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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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1996年第24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住宅区
机动车停放管理,预防和减少机动车辆被盗治安案件的发生,保障居民住宅区的正常生活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我市城镇居民生活的地区。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实施;物业管理小区设立的停车场,接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在居民住宅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停放各种机动车(救护车、消防车、警备车、清洁车、吸粪车、工程抢险车等特许机动车辆除外),机动车需停放在车库或院内的,须经公安派出所或小区管委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机动车停车场实行统一设立,统一管理。
第六条 停车场的设立应以安全、便于疏散、不扰民、不阻塞交通、方便群众为原则。有条件的可建立固定的机动车停车场;无条件的可在辖区内的三、四级马路上,或利用学校、机关、工企单位闲置的庭院设置夜间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采取限时停放的办法。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立和施划交通标志、标线,具备照明和防火、防盗设施。
第八条 设立机车停车场从事停车服务活动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在居民区内乱停乱放机动车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或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对仍不改正的,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吊扣驾驶证一至三个月的处罚。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进入停车场或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车辆被盗的,对车主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乱放在居民区发生被盗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出据被盗证明。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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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河南省司法机关罚没收费行为若干规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河南省司法机关罚没收费行为若干规定》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司法机关罚没收费行为若干规定》是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几年来,它在保证司法机关正确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已于199
6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本规定的部分条款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同时,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新的法规对赃物、罚没物的保管、移送以及处理等行为已作出明确规定。会议决定,自1997年2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司法机关罚没收费
行为若干规定》。






1997年1月16日

民政部、中国贸促会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分会、支会、行业分会申请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贸促会


民政部、中国贸促会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分会、支会、行业分会申请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贸促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分会、支会、行业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作为全国性的民间商会自一九五二年成立以来,已同一百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会、协会、工商企业界、经贸界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和业务合作关系。经过长期工作,该会的各地分会也同国外对口商会、协会、工商、经济贸易组织建立了友好
的合作关系。贸促会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对内,总会承担国务院交给的工作任务;对外,贸促会及其分会作为民间团体开展经济贸易业务活动。考虑到中国贸促会这一团体的特殊性以及对外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中国贸促会( 中国国际商会)各地分会、支会、行业分会申请办理社会团? 宓羌堑挠泄厥乱送ㄖ缦拢?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的规定,中国贸促会各地分会、支会,中国贸促会各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各地国际商会和中国国际商会各行业商会,为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可作为一种特殊情况
,按现使用的名称,向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事宜;中国贸促会各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各行业商会,向民政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中国贸促会各地分会、支会和中国国际商会各地国际商会,自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当地民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199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