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整顿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安全生产形势逐步稳定好转。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转包、分包生产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如陕西蒲城2010年“1·1”事故、死亡9人,湖南宁乡2010年“12·17”事故、死亡14人,河南漯河“1·19”事故、死亡10人,都存在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等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排查隐患,落实责任,狠抓薄弱环节,依法严格管理。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至7月上旬,集中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内容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生产经营:
1.将企业违法转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将部分工(库)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企业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经营。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
(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排查形式
(一)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股份合作合同的制定(签订)和落实情况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排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生产经营行为。
(二)检查企业生产线,排查是否存在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行为。
(三)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到期未换证企业,排查是否存在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执法行动。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实施。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不少于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总数的20%(江西省、湖南省抽查生产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总数的50%(江西省宜春市、萍乡市和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抽查生产企业数量均不少于200家);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排查辖区内全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地区要依法加大对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现有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现有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继续非法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依法取缔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对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并填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表1)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表2),逐级上报。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1年7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表: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13/131591/files_founder_2671015038/2228426945.xls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13/131591/files_founder_2671015038/41523135.xl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不要抛弃学术
龙城飞将
我在网络上发表了博文《假武术与假学术》,批评一些假以学术之名,实为造成一种新的产业链条,利益机制,并不解决实际问题的活动。这种活动并不能促进社会进步,相反是社会发展的桎梏。例如,一些人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影响到法官的判决依某些人口中的法理进行判决,就是用口水淹没法律,用尚未经过证实或至少未经立法程序的所谓“法理”代替法律。我的本意是,反对假学术,提倡真学术。如同反对如只练一下套路的假武术一样,反对只注重于皮毛,不注重实质的研究。
法盲人在该文下面留言道,“很赞成学术是要回到实践的观点,不赞成抛弃学术的观点。实践的问题有待理论的深入探讨,否则就成了遇到问题凭感觉处理,做起事来浅尝辄止”,他是误解了我的观点。我的观点是,反对假学术,提倡真学术。坚持能够指导实践的真学术,反对空洞无物的假学术。
下面我把原文的主要的内容摘录出来,重新表达我提倡真学术,反对假学术的观点。
有些中国人搞学术,跟赌场、股票、足球、武术有异曲同工之妙。如oldfrankly所说,用发表论文的规范格式贴一个学术文章谈谈某个学术话题,就好比练武的人用规范礼节表演了一套武术套路。如果说练武不是专为了打流氓,搞学术也不是专为了解决实践问题。自然,搞法律的也不是为了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兜圈子,该讲法律时他讲法理,该讲中国法律时他讲外国法律……
这些搞学术的人很少搞真学术,他们只喜欢搞树枝树叶,跟欧洲历史上研究一个针尖上能站几个天使一样的做法,不喜欢搞最简单的也是最解决实际问题的树干。他们以介绍国外某个专家为荣耀,这当然是应当的。但用国外某个专家的一句“金口玉言”当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圭玉臬则是把中国的法治讲成“口治”,即口水之治的倾向。尤其令人难受的是,国外著作如汗牛充栋,真正读懂的有几人,因为有些书翻译过来之后和没有翻译几乎没什么两样,充其量是用汉字表达的外文,晦涩难懂,佶屈聱牙,言之无物,废话连篇。
真正有意义的是形成了一个由这些利益相关者若干利益链条形成的网络。其一、博士培养链条。其二、学术包工链条。其三、官员升迁链条。其四、职称评定链条。其五、社会关系网络。其五、出版集资链条。在这链条的高端,是一些“博”“导”“授”“士”,低端是各式各样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他们仰望星空,完全被眩目的光环刺激着。一些计划内的硕士博士是学术包工头的奴隶,不完成包工头的任务指标不能毕业,计划外的硕士博士则是无偿在学费之外向这个系统供血的机器,他们得“自愿”地向这个系统奉献。
在这个网络之外,是向这个网络供血的机制。比如,本科生和硕士生由家人供养,博士生一面打工挣钱一面维持学业,国家与社会通过课题费等方式向这个网络输血,等等。与足球、赌博、武术、娱乐业一样的是,这个行业同样是一种高端享受,低端供血的机制。
——摘自《假武术与假学术》,为了精确表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20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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