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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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市联合运输,加强联合运输市场的管理,控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运输,是指通过两程(含两程)或两种(含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包括铁路的延伸服务)运输货物或旅客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联合运输及其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联运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联合运输行政部门是本辖区联合运输行业的管理部门。其在本辖区内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联合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拟定联合运输规划;
(三)组织建立联合运输网络,协调跨区域联合运输工作;
(四)组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货物和旅客的联合运输;管理联运协作区办公室,组织运输协作;
(五)审批联运经营者从业资格,监督检查其经营活动;
(六)负责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设备安全、维修质量的监督;
(七)负责对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运用的管理;
(八)负责其他联合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公安、城建、税务、物价、财政、旅游、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联合运输管理部门做好联合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联合运输行业的领导,为联合运输创造条件,提高综合运输能力。

第二章 联运经营者
第六条 联运经营者可以从事下列联运业务:
(一)代办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的托运、包装、理货、中转换装、仓储保管、接取送达,代办财务结算、运输咨询、铁路延伸服务;
(二)从事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租赁,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有偿共用;
(三)从事铁路、车站、民航站、港口物资集散运输;
(四)代售、联售客票。
第七条 从事联运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联运业务量相适应的仓库、货场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与联运业务量相适应的资金和运输设备;
(三)具有与联运业务量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联运经营者从事联运业务,必须经联合运输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联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联运经营者必须在《联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联运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联运经营者歇业、废业、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迁移办公场所等,必须到联合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货物旅客联合运输
第十一条 市、县(市)要逐步建立两级联合运输市场和货物联合运输配载中心、集装箱中转(集散)站,并设立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运输业务窗口,联合办公。
第十二条 市、县(市)联合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跨区域运输网络,保证运量大的货物均衡运输。
第十三条 货物产、供、运、销量大的地区,均须成立以车站为骨干的联运协作区办公室,负责组织铁路车站、有关企业开展下列运输协作:
(一)编制联运协作区月度运输方案;
(二)统一平衡铁路、企业之间生产、供应、销售、运输计划;
(三)组织劳力、机具、设备的相互协作,组织好集中到达货物的接卸;
(四)在货位紧张的货场,组织对同品类大宗货物统一归堆、接卸、发送。
第十四条 各联运协作区办公室要定期将铁路部门次月联运协作区的到货计划抄送卸车单位,并组织好卸车。
第十五条 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企业对联运经营者申报的集装箱、零担和货物联运计划应即时受理。
运输计划一经批准,托运人要备好货源,及时供货。
第十六条 联运货物在受理、承运、验收、中转时,联运经营者要详细编制货物交接记录,并随货票同行,准确与收货人交接。
第十七条 因承运人的过错,联运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承运人按货物起运站(港)该货物的国家调拨价格和全程运杂费之和赔偿。
第十八条 铁路、车站、港口、民航站货场货物的联运由联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并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定企业承运。
第十九条 联运经营者在货物联运经营中,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
第二十条 市、县(市)要建立联运售票网络,开办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联运售票业务。
第二十一条 联运管理部门要组织好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城市客运等企业的旅客运输衔接,组织多种形式的旅客分流运输。

第四章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线路、信号、照明、土挡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货场、货位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要建立健全专用线门卫、巡守、消防、装卸、交接、保管等项管理制度,并确定具体部门负责装卸货物。
第二十四条 凡实行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有偿共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须报联合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并与铁路车站、用户签定协议。
专用线有偿共用应本着就近就地、方便货主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共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对共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内的到发货物要及时装卸;卸货后,要及时通知收货人。
收货人应按时领取到达共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货物。逾期领取的,按铁路规定的标准核收暂存费。
第二十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单位,应将竣工后的验收总图在三十日内报送市联合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危及行车安全时除外。
第二十八条 联合运输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对本辖区内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九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定期检修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检修质量由联运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第五章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管理
第三十条 凡需购置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的,必须经市联合运输管理部门会同铁路部门同意,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的运输计划、运输方案由联合运输管理部门统一申报、统一安排。
纳入铁路运输计划的货物,铁路部门应优先装运。
第三十一条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运输必须纳入铁路运输计划。
第三十二条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严禁装载与运输计划、货物品名、车辆标记、货物品类不符的货物。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联合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扣留、使用他人自备铁路货车。
第三十四条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的检修、保养、维护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并经车辆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编入列车运行。

第六章 价格 票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联合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联运服务费标准,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联运经营者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变相收取服务费,或强行服务、不服务乱收费。
第三十七条 联运经营者在经营中必须按规定使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刷、转让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
第三十八条 联运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运输管理费按营业额的1%计征。
运输管理费由联合运输管理部门按月征收,专款专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在联合运输管理工作中和联合运输经营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联合运输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之规定,从事联运业务未经联合运输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其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未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按工商税收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违反第九条一款之规定,联运经营者超范围经营的,按工商管理有关法规处罚。
(三)违反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涂改、伪造、转让《联运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之规定,联运经营者歇业、废业、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迁移办公场所等未到联合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之规定,联运经营者在货物联运经营中欺行霸市、垄断货源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联运经营许可证》。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依照铁道法律、法规处罚。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一款之规定,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未报联合运输管理部门审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等额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未在三十日内将竣工后的验收总图报送市联合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擅自封闭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未经联合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购置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或擅自扣留、使用他人自备铁路货车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其非法所得等额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装载与运输计划、货物品名、车辆标记、货物品类不符的货物,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十二)违反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联运经营者未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服务费的,按物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变相收取服务费或强行服务、不服务乱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其非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十三)违反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联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或私自印刷、转让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的,按照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十四)违反第三十八之规定,联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未补交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吊销《联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联合运输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联合运输办公室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88年颁发的《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199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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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现将《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同时适用于省内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四条 公文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按国办发[1993]8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文形式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皖政”的文件,用于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人局性工作,发布规章和重要决定,向国务院报告、请示重要工作,以及其他必须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代字为“皖政办”的文件,用于传达省人民政府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各地、各部门的报告,通知有关重要事项等。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政明电”、“皖政密电”,用于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政办明电”、“皖政办密电”,用于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五)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代字为“皖政秘”的文件,用于省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发布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组成的通知,向国务院报告请示某一方面的工作,以及用于与国务院各部门或兄弟省区商洽问题的函件。
(六)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字为“皖政办秘”的文件,用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办公厅名义对有关地区、部门某项工作的通知,答复内容一般的具体事项,以及办公厅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联系事项,与国务院各部门或兄弟省区商洽一般问题的函件,办理办公厅内
部事务等。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公文体式,一般由发文机关(文头)、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含抄报)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文头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作文头,用大号字居中套红印在文件首页上端。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一家文头,也可并用几家机关名称的文头,但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密级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并同时标明份号。
(三)紧急文件应在文头的右上角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度和顺序号组成。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有发文机关加“文件”二字组成文头的文件,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只用发文机关作文头的文件,发文字号则标注在横线之右下角、文件标题之上。
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可经常变动。年度应加方括号;年度和顺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上报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联合行文要同时注明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标在文头之下、横线以上右侧位置,或标在横线之右下角、文件标题之上。同时,发文字号则移至左侧。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公文文头的,可不标明发文机关;除发布法规性文件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应明确、具体,标列在标题之下、正文的开头。上行文只应主送一个机关,如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标列于抄送栏内;平行文的主送机关应根据要求写具体;下行文的主送机关应视公文内容和发送范围而定。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以表达公文的内容。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文字表达应力求简明扼要,开门见山,观点鲜明,用语准确,层次清楚,结构严密。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公文结尾若出现空白页,应注明“此页无正文”,并加圆括号。
(十)文件除会议纪要外,一律加盖印章,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联合上报的文件,可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但在首页要注明协办单位签发人姓名。联合下发的文件,都应加盖印章,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电报应落款并标明签发人,不需加盖
印章。
(十一)文件的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几个机关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时间为准;会议讨讼通过的文件,以讨论通过的日期为准,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用小于标题字号的另一种字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加上圆括号。
(十二)文件应根据内容标注主题词,一般不超过5个词汇。上报的文件,应标注上级机关公文主题词表中规定的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下端、抄送栏的上方。
(十三)抄送栏设于文件末页下端、印发机关之上。抄送机关多的,应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依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十四)文件一般应有印制版记。印制版记列于抄送栏之下,左侧注明印发(翻印)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右侧注明印发(翻印)日期,右下角注明印发份数。
(十五)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不得登报”,“此件不得翻印”等,应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并加圆括号。
第八条 公文用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缮印用字应规范化。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文件,批语用三号楷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标题用二号宋体。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不要事事都以政府名义行文,也不要请求政府批转。
(二)政府各部门需要商请同级其他部门解决的问题,应直接行文。
(三)政府各部门提出本级地专项工作的建议、意见和工作部署,需要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协同执行的,原则上可经本级政府领导人批准后,注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主管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第十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一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未协商一致,或未经本级政府裁决,政府部门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需要请示上级机关决定的问题,属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直接向有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文;各地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要都报上级政府转办。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可请求上一级政府裁决,但应把双方意见同时上报。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被越过的机关。对越级请示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收文机关有权退回。
第十四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只报一个主机机关。对一文数事的请示公文,收文机关有权退回重办。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五条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报告中夹带请示的公文,收文机关只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第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级机关负责答复所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上级的公文必须按规定的份数报送。份数不足的,收文机关可要求发文机关补足或退回重报。
上级省政府的文伯不得少于10份。上报行署、市、县政府文件的份数,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联合上报的公文,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一致,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应会签;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 减少重复行文。贯彻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公文,凡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再作具体的要求,可以不行文,而将原文翻印下发。凡能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口头、电话请示、报告的问题,应当不行文。
省政府原则上不转发国务院各部门的文件,国务院各部门文件的贯彻由有关的职能部门办理;不批转省政府各部门的会议文件,包括工作报告、领导同志讲话和会议纪要,会议文件一律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发。
第二十条 为减少行政机关的发文数量,经过批准,可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也可通过《安徽政报》发布公文。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文办理分收文办理和发文办量。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分发、传递、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
(一)签收。公文一律由行政机关办公(室)的文秘部门签收,按程序办理。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领导同志不受理未经文秘部门签收的公文。
(二)登记。公文签收后,由文秘部门逐件拆封核查,分类登记、登记中要将办件、阅件和简报等分开,避免该办的文件漏办。
(三)分发。对不需办理的阅件和简报等,按其内容分送有关领导同志和业务部门阅知。
(四)拟办。对需要办理的公文,由文秘部门认真阅文后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属于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来文,应当按照部门职权范围,直接转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违反公文处理办法的来文,退回呈报单位重办。
拟办意见应力求准确、恰当,把握不准时,要主动征询业务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紧急、重要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对需几个部门或地区承办的来文,需注明牵头主办单位。
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公文一般不送领导同志批示,由业务部门承办后报领导审批。
(五)批办。文秘部门对来文提出拟办意见后,要及时送办公厅(室)负责同志批办。经负责同志批办过的公文,要在来文登记簿上注明批送给某部门办理,并打印出公文处理标签,加盖机关文电处理专用章后,发送有关业务处室或部门办理。
(六)承办。有关业务处室或部门接到交办的公文,应抓紧办理,并贯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紧急公文应在3日内办结,一般公文在15日内办结,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在2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承办公文,应当逐件登记,并及时注明领导同志批示内容、公文运转过程和处理结果。承办中,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可注明经政府同意;必须由政府发文的,按公文拟制
程序,认真撰写代拟稿,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送政府审签。对可发可不发文的,应尽量不发文。其中属于一般性的工作;可通过电话予以解释;有些需要办理的事项,可用适当的方式答复。对内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者地区的来文,主办单位应主动进行协调、会签;协调意见
不一致的,应将各方面意见如实向上级反映,请上一级机关协调。
下级机关请示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的公文,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及时处理和答复。问题重大或协调处理复要,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主动将办理情况告诉呈报机关。
(七)催办。公文处理应建立催、查办制度。由机关文秘部门签收、登记后分办或批办的公文(包括领导同志批示件),文秘部门应负责催办。政府下发的重要公文,由有关业务处室或部门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交办的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一般要求在收到文件后7日至10日内回复交办单位;其它公文由交办单位每半个月普催一次;紧急公文要做到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及领导同志限期办理的公文,应重点催办,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催办过程要及时记录,并根据催办记录,每月通报
一次公文办理情况。
(八)查办。查办是催办的继续和深入。对办文拖拉、落实领导批示不力、反馈信息迟缓、屡催不办的单位,交办机关的文秘部门可直接登门查办,并将查办结果予通报;
(九)立卷。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根据其相互关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立卷,准备向机关档案室移交。电报应随同文件一起立卷。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
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十)归档。按归档范围和要求,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将立卷的案卷移交档案室归档。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十一)销毁。对没有归档的存查价值的公文、材料等,经鉴别和负责同志批准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向文秘部门清退。经清点核对后,由文秘部门统一保管,定期销毁。销毁密级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
(一)拟稿。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执行,公文文稿由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负责撰拟,亦可请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审核。公文文稿的审核,主要是把好公文的政策、质量关、并确定要不要发文以及用什么名义、以什么方式发文。重要文稿,应经过三审后方能送领导同志签发。办文单位的负责同志负责初审,文秘部门负责复审,办公厅(室)分管公文处理的负责同志负责终审,并签给有关领
导同志签发。
审核公文,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签发。公文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基他审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非特殊情况,领导人一般不要接收和签发未经办公厅(室)审核的公文。
(四)登记。经领导人签批后的文稿,应送文秘部门登记。登记内容为编文号、确定发送范围和份数、对文稿作技术处理等,然后核人、签发人等逐项登记并造单送印。
(五)缮印。经文秘部门登记后的文稿,送机关印刷厂或文印室缮印,带密级的公文不得送社会印刷厂、誉印社缮印。缮印应按照缓急程序排列。一般周期不超过7天,急件、特急件应按要求立即承印。缮印必须保证质量,核对好格式和纸张规格要求,做到字迹清晰,版面整洁,庄重
大方。
(六)校对。重要公文要做到三校付印。校对时应使用统一的校对符号。未经签发人或审核人同意,不能擅自加以改动。
(七)用印。经机关印刷厂印制的公文,由印刷厂套印;由文印室打印的公文,由文秘部门专人负责用印。用印时,要检查原稿上领导人签字与使用的印章权限是否相符。
(八)分发。缮印好的公文,由机关文秘部门统一分发。分发前,文秘部门应通知承办人从内容到格式进行最后复校,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照单分发。急件随到随发,一般分文在2至3日内封装发出。发文时,要校对信封,编发信序号,标明密级和缓急程序,并要随文填写发文通
知单,严格签收手续。公文发出后,经办人要清点剩余份数,在分发单上签名,余件入柜暂存。
(九)传递。机关发文,凡发往外埠的,由机要交通送机要局传递;发往本埠的,送公文交换站交换。本埠的急件、特急件、绝密件,由专人专程传递。利用计算机、传真等通信系统传输密级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
(十)立卷。机关发出的公文,均要连同领导人签批的底稿,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附件及公文正本2份整理立卷。
(十一)归档。扫归档范围和要求,将立卷的文本于次年第一季度移交档案室归档。
(十二)销毁。对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多余公文,经鉴别清点后,由机关文秘部门集中管理,定期派人监督销毁。
第二十四条 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级机关负责人或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汇编内部文件,需按权限报批。
第二十五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可使用铅笔或圆珠笔;所用墨水应符合存档要求。文稿左侧装订线外,不得签批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经领导批准,可以采用复印、传真方式行文,按正式公文传递、办理和保存。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本机关公文案卷,必须持有介绍信。查阅一般公文案卷,可由文秘部门指定地点、指定案卷及张页查阅;查阅密级公文案卷,需经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经本机关文秘部门同意,查阅人员可以摘抄一般公文的内容;摘抄密级公文,需经秘
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其内容不得外传,用后交机关文秘部门销毁。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1994年12月20日

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电力部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为充分发挥科技工作的先导作用,促使电力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提高电力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部决定在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电力公司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工作,现将《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将执行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告部科技司。

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 行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推动电力工业的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及部电技〔1994〕446号文(12条决定)和部电办〔199
5〕394号文(11条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强化依靠科技进步增加企业效益的观念,建立起依靠科技进步的机制,是当前电力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电力企业科技进步考核是推动企业管理的措施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科技工作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电力公司总经理是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责任者,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对企业的科技进步负有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依靠科技发展电力工业的观念,把科技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五条 各企业在电力体制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科技投入、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主体。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部关于科技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推动企业整体技术进步。
第六条 企业应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按规划制订科技工作年度实施计划。电力科技工作应紧紧围绕提高效率、改善环境、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标,把解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根据企业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需要选题立项,并认真实施和检查。
第七条 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基本保证。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科技经费的稳定来源,同时运用经济和政策手段,引导、鼓励多渠道,多层次的增加科技投入,确保科技投入随经济需要的增长逐年增加,到2000年力争达到年销售电量收
入的1.5%。
第八条 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要求投入产出比达到1:5。
第九条 鼓励各电力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转让,技术协作。每年新开的科研项目必须组织专家论证,避免封闭式的、低层次的重复立项,必要时可以组织联合攻关。重视新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并在应用中创新。对于先进适用的新技术的推广工作应优先安排项目和经费。
第十条 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技术法规。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企业管理现代化,积极开展科技信息工作。在企业管理中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 量化指标的标准
第十二条 量化指标的考核采用计分制,基本分为100分,承担国家和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获奖及专利等另加分。先进标准的基本分:90分,且总分110分以上。
第十三条 网局的各项评分为其直属部分与下属各省之和的平均值。

第四章 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及省电力公司每年一次定期自查考核,次年三月前将自查结果报部科技司备案。
第十五条 部每两年评选一次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凡连续两年自查考核都达到先进标准的公司均可申报,科技司组织检查核实,对合格者授予“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称号,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动态考核,达不到标准者取消称号。
第十六条 凡获得“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称号的公司,部授予奖牌并给予表彰。
量化指标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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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及评分 |自查|考核| 备注 |
| | | |得分|得分| |
|------|------------------|--------------------|----|----|------------------|
| 一 | 组织管理 | 35分 | | | |
|------|------------------|--------------------|----|----|------------------|
| |1) 第一把手要亲| 5分 | | | |
| |自抓科技进步工作 | | | | |
| |,并将其纳入任期 | | | | |
| |目标。 | | | | |
| |2) 成立由第一把| 4分 | | | |
| |手任组长,包括有 | | | | |
| |生产、基建、规划 | | | | |
| |、计划、财务、调 | | | | |
| |度、科技等部门负 | | | | |
| |责人参加的科技领 | | | | |
| |导小组。 | | | | |
| |3) 设立科技管理| 3分 | | | |
| |专职机构或配置足 | | | | |
| |够的有经验的专职 | | | | |
| |管理人员。 | | | | |
| |4) 科技领导小组| 两次会议4分 | | | |
|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 一次会议2分 | | | |
| |会议,研究科技规 | 未开会扣3分 | | | |
| |划、计划,科技经 | | | | |
| |费、青年科技人才 | | | | |
| |培养等。 | | | | |
| |5) 制定若干科技| 15分 | | | |
| |工作管理办法包括 | 每项3分 | | | |
| |计划、资金、成果 | | | | |
| |、推广、奖励。 | | | | |
| |6) 全公司科技工| 2分 | | |全公司科技成果、信|
| |作会议: |每延一年减1分,集团| | |息交流及推广应用会|
| |集团公司三年一次 |三年或省二年不开,扣| | |可与科技 会等相|
| |省公司二年一次。 |2分。 | | |关的会议一起召开。|
| | | | | | |
| | | | | | |
------------------------------------------------------------------------------------
------------------------------------------------------------------------------------------
| 二 | 科技攻关 | 32分 | | | |
|------|------------------|----------------------|------|------|------------------|
| |7) 申请和承担国|获批准项目一项加2分 | | | |
| |家或行业的重大科 | | | | |
| |技项目。 | | | | |
| |8) 针对本公司存|有规划 6分 | | | |
| |在的关键技术问题 |无规划 扣2分 | | | |
| |,制定中长期科技 | | | | |
| |发展规划。 | | | | |
| |9) 年度科技攻关|有计划 5分 | | | |
| |项目计划; |无计划 扣2分 | | | |
| |10)制订科技成果|有计划 4分 | | | |
| |推广计划。 |无计划 扣2分 | | | |
| |11)及时向部上报| 3分 | | | |
| |年度科技计划软盘 | | | | |
| |12)承担国家或行| 100% | | | |
| |业重大科技项目完 |完成一项加4分,累计 | | | |
| |成率。 |加分,未完成按比例减 | | | |
| |13)本公司年度科|≥90% 5分 | | | |
| |技计划完成率应≥ |≥80% 3分 | | | |
| |90%。 |≥70% 1分 | | | |
| | |<70%扣3分 | | | |
| |14)科技成果推广|≥90% 4分 | | |指推广应用,不论是|
| |计划完成率。 |≥80% 3分 | | |自己完成的或是引进|
| | |≥70% 2分 | | |的新技术成果都在之|
| | |<70%扣2分 | | |列。 |
| |15)科技成果或新|5分,按滚动三年统计 | | |因技术落后自然淘汰|
| |技术的继续使用率 |每减10个百分点减1分| | |者除外。 |
| |应≥90%。 | | | | |
| |16)获得国家和行|获国家科技进步奖: | | | |
| |业奖励的给予加分 |一等奖一项加9分 | | | |
| | |二等奖一项加7分 | | | |
| | |三等奖一项加5分 | | | |
| | |四等奖一项加3分 | | | |
| |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 | | |
| | |一等奖一项加7分 | | | |
| | |二等奖一项加5分 | | | |
| | |三等奖一项加3分 | | | |
| | |四等奖一项加1分 | | | |
------------------------------------------------------------------------------------------
----------------------------------------------------------------------------------------------
| |17)获国家专利加|获国家发明奖一项加 | | | |
| |分。 |5分, | | | |
| | |获一项专利加2分。 | | | |
|------|------------------|--------------------|------|------|------------------------|
| 三 |科技投入与产出 | 33分 | | | |
|------|------------------|--------------------|------|------|------------------------|
| |18)集团或省公司|≥1.0% 10分| | |考核年不少于1%, |
| |科技经费投入,要 |≥0.8% 8分| | |要求每年递增大于 |
| |求不少于年售电量 |≥0.6% 5分| | |0.1%,到2000年力|
| |收入的1%; |≥0.3% 2分| | |争达到1.5%。 |
| |其中科技成果推广 |推广费用未达到要求的| | | |
| |的费用应不少于总 |扣2分。 | | | |
| |科技经费的15%。| | | | |
| |19〕集团或省公司| 3分 | | |要求对所属的设计、 |
| |要监督所属单位的 |一项达不到减1分。 | | |施工、修造单位进行 |
| |科技投入: | | | |考核。 |
| |设计单位的科技投 | | | | |
| |入不少于工程设计 | | | | |
| |费的0.6%; | | | | |
| |施工单位科技投入 | | | | |
| |不少于施工费的 | | | | |
| |0.6%; | | | | |
| |修造企业科技经费 | | | | |
| |应不少于年销售收 | | | | |
| |入的1.5%。 | | | | |
| |20)科技投入与产|≥1:5 10分| | | |
| |出比应大于1:5。|≥1:4 8分| | | |
| | |≥1:3 5分| | | |
| |21)科技进步贡献|≥36% 10分| | |计算期以1990年为基 |
| |率应≥36%。 |≥30% 8分| | |年,计算1990年至考 |
| | |≥20% 5分| | |核年的科技进步贡献 |
| | |≤20% 0分| | |率,要求1996年大于 |
| | | | | |36%,以后每年增长 |
| | | | | |1.5个百分点。 |
----------------------------------------------------------------------------------------------

附: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有关考核指标的说明
一、科技投入
科技投入要求达到年销售电量收入的1%以上,主要是指用于科技开发和研究的课题费用,同时也包含了推广中的二次开发费用和技措技改中的技术开发费用。要确保科技投入随经济的增长逐年增加,到2000年力争达到年销售电量收入的1.5%。
二、投入产出比
投入产出比采取直接计算的方法,以具体科技项目作为统计单位,逐项计算其新增的直接经济收益,再逐一迭加,反映企业在规定时期内硬科技进步项目的总效果。要求考核期内的投入产出比达到1:5。对于安全、环保、提高管理水平等不能测算经济效益的项目,不计入投入产出比
考核。1、计算范围: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完成并转入生产的科技进步项目所取得的可计算的直接经济收益。这些项目应包括国家重点科技项目以及行业或企业的科技项目,还应包括以科技进步为主的技措技改项目等,其计算公式是:
M=E--C
M………规定时期的科技进步所创造的净效益总额
E………同一时期各科技进步项目实得收益之和
C………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入的总费用2、计算方法:采用分类计算方法,对可以计算的项目仅计算其直接经济效益,不计算其间接经济效益,逐项计算,再逐一迭加。效益分类如下:(1)增产增效:主要指提高劳动生产率。如:减少维护工作量、缩短工期、提高出力等,所创的新增收益。(2)、提高电能质量:主要指提高频率、电压质量、供电可靠性等,产生的经济效益。(3)节能降耗:主要指节约能耗和物耗。如:节约煤、水、油、电、或其它原材料,降低能耗、线损,废物回收利用等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类似的科技进步而获得的收益。(4)安全:主要指提高人身安全保护、设备、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等所获得的经济效益。(5)环境保护:主要指实施环境保护项目所获得的社会效益。(6)其它:如:改善劳动环境、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提高工程质量等等,所获得的收益和社会效益。3、计算原则(1)分类计算、迭加汇总的原则。企业对考核年应计算的科技项目,逐项计算,分类迭加汇总。(2)年度增长原则:每个项目只计算当年比上年新增加的收益,对连续新增效益的项目最多填报三年。(项目较大,实施周期跨年度,生产效应滞后期长的,不受年度限制,但要另行确定计算期限的起始时间,最多填报三年。)(3)企业效益服从社会效益的原则:对企业有经济效益,但有损于社会效益的项目不予计算。(4)工序有限延伸原则:项目实施后,在本工序无明显效益,或出现负效应,但对后部工序有效益,可延伸至有效益的工序计算。(5)财务实收核定
原则:计算项目的新增直接经济效益,必须扣除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大项目应包括多年投入的合理分摊部分),并经财务部门审核认可。(6)不重复原则:一个项目的收益在总计中只得计算一次,不得重复。几项科技措施在同一生产环节中实施,各项新增收益之和,不得大于该生产环节新增的总收益。4、汇总的分类(1)科技引进;(2)科技发展;(3)技措技改;
以上分类不包括单纯基础性科学研究项目,只计算可在生产中应用的科技进步项目。
三、“科技进步贡献率”的计算
科技进步对产值增长速度的贡献,即在产值增长速度中科技进步因素所占比重,它是反映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作用大小的一项综合指标。1、计算方法
(1)科技进步的年平均增长速度:
a=y--αk--βl
a:科技进步的年平均增长速度
y:产出的年平均增长速度
k:资金的年平均增长速度
l:劳动者的年平均增长速度
α:资金的产出弹性系数
β:劳动的产出弹性系数
(2)产出的年平均增长速度:
--------
t / yt
y=( /---------- -- 1)×100%
√ yo
yt:t年的产出
yo:基年的产出
(3)资金的年平均增长速度:
--------
t / Kt
K=( /---------- -- 1)×100%
√ Ko
kt:k年的资金(计算期t年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金之和)
ko:基年的资金(计算期基年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金之和)
(4)劳动者的年平均增长速度:
--------
t / lt
l=( /---------- -- 1)×100%
√ lo
lt:计算期t年的劳动者人数
lo:计算期基年的劳动者人数
(5)科技进步贡献率:

EA=------×100%

(6)计算原始数据:
------------------------------------------------------------------------
生产总值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劳动者人数
年份 指 数
(1990年为100) (亿元) (亿元) (万人)
------------------------------------------------------------------------
1990

------------------------------------------------------------------------
2、计算条件
(1)计算期以1990年为基年,计算1990年至考核年的科技进步贡献率。
(2)弹性系数取α=0.25--0.35,β=l--α=0.75--0.65。
(3)原始数据中产出统一换算为按计算期基年不变价格计算的产值,资金为固定资产原值年平均数与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之和,原则上也按可比价格计算,条件不具备时,暂用现价资金数。
(4)劳动者指职工年平均人数。
----------------------------------------------------------------------------------------------------
| 科技进步项目新增直接经济效益统计表(单位:万元) |
|------------------------------------------------------------------------------------------------|
| | 效益分类 | | |
| 项目 |--------------------------------------------------------|项 目|净 增|
| |合 计|增 产|提高电能|节 能| |环 境| |投 入|效 益|
| | | | | |安 全| |其 它|(C)|(M)|
| |(E)|增 效| 质量 |降 耗| |保 护|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一、科技引进 | | | | | | | | | |
|----------------------|------|------|--------|------|------|------|------|------|------|
| 1、国外引进 | | | | | | | | | |
|----------------------|------|------|--------|------|------|------|------|------|------|
| 2、国内外单位引进 | | | | | | | | | |
|===========|===|===|====|===|===|===|===|===|===|
| 二、科技发展 | | | | | | | | | |
|----------------------|------|------|--------|------|------|------|------|------|------|
| 1、科技攻关 | | | | | | | | | |
|----------------------|------|------|--------|------|------|------|------|------|------|
| 2、成果应用 | | | | | | | | | |
|----------------------|------|------|--------|------|------|------|------|------|------|
| 3、消化吸收 | | | | | | | | | |
|----------------------|------|------|--------|------|------|------|------|------|------|
| 4、新产品开发 | | | | | | | | | |
|----------------------|------|------|--------|------|------|------|------|------|------|
| 5、发明与专利 | | | | | | | | | |
|----------------------|------|------|--------|------|------|------|------|------|------|
| 6、综合利用 | | | | | | | | | |
|----------------------|------|------|--------|------|------|------|------|------|------|
| 7、技术转让 | | | | | | | | | |
|----------------------|------|------|--------|------|------|------|------|------|------|
| 8、合理化建议 | | | | | | | | | |
|===========|===|===|====|===|===|===|===|===|===|
| 三、技措技改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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