的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企业注册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4.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 保证如果达不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在告知承诺文书上分别签字、盖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刻生效。第十条 告知承诺文书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制订,经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实行。第十一条 告知承诺文书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发放和受理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作行政审批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凭证,一份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依据,一份申请人留存。 告知承诺制按以下行政审批程序操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人发放企业注册登记表格时,根据申请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书面告知申请人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告知承诺文书事宜。 (二)申请人在与行政审批部门签定告知承诺文书时,应一次性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材料作为行政审批部门核发许可证的申招材料。 (三)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设立、变更的登记材料时,应同时提交有关的告知承诺文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签收到告知承诺文书后即可核发经营期限为3个月的营业执照。 (五)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签定告知承诺文书后,对不需到现场检查、勘验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申请人凭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长期营业执照。对需到现场检查、勘验的,行政审批部门应视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在3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到场核查和发放许可证的时限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对到期达到承诺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长期营业执照。对到期未达到承诺要求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责令申请人限期进行整改,并及时将结论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承诺要求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将不予核发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取消或由企业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未按告知承诺文书要求执行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综〔2006〕209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漳州市市区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漳州市建设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主要用于市区范围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交清配套费后方可发放《预售房屋许可证》和《城市房屋产权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交纳配套费。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市区土地出让价格中除有标注已包含配套费外其余均认定为不含配套费),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收取土地出让款单位应将该地块所含的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出让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六、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或缓缴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配套费的缴纳:应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其中:

(一)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投入新区5.3平方公里的建设项目(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为准),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的收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本规定发布之前已投入新区5.3平方公里的建设项目(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为准),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50%的减免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按本规定第八条的收费标准的50%一次性缴纳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在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市政府同意因其承担城市公用配套设施而允许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原则上按本规定第八条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配套费后,方可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中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以已缴纳配套费补助其建设市政公用设施投资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所承担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并将完成情况和可补助的数额报市政府审批;建设单位依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建设项目已缴纳配套费的返还补助手续。

八、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1。

九、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近郊地区(详见附表2)。

十、收费单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福建省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十一、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本规定颁布实施后,《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2004〕综113号)同时停止执行;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征收;以往制发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或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漳州市区总体规划控制区土地类区划分































附件1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 名
住 宅
商业(含写字楼)
工 业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漳州市区
80
60
40
110
80
50
50
30
20






附件2



漳州市区总体规划控制区土地类区划分

(以政府公布的类区划分为准)



1、一类区:东起云洞岩、龙文塔,西至上坂,南到琪塘、百花村,北至朝阳等范围内的区域和地段。

2、二类区:(一类区外)东起江东桥,西至茶浦、后巷,南起蔡坑、林前,北至山后等范围的区域。

3、三类区:除上述各类区外城市规划控制区。

上述三个土地类区划分见市区总体规划控制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