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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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2001]18号


财政部、人民银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第95次总理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改革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争取在“十五” 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选择适量的、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对方案进行优化和完善。改革方案要充分考虑实 际工作的需要,便于操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改革试点方案由你们发布执行。各地可根据改革方案,自行确定改革的时间和步骤。
(三)你们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各项配套措施,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建立健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关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编制问题,另行研究解决。


二OO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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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劳保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轻工业部 财政部 等


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劳保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1977年12月14日,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手工业合作工厂,是手工业合作组织中的高级形式,企业具有一定规模,机械化程度、劳动生产率都较高,为国家提供的积累也较大,供产销和劳动工资已纳入了计划,它已经是“在形式上是集体所有,在实际上成了全民所有”的企业。
几年来,随着生产的发展,手工业合作工厂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以及劳动保险费用列支等问题,经当地党委和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绝大多数地区已经按照当地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做到制度的统一和便于加强管理,现作如下规定,希按照执行。
一、手工业合作工厂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手工业合作工厂的福利基金,可以按照当地国营企业的比例提取;所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可在“营业外”列支,原规定按工资总额提取百分之一点五作为退休费的统筹基金,应即停止执行。已提取的统筹基金结余,由主管部门掌握,作为手工业合作社(组)职工退休之用。
三、尚未按上述规定提取福利基金和列支劳动保险费用的单位,可以从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改按上述规定执行,在这以前已退休的职工,仍应按原来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不再变动。


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大修的规定

铁道部


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大修的规定
铁道部

规定
一、铁路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以下称滚动轴承)的大修包括轴承的分解、清洗、检测、探伤、必要的修理、换件和重新组装。
二、铁路货车无固定配属,其滚动轴承实行互换性修理,大修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三、滚动轴承的大修,由铁道部指定并经过生产条件认证的轴承制造厂承担。经过大修的滚动轴承,自装车之日起,在正常的运用条件下由承修厂承担质量保证,保证期为五年。在保证期内出现的轴承质量和在正常运用条件下,由于轴承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燃、切轴事故,由承修单位
承担责任并赔偿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费。
四、滚动轴承的大修应在独立的检修车间施行。轴承的分解清洗、检查测量、重新组装应分开。检修车间的作业场地、工作台及工具均应保持清洁,检测、组装场地室温应保持16℃~30℃,必要时可配备空调设备,清洁度要符合铁道部的规定。
五、待修与修竣的滚动轴承应分别存放,实行严格的隔离。所有的滚动轴承及零、部、组件必须实行有效的保护,防止腐蚀和沾染尘土。已经确定报废的零、部、组件应单独存放,及时涂打易于辨认的报废标记。
六、滚动轴承大修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每道工序必须有明确的作业指导书(或工艺卡片)以及严格的工序质量控制手段。各类量具、量规应经国家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单位定期检定、校对,并有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滚动轴承大修厂必须健全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每套修竣轴承必须有工厂检验部门填写并经部驻厂验收人员签认的合格证。
铁道部派驻滚动轴承大修厂验收人员,对轴承大修质量实行监督和验收。
八、滚动轴承大修的基本技术条件是:
1、施行大修前,必须对原套滚动轴承进行彻底清洗和检测,内圈、外圈和滚子须进行探伤检查,以便准确地判定缺陷、决定修理方法和需更换的配件;检测和探伤结果应填入记录。经检查、探伤合格的内圈、外圈和滚子应按原制造年代分别存放。
2、内圈、外圈滚道出现的缺陷允许磨修,过磨量为≤0.1mm;滚子滚动面只允许采用超精方法消除表面缺陷。
3、经修理的滚动轴承配件允许重新组合,但内圈、外圈、滚子重新组合时,除新制配件外,按原制造年代相差不得超过二年。
4、重新组合的滚动轴承,不能同时使用经过磨修的内圈和外圈,经过磨修的内圈、外圈和超精处理的滚子,其表面粗糙度、形位公差应符合产品图纸规定,工作表面不得有烧伤、软点,并须按探伤规定进行复探后方准重新组合使用。
5、内圈、外圈、滚子不能修复时,允许大修厂用本厂生产的符合产品图纸要求的新制配件换修。
6、保持架和油封一律更换新品;前后密封罩与外圈牙口配合过盈量≥0.15mm,密封罩允许调修配用,但不允许有碰伤和严重变形。
7、内圈、外圈和滚子的探伤检查,其技术条件应符合铁标1987—87的规定,经探伤后的配件残磁强度应符合铁道部的规定;零件、组件的形位公差测量方法按国标GB3072—84执行。
8、经磨修后的磷化零件外露表面及密封罩应重新进行磷化处理。
9、对可以进行大修的滚动轴承,经检查须单件报废的内圈、外圈和滚子,由大修厂提交铁道部驻厂验收员确认,做成记录,并由大修厂添补相同数量的新制配件。
10、滚动轴承零件不允许用电镀、喷涂、焊接的方法进行修复。
九、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滚动轴承,不得送往轴承大修厂,应由退装单位就地报废:
1、重车脱线后的全部滚动轴承;
2、由于电流通过引起的局部放电而造成的斑点,凹槽或槽纹等表面电蚀损伤的滚动轴承;
3、长期放置,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转动的滚动轴承;
4、发生燃轴或火灾被损坏的滚动轴承;
5、已经涂打过大修标记的滚动轴承;
6、其他无修复价值的滚动轴承。
十、送往轴承大修厂的滚动轴承,必须配件完整,包装良好。送修的滚动轴承一经大修厂分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铁道部验收人员签认,可以整套报废,并据有铁道部验收人员签认的报废记录、出据,从返回滚动轴承数内予以扣除。
1、同一套轴承中的内、外圈同时出现不可修复的锈蚀、拉伤时;
2、同一套轴承中的内、外圈同时出现裂纹时;
3、内圈、外圈、滚子组件三大件中,任何两件同时出现工作面剥离时;
4、滚动轴承外圈因压痕超限而需要报废时。
十一、经铁道部驻厂验收员签认报废轴承,委修厂据此按季上报部物资局,由物资局负责提供新轴承。
十二、大修修竣滚动轴承的主要组装技术条件为:
+0.71
装配高 150-1.03毫米
轴向游隙 0.60~0.75毫米
内圈经摆 0.05毫米
内圈轴摆 0.05毫米
两内径相互差 0.0125毫米
滚子直径相互差 0.005毫米
滚子角度相互差 0.005毫米
保持架径向游动量 0.08~0.4毫米
滚动接触面面积≥70%
注油量 510±10克
旋转灵活性 正反转动3—5圈转动灵活
十三、滚动轴承各零件组装前,目视表面及沟角处不得有油污、水份、灰尘、纤维物、锈斑等物,用洁净的白绸布擦试不得呈现污痕。外圈外表面允许有清洗除锈后的局部锈迹。
十四、大修的滚动轴承应填注2号滚动轴承脂,并应使用精确的轴承脂计量装置,以保证填注重量的准确。
十五、经大修的滚动轴承应按附图规定内容涂打标记,经过磨修的零件,刻写再加工符号M,标记必须清晰完整。
1、标记位置:外圈在外圈内径面中央处和外圈外径凹槽内同时刻写相同内容标记,外圈外径无凹槽的产品应在轴承外圈外径中间部位磨一个宽度为15毫米,深度为0.3~0.5毫米的环带;内圈在大端面紧接原制造厂标记刻写;在组装磨修或超精滚子的内圈大端面刻写GM;
2、标记可用酸笔、电笔或笔砂轮刻写,字迹应清楚,刻写应注意,不得碰伤和损伤滚道。采用酸笔刻写后应用中和液揩试,禁止使用钢印。
十六、大修滚动轴承的防锈,内包装按JB3034—82执行,外包装按JB3017—81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略)



198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