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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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条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四条 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第六条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前条规定处理。

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第九条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损害的,按照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第十一条 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第十二条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第十三条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四条 有权作出事故认定的组织依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经庭审质证,对于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条 在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上因运输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肇事工具或者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第十六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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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办发〔2002〕50号 2002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规范服务达标、行业作风优良、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行业,是全市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行业创建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是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和在苏中率先快速崛起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是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有效途径,是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内在需要,是实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结合点,也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服务地方经济、加快发展为主要任务,以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狠抓服务行业、执法部门的服务质量为重点,通过广泛组织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实现从规范服务到优质服务的提升,努力形成对社会负责、为人民服务、让群众满意的行业新风。


  第五条 创建文明行业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文明行业创建应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创建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有关行业及其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把文明行业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班子建设,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坚持"一把手抓两手,一班人两手抓",创建意识强,党、政、工、团群
策群力,文明行业创建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落实。


  第七条 综合效益显著增强。全面完成行业各项经济指标、工作任务,经济效益和工作、服务水平在全省、全市同行业中领先。有一批能够代表本行业特色和先进水平的名牌产品或业务成果。各级各类文明单位和文明窗口示范点创建成效显著,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有一批在全市有影响的先进典型。


  第八条 道德风尚健康向上。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干部职工职业行为规范,思想道德建设内容充实,形式多样,不断创新,形成网络。职工的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培训有规划、有阵地、有制度。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行业特色和文化内涵的行业(企业)精神。


  第九条 行业管理科学有效。行业内部改革不断深化,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文明行业创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职业道德规范与具体管理制度有机交融。基本设备和服务设施完好齐全、安全可靠。有体现行业特色、展示行业形象的行业标识。文明行业创建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投诉渠道畅通,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


  第十条 生产服务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做到工作(服务)管理规范化,工作(服务)过程程序化。行业各基层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的基层处、所、站、店、场等,公开办事程序,公布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仪容仪表体现行业特色和文明服务的要求。工作(服务)环境、质量和效率等在全省、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得到群众和社会的好评。


  第十一条 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基层单位有对职工开放的文体活动场所及必要的活动设施、器材。经常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群众广泛参与的文体活动,干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健康。积极参与上级部门及地区组织的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成绩显著。形成富有特色的文体活动项目,在本地处于较高水平。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行业创建职能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第十三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创建规划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格局。从长远目标着眼,制定阶段计划,确定创建的重点、步骤和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把创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了解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创建的规划、任务和措施。实践创建宗旨,叫响创建主题口号,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凝聚人心,充分调动、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切实抓好文明职工、文明班组(科室)、文明单位的创建,为文明行业创建夯实基础。


  第十五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以点带线、由线到面、循序渐进、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注意培育、树立、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切实抓好各级示范点的创建,注意帮助其探索、总结创建工作的规律和经验,认真组织推广,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将服务质量、创建成效与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挂钩,以激励先进。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拆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七条 形成条块共创的整体合力。各地文明办和各行业要相互联系,紧密协作,形成创建的整体合力。行业创建应主动接受当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纳入当地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在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小区)、文明村镇创建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地文明办应加强与行业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关心、支持和指导行业的创建工作。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评选实行达标申报制。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南通市文明行业每两年评选一次。南通市文明行业分别以市行业、县(市)区行业为单位参评、命名。


  第十九条 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须获得上一评选年度县(市)区文明行业称号;


  (二)以市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其县(市)区行业为南通市文明行业的比例应不低于80%。


  第二十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评选:


  (一)全行业严重亏损或主要业务工作考核指标不达标的;


  (二)行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


  (三)行风评议综合满意度不达标的;


  (四)出现与文明行业极不相符的其他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对由若干子行业构成的行业,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市文明委同意后以其中的子行业为单位参评。


  第二十二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评选程序为:(一)自查申报。申报行业进行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向同级文明委提交书面申请。(二)张榜公示。申报行业应按照文明行业公示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南通市文明行业的标准、条件以及市、县(市)区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基层处、所、站、店门前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三)初评推荐。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须在征得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正式书面申报。县(市)区文明委组织初评,符合标准、条件的,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以市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直接向市文明委申报。(四)集中公示。市文明办将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申报行业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集中公示。(五)考核验收。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具体方法是:听取行业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察看创建现场;随机抽查或暗访其基层单位创建情况;召开有关座谈会,以书面调查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市行业为单位参加评选的,由市文明委发函,征求其省主管部门意见。(六)审批命名。市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二十三条 凡被命名为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行业,经市文明委同意,可对符合条件的下属行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南通市文明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行业凡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由命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业,3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并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得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行业,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一律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实行"条上指导,块上扎口,条块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分级实施。县(市、区)文明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文明办实施。以市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


  第二十九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行业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组织网络、创建工作制度、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


  (二)建立文明行业年报及创建工作重要活动报告制度。南通市文明行业每年应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分别报至市文明办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市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工作年报,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报至市文明委。创建工作的重要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文明委。


  (三)建立创建文明行业例会制度。市文明办每半年召开一次行业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总结指导工作、部署创建任务。


  (四)加强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横向联系。市文明办组织各类活动,推动行业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同时,文明行业创建与文明城市、文明社(小)区、文明村镇等创建有机结合,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条 建立文明行业监督和检查制度。在非评选年,市文明办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对文明行业以及参与创建的行业进行视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作为下一评选年度的评选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如改变行业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市文明办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已经2010年6月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08〕3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黄政办发〔2009〕2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六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和绩效管理,激励和促进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在总结十年来实施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市直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通过实施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估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经营管理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绩效意识,不断提高行政履职和经营管理效能,充分调动和激励各级各部门比学赶超、争创一流业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市委、市政府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对象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直属、部门管理机构,在黄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三大类部门,并实行“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类考核”的总原则。

第二章 目标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其他各位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部门目标的审核、实施、检查、考评、奖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组织领导工作。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轮流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日常工作。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督办和年度考核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时下设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工作委员会(简称市政府目标考核委),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兼任市政府目标考核委主任,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目标管理机构单项目标考评考核组、市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核审核组组成,具体负责年度相关考评考核细则的制订与考评考核的实施工作。
  (四)各责任制部门成立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订目标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制管理与统筹协调工作机构(原则上由部门办公室负责),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目标责任制责任体系。责任制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责任目标的组织实施、落实与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分管负责人为相关责任制的第二责任人,并对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科室和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制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责任目标的实施与落实工作。各级责任人具有承担相关责任制工作的义务与责任。

第三章 目标的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目标体系。部门责任制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由职能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两大主要目标体系和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两项附属目标体系组成。
  主要目标体系:
  (一)职能工作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承担的具有业务职能特征的工作目标。职能工作目标由主要职能工作目标、相关职能工作目标和交办重要工作目标三个部分组成。
  (二)共性工作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承担的自身建设、社会建设与管理等具有建管共性特征的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治黄冈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
  附属目标体系:
  (一)基本管控目标是指各责任制部门在日常工作中24小时政务值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文办理办结时效、交办事项落实反馈、目标管理制度落实、依法行政依规办事、防范工作严重失误和政府信息化建设等基本管理与控制状况。
  (二)创先争优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工作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省级及以上党政主管部门评先表彰,以及工作创新与经验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领导肯定或推广等争创状况。
  第七条 目标制订的依据。
  (一)法定与规定赋予由本部门承担的职能和工作任务;
  (二)省政府及省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本部门工作任务;
  (三)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下达的本部门工作任务;
  (四)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
  第八条 目标制订的原则。职能目标的制订要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发展、奋力有为”的总体要求,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定量定性相结合,并尽可能量化细化和具体化的原则。职能目标的量化率要力求达到65%以上;其他不便于量化的目标,要尽可能在定性表述上做到细化具体、确切规范,准确描述目标的形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二)上下对口衔接,保证与省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目标任务全面对接的原则。
  (三)全面贯彻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原则。
  (四)在上年度设定目标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有所增长的原则。
  (五)“跳一跳摘得到”的原则。
  第九条 目标制订的程序。目标的制订应按照充分调动上下两个积极性的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先民主讨论后集中决策的程序进行。年度责任目标的制订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在布置年度责任目标考评考核工作时一并布置,于次年元月底前完成上报。
  (一)职能工作目标的制订。职能工作目标中的主要职能目标由责任制部门按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的要求,自行酝酿论证和拟订,主要职能目标原则上不超过十项条款。主要职能目标中还必须确定1-2项核心职能目标,核心职能目标必须是责任制部门依据本部门主要职责职能,同时结合省主管部门、市政府下达的重要目标。对于需跨年度完成的职能目标,必须明确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主要职能目标(草案)拟订后,责任制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或重要工作目标,还应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和请示;涉及需与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目标任务,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或报请市政府领导协调,落实主办、协办责任单位,明确本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 职能目标中的相关职能目标和交办重要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制订。
  (二)共性工作目标的制订。共性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协调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统一制订。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按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的要求,拟订责任制部门共性工作责任目标(或工作目标责任书,下同)。对于需跨年度完成的共性目标,必须明确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涉及需与责任制部门协商的目标应与其协商或报请市领导协调;涉及市委、市政府全局性或重要工作目标,应及时向市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请示。共性责任目标(送审稿)经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主要领导或市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以正式文件或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到各责任制部门,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基本管控目标的制订。基本管控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统一拟订,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定。
  (四)创先争优目标的制订。创先争优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拟订,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定。
  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经审定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
  第十条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拟订、审定与签订。
  (一)各责任制部门根据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格式要求,起草《责任书》(草案)。《责任书》(草案)包括本部门拟订的职能工作目标和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的共性工作目标(提纲)以及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提纲)等主要内容。《责任书》(送审稿)由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审定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对《责任书》的审核、确认程序。
  (二)《责任书》实行“四级联审”制度。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目标制定“五项基本原则”和市政府对年度全局工作的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任务,对各责任制部门《责任书》(送审稿)进行初审后,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复审,然后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终审。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将“三审”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责任制部门并组织对《责任书》(送审稿)的完善工作,最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责任书》的签订。《责任书》(送审稿)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正式文本,并原则上定在每年3月前后召开的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或会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与责任制部门第一责任人完成《责任书》的签订程序。
  (四)各责任制部门在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后的一个月内,要依照《责任书》内容与内部相关责任科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本部门内部《责任书》。
  第十一条 目标任务的分解。《责任书》一经签订,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办责任制部门对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的分解主要包括对机关内部科室、二级单位和对县(市、区)两个层面,各级各部门必须将目标任务逐条逐款地分解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
人,并同时制订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制管理工作“六定方案”。“六定方案”即定分管领导、定责任科室(二级单位)、定责任人员、定任务分解、定任务进度、定工作措施。目标任务的分解情况和“六定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以责任制部门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目标的调整。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一般不宜调整。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或上级、本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规定需中途纳入责任制管理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在当年10月1日前提出书面申
请,报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市分管领导和市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或纳入。
  第十三条 责任目标的组织实施。《责任书》一经签订即生效,由各责任制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全力抓好全程督促落实工作。责任制部门第一责任人因职务变动后,由接任者或临时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后续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并承担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检查督办

  第十四条 管理规章与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制订和建立目标责任制工作日常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全程监管、检查督办、动态分析、情况通报、要情专报、考评考核、建档备案等“一揽子”制度,切实做好对各责任制部门责任目标实施工作的动态管理。
  (二)各责任制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目标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和制度。参照本办法制订《××委、办、局、公司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及《××委、办、局、公司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等实施管理办法(可视情况合二为一),作为本部门内部实施目标管理和考核的依据。
  (三)各责任制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全程监管、检查督办、动态分析、情况通报、要情专报、建档备案等“一揽子”制度,并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与督办。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责任制部门责任目标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办。检查督办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点抓好第二季度“时间任务过半”的检查督办和第四季度“百日攻坚战”的组织督办工作;注重抓好市委、市政府全局性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的跟踪督办;及时掌握分析有关进展情况,并及时给市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二)各责任制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督办,并召开一次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形势分析与调度督办会议;重点抓好第二季度“时间任务过半”、第四季度“百日攻坚战”等关键时间节点和任务进度的督办落实工作;突出抓好市委、市政府全局性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的跟踪督办;及时发现问题,查缺补漏,研究对策,跟进措施。
  (三)共性目标工作的日常检查督办,主要由市相关管理机构参照本条第一款负责实施。
  (四)基本管控目标工作的日常检查督办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参照本条第一款负责实施。

第五章 年度总结与考评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总结与考评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市政府目标考核委成员统一实施。年度总结和考评考核应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多方参与、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责任部门自我总结、自评自考与市政府目标考核委专项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核、综合汇总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度总结与考评考核工作原则上定在当年12月下旬至次年元月中旬完成,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于当年12月以正式文件下达。年度考评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责任制部门年度总结与自评自考。各责任制部门根据年度完成实绩情况对照《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条款,组织年度总结,写出《××办、委、局、公司关于××年度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情况总结的报告》,同时按照本办法及《黄冈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逐条逐款进行自评自考打分,并依照市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考评考核表格填写自评自考打分情况,同时附上创先争优目标自评自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连同《总结报告》各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总结报告》同时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二)市相关管理机构考评考核组考评考核。市相关管理机构是指对责任制部门部分职能目标和所有共性目标负有业务指导或综合协调职能的部门与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法治黄冈建设办公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四城联创”办公室、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市地税征收保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与机构组成。市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在年初制订相关考评考核实施细则并下发到各责任制部门,同时报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市相关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年度考评考核的统一布置安排,对各责任制部门有关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完成的实绩情况进行考评考核,并于每年元月上旬将考评考核对象的综合成绩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基本管控目标的考评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通过日常工作运转与日常检查以及有关途径发现问题,做好记录,作为年度考评考核依据,并结合年度考评考核情况,依照《黄冈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分解与计分计算细则》考核计分,并于每年元月上旬将考核对象的综合成绩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三)市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核组检查复核。综合检查复核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成员组成。其检查复查审核的工作方案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综合检查复查审核采取到责任制部门听取年度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目标责任制日常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季度与年度工作报告、台帐报表和创先争优所获得的荣誉证明等资料,以及现场查看工作进度等形式,检查核实责任制部门完成责任目标的实绩,并如实做好详细记录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四)组织第三方评估测评。第三方评估是市政府领导、县(市、区)政府和服务对象对责任制部门工作履责、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总体形象等进行评估测评,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打分等办法进行。市政府领导、县(市、区)政府评估测评打分细则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订;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代表评估测评打分细则由市统计局制订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三方评估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分别组织实施。
  (五)考评考核综合汇总与审核。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将各方考评考核情况汇总后,依照《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对各责任制部门完成目标实绩进行逐条逐款审核和核算各项得分,并汇总计算各责任制部门综合得分。
  第十七条 考评考核结果及等次的确定。考评考核结果分为各责任制部门综合得分总成绩、责任制部门总成绩综合排名、责任制部门总成绩分类排名。考评考核等次分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四个等次。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部门责任制考评考核结果,拟定考评考核四个等次分数线划定建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先进单位等次分数线的划定,应本着“总量控制、突出贡献、兼顾分类、由高到低”的原则,参照省有关办法,按先进单位数占基本合格单位和合格单位总数40%左右控制,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先进单位数占先进单位总数50%左右,市政府派出、直属、部门管理机构的先进单位数占先进单位总数40%左右,在黄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先进单位数占先进单位总数30%左右,并兼顾控制三类入围成绩线之间的级差过大,予以综合平衡。
  第十八条 考评考核结果出现失误的追责与救济。所有承担考评考核工作的市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把目标责任制及考评考核作为促进工作、保超完成市政府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和抓手,本着对被考核部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做好考评考核工作。被考评对象的考评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后,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后,若出现因考评考核结果有误而引起被考核对象提请复议,并经调查属实的,要追究主考部门的责任,同时对受其影响的被考核对象予以事后救济。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与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应重视做好考评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奖惩兑现工作,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中间,努力创造比学赶超、争创一流业绩的机制和氛围。
  (一)各责任制部门被考核的等次情况,由市政府予以全市通报;被确定为先进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3000元的奖金奖励,同时由本单位给予考核年度在职在编人员一个半月工资额(以考核年度12月份个人工资额标准)的奖金奖励。对连续三年被考核为综合总排名前三名的单位,由市政府分别给予单位集体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个人嘉奖一次;对连续三年被考核为综合总排名第一名的单位,由市政府分别给单位集体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个人记三等功一次。
  (二)对连续三年评定为基本合格单位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
  (三)对不合格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单位的,提请市委对其第一责任人进行调整,同时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二责任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责任制部门入围先进单位的条件审查。责任制部门较好地完成部门核心职能目标为入围的基本条件,责任制部门如年度内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管理、邪教防范处理、安全生产、信访工作、农民负担等方面出现 “一票否决”问题的,一律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作为考核干部实绩、选拔任用干部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在黄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其年度考核结果及受奖惩情况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制部门要参照本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奖惩规定,切实将本单位考核结果与相关责任科室、责任人的履责情况挂钩;与部门内部评先表彰、问责追责挂钩;与部门内部经济奖惩挂钩;凡未完成市政府重
要工作目标或部门核心职能目标的责任人和责任科室,不予以评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黄冈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并印发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
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充分体现考评考核“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多方参与、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考评考核的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上力推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透明公开、阳光操作。
  第三条 考评考核总分值由职能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第三方评估测评和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五部分组成。其中职能工作目标分值和共性工作目标分值共设定基准分值100分,职能工作目标分值占80%,共性工作目标分值占20%;为便于各项目标进行分值量化和考核量化打分与计算,此两大部分均设定为百分制,最后综合计算总成绩得分时再按所占百分比折算。第三方评估测评分值设定基准分值10分,基本管控目标分值设定为倒扣分制。创先争优目标分值设定为奖励分制。

第二章 职能目标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四条 职能工作目标分值由主要职能目标分值、相关职能目标分值和交办重要工作分值三个部分组成。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职能工作分值目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主要职能目标分值设定为90分(无相关职能目标的分值为95分),相关职能目标分值设定为5分,交办重要工作分值设定为5分。三部分下属的单项目标分值均采取均分制分解设定,即:各部分的设定分值除以各部分的目标条款数等于各部分的单项目标分值。职能目标凡是量化的条款一律按相关规定和计算公式计算得分;凡非量化的条款,按完成实绩进行评估打分,原则上不加分。
职能目标具体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办法如下:
  (一)职能目标具体分值设定:
  1、主要职能目标每项分值为均分制,其每项分值为90分(无相关职能目标的分值为95分)除以主要职能目标条款数。
  2、每项主要职能目标若有一个以上数字指标,则每个数字指标的分值也为均分制,等于该单项主要职能目标分值除以该单项主要职能目标的数字指标个数之和。
  3、相关职能目标每项分值为均分制,其每项分值为5分除以相关职能目标条款数。
  4、交办的重要工作每项分值为均分制,其每项分值为5分除以交办重要工作之条款数。
  (二)职能目标计分计算方法:
  1、职能目标得分=主要职能目标得分+相关职能目标得分+交办重要工作得分
  主要职能目标得分=每项主要职能目标得分之和每项主要职能目标得分=该单项每个数字指标得分之和
  2、每项主要职能目标的每个数字指标得分=该数字指标分值+[该数字指标实际完成值-该数字指标目标值]÷该数字指标目标值×该数字指标分值。超过设定分值的得分部分为加分,反之为扣分。
  (1)主要职能目标条款中,完成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额超额加分最高为1分;其它每项条款加分最高为3分,其每个数字指标加分最高为3分除以该项数字指标个数之和;主要职能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15分。
  (2)主要职能目标每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每个数字指标扣分不超过该数字指标分值。
  3、相关职能目标得分=各项相关职能目标得分之和
  相关职能目标每项得分=每项相关职能目标分值+[每项相关职能目标实际完成值-该项相关职能目标值]÷该项相关职能目标值×每项相关职能目标分值
  (1)相关职能目标每项加分,牵头部门最高为1分,非牵头部门最高为0.5分,相关职能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2分;
  (2)相关职能目标单项扣分不超过该项相关职能目标分值;
  (3)相关职能目标中涉及由市相关管理机构考评考核打分的条款,由该相关管理机构制立考评考核细则并对其进行考评考核,考评考核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4、交办重要工作任务分值5分,此项原则上不加分,未完成任务考核时据实扣分。

第三章 共性目标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五条 共性工作目标分值由领导班子建设分值、党风廉政建设分值、精神文明建设分值、法治黄冈建设分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值、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分值六个部分组成。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共性工作目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各部分分值均采取均分制分解设定,即100÷6=各部分分值。
  第六条 共性目标计分计算办法:
  共性目标得分=部门自评分×30%+市相关管理机构考核得分×70%。
  共性目标六大方面的考评考核细则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市法治黄冈建设办公室、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评考核结果每年元月上旬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第三方评估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方法:
  (一) 第三评估分值设定基准分为10分,其中市政府领导评估为3分,县(市、区)政府评估为3分,服务对象评估为4分三部分组成。
  (二)为便于评估测评与计算,三部分均先按百分制测评打分,计算公式:第三方评估测评得分=市政府领导评估测评得分百分比×3分+县(市、区)政府评估测评得分百分比×3分+服务对象评估测评得分百分比×4分。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的测评内容与分值设定:
  (一)市政府领导评估测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评估测评表,分送市政府领导进行无记名测评、打分。评估测评分值共100
分:领导班子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工作作风建设25分、履行部门职责25分、服务大局完成领导交办任务30分。
  (二)县(市、区)政府评估测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评估测评表,发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测评、打分。评估测评分值共100分:领导班子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履行部门职责25分、工作作风建设25分、服务基层办事效能30分。
  (三)服务对象评估:由市统计局对目标责任制单位的服务对象以无记名问卷形式进行随机调查测评。评估测评分值共100分: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政策10分、履行部门职责为民办实事25分、依法行政公平公正25分、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25分、勤政廉政树立良好形象15分。
  上述评估测评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附属目标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九条 附属目标系被考核部门自我管控或自行争创的工作目标,附属目标分值由基本管控目标分值和创先争优目标分值组成。附属目标分值同样具有相应的考核效应。基本管控目标实行倒扣分制,即管控目标若出现问题要作相应的倒扣分,并单项封顶;创先争优目标实行奖励分制,即荣获了规定的创先争优目标可获相应的奖励分,并单项封顶。
  第十条 基本管控目标倒扣分分值的设定与倒扣分规则如下:
  (一)日常政务值班管理(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2分,由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考核)。
本部门没有实行在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员擅自离岗、脱岗,或值班人员迟、错、漏传(报)上级下达交办事项和本部门向上请示报告事项,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带班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不能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每发生一次各倒扣0.5分。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3分,由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本部门没有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即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及市政府应急办,初报信息必须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送。属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除特殊情况外,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5小时上报),每发生一次倒扣0.5分。
  2、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下达的应急工作通知、指令和任务,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情况,每发生一次倒扣0.5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情况的,再倒扣0.5分。
  3、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被市以上(含市级,下同)党政机关文字通报批评和市以上领导点名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1分。
  4、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一次性倒扣到3分。
  (三)公文办理办结时效(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2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负责考核)。
  转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的公文、文稿,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办结或回复意见而又不说明原因的,经催办仍不能按要求办结或回复的,每件次倒扣0.2分。
  (四)重要事项落实反馈(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5分,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考核)。
  1、对于市政府重要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每项次倒扣0.2分。
  2、未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每项次倒扣0.2分。
  3、市政府办公室转交部门办理并需要回告的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每件次倒扣0.2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主办单位未能尽到牵头职责或协办单位配合不力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经协调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理落实的,属主办单位责任的,每件次倒扣0.3分;属协办单位责任的,每件次倒扣0.2分。
  (五)目标管理制度落实(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3分,由市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查审核组负责考核)。
  1、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管理包括全程监管、检查督办、情况分析、情况通报、要情专报、考评考核、建立档案在内的一揽子制度,每年次倒扣0.5分。
  2、未按规定要求制定《本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及《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分解与计分计算细则》,每年次倒扣0.5分。
  3、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目标责任制年度任务分解情况和“六定方案”,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倒扣0.5分;未按规定要求签订部门内部《目标责任书》,倒扣0.2分。
  4、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每季度不少于进行一次检查督办或召开一次季度目标完成进展形势分析与调度督办会议,每季次各倒扣0.3分。
  5、未按要求和时间规定报送目标完成季度累计进展情况和半年进展情况,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每次倒扣0.3分;未按要求报送《年度部
门实施目标责任制情况总结报告》和自考自评打分表,每年次倒扣到3分。
  6、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年度目标管理资料档案,每年次倒扣0.5分。
  (六)依法行政依规办事(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2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未按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每件次倒扣0.5分。
  2、抽样审查行政执法(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卷,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或执法严重不当,每件次倒扣0.5分。
  3、未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经市政府法制办督促后仍未改正的,每件次倒扣0.5分;出现违法规范性文件,造成较大影响的,直接倒扣2分。
  4、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被确认违法、被撤销或被变更的,每件次倒扣0.5分。
  5、经复议或诉讼终审确认需要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赔偿的,直接倒扣2分。
  (七)防范杜绝严重失误(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5分,由市政府总值班室、督查室考核)。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被中央领导点名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2.5分。
  2、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2分。
  3、受到省部委厅局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1分。
  4、未能正确有效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问题,被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查处,或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与网络曝光,经调查属
实的,每件次分别倒扣2分、1分。
  5、未完成市政府年度实事既定目标,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件倒扣1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件倒扣0.5分。
  6、主考机构出具的被考核对象的考评考核结果出现失误被确定受到追责的,对其承责单位每件次倒扣1分。
  (八)政府信息化建设(本项倒扣分,最多扣2分,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通过黄冈市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及时、完整公开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年终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2、未按市政府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安排部署,及时向黄冈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黄冈市电子政务专网提供信息、推行网上办事,或影响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度的,扣2分。
  3、未按电子政务有关法规政策和审批程序,擅自建设小网络、小机房、小平台,造成重复投资、浪费资源,扣2分。同一件事不作重复倒扣分,只取最高倒扣分。
  第十一条 创先争优目标奖励分分值设定与奖励分规则如下:
  (一)争强进位(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6分)。
  凡属省委、省政府列入年度排名进位的工作,进入前五名的部门,按照第一名至第五名的位次,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项可分别获得
3分、2.5分、2分、1.5分、1分的奖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项可分别获得2.5分、2分、1.5分、1分、0.5分的奖分。
  (二)荣获先进(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5分)。
  1、荣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分别获得5分、3分的奖分。
  2、荣获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获得3分、1分的奖分;
  3、荣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分别获得1分、0.5分的奖分。
  4、荣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性的排名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的,每项可分别获得0.3、0.2、0.1分的奖分。
  同一奖项不作重复奖分,只取最高奖分。
  (三)工作创新与经验推广(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3分)。
  部门工作创新与经验推广、政策建议获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或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内刊登载的每件可分别获得2分、1分的奖分。同一经验和建议不作重复奖分,只取最高奖分。
  (四)完成政府年度实事(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2分)。
  完成市政府年度实事既定目标的部门,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件可获得1分的奖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件可获得0.5分的奖分。创先争优目标的所有奖分项目,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由各责任制部门在年度考核规定时间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奖状、奖牌、证书、批示、内刊等)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原件并认定后,方可作为奖分依据。相关有效证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而未能获得当年度奖分的,可顺延作为次年度考核奖分依据,但不再顺延到下一年度。

第六章 考核总得分构成及其它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考核总得分的构成及所占比例为:
  年度考评考核总得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80%+共性目标考核得分×20%+第三方评估测评得分+基本管控目标负分+创先争优目标得分。
  第十三条 出现考评考核结果失误事后救济事项的,应对受其影响的被考核对象在次年度考评考核相应目标中给予相应应得分的追加弥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