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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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9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章 经营资格
第四章 市场秩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市场管理,维护通信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信市场包括邮政通信业务市场、电信业务市场和通信附属业务市场。
邮政通信业务是指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书信、文件、报刊等实物,经过邮政网络的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是指以传递信息为目的,通过各种有线、无线通信手段,为用户实现话音、数据、文字、图像等信息传递的经营活动。
通信附属业务是指与邮政通信、电信业务相关的邮政通信专用物品和电信终端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放开的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经营活动和使用通信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通信市场管理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协助发展,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的原则,确保通信的迅速、准确、安全、方便。
第五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通信市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通信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省内公用通信网的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审查通信业务经营资格;
(四)监督检查通信市场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培训通信市场管理人员和通信业务经营人员;
(六)负责专用通信网和用户交换机进网审批管理工作;
(七)负责省内用户自备和零星销售的通信终端设备的检测和进网审批工作;
(八)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各市(地)、县(市)邮电(邮政、电信)局是本辖区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通信市场。其职责参照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第(一)、(三)、(四)、(五)、(八)项执行。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通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通信事业和当地公用通信网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专用通信网、用户交换机建设,必须服从国家和省内公用通信网发展规划。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下列国内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向社会放开,由持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经营:
(一)无线电寻呼业务;
(二)800兆赫集群电话业务;
(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
(四)国内甚小天线卫星终端通信(VSAT)业务;
(五)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销售和维修业务;
(六)国家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其他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
第八条 下列国内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向社会放开,由持有批准文件的经营者经营:
(一)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二)在线数据库信息服务业务;
(三)电子信箱和语音信箱业务;
(四)电子数据交换(EDI)业务;
(五)可视图文业务;
(六)国家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申报制度的其他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
第九条 下列国内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由邮电企业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一)公用电话服务业务;
(二)公用传真服务业务;
(三)邮政票品、集邮票品销售业务;
(四)其他经营业务。
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邮电企业不得经营下列通信业务:
(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
(二)电话、电报、数据传输、民用通信卫星转发器、900兆赫蜂窝式移动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
(三)国家规定由邮电企业统一经营的其他通信业务。
第十一条 外国客商、港澳台客商及其投资企业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通信业务。

第三章 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经营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内公用通信网发展规划;
(二)经营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团体;
(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地、服务设施及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通信设备符合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进网技术要求;
(五)有为用户长期提供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取得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经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市(地)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通信业务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市场预测、发展规划、技术标准、预期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
(三)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地)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和签署初审意见,报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情况复杂的,审批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逾期不予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通
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有关频率指派和台站设置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获准经营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的,应当持《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将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报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经营资格后,6个月内未开业的,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第四章 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获准经营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通信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合理收费,依法纳税,确保秘密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受委托办理公用电话和传真服务业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安装自动计费器,公开服务时间。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和省内公用通信网发展规划;
(二)擅自经营或者违禁经营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
(三)违反国家资费政策和收费标准及不按规定缴纳资费;
(四)妨碍国家公用通信网建设和正常运行;
(五)盗用他人电话帐号、号码;
(六)盗用或者复制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电子串号、密码、号码;
(七)生产、销售、维修或者使用无《进网许可证》、无批准文件的通信终端设备及附属设备;
(八)生产、销售未经监制的信封或者非法倒卖邮票;
(九)买卖、出租、伪造、涂改或者转借《经营许可证》、《进网许可证》、《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使用通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本单位的专用通信网或者用户交换机出租中继设备、线路和有偿装设电话;
(二)在电话机上加装改装副机、无绳电话机、用户交换机、有无线接插器、传真机和其他附属设备;
(三)将普通电话线改为用户交换机中继线或者开办其他通信业务;
(四)将个人住宅电话改为经营性或者办公室电话;
(五)拆改用户交换机中继设备或者更换用户交换机型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专用通信网、用户交换机单位和放开通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与公用网接口的设备,实行年审检测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信市场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厉打击扰乱通信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通信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十三条 凡取得《进网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通信终端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企业应当允许其进网使用。
第二十四条 通信市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通信市场管理部门制发的执法证件,佩带执法标志,使用本部门统一的执法文书。
第二十五条 通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的监督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通信市场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全心全意为经营者和使用者服务。
(一)不得以权谋私,敲诈勒索,收受贿赂;
(二)不得借故刁难或者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不得无故拖延、推诿经营者和用户申请的正当事项;
(四)不得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通信市场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有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经营、赔偿损失,没收违法物品和经营所得,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停止提供中继设备和线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进网许可证》、《信封生产监制证书》或者撤销
有关批准文件。上述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营放开通信业务的单位给予停止经营、停止提供中继设备和线路的处罚,必须报经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吊销《经营许可证》、《进网许可证》、《信封生产监制证书》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由原发证机关或者批准机关作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物品和经营所得,拆机、拆除中继线,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上述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通信业务经营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无线电管理和治安管理等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通信市场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当地财政。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通信市场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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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二〇〇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二〇〇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普法办(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二〇〇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月29日

  

  二〇〇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7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之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做好2007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认真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一、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要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促进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2、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宗旨,大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少数地方出现的暴力袭警、缠访闹访、阻碍正常执法、群体性事件等现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履行应尽义务,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3、加强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宣传,促进新颁布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二、大力加强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处理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和能力

  4、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交流活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办公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等制度。

  5、加强公务员学法工作。推行公务员学法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逐步实现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充分利用法制讲座、法制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开展公务员学法活动。鼓励和引导公务员在管理和服务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6、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逐步健全中小学法制教育制度,督促中小学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学法用法实践活动。推进学校依法管理,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加强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建设。

  7、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总结交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经验,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加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8、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和引导广大农民包括外出务工人员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积极开展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县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农村广播网要积极开辟普法专栏,广泛宣传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

  9、全面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活动方案,扎实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

  10、加强对"法律六进"活动的指导。要坚持分类指导,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目标,提出不同要求,采取不同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要及时总结、推广开展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国普法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检查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情况。

  11、创造性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要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广泛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展览、文艺活动、现场咨询等活动,做到主题鲜明、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常年不断。组织编写法制音像、书刊、宣传画等宣传资料,满足不同对象的学法需求。

  12、探索建立评估激励机制。要探索建立"法律六进"活动评估考核机制,科学评估法制宣传工作的成效,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要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对"法律六进"活动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集体和个人适时予以表彰。

  四、大力创新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3、高度重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媒体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开展法制专栏记者、编辑人员研讨培训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各类法制专题节目的质量,探索制作系列普法栏目剧,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讲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实际案例,发挥法治文化作品潜移默化的教化功能。

  14、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认真贯彻《司法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网站、网页。加强互联网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做好网络法制宣传骨干业务培训工作。积极开展网上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动漫大赛等活动。

  15、广泛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鼓励、支持和引导法制文艺演出等群众性法制文化活动。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理论研究、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组织普法与和谐社会建设、普法与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开展法制故事征集、法制书画大赛、法治文艺晚会等活动,推进全社会形成知荣辱、守法纪、促和谐的新风尚。

  16、继续发挥其他宣传形式的作用。注意运用法制宣传资料、板报、墙报、宣传栏、挂图等形式,开展适合不同对象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

  17、切实组织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不断扩大"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品牌效应,各地、各部门要早计划、早安排,不断丰富内容和形式,力求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

  五、大力推进依法治理,积极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18、全面推进地方和行业依法治理。要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依法治省(区、市)、依法治市(地、州)、依法治县(市、区)工作。各行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活动。要积极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制定评选标准,适时组织评先表彰。

  19、继续深化基层依法治理。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评比表彰工作。深入开展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20、扎实开展专项依法治理。结合平安建设、和谐区域建设,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卫生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六、大力加强指导、督促和表彰工作,激活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拓创新的源动力

  2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建设。督促各地、各部门健全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体系。要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的意见,增强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性和权威性。

  22、开展"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做得好的地方和部门,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和部门,创造性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和部门,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地方、部门和新闻单位以及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各地、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分类进行评优表彰。

  2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发现培养、宣传推广各领域各层次的先进典型经验,努力提高工作指导水平。要加强对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特点和规律的研究,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

  2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自身的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畅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的交流反馈渠道,建立健全报送工作信息情况通报制度。积极引导和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好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扩大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七、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为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提供必要保障

  25、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及时调整完善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保障"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提供有力保障。

  2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党风廉政教育和法制宣传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着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7、加强对社会法制宣传队伍的指导。充分发挥各级普法讲师团的作用,鼓励和引导法制宣传志愿者、专业文艺团体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探索促进普法讲师团和法制宣传志愿者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28、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加大投入力度,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农村法制辅导站、市民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企事业单位法制学习园地等宣传阵地,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及律师发展阶段研究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 菲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机构,律师是律师事务所最宝贵的资源与财富,二者相辅相成。律师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的强弱,因此,对律师队伍建设的研究是律师事务所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总述
事务所要实现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必须依据“让最合适的人做最合适的事”的原则对律师进行适当的划分。事务所各律师应当依据自身的综合素质与发展阶段进行定位,并努力向自己希望达到的人力资源层级努力。
律师队伍的划分应当以给律师一个科学合理的发展阶梯为目标,使每一个律师经过“打基础阶段—提升技能阶段—树立品牌阶段”三个阶段的发展,最终成为品牌律师的阶梯式发展过程。律师通过遵守事务所的律师队伍安排,能在扎实的基础上充分提高,最终提升全所人员的素质。
在打基础阶段的律师应当首先明确律师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的事业,不是一夜暴富的捞钱手段。这一阶段的律师要戒掉浮躁心理,踏踏实实,虚心刻苦。在充分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学习如何同当事人、法官以及合作律师进行交往,如何提升律师的人格魅力与亲和力,如何提高当事人信任度,如何提高自身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这一阶段在接案时要研究如何对当事人出于自己一方的愿望提出的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请求进行合理的解释,如何让当事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并给与配合,如何让当事人产生信任并最终委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及时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将做过的工作以及成果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在案件的进展与自己预测出现偏差时,如何同当事人进行解释,如何解决这些偏差,如何避免当事人的不信任甚至不满。在案件代理完毕后,要同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联系,要进行一定的回访,以保持已经同当事人建立的良好关系,最终达到当事人满意。
在提升技能阶段要在坚实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深入探究法律规定的根源,要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要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法律理论作更深层次的探讨,要对法律程序了如指掌,要能将法律基础理论同法律实践良好的结合。要充分了解法院及公安、检察等机关的人员构成,这些部门处理案件的内部流转程序,各部门以及部门内的各种制约关系,了解党委、人大对案件的督办与监督程序。了解当事人委托时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社会背景以及目前的处境,了解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及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中对本案以及自己承办其他案件有所帮助的部分。这一阶段在接受委托时要了解当事人的各种背景,要总结各种类型当事人的特点,要根据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谈判技巧,要体会、把握同当事人探讨案情时对案件分析的“度”,要通过同当事人的简单接触抓住当事人最为困扰的问题,要简明扼要地指出困扰当事人难题的解决办法,但要避免将办案细节过多的透露,以避免当事人自己办理案件。在接案时,应当简单叙述公检法部门办理案件的流程,让当事人体会到律师的专业与实力。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办理情况,特别要考虑法律以外因素对案件的影响,科学设计办案思路,通过对办案单位内部流程的运用以及通过党委、人大等监督部门的运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要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与律师职业纪律。在案件代理完毕后,对于优质的大客户,应当定期进行联络,并在客户一些重大法律事件发生之前提醒客户,以维护、开拓更多的市场份额。
在树立品牌阶段要在深厚的法律功底的基础上,对某些法律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从而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对某一领域的法律运用自如,游刃有余。在这一阶段,要注重同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的交往,要形成自身独有的办案风格。在同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的交往中,要充分展现自己的法律素质以及人格,要赢得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对自己认可与尊重。认可与尊重来源于律师自身的品德、业务素质、为人处事的方法、社会资源、思维方式、职业理念等等因素的综合评判。因此,在这一阶段,接案时律师必须对案件认真分析,综合案件的具体案情以及双方现有证据、当事人各方的力量对比,对案件做出科学、客观地分析。运用自身的法律功底以及对办案机关甚至对具体办案人员的充分了解,给当事人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以及较为准确的预测。让当事人充分感受的律师的执业理念,感受到律师的高尚品德,并让当事人体会到律师的办案风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研究如何同各种力量进行斡旋,如何平衡、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对案件的影响,如何在制约办案人员的同时,保持同办案人员的良好关系,如何让办案人员对律师的人格以及业务水平给与很高的评价。要让当事人在办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了解自己所做的工作,了解这些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取得的效果。在当事人同办案人员之间取得良好的口碑,从而树立自身的品牌。

二、律师队伍安排的具体架构
综合以上指导思想,律师事务所科学的队伍结构安排具体如下:
(一)、案源开拓与业务攻坚、指导队伍
这支队伍应当由品牌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开拓事务所案源,组织事务所业务研讨,代理重大业务进行业务攻坚。
其具体工作如下:1、组织、策划事务所整体形象展示及宣传,提高事务所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提升事务所承接案源能力;2、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大客户进行业务拓展,开发大客户案源,解决事务所基本案源保障;3、对大型案件进行攻关,承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案件;4、对事务所指派案件进行指导,协助具体承办律师克服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5、为核心办案队伍中律师需要协调的关系进行联络与介绍,协助核心办案队伍进行斡旋。6、为基础办案队伍提供业务指导,提供案源,并在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
(二)核心办案队伍
这支队伍由树立品牌阶段的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所指派,承办事务所以开拓的大案、要案以及对事务所有重大意义的案件。
其具体工作如下:1、服从事务所安排,具体完成提升事务所品牌的各项工作;2、在事务所安排下,参与对大客户的市场开拓工作,完成具体的开拓任务;3、在事务所统一安排下,承揽、完成社会影响重大、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案件;4、具体承办、完成事务所指派案件的代理工作,完成法律文书的起草,完成法定程序的代理,协调各方关系,完成代理全部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内容告知事务所及当事人。5、在遇到无法克服的法律难题及无法协调的关系时,及时同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取得联系,探讨案情,制定代理方案。由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引荐,由核心办案队伍同有关人员进行公关,协调案件遇到的阻力。6、积极开拓案源,为事务所基本办案队伍提供案源。
(三)基础办案队伍
基础办案队伍由处于打基础阶段与提升技能阶段的律师组成。其职责为承办基础性案件,在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与核心办案队伍的指导下,承办具体业务。基础办案队伍主要承办事务所指派的,法律关系明确、标的较小、代理结果对事务所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业务。
其具体工作为:1、为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提供辅助工作,接受前两类队伍的指导。2、在前两支队伍的指导下,完成所派基础案件代理的全部程序;3、受事务所指派,完成调查取证业务以及代为出庭;4、充分发挥自身能力承办案件并完成必要的斡旋工作。在必要时,请求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给与各方面的协助;5、积极主动向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学习、求教。

律师事务所通过合理的律师队伍结构安排,将现有人员依据自身的实际综合素质,科学合理的评估自己处于律师发展的阶段,并相应的充实到相应的办案队伍中。事务所将依据个人的意愿以及实际情况,确定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的人员,其余律师为基础办案队伍人员。各队伍人员在经过充分的努力与实践后,可申请加入更高层次的办案队伍。事务所也将依据个人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各队伍人员晋升。
律师事务所通过科学合理的律师队伍建设,可以促使本所律师对自己的综合素质有正确、科学的认识,促使大家通过扎实、努力的工作创造每一个人自己的品牌,从而创造事务所的品牌。望大家清醒地认识现状,积极努力的工作,通过本所人力资源晋升机制,使大家都成为品牌律师。最终实现事务所同律师双赢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