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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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宅基地确权登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和房产登记


  第五章 村庄管理和奖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本市农民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主城区建成区、各镇区建成区和特定控制区以外的村庄。


  规划主城区建成区和各镇区建成区范围是指主城区中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和镇域中规划为镇区建设用地的范围。


  特定控制区指风景名胜区、军事管理区,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沿海重点开发区、旅游渡假区、产业园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成片建设区域。


  第三条 相关部门职能: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土地权属证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检查、制止违法占地行为。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指导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组织建设项目验收和房屋产权证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镇人民政府未查处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负责乡村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改造;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制止,协助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拆除违章建筑。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配合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工作。


  市消防、地震和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要求指导村庄规划编制。



  第四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形成配套设施完善的居住环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并有权对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编制和实施村庄规划应遵循《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规确定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村庄规划。对已编制新农村规划的村庄,可根据进展情况,重新修编规划。


  第八条 编制和修编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土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的集聚;


  (二)统筹公共设施向中心村建设,避免公共设施重复、分散建设。


  (三)突出村庄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区的消防、人防、绿地系统、环境卫生设施和防治自然灾害的专项规划,突出对村庄风貌、民俗特色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对历史文化名村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文物等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九条 村庄规划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村庄的位置、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交通和公共设施等,统筹安排村庄近期及远期建设发展。规划文本必须同时包括:《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基础设施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作为过渡期对每个村庄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优先对村落布局和用地规模进行管控。


  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如经评估、论证需要,可在满五年期限后进行修编。


  第三章 宅基地确权登记


  第十条 村民使用宅基地应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一)申请人应持本村户籍证明、身份证,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小组、村委会、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署意见,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向所在镇国土所申请土地确权,经核实符合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国土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并报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证手续。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非所在村户籍人口,不得申办宅基地。


  (三)宅基地确权后,由于村镇规划和村民拆迁、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朝向和位置,可按等面积在原址或村庄规划区内其他位置进行置换,并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


  (四)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对于新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宜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减少和避免“二次拆迁”。


  第十一条 属以下情况者,不新批宅基地: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


  (二)年龄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


  (四)经政府批准纳入搬迁改造实施计划和范围,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


  (五)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


  第十二条 按规划需拆迁改造的区域,应依据村庄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安排宅基地,不得在原址上审批新的宅基地,且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须交回集体,由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统筹整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一)禁止为非本村户口村民颁发宅基地使用证。


  (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三)禁止一户多宅,违法多占宅基地。


  (四)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五)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十四条 凡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只确权原有宅基地,除特殊情况外(如拆迁),不得审批新增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和房产登记


  第十五条 村农(居)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后,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应依法进行规划报建。规划报建不收取费用。


  (一)位于乡村规划区内项目建设,申请人应持宅基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权证)含宗地坐标资料、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项目设计图纸、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向规划所提出书面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村民可根据规划所出具的设计条件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住宅设计或选择《海南省村镇居住建筑设计图集》和《三亚村镇居住建筑施工图推广图集》中相关设计图纸报批。


  第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屋顶檐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


  第十七条 已依法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


  (二)村民所在村庄已列入城边村改造计划;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


  (四)建筑面积超过控制标准。


  第十八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商业服务等),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必须依法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经规划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查批准。


  凡属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当持土地权属证、规划审查意见、施工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由所在镇规划所汇总,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住宅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对经依法审批的村民住宅项目,验收合格后,村民应持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规划批准文件、房屋验收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由镇政府汇总,统一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屋权属证。


  第五章 村庄管理和奖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村可设一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业务上受各镇的领导,负责配合落实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民宅建设的指导、违章建筑的监察和宣传等工作。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的工资由镇人民政府负担。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政府主导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乡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经营。


  第二十四条 村庄建设应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二十五条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村民住宅由个人出资建设,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困难农户,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适当补助。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市、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扶持。


  第二十六条 在村庄范围内建设农民住宅可免交市政配套设施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取得宅基地权证确权、建设规划许可(或有关审查意见)、施工许可或者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镇人民政府依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宅基地权证确权、建设规划许可(或有关审查意见)、施工许可或者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在实施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有农场、林场在场部建成区外聚居点进行自住性民宅建设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本市有关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建设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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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犯罪思想形成的三点论

李祚如


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个事物的形成都有其必然和偶然的因素,都有其酝酿和产生的过程;而每个事物之间都有联系,虽然这些联系有直接的和间接的。
犯罪行为的形成当然也不会例外。除了犯罪分子自身生存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生活的深远影响(这些一直为法学界所关注,论述也众多),其自身素质的欠缺的直接作用,还有就是整个社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风气及舆论宣传导向的转向,对其影响日益增长,而其中教育体制的不完善是犯罪思想的主要根源之一。
我在这里想主要从经济环境、舆论宣传导向和教育体制三个方面浅析犯罪思想的形成。
近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们实现了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的成功释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建立,使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之间产生了差距,导致公民个人的收入也出现了差异,有些甚至悬殊颇大。我曾听说过这么一个啼笑皆非的案例:前些年春节前夕的某乡镇,准备了“年货”的村民相继发现家中或多或少地丢了东西,其中以肉、鱼等食物居多,有的连锅也给端了,而屋内所存放的较为贵重的东西倒是很少被盗。对于该种状况,考虑到年景不好,大部分农民收入过低,没钱过年不得已而为之,人们也就不了了之。
“存在决定意识”,在物质生活方面的不足,甚至紧迫,使得其受教育的机会减小,缺乏足够的教育,使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足(或许他们还以为自己是“劫富济贫”呢),由于这些思想上的认识空缺,他们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易走向极端。另外,缺少足够的教育,大大减弱了他们维持生计的能力,迫于生存和社会压力,再加上经济发展不平衡产生的贫富差距,诸多的外界失衡使导致其心理的失衡,便会引发其犯罪思想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而犯罪行为的得逞减弱了犯罪前的罪恶感和犯罪时的紧张心情,反而巩固犯罪心理,强化了其犯罪的预望,巩固犯罪心理,再度引发犯罪,如此循环下去,不但使其屡屡自身屡屡“受益于”非法所得,“享受”着犯罪成果的“快乐”,也逐渐感染其它类似人群,促成新个体的犯罪心理形成,这样就加大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机率,扩大了犯罪活动的范围和程度。再者,若其有子女,不论其犯罪行为的受惩戒与否,都会影响孩子们的身心成长,尤其是其心理健康的侵害,这又使犯罪行为的纵向扩展存有潜在的隐患。
以上都是经济环境对于犯罪心理产生的作用,而不正确舆论宣传导向对犯罪动机的产生和犯罪心理的加强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效益,使得大多的影视、广告、书刊杂志等传媒业,自觉或是自发地加大了关于金钱、地位、优越生活、物欲、暴力等方面的描述,尤其影视作品中大量对古代帝王、现代富有阶级奢华生活的详尽描绘,也会刺激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迫切欲望,一旦用合法的手段不能实现,他们便有可能产生犯罪的动机,进一步模仿曾看过的犯罪行为进行犯罪活动,并从影视作品中的侦破案件中生动再现的犯罪过程与侦查程序中增强自身的反侦察能力,这也从侧面加固其犯罪心理。而在当前中国的性教育还未发展、完善的阶段,这些作品中对淫乱、色情情形的大量触及,对婚外情、包二奶现象里淫秽内容的描写与刻画,对整个社会风气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各地的名妓暗娼屡禁不止,强奸案件(特别是奸淫幼女案件,最令人痛心的是这种犯罪行为部分发生在教师、青少年中)、轮奸案件时有发生,非法同居致使的未婚妈妈的增加。“女人越穿越少,男人越裹越厚”这就是老百姓对现状的无奈调侃。对于青年、青少年来说,则是对其思想的极大毒害和玷污,使犯罪低龄化的程度越来越大。此类案例不在少数。
在前面涉及的两方面都谈及了教育对犯罪的影响,但论及其本身,就难以避免谈到我国的现时的教育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很明显,我国教体的改革远远没有跟上经济体制的改革,这就使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不能同速发展。教育体制的不完善,国民素质的全体提高久久不能落实,也就使得法制观念不能迅速普及、深化,法治社会的建立、人治现象的消除也受到了较大的阻碍;部分地区经济不发达、教育的欠缺,人们生活贫困、思想落后,法律思想淡漠,暴力、迷信、性别歧视的现象普遍。这就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挑战。另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的不合理,全民义务教育的未全面实现,教师队伍素质的偏低,社会上的经济浪潮对教师思想的冲击,学校里日益高涨的不正风的漫延,使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素质教育的实施面临质疑,并为其日后的犯罪思想的形成埋下了祸根。说到这里,我不得不提到一个真实的案例,据报道:郑州某学校由于校长携款不知去向,教师工资数月未发放,最终导致教师或辞职或罢课另谋出路,全校学生集体“放羊”!上课期间,游戏厅、大街上、操场上聚满了未成年的学生,而教室却所剩无几!这虽是民办学校,可其结果的严重性和影响的恶劣是不得不使人深思的!
高科技、智能化、想挑战法律的犯罪毕竟是少数,大部分犯罪都是可以预防的,如果国家在发展经济、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之余,把尽可能多的目光转向基础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素质(这句话已有些古老,可是却没有得以真正实现), 对教育体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使其培养出的不只是知晓历史、会写“八股文”的书呆子人才,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具有较强的适应、学习、生活能力,及至具有较好的创新能力。同时,制定、完善娱乐业的立法,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我认为再结合其它方面的完善,就能尽可能地割断犯罪思想产生的社会根源,使得犯罪案件下降,以达国内社会经济、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的最大程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局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航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2010年4月1日起执行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公布如下:
一、按照2009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增支成本比例不少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818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调整后,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为:
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81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
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81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
二、上述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执行时间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变化测算公布。
三、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以及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备案。
四、各级价格和民航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燃油附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发改价格[2009]287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航 价格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