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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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庆政发〔201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12年3月8日市政府9届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大方向,遵循“负责任地干事,干负责任的事”的工作原则,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建设政务文化,形成行为规范、决策科学、运转协调、执行顺畅、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做到“行政提速、管理创新、执行彻底、结果问效”,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绩效监察,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执行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振奋精神,奋发有为;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长较长时间离开本市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和要求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命令和指示。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同时,要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支持服务石油石化大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等质。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严格界定市政府和各部门,班子集体和个人的决策权限,严禁越权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市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等,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或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等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必须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法制部门审查的议题,办公部门不得安排上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或企事业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做出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开展社情民意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决策的执行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定期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程序正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诚信原则。
  第二十二条 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前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应请示市长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并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二十四条 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切实做到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法律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信息舆论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围绕“推行透明政务,打造阳光政府”的目标,深入实施政务公开。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尤其对群众关注的重要领域改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应及时发布真实、详细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知情度。
  第三十一条 拓宽政务公开渠道,通过听证、咨询及邀请市民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方便市民了解政务信息。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热线电话、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政务公开载体,及时发布信息、更新内容,保证政府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二条 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开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倡导“马上行动”的工作理念,树立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工作的快节奏、高效率;按照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原则,不断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大力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全面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服务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难以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协调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或分管副市长协调。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的工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协调。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要加强督办检查,推行“三位一体”督办督查机制,通过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市政府副市长作为分管战线工作督办检查第一责任人,要督促本战线各部门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市政府督查机构作为履行督查职责的专职机构,要及时对市政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监察部门要通过开展专项监察行动,进一步改善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三十六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健全行政行为约束机制,坚持行政效能考评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促进行政效能提高。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主持,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副秘书长和县、区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工作;
  (四)提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事项,研究审议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其他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省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三)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重要的专项汇报;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不定期召开,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通报当前有关工作情况,部署重要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现场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分管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协调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市长或副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确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处理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处理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把关提出,常务副市长审核,秘书长按轻重缓急排列议题,报市长批准后安排上会。提请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把关提出,秘书长按轻重缓急排列议题,报市长批准后安排上会。议题内容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原则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各类会议议题涉及人事、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重点建设项目、财税政策、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变更重组、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会前须报市长同意。
  第五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若需形成会议纪要,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形成会议纪要,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经印发的,不再另行印发;会上没有印发而又确需印发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情况通报》上刊发。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议保密制度,凡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涉及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外泄扩散,需传达贯彻或对外公布的,应以会议纪要为准,或征得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制度,确保会议效果。市政府组成人员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应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格,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会议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后,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要求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参加会议的,须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公文应及时阅处。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委、市人大呈报的公文,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各相关部门代拟文稿,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初审,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各相关部门代拟文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杜绝违反程序审批。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要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十二章 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省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各部门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文章或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特别重要的事项,须经市长审定。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及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及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灾情疫情、重要舆情等,要第一时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同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门拟在大庆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级或外地来宾等重要接待、涉及对外交流和宣传等重要活动,要提前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副市长和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国家、省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承办国家、省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等情况,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或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上汇报。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工作中需向国家、省提交的请示、报告等材料,须经分管副市长把关同意,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方可上报。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需向市委常委会报告的工作或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及市委要求在市委常委会上听取的事项,须分管副市长把关并向市长报告。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凡受市政府委托,需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委员会报告或通报的工作,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协调安排。
  第六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庆南新城管委会主任、庆北新城管委会主任、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离市外出,应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离市外出,应向其协助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并通知秘书长,由秘书长向市长报告。外出领导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随时联络。
  第六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如手机号码更换,需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理政能力。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技、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先进经验。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学习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第六十九条 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接待活动,接待承办部门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七十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各单位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等活动。确需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外出考察或检查指导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庆政发〔2008〕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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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现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行政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市局制定《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现发布实施。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处室今后在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中必须使用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
  二、各单位、各处室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所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清理,并依照格式文本制作本部门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
  三、在使用格式文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法制处,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使用说明》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使用说明

  一、关于格式文本的内容及分类。此批格式文本,涉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撤回、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特别程序等各道程序、环节的文书格式,共计二十四种。除《行政许可申请书》外,根据各自的用途和功能,分为三类:一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实体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实体类文书),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十三种,即格式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程序类文书),如《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有九种,即格式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其中格式文本四、五、七、八为较重要的程序类文书)。三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证据作用的凭证类文书格式,如《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有两种,即格式二十三、二十四。
  二、关于格式文本的体例和使用方法。鉴于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差异性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各不相同,除个别文书格式(如接收凭证、送达回证)可固定、共用外,其他格式文本均为示范性的要素式格式文本。各文书所列内容为法定要件和相关公文制作的必备内容。制作具体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各类文书基本格式要求,根据办理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要求、必备内容要件及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制作。部分文书制作的特别要求及适用范围,详见相关格式文本的注释。
  三、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此批文本所列申请书格式为通用示范格式文本,只适用于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没有特别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果申请人未按此格式文本提交申请书,只要实际上符合申请书的法定要件,应予接受。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等),依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该文本。
  四、关于行政许可文书文号的编制办法。文书文号分两种,分别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实体类行政许可文书和程序类行政许可文书(两类文书划分详见格式文本目录)。文号编制办法:实体类文书: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行政许可类单列,编为"京司许[ ] 号" ,如"京司许[2004]1号";程序类文书:由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自行编号,编为"京司许 (业务简称)[ ] 号",如"京司许律[2004]1号",做好登记,避免重漏。
  五、关于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普遍采取的做法,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程序类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制发实体类行政许可文书(批准文件、证明文件),和对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向被许可人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种类详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不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格式文本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理由:



  此致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 (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年 月 日

  (注: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格式文本二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发现提交的材料存在以下问题(根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据实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你(你单位)补交下例材料(或补正下列有关内容):




  请你(你单位)将上述材料补正后于 年 月 日前提交至本机关。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三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下列(补正)申请材料:





  经审查,你(你单位)所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四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你(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五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

  (延期原因及理由),不能在二十日(或者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或法定延长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于 年 月 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六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 (写明所需特别程序种类:听证或检验、检测、鉴定、评审),上述程序所需时间为 日。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七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京司许 [ ] 号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写明具体地点)公开举行听证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与该项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本次听证。
  请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每天 时至 时)持
  (要求的身份证件或者介绍信函)到 (报名具体地点)向本机关办理听证报名手续,领取《听证出席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公告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格式文本八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
  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
  经审查, 申办的
  行政许可项目,直接关系您的重大利益,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写明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您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您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机关依法予以告知。您可以到本机关 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在接到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不按时提出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听证程序所需时间 日不计入本机关行政许可办理时间内。听证费用由本机关承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听证日前向本机关 提交委托书。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机关地址: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九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听证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提出的要求举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听证的申请收悉,经本机关研究,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听证会地点)举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所需时间约为 小时(或者 日)。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 ,单位: ,
  职务: ;记录员(姓名): ,职务: 。
  请你(你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参加。逾期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参加听证的权利。
  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由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准备好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3、需要有关证人到场作证的,应于 月 日前将证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告知本机关;
  4、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于 月 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
  北京市司法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并经依法举行听证会)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具体写明准予行政许可的内容):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可列明证件名称)。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一

  北京市司法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并经依法举行听证会)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写明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二

  北京市司法局
  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原行政许可事项作如下变更(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及补偿)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三

  北京市司法局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四

  北京市司法局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变更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条件(标准)(写明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变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五

  北京市司法局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六
  北京市司法局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写明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延续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延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七

  北京市司法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应予赔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 (本机关或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如本决定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则应抄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格式文本十八

  北京市司法局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注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九
  北京市司法局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回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对你(你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因你(你单位)有

  行为(写明具体违法事实),现已查证属实,根据 (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文)规定,本机关决定吊销
  年 月 日 (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颁发给你(你单位)的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等)。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 (原颁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一

  北京市司法局
  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撤销对你(你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你单位)以下赔偿(写明赔偿方式、数量等具体内容):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办理有关赔偿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二

  北京市司法局
  变更(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变更(撤回)对你(你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你单位)以下补偿(写明补偿方式、数量等具体内容):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办理有关补偿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三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或者初审机关):
  申请(或者经办)事项:
  接收材料目录:



  接收方式: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申请人(转交人或者初审机关经办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或者初审机关)采用邮寄、留置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记明其他方式,并附有关凭证】
  接收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申请人收执)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四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京司许 [ ] 号
  送达文件名称: (文号: )
  送达机关: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留置送达; □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其他方式送达。(在采用方式前的□划√)
  受送达人(代收人、转交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记明在送达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或意外等情形)

  (注:①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需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须邀请到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②邮寄、公告送达的,须附有关邮寄凭证、公告原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6〕1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

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能源、效能建设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实行施工(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具有商品房经营资格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建筑企业,其自行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符合企业承建范围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由企业承建。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投标单位;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和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二)市辖区区属建设工程项目中单幢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的房屋或单项工程造价达到800万元的其他工程,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市招标办监督实施;其他区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定标后报市招标办备案。
  (三)各县(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县(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四)中央、省属单位在汕头市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由市招标办派员参加。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结果,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可分别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它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应控制在四至六个之间。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进行招标,应邀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报招标办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可实行议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或技术咨询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工作。
   第九条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或经依法批准取得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式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工程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
  (四)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五)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六)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不含议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招标申请。由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和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审批;招标办在接到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后,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应在7日内审批完毕。
  (二)招标通知。招标单位在接到招标办的批准文件后,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申请。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招标办审查后予以确认。经确认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交纳占工程总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或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方可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四)组成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单位派员参加。招标评标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5人;招标单位参加招标评标小组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召开招标会议。在发出招标文件后10日内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介绍工程情况,组织勘察现场,解答有关疑问。招标会会议纪要应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经招标办确认,在会议后5日内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六)投标。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小型工程在招标会议后10至15日内,大中型工程在招标会议后25至30日内)送达,由招标单位签收。投标书经招标单位签收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应负责将投标书收集后密封加锁,封条加盖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印鉴,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各执一锁,并由招标单位保管。
  (七)开标。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招标评小组全体成员与投标单位参加的开标会议,当众复验投标书密封情况和印鉴是否合法,宣读投标书内容,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
  (八)评标与定标。招标评标小组审查投标书,进行评标(大型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后,以评分、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合法方式评定中标单位,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办核准后,在3日内发给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落标单位领回投标保证金,退还工程图纸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向招标办报送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建设工程项目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请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招标内容及承发包方式;
  (二)勘察设计资料及施工图纸;
  (三)施工条件,对施工技术、工艺、质量、工期的要求,奖惩条件以及对投标单位的其他要求及投标保证金额度;
  (四)标价计算依据和取费等级标准;
  (五)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款结算方式;
  (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七)编制投标书的要求;
  (八)评标定标办法,招标投标有关日程活动安排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草案。
  招标单位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经同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建设银行审核的工程预算书列入招标文件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建设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第十五条 施工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承包内容、投标价(一个投标书只准有一个投标价)、工期、钢材水泥用量和对施工承包合同草案的认可程度等;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预算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四)建设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包括工地负责人和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等;
  (五)分部工程分包安排。
   第十六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招标评标小组审查,可认定为无效:
  (一)投标单位未按招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二)投标书未密封;
  (三)投标书无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四)投标书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逾期送达;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定价方案,由招标单位根据设计图纸的有关资料,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取费等级标准编制的预算价为基础,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和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措施费、工程优质优价、赶工费等内容进行编制,并提交招标评标小组各成员单位投票表决,取平均值后形成标底报批价,报招标办审核。
  标底的确定,可分别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以招标办审定价为标底价;
  (二)以招标办审定的标底价为预备标底,开标后取预备标底上下浮动5%内的标价为有效标,取预备标底与有效标价的平均数为正式标底价。
  标底价应控制在预算价上下浮动5%以内。
   第十八条 标底确定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十九条 评标定价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应于开标前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开标后不得更改。开标前确需更改的,应报招标办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时限前5日内以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评标定标应根据质量、工期、造价、措施、信誉等因素综合评定,以招标文件和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标底的依据,在投标单位经审查符合承包条件且对质量、工期等方面的保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取最接近标底价的投标价为中标价。中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价上下浮动5%内。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过程中,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依法对投标、开标、定标等活动进行公证,证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议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单位编写议标方案,推荐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报招标办审批,招标办应在5日内审批完毕;
  (二)参加议标施工单位领取图纸、资料,勘察现场,了解有关情况,编制投标书,按招标单位要求的时间报送投标书;
  (三)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参与议标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参加的议标会,评议投标书,商议和修改投标书,确定承包施工单位和承包条件,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办核准后,于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标价2‰以下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15日内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中标单位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划归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单位给付双倍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报建管理权限向工程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执照》后方准开工,否则经办银行不予办理工程款拨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按建设部《建筑工程总分包条例》的原则,将需分包的分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中标单位负责。
  中标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
  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依照本办法应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招标的,以及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未经招标办批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隐瞒建设工程的规模、条件、投资的保证等真实情况,不如实填写招标申请书的,以及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以至对投标单位取消一定时期的投标权的处罚,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标底泄露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前被查实的,中标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商定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不准开工;已开工的停止施工,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6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中止合同,通报批评,并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接工程的,中止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新的施工单位。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汕头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