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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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韶府[200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运用科学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重大技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经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从每年获奖项目中挑选优秀项目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由申报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决议,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同类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3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韶关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试行办法》(韶府发[1993]114号)、199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府发[1996]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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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采血供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卫生局


北京市医疗采血供血管理办法
市政府 市卫生局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采血、供血管理,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采血、供血(含血浆,下同)的单位,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献血办公室依据全市医疗用血需求,制定并下达采血计划,由区、县献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申请从事采血、供血业务的单位,须报市卫生局批准,核发《采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血、供血。
第五条 采血、供血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采血、供血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血液检验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验,加强质量管理,并接受市卫生局确定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要求向市献血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四、供血单位须按市献血办公室规定的供血范围以及调配计划供血,不得擅自超范围供血,不得擅自销售全血或成份血。
五、经批准设立采血机构的医院,所采的血只限于自用,不足部分,由市献血办公室指定的供血单位供血。
六、经批准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所需原料血浆,由市献血办公室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证血液制品质量。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和《北京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1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印发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印发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局



各区县财政局、旅游局:
一、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是市政府为了支持全市旅游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二、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应以调整产业结构、涵养后续财源、促进经济发展为原则。其用途包括旅游接待网点建设、开发旅游商品、理顺旅游业管理关系、规范旅游业经营行为、提高旅游业管理水平等有关方面的支出。
三、北京市财政局作为此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凡属区县项目的管理,市财政局委托区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此项基金在市财政局资金分局开户管理。
四、北京市旅游局作为全市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提出年度行业发展计划(计划应包括其他主管局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项目内容),项目分为市级项目和区县级项目。市、区县项目经所在地区计委批准后上报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汇总并与市财政局
共同审批。凡项目用款金额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资本性支出、借贷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划分。借贷性支出实行有偿使用。
六、资本性支出资金的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四”中的规定及时向市旅游局报送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用款申请。凡投资到外埠的项目应有市计委的批准书。凡境外的投资项目,应报市经货委批准。
(二)凡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应由市财政局委托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评估费用由项目单位支付。
(三)项目单位在接到资金三十日内,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拨手续,并将有关增加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工作情况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七、借贷性支出资金的管理,按北京市财政局资金分局的管理办法执行,其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转增基金本金。
八、费用性支出的管理:
(一)费用性支出包括举办经市政府批准的旅游活动的经费、市旅游局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用于理顺规范旅游业管理、提高旅游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费用等。
(二)费用性支出的使用,应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用款计划。用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用款预算方案,经由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以后方能支付。同时,用款单位应在资金支付完毕以后,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结算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
(三)费用性支出属于旅游局机关事业经费部分,应由北京市旅游局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费预算方案,由北京市财政局比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及标准进行审核拨付经费。用款单位年末应向财政部门报送机关经费使用决算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局的审核批复。
九、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应对当年旅游发展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写出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的投向、使用状况、本息收缴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19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