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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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试行)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试行)

(1990年1月11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以下简称报验人)对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
第三条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在收到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后十五天内提出,填写复验申请表并附有关单证,通过信函申请复验的时间以寄出信函的时间为准。
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审核报验人提出的复验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接受复验。
第四条 报验人对申请复验的商品须保持原报验商品的包装、铅封、质量、数量、标志,不得动用、更换。
第五条 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在受理复验后三十天内完成复验并出具复验结论证书,因复验内容和程序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验时间,但不得超过七十天,并需向报验人说明。
第六条 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应组织专家复验组进行复验工作。
第七条 专家复验组应遵守纪律,秉公办事,按规定独立地进行工作。
第八条 复验应按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审查报验人的复验申请表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审查原检验的检验依据(包括标准、方法);
(三)调查审查原检验的程序及检测操作过程;
(四)核对商品的批次、标志或标记、编号、质量、重量、数量、包装等外观状况;
(五)确定复验标准及检测操作规程,并确定复验的取样方案;
(六)对样品进行测试;
(七)审议、判定复验结果;
(八)作出复验结论并出具复验结论证书。
第九条 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复验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验结论后五日内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复验。国家商检部门的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条 报验人应按规定交纳复验费用。
第十一条 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应对原检验工作予以评价。如属原商检机构责任的,其复验的费用由原商检机构负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十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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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官的职业思维方式

论文提要:
法律思维有别于其他思维,作为一名职业化法官,裁判案件时,应将合法性思考放在第一位。本文以法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析为基本线索,强调法官判案应该做到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普遍性优于特殊性;理由优于结论;并强调法官裁判案件要保持中立,平等地对待当事人。这样,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对职业化法官的要求。这是撰写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目的,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当社会争议发生时,法官们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的方式能为他们接受和容忍,这也是撰写本文的另一目的。全文共8200余字。


人们在思维的方法上主要有政治思维、经济思维、法律思维、道德思维、科学思维等等。当社会争议发生时,我们用不同的思维方式来解决它,可能会有恰恰相反的结果。因此,问题不同,运用的思维方式也不同。法律思维是指在公共决策及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其特点是合法性的思考方式。 政治思维则偏重于平衡、妥协、制约,其特点是思维过程始终围绕着政治上的利弊来权衡这样一个中心,如果以此来处理案件,则会使简单案件复杂化。经济思维是追求经济效率,其特点是投入产出比较,如果以此来处理案件,则会助长腐败,天平失衡。法律是人们遵循的最高底线,而道德是最低底线,不能用法律制裁不道德行为。以道德思维来处理案件,往往迎合大众的非理性心理。如果用科学思维来解决法律问题,将会造成许多案件无法得出结论。因为科学思维注重的是客观事实,用科学实验的方法可以无数次的重复;而法律事件中的客观事实是不可再现的,无法重复的。在法律思维与政治、经济、道德、科学思维发生矛盾时,作为一名职业化法官应该是法律思维至上。如果对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再作细致划分,检察官、律师的思维与法官的思维有一定区别。检察官是进攻性的法律思维,列举大量事实证据,指控被告人有罪,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科以刑罚;律师是防御性的法律思维,尽一切方式辩解,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提供并要求法庭从轻、减轻、免除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法官是中立性的法律思维,他要比较攻、防的理由作出判断。因此,法律职业者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官,法律思维的最典型形态是法官思维 。正如英国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爱得华.科克曾经讲到的“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对法律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经验中才能得以获得的技术”。这充分说明了法官的思维与普通大众的生活逻辑并非雷同,而是根据职业的专门逻辑进行的,并且这种独特的思维必须经过长期的职业训练才能养成。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法官的法律思维所遵循的原则和规律要求是以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为基本线索,强调合法性要优于客观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普遍性优于特殊性,理由优于结论,中立、平等裁判案件。
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合法性是指法院的裁判有法律上成立的理由来支持,客观性是指法院的裁判有案件的客观事实来支持。法官审理任何案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那么,这个“事实”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对当事人而言,由于他们往往亲身经历了案件的全过程,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和最终结果可能是很清楚的,他们相信他们所阐述的事实是客观事实。但对法官而言,他不是案件事实的亲身经历者,所以只能依据法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依照当事人各方提供的各种证据来认定有关案件事实,这叫法律事实。有些案件由于时间长、时过境迁,直接证据少,无目击证人,或者关键证据灭失,以及人的认识能力所限等原因根本无法再现案件客观事实,法官就只能依据有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判案。因此,在对事实问题的认定上,当事人和法官之间有时存在很大的认识上的误差。如果法官不按当事人认为的所谓客观事实认定,当事人肯定说你这个法官不公正 。就会出现缠诉上访事件发生,因此,我们在立案和诉讼过程中,要正确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正确导诉。
客观真实性与合法性这两者在有的案件中可调和,如借贷案件,原被告诉辩一致,证据的“三性”具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样的裁判结果一般是完美的。但有的案件只能选择不能调和,这在案件审理中常常出现,我们认为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即两者发生矛盾不能调和时,法官要牺牲客观性,选择合法性。在司法领域中,客观真实性原则要受到合法性原则的限制和超越。这种限制和超越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客观真实性原则要求不查明事实真相,就不能下结论。司法活动则恰恰与之相反,裁判者对其受理的任何案件,都应作出明确的结论,即案件事实真实性难以查明,他也必须以确定的裁判意见来解决争议。换言之,在认识行为的目的不能达到,事实真相不明的时候,司法裁判者也不能推卸作出确定结论的责任 。应根据现有的法律事实下判。如一小学生放学回家,被一楼上掉下的一块装潢瓷砖击中头部而死亡,而当时该楼有四户人家正在装潢,使用的瓷砖与砸死该小学生的瓷砖一样,如这四户人家对其无过错不能举证,法院则要判令该四户人家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们知道,这样下判按照客观真实性的原则要求,必有三户人家是冤枉的,但法官判案是按照事先确定的游戏规则——证明责任分配——举证不能——责任自负。在刑事诉讼中,则要坚决贯彻执行控方举证,疑罪从无的原则,绝不能久拖不决,超期羁押。
2、客观真实性原则要求无条件的尊重客观事实。司法活动要求是有条件的尊重客观事实,不是存在就有效,而是合法才有效。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按规定作出四条警告,就进行讯问,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而律师尚未到来之时就进行讯问,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米兰达警告”意味着证据的价值必须经由合法性来检验,不能通过合法性检验的证据,如肉刑逼供、任意搜查、非法窃听等不择手段获取的证据,尽管在客观上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法律的意义上都等于不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诉讼证据中有关举证时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就是这样规定的。
3、客观真实性原则要求不能以虚构的事实下结论。但现代司法创造了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必要时用虚构的事实下结论。一是法律推定。不是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是指以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法律推定是某种事实不问客观上有无此事,由法律规定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硬性规定。法律推定分二种,一种是属于允许证伪(抗辩)的推定,如某人失踪之后,经过一定期间,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推定并宣告其死亡;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法律推定其无罪;民事上有过错推定规则等。如果能够有效地证明存在着相反的客观事实,那么原有的假设推定就会被抛弃。另一种是不允许证伪(抗辩)的推定,如买受人在货物交付后,于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不提出质量异议,即推定货物质量合格等,这类推定即使当事人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质量确有问题,也不会加以更改而会继续被法律所承认,并具有排斥客观事实的法律效力。二是法律拟制。“拟制”英文翻译为胡编乱造。即把事实上本来不存在的事说成存在。如人,法律上拟制“法人”、“公告送达”又称拟制送达,事实上并没有送达而视为送达,并不许抗辩,法官并依据这些虚构的事实判案。这些虚构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大相径庭的,但在司法活动的领域中,这些都是合理和自然的事实,相反,谁要是主张用实事求是和客观真实性原则来清除这些背离事实真相的拟制和推定,才会被视为丧失理智的举动 。
4、客观真实性原则要求真相未查明,调查工作不停止。司法活动在某些方面是不允许查明事实真相的。一是法定期限限制。如刑事过去受实事求是和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的影响,为查明案情,致使超期羁押现象严重,《他被超期拘留28年》一文的报导就是血的教训,法的悲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要求,期限一到就不允许再查明真相,根据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放人。二是既判力限制。司法已决事项是在罗马法律规定,裁判一经生效就是法律,不允许改变,即客观事实不允许再查明。今后对既判力,民事审判几乎不能改,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新发现证据。刑事有罪改无罪,但罪轻罪重不改。三是合法权利限制。如作亲子鉴定,当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不允许再探究事实真相,即推定小孩是亲生的,以保护公民隐私权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以上说明,当客观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司法过程中发生矛盾时,法律思维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法官判案的依据是法律事实,必要时可根据虚构事实判案,绝不允许久拖不决。
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指的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指的是过程的公正。法官判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这个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在多年司法实践中,我们受“成者王候败者寇”的丛林文化结果论的影响,去努力追求结果的真,存在轻程序重实体的错误倾向,认为只要实体裁判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并不重要。要知道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法上所规定的各项证据规则、庭审规则,必要的期限限制以及方法步骤,限制了法官判案中的专断,有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程序是诉讼的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我们把审判比作是一场球赛,如果没有比赛规则,裁判员不是根据严格的规则程序进行裁判,而是球场吹黑哨,那么这样的比赛结果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我们法官在审判时忽视了严格的程序,开庭没有通知被告人,就作出判决,即使判决实体是公正的也不存在司法公正可言。一些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即使个案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也损害了整个司法制度的公正性,犹如采食了“毒树之果”,因此从根本上说是不公正的 。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和客观真实性与法律事实也有联系。民事诉讼可能不会完全再现客观事实,因此也可能不会完全实现实体上的绝对公正。但是,如果我们在程序上能做到公正,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让法律事实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即使不能接近客观事实,也能让当事人理解自己败在什么地方,法院为什么未支持或未完全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从而心悦诚服,减少和避免缠诉上访现象发生。过去,我们习惯于“纠问式”审判方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法官负责调查取证,任何因事实不清而导致的问题,责任都难免要有法官来承担。现在,通过审判方式改革,在采用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诉讼方式中,查证事实的工作已转有当事人或控方承担,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导致败诉,只能是责任自负 。因此,程序公正可以消除当事人对审判结果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因为,人们有时候并不确切地知道判决的“公正标准”,只要法院办案的程序符合了他们心目中的公正要求,比如,应有的权利给予了保护,意志得到尊重等,他们就确信法院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由此推断:判决是公平的。所以,我们认为,只重实体法,不重程序法,会造成程序不公正,程序不公正也会导致实体不公正,不按程序法给刑事被告人足够的申辩机会,审清所有关键事实,就会可能造成冤案。反过来,只重程序公正,不顾实体公正,也会放纵犯罪,造成对社会更大、更多的不公正,如美国黑人球星辛普森杀妻案,就是最好的证明。可见两者并重才是我们正确的改革方向 ,也是我们办案的努力方向。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这二者发生矛盾时,我们绝不能对案件久拖不决,法官要明智地选择,即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因此,我们要以程序公正为条件去追求实体公正,而不能绕开程序公正去追求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永远是司法公正的第一位要求。
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合法理,实质合理化指的是合常理。在司法领域中,对各种争端的处理都必然会涉及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问题,对于我们法官来说,一个裁判能够做到既符合实质合理性的要求,也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在两种合理性可以兼得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有什么人会故意地非要减损某种合理性不可。但是,在两者发生冲突且不可两全的情况下,是坚持实质合理性优先,还是坚持形式合理性优先?理性化程度越低的法律制度,强调人治,就越会倾向于前一种选择。现代司法理念强调法制,因为法律是一个形式化的公共理性,高度抽象化的公共理性,法律依其形式合理性运作。如果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发生冲突二者必取其一时,我们法官只能牺牲实质合理性而取形式合理性。如法律规定的责任年龄,并不能代表他们的身体状况,智力状况与其年龄成正比,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父母对已满18周岁的子女无抚养义务;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时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优势证明标准等;刑事诉讼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等;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以及有关时效规定、法律推定、法律虚拟规定等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的硬性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等的规定,更说明了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因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因此,我们法官判案要合法理。
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强调用同样的标准约束每一个人,法律规则本身具有普遍性,但任何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的一面。法律思维应强调普遍性优于特殊性,案件情形在立法上被考虑到了,就上升为普遍性,如果立法上未考虑到,就是特殊性。现在法院工作中,困扰法官的就是立法上未考虑到的情形往往会为社会公众左右。法院因强调某种利益从而达到排斥普遍的结果,法官为公众服务的方式与行政官员不一样,行政官员常主动为公众服务,而且这种主动服务对社会任何一方不构成危害。法院为公众服务的方式,是通过减损一方利益来增进另一方利益,即把钱从甲的口袋里放入乙的口袋里。法官服务方式的特殊性,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规则办案 ,不能改变判案标准,要求同一类型情节的案件同一定罪量刑尺度,不能一个“师傅一把尺”,搞下不为例。因此,在法律思维的作业过程中,必须坚持普遍性规则的优先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疑罪从无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要坚持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坚持按优势证明标准判案;在行政诉讼中要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而不是审查原告有无违法行为。因而不能以本案的特殊性来排斥普遍性规则的适用,除非这种处理方法成为一种先例——特殊性被提升为普遍性。
理由优于结论
在民商事案件中,诉辩双方一般都有部分理由,如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或反诉称等,这要看谁的理由大,一般很少有案件一方百分之百有理,另一方百分之百无理,正义和邪恶的较量在民事案件中很少 ,法官判案有一个自由心证问题,因此,所有判决结果都不是唯一的,在刑事案件中,还存在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如果有罪无罪、此罪与彼罪证据充分,无争议,则还存在量刑的问题。刑种的选择,刑期的选择也不是唯一的。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在法律思维中,要找到充分的理由,因为判决结果并不能信服社会,而是让理由信服社会。法官切记不能信服结论,而是信服理由,法官事先不能作结论,而是选择哪个理由最充分,再选择最靠近的结论。否则要犯逻辑理由偏格错误。因此,我们法官审理案件、合议、写判决书时,一定要注重理由,使人们看了判决理由,就会必然联想到结论,认为作出这样的结论是顺理成章的事。
中立、平等裁判案件
法官裁判案件的思维特点是要保持中立性。司法中立是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保障,是司法获得公众信任的源泉。司法中立包括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中立;司法权在政府与民众、公与私之间的中立;司法权在诉讼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具体内容包括:法官与案件和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即主体中立;诉讼制度的设计使法官处于当事人“等距离”的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即制度中立;审判案件的法官有良好的品行和能力,用中立的立场、语言和方式驾驭庭审,即庭审中立;法官始终以一个“正义的守护者”的身份来实现司法公正。中立性思考中最重要的是法官相对于当事人和案件的中立。它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相对于控诉一方或者辩护一方的活动没有明显的倾向性,始终处于中立的裁判者地位的属性 ,要求法官如排球裁判一样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对待原被告和控辩双方,而不能像足球裁判那样满场奔跑。法官严守中立是由司法权的特殊性所决定,也是法官独立性所要求的法官角色定位。法官休厄特有句名言:“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 事实上,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表现出超然、中立、刚毅的品格,保证不偏不袒地审理案件,使当事人看到的是文明、威严、博学、亲和的法官,当事人及公众在心理上就会产生公正感和信任感。由此作出裁判,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必然上升。如果法官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如何,都不能给予特殊的优待,也不能予以任何歧视。我国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官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的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平等地追究。在诉讼中,不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普通个人,不管是国有企业法人还是私营企业法人,也不管是本地企业法人还是外地企业法人,或者是内资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都是平等主体,都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平等地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平等、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受到法律保护,而且一律受到平等制裁,对于自恃地位高、权势大而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者,坚决刹住其嚣张气焰,依法平等制裁,做到“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 。平等对等各方当事人,不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这也是现代司法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法官应当具有共同的法律思维来解决法律问题,但法律思维不单是法官的事,必须要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不然,难有生根发芽的土壤。一些当事人甚至领导同志对法院审判的案件有这样那样的意见,很大程度是由于不同思维方式的冲突所产生的,也就是说,他们不是以法律思维来看待法院的审判。而全民的法律思维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法治建设刚刚起步,在社会中培育法律思维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今后的法治实践进程中,要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对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尤其是在观念及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法律的最高权威,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此外,根据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办案除坚持将合法性思考摆在第一位的考虑因素外,还要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关系,既要坚持质量第一,确保案件裁判结果正确,经得起检验,又要讲究效率,树立“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的观念,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二是要积极推广调解方式结案,能调则调,需判则判,争取多调少判 ,减少讼累和执行难度,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维护司法权威;三是法官要从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抓起,做到“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使法官的言行举止符合司法礼仪要求和法官职业要求,增强人民群众和诉讼当事人对法官的认同感,切实做到“司法公正树形象”。


关于印发《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三)制定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行蓄洪区运用补偿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纪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宿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等有关规章制度。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等。
二、指挥体系及职责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水旱灾害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水旱灾害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一)防汛抗旱指挥部
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水利局。
1、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宿州军分区参谋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农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广电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农机局、宿州供电公司、市邮政局、安徽电信宿州分公司、宿州水文水资源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武警宿州支队首长为市防指成员。
2、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并组织各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工作。
市委组织部:督查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和党政干部在组织抢险、抗旱救灾中工作职责履行及遵守防汛抗旱纪律的情况。
市计委:负责安排防洪保安、除险加固、抗旱水源等工程建设计划,协调落实防汛抗旱用电指标。
市农委: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灾后农业生产自救、生产恢复等工作。
宿州军分区和武警宿州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解放军、武警官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应急送水以及执行有关重大的防洪抗旱紧急任务。
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提供汛情、旱情预报;负责所管防洪工程(含重点防洪城市)的实施调度;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对中央、省下达的防汛抗旱资金,按市防指确定的经费分配方案,与市水利局协调确定后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交通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管系统所属防洪、排水、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做好严重缺水情况下城镇供水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安全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交警部门优先护送防汛抢险、防疫、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打击偷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防汛抗旱职责和执行防汛抗旱纪律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因行蓄洪而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和其他受灾群众实施安置;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接收社会捐赠,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预报预警及其他相关工作,解决防汛抢险取土占地。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报工作,对灾害性天气形势及时进行分析和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预报气象信息。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的防汛抗旱宣传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监测和防治工作,防止水源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水污染事件发生。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新汴河、奎濉河水质状况。
市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抢险、排涝、救灾、抗旱的电力供应。
(二)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汛期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单位、本工程的防汛抗旱工作。其他有防洪任务的重要工程、大中型企业应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四)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干流及主要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可视情况组建现场指挥机构。2级堤防、中型水库重大险情抢险,或需跨县(区)组织民工抢险的由市政府负责组建现场指挥机构,其他情况由事发地的县(区)政府负责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地方行政首长、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制定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当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时,由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气象信息主要包括:当日降水量及上游降水量,预报中、短期降水量、未来天气形势分析、其他有关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有关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文信息。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①各类报汛站应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上报同级水文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测报水情信息20分钟内到达市水文局,市水文局根据雨水情况应及时作出汛情、旱情预报。
②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洪水时,相关水文测站应按每日4时段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保证水位时,必要时应随时加测报。
③当发生特大暴雨、山洪暴发、冰雹天气等特殊灾情时,各报汛站应及时向市水文局拍发暴雨等特殊汛情电报,超过100毫米时,实行分段报汛。当发生溃坝决口,行蓄洪区行洪、分洪河道分洪、中型水库泄洪,河道出现历史前三位洪水或断流时,应及时拍报特殊水情和河道断流信息。
2、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内容。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当地防指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当地防指,并逐级上报至市防指办,重要情况县(区)防指办须核实后上报市防指办;出现重大险情可直接报告市防指办。当新汴河、奎濉河达到警戒水位后,所在县(区)防指办应按每日2时段(即8时、16时)向市防指办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增加报告次数。
3、水库信息
水库信息主要包括:实时坝上、坝下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内容。
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
4、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水毁情况;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居民住房、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用水、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
(二)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预警行动总体要求
各地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防汛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2、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的下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应对准备。
3、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大流量泄洪或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4)当遇到特大暴雨洪水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向水库如溃坝后可能淹没范围的地方政府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行蓄洪区预警
当预报老汪湖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行水位时,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启动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做好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准备。市防指视汛情发展趋势,适时发出预备转移通知、限时转移通知。所在县(区)防指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和安置,做好进洪闸的开启等准备工作。
5、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三)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设市、县(区)及重点防洪工程骨干通信网,建立市及市直工管单位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和全市重点防洪闸站、重要水情监视点图像监视系统;建立全市水文及气象测报站网、行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等防汛抗旱信息采集传输专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2、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抗旱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四)预警级别
1、一般(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预警:
(1)一条以上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干流堤防发生一般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一般支流3000亩以下(不含3000亩)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以上水库或中型以上水闸发生一般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60万亩的涝灾;
(5)发生跨县(区)区域性轻度干旱;
(6)一座以上县(区)城市发生轻度干旱;
2、较大(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预警:
(1)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两条以上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3)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3000亩以上堤防发生决口;
(4)中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或重点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发生面积大于200万亩的涝灾;
(6)跨县(区)区域性中度干旱;
(7)两座以上县(区)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3、重大(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预警:
(1)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发生全线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一条以上主要支流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3)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干流和主要支流Ⅲ级以下堤防发生决口;
(5)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面积大于300万亩的涝灾;
(7)发生跨县(区)区域性严重干旱;
(8)两座以上县(区)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4、特别重大(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预警:
(1)新汴河和奎濉河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干流和主要支流Ⅲ级以上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400万亩的涝灾;
(5)发生跨县(区)区域性特大干旱;
(6)两座以上县(区)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行动分为四级。
进入汛期或发生严重干旱,各级防指办应实行24小时值班,跟踪雨水情、掌握工情、旱情和灾情。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县(区)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可能危及下游人员、财产安全的重大险情,要立即报告县区政府和防指,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市防指。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
水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方面等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地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防指报告。对在本行政区域发生的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一般(Ⅳ级)
当发生四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领导。
(2)县(区)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区)政府和市防指办。
(3)当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干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小型水库发生险情时,县(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4)发生汛情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2、较大(Ⅲ级)
当发生三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将情况上报市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视情可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不定期在拂晓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
(2)有关县(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县(区)政府和市防指。
(3)当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主要支流堤防、中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重点小(二)型水库垮坝,
5000亩以上圩堤发生决口时,县(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
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市防指派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3、重大(Ⅱ级)
当发生二级重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市防指成员;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每日在拂晓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
(2)督促有关县(区)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县(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区)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区)全力配合友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抗灾救灾工作。
(3)当干流堤防、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干流和主要支流Ⅲ级以下堤防发生决口,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时,县(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特别重大(Ⅰ级)
当发生一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强化行政首长防汛抗旱目标责任制,市行政领导到受灾县(区)分片指导抗洪、抗旱救灾工作,确保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社会稳定。
(2)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每日在拂晓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通报防汛抗旱措施。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市防指联系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
(4)市防指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排和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面履行相应的防汛抗旱职责。水利部门向防汛抗旱第一线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财政部门安排应急防汛抢险、开辟应急水源工程经费;铁路、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电力部门为防汛抗旱提供电力保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督促相关县(区)防指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县(区)防指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区)政府和市防指。
(6)当干流和主要支流Ⅲ级以上堤防发生决口,中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时,县(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组织抢险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新汴河、奎濉河洪水
(1)当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县(区)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新汴河、奎濉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市防指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运用行蓄洪区、分洪河道分洪削峰,调度水库拦洪错峰,确保重要堤防工程及重要城市的防洪安全。
(2)当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县(区)现场防汛指挥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固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大时,县(区)防指可申请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出现重大险情,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市防指按照新汴河、奎濉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新汴河、奎濉河洪水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市防指批准后实施。
(4)当新汴河水位出现低于二十年一遇洪水位0.5米时,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增调防汛抢险民工,加强防守;当新汴河水位达到现有堤顶高程以下1米或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及早安全转移和安置群众,服从行洪要求。
(5)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县(区)政府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适时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2、行蓄洪区启用
当预报老汪湖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县(区)防指接到启用行蓄洪区的通知后应做好开闸进洪的各项准备。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市防指及时通知,做好一切准备。行蓄洪区启用命令下达后,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县(区)防指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市防指。
3、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或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向县(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地方政府预警。县(区)政府及防指应立即成立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险。市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抢险。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市防指研究调度有关防洪工程,充分利用行蓄洪区及其它次要堤圈,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抢堵预案,加强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明确行政、技术负责人,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灾民转移安置组等,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市行政领导到受旱县(区)分片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市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县(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强化重点水源的调度和用水管理,优先解决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尽最大可能保高效良种田用水。
②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由本级政府视情决定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和动员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③严重缺水城市应当通过临时建站、打井等应急工程措施补充水源,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限制直至停止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和限量供应居民生活用水。
(2)严重干旱
①县(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并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加强重点水源工程的调度和协调。适时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
②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县(区)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和动员有关单位送水。
③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④出现水源紧缺的城市,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适当限制高耗水低效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3)中度干旱
市防指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市防指办及时掌握受旱地区旱情,定期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报告市政府、市防指领导,加强重点水源工程的调度和协调。
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式,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定期向市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四)信息报送和信息处理
1、信息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2、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信息处理
一般信息由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防汛抗旱信息处理,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按分管权限,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信息核查
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按等级分别由各县(区)防指负责调查、处理,对灾害过程进行全面分析研究,
并将结果报市防指。发生较大水旱灾害,市防指负责调查、处理,对灾害过程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并将结果报省防指。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省防指负责调查、处理,对专业性较强的险情,应委托专业部门检测、评估,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新闻报道
1、新闻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洪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新闻报道重点
市委、市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市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抗旱救灾行动情况;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投身抗洪、抗旱救灾的英勇行为;灾区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顾全大局,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社会各界对我市抗洪、抗旱救灾工作的支持和援助。
3、新闻审查
由拂晓报、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等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市防指审核。
(七)应急结束
新汴河、奎濉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转入正常防汛抗旱工作。
在紧急防汛期间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等,相关部门应依照规定及时归还或补偿调用的专业机动抢险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县区政府应抓紧组织灾后重建、水毁工程修复、临时抗旱截水水工程拆除恢复原貌、行蓄洪区运用补偿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达到三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各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高效运转。
(二)队伍保障
1、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宿州市防洪预案》中规定,奎河组建6个队、濉河组建7个队、新汴河组建9个队,每个队50~100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2、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级防指可逐级向市防指申请调度部队支援,市防指在综合分析兵力需求后,向宿州军分区、武警宿州支队商请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以及需要使用兵力、装备、部队集结地等。
3、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市级专业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县(区)防汛抢险队由县(区)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市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大型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4、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5、水文监测应急队伍
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水文测站能测得准、报得出,完成行蓄洪区行洪等大洪水时,紧急情况下的水文测报任务。
(三)物资资金保障
1、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市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市直管的河道、堤防、闸坝及水利枢纽工程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如物资消耗巨大,市级贮备物资难以满足需要,市防指向省防指请求支持。
(3)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2、物资调拨
(1)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市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需逐级申请,经市防指批准,由市防指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市级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市防指反馈调拨情况。
(4)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3、资金保障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主要用于防汛抗旱物资购置管护,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网络系统、车船设备维护,水情报汛、防汛指挥系统运行维护、水毁修复以及防汛组织业务(如防汛预案编制、检查、演习、宣传、培训、会议等),抗旱业务和对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补助,抗旱设施设备等运行维护;县(区)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抗旱机构运行和防汛物资储备、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防汛抢险。因汛情、旱情需要,应动用市长、县(区)长预备费和其他资金,保证防汛抗旱需要。省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市防指应及时安排用于水旱灾害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专款专用。
(四)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县(区)级政府负责组织转移行蓄洪区和低洼地群众,对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由当地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负责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卫生防疫部门保障提供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五)通信保障
1、专网通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建议尽快全部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在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应急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2、公网通信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应根据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编制和完善应急通信预案,当出现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应急通信
发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时,可临时动用电力、公安等社会各部门的通信系统及设备,建立现场指挥通信系统。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编制通讯录
各级防指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的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信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
(六)技术保障
1、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
(1)建设和整合全市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各单位应做好重要数据的备份,避免重要信息丢失。对故障率高和关键设备视情实行在线冗余或及时补充备品备件。
(2)建设备份信道,当主信道出现故障时,及时切换到备用信道,下级单位网络信道出现故障需采取备份方式工作时,必须向同级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网络发生故障,应迅速组织抢修,以最短时间恢复数据通信。当下级网络发生重大故障且自身不能解决时要立即向上级网络中心报告。市、县(区)二级网络中心同时出现网络故障,应当优先组织上级网络中心的故障抢修。
2、防汛抗旱决策支持
依托洪水预报系统、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在总结洪水调度、水源供水调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现行的防洪调度、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防汛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1)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重要防洪抗旱工程数据库,实现工程基础信息的快速查询;建设易旱地区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全市抗旱形势分析和抗旱决策提供支持;在防汛抗旱数据库及综合信息数据库支持下,建立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时提供实时洪涝、干旱情况及灾情分析成果;逐步实现各级防汛、抗旱、灾情信息的共享。
(2)建立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逐步建成市、县(区)防指、市直管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决策异地会商系统,提高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3、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科研、管理、防汛抗旱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七)宣传及培训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2、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该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防汛机动抢险队的演习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按照分级部门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遭到毁坏,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水毁修复工作,并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二)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三)行蓄洪区补偿
当年行蓄洪区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应成立行蓄洪区补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副秘书长、财政、水利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部门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财政、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补偿工作。
(四)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