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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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第一商业局

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2]127号文,《印发(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省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属单位的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用车、用油问题,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配车范围
(一)市属各单位中的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特级记者、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职称者。
(二)四级以上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编审、副译审、高级记者、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及相当职称者。
(三)年龄超过六十岁的六级以上的上列第(二)点范围中的人员。
以上人员如担任行政职务并已按行政单位规定配车的,不再按此办法配车,但用油可适当增加。
二、配车标准
按符合配车范围人员每三至八人配车一辆,每辆每月供应汽油一百公斤,二人以下的单位,在行政已配有公务车或定编车,不再配车,但可每月增加供应汽油三十公斤;如果单位行政没有配车的,可视实际情况酌定。
所需车辆(包括小轿车、施行车、吉普车),首先应从现有编余的车辆中调剂,本系统没有编余车辆,可报市定编管理部门从系统外调剂,不足部分逐步配齐。
三、配车手续
按照规定需要配车的单位,将用车人中的名单(职务、级别、年龄),需要车辆数按附表填报办公厅行政处。由行政处复查后汇总省政府办公厅核发“高知专车”小汽车定编证,然后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先在编余车辆中调剂解决(本系统调剂不了的,可与市政府办公厅行政处联系从
市里调剂),确需购买新车的,根据资源情况由市计委负责逐步解决。
购车经费按经费隶属关系上报主管部门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从包干经费中解决,财政不另拨款。
石油供应部门凭“高知专车”小汽车定编证供应汽油。
四、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及时保养维修,保证高级知识分子因公、因病用车;私事用车要按有关规定收费。对离休退休者的必需用车,也要予以保证。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实行。
符合条件用车的高级知识分子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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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单│现有车辆数│符 合 条 件 用 车 的 │需 增 车辆│核定增加车辆│备┃
┃ │位│ │高 级 知 识分 子 数 │ │ │ ┃
┃ │现├─┬─┬─┼─┬──┬──┬───┼─┬─┬─┼─┬──┬─┤ ┃
┃ │有│小│小│旅│小│相授│相副│超相上│小│小│旅│小│ 小 │旅│ ┃
┃ │领│ │ │ │ │当 │当教│过当副│ │ │ │ │ │ │ ┃
┃ │导│ │汽│行│ │正人│四授│六六教│ │汽│行│ │ 汽 │行│注┃
┃位│人│ │ │ │ │教数│级人│十级授│ │ │ │ │ │ │ ┃
┃ │数│计│车│车│计│ │以数│岁以 │计│车│车│计│ 车 │车│ ┃
┃ │ │ │ │ │ │ │上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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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请于二月十五日前填报审查,然后报省知识分子工作检查组临时办公室
省市机关高级知识分子申请工作用车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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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出生│ │ │ 工 资 │备│
│姓 名│ │ │现工作单位及担任职务│技术职称├──┬───┤ │
│ │别│年月│ │ │级别│金 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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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符合配车条件的高级知识分子是指:
1.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及相当职称者;
2.四级以上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
农艺师以及相当职称者;
3.超过六十岁的六级以上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
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以及相当职称者





198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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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对象参保人员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限额补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2001]76,号》,特制订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

2、《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变更申请表》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不住的暂行办法》(宁政发[2001]7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门诊慢性病病种纳入范围按宁政发[2001]76号规定执行。



第二条 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向本单位(原中石化下属在宁已参保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续保人员向区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各参保单位负责发放、指导门诊慢性病患者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以下简称《门慢申请表》)



第三条 门诊慢性病患者持《门慢申请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1型、2型可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活动性肺结核可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准入认定。

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当地的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准入认定。

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分别进行病种申请认定。

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分别进行病种申请、认定。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暂行标准》(宁劳社[2001]98号)进行病种准入认定,相关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门慢申请表》认定慢性病名称栏明确具体病种并签字,院务处(科)审核后加盖公章。

如发生争议,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专家重新认定。

第五条 参保单位统一收集《门慢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医保中心。

第六条 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后,负责将门诊慢性病患者的有关数据登记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库,并将门诊慢性病人员名单反馈给参保单位。

第七条 门诊慢性病患者的准入认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其中脑梗塞、脑出血珠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半年审核一次。、

第八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适应药品费用和辅助检查、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与补助:

上述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系指同时患有13个大类不同的病种

第九条 门诊慢性病患者因病情恶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或转入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有关规定处理,不列入门诊慢性病费用累计。门诊慢性病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为4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

第十条 门诊慢性患者须分别选定一家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具体名单见《门慢申请表》)就诊、购药。以后如确需变更,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变更申请表》,进行重新选定。门诊慢性病患者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处理。

第十一条 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凭《医疗保险证》在医保窗口挂门诊慢性病专科号,持专用处方诊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持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为每位门诊慢性病患者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非门诊慢性病适应症费用,按普通门诊处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前来就诊、购药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应认真查验《医疗保险证》和联网信息。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后再诊治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因病施治,按病种适应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将门诊慢性病的专用处方和各项检查治疗单交由各科室单独归、存放、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须确保门诊慢性病患者就诊、购药数据信息上传及时、准确、规范。对于数据信息上传不符合要求的,市医保中心将不予结算。

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需提供医疗费用票据远见和双处方底联及各项检查报告单),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市医保中心按零星报销处理。

第十六条 市医保中心通过网上实时监控、调查档案等方式,对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及用药、检查、治疗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对发现违规费用,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每月接报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医保中心按核定费用的90%进行结算,剩余部分年终根据考核情况相应拨付。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宁政发[2000]259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市医保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10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巩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成果,进一步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广泛开展,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从去年以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所暴露的问题看,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地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助长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影响了单位经营管理的开展,削弱了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到5年的努力,实行独立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记帐、算帐、报帐工作符合制度要求,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
三、要把抓会计基础工作与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结合起来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中,要注意对基层单位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的检查和考核。一方面,要把申请考核单位近2年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问题作为重要否决指标之一,列入考核检查标准中,并严格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