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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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的答复

国家劳动总局 全国总工会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的答复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的答复

答复
三月二十五日来函收到,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曾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工人(包括一九五○年、一九五六年、
一九五九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的个人代表),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公社社员,以后被招收当工人的,退休时也可以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二、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退职的,不能提高退职生活费标准。
三、一九六五年以来,在全国召开的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学会议以及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不含先进单位的代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称号的工人,可以按《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198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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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
《辽阳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 市长
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
辽阳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清除城区积雪,创造良好的城市市容和交通环境,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城市建成区内(宏伟区、弓长岭区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除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全市城市除雪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建成区内除雪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除雪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除雪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市房产、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除雪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除雪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市城建、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区政府按照市政府除雪主管部门的分工,负责本部门、本区域除雪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区域内发生降雪时,除雪责任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人员及时清扫。
第七条城区内三级以上道路之外的街巷道路和非物业住宅区的除雪工作由城区政府负责。
城区政府应当于每年降雪季节到来前,与本区域内三级以上道路沿街单位就除雪责任区域划分、除雪方式、时限等签订除雪责任状,明确除雪的权利义务等项内容。对无除雪能力或者自愿以费代工的单位,由城区政府按照每场雪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的标准收取冰雪清除费,用于统一组织除雪。
第八条城区三级以上市政道路的扫雪和小雪的清运工作,由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雪以上的清运工作,由除雪责任单位按照市除雪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域在指定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城市道路公路界的除雪工作,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园林景区、广场、护城河沿岸等区域(包括人行道)和步行街的除雪工作,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根据除雪主管部门的安排,在除雪过程中,对城区重点道路实行分段、限时交通管制,并应当于降雪季节(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在民主路、新华路、新运大街、中华大街、胜利路的道路中心线设置交通安全护栏,拆除其他道路的交通护栏。
第十二条除雪责任单位应在降雪停止后及时将冰雪清除:当日7时至17时降雪的,应在降雪停止1小时内进行清除;18时至次日7时降雪的,应在早8时进行清除。上述除雪应在24小时之内完成。对能够实行机械化作业的道路、桥涵等区域,应做到及时除雪,边下边除,不留积雪。
采用融雪剂除雪的,除雪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融雪污物。
第十三条除雪责任单位应在降雪停止后12小时内,将民主路、新华路、胜利路、青年大街、新运大街、中华大街、文圣路和辽阳火车站、客运站以及振兴路、繁荣路、蔡庄、沈营线城市出入口等处道路边石以下的冰雪清扫完毕。运雪责任单位应在雪停24小时内按照除雪主管部门的安排将上述区域的冰雪倾倒于指定地点。
对其他三级以上市政道路,应在降雪停止24小时内,将冰雪清除完毕。
第十四条清除冰雪应当达到路面、边石、交通标线等无雪迹、无冰包。人行道冰雪清扫后,应当整齐地堆放在道路边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电线杆周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堆放积雪,不得向积雪上倾倒垃圾或者污物,或者将积雪排入下水道和其他公共设施内;不得因清除冰雪破坏绿化和周边环境。
第十五条除雪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历年降雪综合情况和雪情编制城市除雪工作预案,并负责对降雪的清扫、除运和责任制的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预报雪情。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降雪季节到来前,在符合综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城
市积雪的倾倒场所,并负责除雪设备的使用保养工作。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小区除雪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除雪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地段、建筑工地周边街路除雪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除雪责任的部门和单位,由除雪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除雪主管部门提请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不能完成责任区内冰雪清除任务或者不承担清除冰雪费用的,由除雪主管部门依照《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八条向积雪上随意倾倒垃圾、污物的或者将垃圾、积雪等有害物质倒入排水井内的,由除雪主管部门依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小雪,是指24小时内实际降水量在24mm以下的降雪;中雪,是指24小时内实际降水量在2.5mm至4.9mm之间的降雪;大到暴雪,是指24小时内实际降水量超过5.0mm的降雪。 第二十条本办法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辽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与除雪有关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


关于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21号

关于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工业淮北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各煤矿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近年来,由于矿用爆破器材质量问题引发了多起煤矿重大伤亡事故。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煤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863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各矿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必须在2001年4月底之前申办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工业淮北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开展煤矿矿用爆破器材产品检测检验工作。

2001年7月1日起各类煤矿不得使用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做好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