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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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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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2007]71号)



董事会试点企业:

  为规范推进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实现对董事会试点企业履行股东职责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推进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实现对董事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履行股东职责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题会议制度

(一)股东(大)会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试点企业董事会报告上一年度工作。

(二)试点企业为多元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多元股东公司)的,董事会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试点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向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

(三)试点企业为多元股东公司的,专题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全体成员和董事会秘书参加,监事会主席和其确定的监事会成员列席。召开专题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股份有限公司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出席专题会议的人数自定,但所需交通、住宿、饮食费用自理。

(四)试点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专题会议由国资委召集并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董事会,会议由国资委领导同志主持,参加人员包括:试点企业董事会全体成员和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和其确定的监事会成员,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在确保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也可邀请国资委以外有关专家等列席会议。

(五)试点企业一般于每年4月底前向股东(大)会或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字。



二、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董事会制度建设及运转情况。董事会第一次报告年度工作的,应当报告董事会制度建设情况,包括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的职权与责任;董事会会议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向董事提供公司信息和配合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董事会运转的基本情况包括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次数和董事会决议涉及范围;董事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次数,董事履行职务时间与尽职情况;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沟通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关注与应对措施等。

(二)公司发展情况。主要包括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制订、滚动修订、实施情况;公司核心竞争力(其中包括技术创新投入、产出、能力建设等)培育与提升情况;董事会通过的公司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及其完成和效益情况,其中包括现任董事长任职以来各年度董事会通过的重大投融资项目的效益情况;公司未来发展潜力与面临的主要风险。

(三)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分析。主要包括销售收入、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所有者权益增值率、现金流、成本、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分析主要包括重要影响因素分析、与本公司往年指标对比分析、在国内同行业中所处位置分析等;主要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的,还应分析在国际同行业中所处位置。

(四)公司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情况。主要包括考核的各项指标与指标值,薪酬制度或办法;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薪酬兑现情况;从本公司执行情况和国内同行业情况(公司主要指标已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的,还包括国际同行业情况)分析考核指标设置和指标值的确定及 其与薪酬挂钩的科学性、合理性,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的实际效果。

(五)经理人员的选聘情况。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情况,如选聘标准与条件、方式、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若董事会已聘任了经理人员的,应包括所聘人员的能力、表现以及各有关方面对其评价或反映。

(六)企业改革与重组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通过的下列方案、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公司及其子企业股份制改革;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公司内部收入分配、劳动用工、人事制度改革;公司内部资产、业务重组;公司与其他企业间的并购重组等。

(七)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主要包括董事会决定的职工收入分配政策、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情况及分析;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增长变化情况分析。

(八)全面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通过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体制建设的方案、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加强内部审计,防范财务报告和向股东提供其他信息的失真、失实的措施及效果;加强投融资管理,防范重大失误的措施及效果;加强财务与资金管理,防范财务危机和资金流失的措施及效果。

(九)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调整,以及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情况。

(十)股东(大)会或国资委要求董事会落实事项以及监事会要求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

(十一)公司本年度预算方案中的主要指标和董事会主要工作设想。

(十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年度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实际工作,既要充分肯定工作成绩,又要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要求。

(二)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要全面、具体,专题会议上报告年度工作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一般情况下,专题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报告年度工作不超过两小时。

(三)除本实施意见有明确要求外,仅报告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上一年度董事会的工作。



四、专题会议议程

(一)试点企业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试点企业董事、董事会秘书补充发言。

(三)国资委、其他股东和监事会主席对年度工作报告发表意见、提出质询,董事长和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予以说明、解释。

(四)国资委领导同志对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作总体评价。

(五)试点企业董事长就国资委和其他股东对年度工作报告的评价作表态发言。



五、本实施意见的施行

(一)董事会试点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董事会试点企业为多元股东公司的,由股东(大)会就是否执行本实施意见作出决议,决议通过后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生物工程技术改变其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危险。

  第三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

  深圳市农作物种子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公正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就专业技术问题依法进行检验、检测。

  第六条 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否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与措施;

  (二)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与加工;

  (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证;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标识;

  (五)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 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帐册和资料;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前款第(五)项所称紧急情况是指如果不采取封存或者扣押措施,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的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签字。监督检查人员签署的监督检查记录原件存档备查。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检测、检验的记录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签字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尚未受到依法处理的,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市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检查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责。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为时,应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检查机构举报。市主管部门对举报属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