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力做好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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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力做好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四川省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近关于抗灾救灾的决策部署,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作用,满足受灾群众在入冬前的基本住房保障,现就做好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以下简称灾区)住房重建的信贷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好灾前住房重建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政策。考虑到灾区群众的实际困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泥石流灾害之前发放的汶川地震住房重建贷款,灾后不能按时偿还的,在2011年9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借款人主动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还清贷款的相关信息及时补录入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做好自身救灾工作的同时,要积极组织力量对受灾群众的汶川地震住房重建贷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将贷款的客户信息、贷款本息、还款记录等信息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二、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对于有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质物的农房重建贷款,其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户收入状况与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减轻农户前3年的本金偿还压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受灾农户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着重考虑农户灾前收入水平、家庭劳动能力、未来收入预期、有效担保状况及财政贴息等因素,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可自主确定农房重建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及偿还方式。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由政府建立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降低城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住房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最低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贷款利率水平;首付款比例可适当下调,最低可下调为10%,具体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管理,对住房重建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商业运作、分类核算、分别考核。要严格落实“三查”制度,强化贷款质量的评价分析和后续监测,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住房重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四、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通过加强辖区内支农再贷款限额的调剂力度,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房重建贷款的合理资金需求,及时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并实行优惠利率。凡用于支持灾区农房重建的各期限档次支农再贷款利率,可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一年期利率为2.88%)基础上分别下调0.99个百分点。对辖内支农再贷款限额调剂后,灾区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房重建贷款资金仍有不足的,人民银行总行将根据其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增加支农再贷款限额。
  五、加快恢复灾区各项金融服务功能。灾区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灾区现金调拨和供应,确保灾区的现金需求;加快修复金融基础设施,保障支付清算、国库、发行等系统正常运营。灾区金融机构要抓紧恢复基层网点,积极采取便利措施,满足灾区存取款、汇兑、交费、结算等基本的金融服务需求。
  上述有关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暂定执行至2011年9月30日,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请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兰州中心支行分别会商四川省银监局、甘肃省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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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中国 欧盟


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全文)


2006年9月9日,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结束后发表了《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2006年9月9日,赫尔辛基)

1、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于2006年9月9日在芬兰赫尔辛基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出席了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芬兰总理马蒂·万哈宁和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佐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

2、双方领导人认为,中国和欧盟在过去10年中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中欧关系也逐渐深化并发展成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认为,加强中国和欧盟关系对中欧长远利益、亚欧合作及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双方领导人强调了高级别政治对话和各级别磋商对增进理解与信任、扩大共识和提升双边关系的重要性。双方领导人欢迎新近建立的定期战略对话机制。这一机制已被证明是双方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以及共同关心的双边问题坦率深入交换意见的有益渠道。

4、为全面反映当前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广度和深度,双方同意启动有关伙伴合作协定的谈判。新协定将涵盖双边关系的全部领域,包括加强政治事务合作。考虑到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整体目标,谈判也将完善1985年《中国与欧共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并将以相对独立的方式执行。

5、欧盟重申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希望台湾问题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中方赞赏欧盟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6、双方领导人也讨论了欧盟军售禁令问题。中方重申,解除军售禁令有助于中欧关系的健康发展,并敦促欧盟尽早解禁。欧盟承认此问题的重要性,并确认愿在2004年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以及此后的欧盟首脑理事会结论的基础上,向解除禁令的目标推进工作。

7、双方领导人重申愿在防扩散和裁军领域,特别是在为2006年11月《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审议大会成功举行以及下一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筹备委员会而进行的准备工作中开展合作。他们将继续以2004年中欧领导人会晤期间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关于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的联合声明》为基础,保持和加强对话与合作。双方对目前在出口管制领域开展的务实合作感到非常满意。

8、双方领导人强调了努力改革联合国系统的重要性,表示大力支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以规则为基础、联合国发挥中心作用的多边国际体系。他们重申致力于促进世界和平、稳定、可持续发展和人权,这些目标为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文件所承认。双方表示支持旨在加强联合国应对新生和现有威胁及挑战能力的改革,并将致力于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改革方面取得进展,承诺通过与建设和平委员会以及人权理事会等新成立的联合国各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确保充分落实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的成果。

9、双方强调致力于保护和促进人权,高度重视中欧人权对话。双方强调在人权领域采取具体步骤的重要性,努力取得更有意义和积极的实际成果,重申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该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欧盟欢迎中方承诺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双方确认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尊重有关国际人权文书中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少数民族的权利。在打击种族灭绝、战争犯罪和反人类犯罪的全球斗争中,双方也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性。双方致力于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工作,根据联大251号决议,加强在该领域的沟通与协调。

10、双方领导人对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701号决议、促成以色列和真主党停止敌对行动表示欢迎。1701号决议为政治解决危机确定了必要的框架。获得增援的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将对政治解决危机予以支持,欧盟成员国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双方领导人敦促地区各方发挥建设性作用,以助决议得到迅速执行。他们还强调了为黎人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决心。

11、双方领导人强调,中东需要一个全面的和平计划。他们重申,在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及路线图所定原则等现有共识的基础上,支持谈判解决巴以冲突。

12、双方领导人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关于伊朗核计划的报告以及联合国安理会1696(2006)号决议。他们呼吁伊朗执行联合国安理会1696(2006)号决议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决议。法国、德国和英国提出建议,在相互尊重与信任的基础上与伊朗达成一个长期、全面的安排。该建议得到美、俄、中的认可,以及欧盟高级代表的支持。双方领导人对此表示欢迎。

13、双方领导人重申了他们为朝鲜半岛的持久和平与稳定,包括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而共同努力的坚定决心。领导人强调,希望尽早恢复六方会谈,并在落实2005年9月19日《共同声明》方面取得进展。他们也对朝鲜最近多次发射导弹深表关注,强烈呼吁各方采取灵活务实态度,为六方会谈尽快恢复创造条件。

14、领导人对达尔富尔不断恶化的安全和人道主义局势表示严重关注,强调非盟在达区的维和行动过渡为联合国行动将有利于维护达区和平。

15、双方领导人重申致力于千年发展目标与全球可持续发展。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需要各方迅速行动,包括更为宏伟的国家发展战略与努力,以及更多、更有效的国际支持,特别是对非洲的支持。

双方领导人还强调了各自与非洲关系的重要性,承诺一起为非洲的和平、稳定、可持续发展作出努力。欧方强调了其对非战略中所包括的良政和人权原则的重要性。中方强调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特别是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双方同意建立非洲问题对话机制,并探索与非洲伙伴开展务实合作的渠道,包括支持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领导人欢迎中国通过中非合作论坛与非洲开展机制化合作。中欧都是关于援助有效性的《巴黎宣言》的签署国。双方将继续促进《巴黎宣言》中包含的有效性原则。

16、双方领导人还期待着2006年9月10日至11日举行的第六次亚欧首脑会议取得成功。他们将亚欧会议视为亚欧对话与合作的有益框架,并认为此次首脑会议的召开恰逢亚欧会议成立10周年,将推动这一进程向前发展。双方同意继续紧密合作,促进亚欧会议发展,并欢迎中国于2008年主办第七次亚欧首脑会议。

17、双方再次确认要致力于打击恐怖主义,并重申,反恐行动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准则,并充分尊重人权。双方强调联合国在反恐斗争中的领导作用以及所有有关反恐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联合国公约和议定书得到普遍执行的重要性。双方继续致力于就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寻求协商一致,并呼吁联合国大会根据首脑会议授权,加紧通过反恐战略。

18、双方关注禽流感疫情在世界范围内的进一步蔓延,高度赞赏中国、欧盟委员会和世界银行三方今年年初共同在北京举办的禽流感防控国际筹资大会。双方承诺共同落实有关后续行动,同意进一步加强在防控禽流感等传染病方面的合作,并欢迎近期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国际卫生条例的决议。除禽流感和其他诸如非典型性肺炎的新发传染病外,双方领导人还强调了增强抗击艾滋病合作的重要性。他们特别强调,在这些问题上需要透明和非歧视。

19、可持续发展是中欧合作的重要领域之一。双方领导人同意加强经验交流,以建立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此背景下,欧盟将加强与中国的合作,支持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发展循环经济和保护自然资源,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努力。双方领导人认为,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以及能效等领域的许多挑战依然存在。领导人同意在上述领域以及制止非法采伐等具体问题上加强合作,为保护自然资源做出重要贡献。

20、双方领导人欢迎在落实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方面取得的进展。这一伙伴关系为加强中欧伙伴关系所包含的领域内的对话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他们同意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对话与合作,包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内进一步促进国际气候变化政策发展;同意为进一步落实伙伴关系积极制定一个从2007年到2010年的滚动工作计划。双方领导人欢迎在《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方面开展更紧密的合作,欢迎启动通过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实现近零排放发电技术的研究合作。双方领导人强调大幅降低关键技术及其转让、使用和推广成本的重要性,以及采取步骤鼓励和促进消费和生产的可持续方式,以减少气候变化的成因和负面影响。为此,他们强调加强能力建设合作的重要性。双方领导人相信,一个处理气候变化和能源问题的整体方案至关重要,强调有必要在促进能源安全、可持续能源供应、创新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之间进行充分协调与配合,以确保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最终目标与能源政策目标之间的一致性。

21、全球能源安全,关系经济命脉和民生大计,对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促进各国共同发展至关重要。中欧双方在确保可靠、经济的和可持续的能源供应方面有着共同的关切。鉴此,领导人强调双方将采取适当措施,进一步加强能源对话与合作,为可持续经济社会发展营造稳定、安全、经济和清洁的能源环境。

双方领导人强调中欧高级别能源工作组以及定期中欧能源合作大会的战略意义,双方强调继续加强务实合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清洁煤行动计划和能效与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框架内加强合作。

22、双方决心紧密合作,尽快重启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发展议程谈判,以期达成一项包含宏伟并均衡成果的协定。双方强调了达成这样一项协定的重要性,重申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需做出相应的贡献。

23、双方领导人强调了完全履行对世贸组织所作出承诺的重要性。他们指出中国大多数过渡期将于2006年12月到期,满意地承认已经取得的进展,并认知未来工作的重要性。双方强调了在充分尊重国际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为解决双边贸易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性。

双方领导人忆及了一个透明、开放和可预测的监管环境对服务业的重要性,因为开放和有效的服务业市场可促进更广泛的经济活动。

24、双方重申将致力于对话,通过改善双方的市场准入和增加投资机会来实现贸易关系中相互利益的最大化。

25、双方对有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话、技术工作组的进展表示满意,注意到向领导人会晤提交的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联合报告。双方期待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底前更新2004年市场经济地位报告,以加深双方在有关突出问题上的沟通,这将有助于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6、双方领导人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双方尤其达成共识,有必要对盗版行为保持适当威慑,并有效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双方对一年来中欧知识产权对话和知识产权工作组项下的交流与合作情况表示满意,愿意进一步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还重申,愿进一步加强在地理标识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双方认识到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愿意就该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交流与合作,并支持企业间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下的技术转让的合同自由。

27、双方领导人强调透明、公开、可预测的监管环境的重要性,并强调了在起草技术法规及相关工作中积极促进利益攸关者参与的价值。中欧于2006年1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关于管理合作安排的谅解备忘录》,并且为便于落实谅解备忘录,双方随后就建立“中欧食品和消费品安全联合委员会”达成了协议。领导人对此表示欢迎,并期望谅解备忘录,连同磋商机制以及其他双方已建立的关于食品安全和SPS问题以及TBT/工业品安全的合作,将推进双边贸易的持续发展。为此,双方领导人同意积极努力,通过诸如采用国际标准等方式减少在TBT和SPS领域的技术壁垒和贸易障碍。

28、双方领导人欢迎中欧工商峰会将于2006年9月12日在赫尔辛基举行。双方领导人认为,工商峰会将为加强中欧经济联系和改善商业环境提供重要机会。双方强调了更积极地让利益攸关者参与中欧贸易投资相关对话的重要性。领导人欢迎中欧产业界在工商峰会期间开展对话,并认识到中欧就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包括就发展环境技术与服务进行合作的重要性。

29、双方表达了持续深化中欧科技伙伴关系的共同意愿。双方认识到,中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欧盟第七个框架计划为双方开展战略性合作提供了新的契机。在此方面,他们赞赏中方机构参与欧盟出资的欧洲与中国联合研究协调计划,该计划于2005年5月在北京启动,为期五年,为中欧未来科技合作确定重点与合适的渠道。双方宣布,“中欧科技年”活动将于2006年10月在布鲁塞尔正式启动,以进一步促进科技合作,不断使双方获益。双方将为该活动的成功举办创造必要条件。

双方继续强调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伽利略计划合作协定的重要性。

双方期待与其他各方一道,尽快落实国际热核聚变试验反应堆计划(ITER),并继续扩大和加强双方在相关领域的合作。

30、双方领导人鼓励中欧主管部门之间加强对话与合作。双方将积极利用现有对话机制,继续在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事务、农业和农村发展、海关等多个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双方充分肯定2005年9月签署的中国-欧盟能源和交通领域战略对话谅解备忘录以及2006年3月召开的首次中欧能源交通战略对话,并强调继续加强中欧能源和交通领域合作的重要性。

双方领导人对中欧在交通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强调要继续在中欧海运协定的框架下保持政策对话,支持中欧海运企业在对方境内开展业务,加强在包括国际海事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中的立场协调与协作。双方期待中欧交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和内河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深化在上述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领导人欢迎2006年5月25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二次中欧财金对话。双方重申了在宏观经济、金融和监管领域加强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性,并同意将于2007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第三次中欧财金对话。

双方领导人欢迎近期建立的地区政策合作对话,并对在北京举办的中国-欧盟区域经济发展研讨会表示满意,强调要务实开展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区域政策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的合作,并期待着在这一框架下于2007年在布鲁塞尔举行下一次会议。

双方对中欧信息社会对话机制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希望通过加强合作,特别是中欧高速网络基础设施及其重大应用战略合作,推动中国和欧盟信息社会的建设。

双方领导人欢迎启动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双边协定的谈判。

31、双方领导人注意到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以来中欧在民航合作领域取得的进展,并重申了加强在民航领域合作的重要前景。在这方面,双方领导人强调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盟成员国之间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法律确定性问题的必要性。为此,双方领导人要求按照有关方面的共识继续将此作为工作重点进行讨论。双方领导人强调,加强在航空安全、航空保安、空中交通管理和空运市场监管领域的技术合作是重要的,也符合双方的利益。

32、双方领导人强调,便利人员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是双方优先考虑的问题。他们强调了在7月中欧高级别磋商中达成的良好相互理解。领导人还讨论了遣返和签证便利问题。他们重申愿就各自关切的问题开始谈判,同意尽早就相关问题开始具体合作。领导人还欢迎在履行旅游目的地协议(ADS)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并鼓励在适当层次进一步加强合作。

33、双方认为,加强教育领域的合作是促进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持续发展的社会和人文基础。中欧双方将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开展教育合作,共同研究未来合作的机制和优先合作领域,并使合作制度化。中方表示有意在将来达成一项中国-欧盟教育交流合作协定。双方领导人赞同合作举办中欧法学院,欢迎欧方的赞助。双方有关部门将继续就此协商尽快达成协议。中方将设立为期五年的“中国-欧盟学生交流奖学金项目”,从2007年开始每年向100名欧盟青年学生提供政府奖学金,为欧方学生学习汉语提供更多的机会。

34、双方领导人还认识到文化多样性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欢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双方领导人支持中国与欧盟成员国之间增加文化交流与往来,特别是鼓励表演团体和艺术家之间的互访,以加强中欧文化界的联系。

35、双方领导人认识到一个健康发展的公民社会对中欧各自持续改革进程的重要性。领导人认为,中国经社理事会与欧盟经社委员会的交流与合作是中欧关系的组成部分。为加强现有关系,双方赞同并鼓励建立一个定期圆桌会议机制,为充实和发展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做出贡献。

36、双方领导人支持加强中国全国人大与欧洲议会以及政党、媒体和智库之间的交往,支持在亚欧会议进程和其他框架下,扩大并深化青年交流,并鼓励中欧青年组织开展合作。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20日 财行〔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加强和促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第二章 经费的补助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基本装备、执法办案以及特殊业务等补助支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工商部门的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基本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检测仪器等必需装备;
  (三)执法办案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缉私打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执法任务;
  (四)特殊业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突发、重大的特殊紧急市场监管执法任务;
  (五)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分配,按照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因素法”为主进行分配。具体依据的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构成情况,包括编制内实有人数、基层工商所实有数量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20%;
  (二)业务因素,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执法办案等工作完成情况,一般占分配总额的25%;
  (三)政策因素,是指国家对有关地区实施的特殊性经济政策,包括照顾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因素,一般占分配总额的45%;
  (四)其他因素,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10%。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下达的有特殊指定用途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可以不按前款方式分配。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 申请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应当由省级财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向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补助的理由、申请补助数额、补助经费的使用方向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省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共同确定对各地专项补助经费数额,并于8月底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分配通知后,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支出,及时拨付到位。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及管理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同时,对不按规定报送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暂缓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