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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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0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遵单位(企业):

《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贷政策,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总量、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双赢,按照省委石宗源书记关于遵义要在解决“贷款难、难贷款”方面“有所突破并创造性地开辟新路”的要求,结合遵义实际,特制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条 实行财政存款与贷款规模(含票据融资,下同)及增长比例挂钩。根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三农”发展实绩,实行财政存款与辖内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存贷比、贷款增长率挂钩,决定和调整新增财政存款的开户银行及额度。

第二条 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做好规划、提供用地,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营业网点建设,拓展金融服务范围。鼓励组建村镇银行,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第三条 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金融政策、理念和产品,提升市民金融知识水平。

第四条 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信贷服务方式,增加信贷品种,为大中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和“三农”发展等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 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培训从业人员,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开展符合遵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色的金融政策研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第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建立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一体的联席会议制度,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互通信贷政策、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做好优质项目推介。

第七条 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加强与地方担保机构的合作,共同搭建投融资平台,拓宽投融资渠道。

(一)整合市人民政府全资公司资源,充分发挥其投融资平台作用。

(二)建立健全农村担保体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加强与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加快推动农村土地、房屋、山林等资产资本化,为实现农村资产产权抵押担保创造条件。

(三)引进有实力、信誉好的担保公司,支持其在遵义开展业务。

第八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遵义”。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主导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信用县(区、市)、信用乡(镇)、信用村组、信用户建设,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活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第三方信用评级活动并扩大评级结果使用范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信用县(区、市)、信用乡(镇)、信用村组、信用户及信用企业在信贷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及担保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加强信用宣传,普及征信知识。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建立良好信用记录,大力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三)健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整合法院、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环保等部门信息资源,扩大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涵盖范围,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征信系统。

第九条 继续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公安、法院、检察院及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各银行配合,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专项活动,积极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依法保护金融安全,共同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条 促进公平竞争。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遵设立分支机构,引进新的管理理念、金融产品和人才,维护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科学制定考核评价机制。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要科学制定和完善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对辖内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考核一次,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根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绩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遵义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特制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分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遵义办事处、遵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包括总量指标(60分)、结构指标(30分)、其它指标(10分),实行基础分和加减分计算。

(一)总量指标(60分,加分上不封顶)

包括贷款发放总量、存贷比、贷款增长率。

1.贷款发放总量(基础分30分,加分上不封顶)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计分标准:

(1)基础分(30分)。

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得30分;未完成的,每下降1000万元减2分,最低为零分。

减分数=(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0×2。

(2)加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加分数=(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0×1

2.存贷比(最高20分,最低0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存贷比,指辖内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各项贷款余额与新增各项存款余额的比值。

计分标准:

基础分(10分)。

加减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存贷比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存贷比-上年末存贷比)×100×1

3.贷款增长率(最高10分,最低0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贷款增长率=(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计分标准:

基础分(8分)。

加减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2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100×0.2

(二)结构指标(30分)

包含重点项目贷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

1.重点项目贷款(1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指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计分标准:

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发放额占遵义市重点项目贷款发放额的市场份额计分,市场份额越高,分值越高。

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报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核准。

遵义市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等于核准后的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重点项目贷款余额之和。

重点项目贷款得分=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遵义市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100%×15

2.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1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指除对公贷款、重点项目贷款以外的所有贷款。

计分标准:

以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发放额占遵义市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发放额的市场份额计分,市场份额越高,分值越高。

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报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会同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核准。

遵义市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等于核准后的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非公有制经济与“三农”贷款余额之和。

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得分=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遵义市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100%×15

3.既属于重点项目贷款、又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的项目,按市场份额高的一项计分。

(三)其它指标(10分)

含银政合作、金融服务。

1.银政合作(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进行考核。

计分标准:

分为上级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两种情况进行考核。

(1)上级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分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遵义办事处)。

①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与驻黔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的,计1分。

②按时参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并取得成效的,计1分。

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的,计2分。

④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计1分。

(2)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遵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①按时参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并取得成效的,计2分。

②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的,计2分。

③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计1分。

2.金融服务(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进行考核。

计分标准:

制发金融服务满意度调查表,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组成调查组开展抽样调查。按非常满意(5分)、满意(4分)、比较满意(3分)、基本满意(2分)、不满意(1分)五个等级计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由于不参加存贷比指标考核,故总考核分为:实际考核分×1.25。

三、考核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商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制定相关统计考核表册。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于次年2月底前将相关数据、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加上银政合作、金融服务考核分,确定考评名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彰奖励的结果,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一)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奖励。

(二)金融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按二等奖奖励。

(三)新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入驻当年的考核,给予一次性奖补,并纳入下一年考核范围。

(四)奖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五、其它事项

(一)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若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奖励,并在全市通报。

(二)凡年内发生违法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三)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遵义市人民政府、企业与辖内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和合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安全、稳定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经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特制定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 组成成员: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金融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含市上市办)、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市级国有全资公司,市级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协会、保险公司、证券营业部、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

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召集人可委托市人民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或金融办公室主任召集会议。

根据需要,联席会议可约请有关单位、重点项目、企业负责人列席。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为季度例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主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轮流承办。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联席会议的联系部门,并明确联系人。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联席会议开展活动,研究工作,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坚持协商协调协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主要职责:

(一)开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分析研究,促进遵义市经济社会发展与金融政策之间的衔接。

(二)加强有关工作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市人民政府全面、及时了解重要金融政策措施、掌握全市金融业运行情况;促进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提交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报告,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并提供给辖内重点企业。

(四)研究解决金融业、金融机构发展和企业投融资的重大问题。有重点地分析、评估、预测金融风险,及时掌握金融风险重点部位、重大问题及发展趋势,商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预案。

(五)督促跟踪分析检查市人民政府与驻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的授信贷款协议落实情况。

(六)交流监管和服务工作经验,促进金融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七)着力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协调、支持辖内金融机构清收、化解、处置不良资产,创建诉讼追收清讨、依法强制执行的良好法制环境,积极打造信用遵义、诚信遵义。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联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联系,承办联席会议议定的具体事务。

(二)负责全市金融发展中需要相互协调合作事项的联系、落实和反馈。

(三)负责金融监管、服务工作中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编报、交流。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通报重大发展举措、当前经济运行情况,以及地方需要解决的重点项目、中小企业和“三农”投融资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通报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三农”投融资需求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联席会议纪要》落实情况;部分参会单位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二)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通报中央银行金融宏观政策走势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对策措施。

(三)遵义银监分局通报行业监管主要政策和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问题及对策措施。

(四)保险行业协会通报行业管理和服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问题及工作建议。

(五)研究提出遵义市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产业工作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六)企业或行业协会通报投融资需求情况。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增加会议议题,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第四章 会务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确定需研究解决的议题。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材料;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会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 每次联席会议要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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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实体法及交易习惯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影响

唐正洪 卢化莉

案件事实

崔永忠生前系沿河县商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职工。崔永忠与肖永梅于1997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8年共同生育一女崔玲玲。翁桂英系崔永忠之母。2001年10月,根据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内部竞卖,崔永忠取得购买商贸公司某特定住房及门面房的资格。于是崔永忠与商贸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崔永忠以168000元购买公司住房一套及门面一间。后双方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002年5月崔永忠因车祸死亡。后商贸公司以崔永忠尚欠购房款48000元为由,要求崔永忠生前同居人肖永梅以及崔永忠之女崔玲玲、之母翁桂英支付该款,诉至法院。肖永梅及崔玲玲辩称,购房款已在崔永忠生前付清,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付款凭据因崔永忠死亡而遗失,商贸公司无证据证明崔永忠仍欠购房款,请求驳回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翁桂英辩称,崔永忠生前欠购房款48000元是事实,但已交的购房款120000元是本人向他人借债所出资,在崔永忠死后,本人无力偿还债务,现已向商贸公司申请退回购房款120000元,如商贸公司不予退还,则本人愿意继续支付购房欠款48000元。

一审判理

一审认为,购房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商贸公司诉请肖永梅、崔玲玲、翁桂英清偿购房欠款,而翁桂英认可尚欠购房款48000元,并明确表示愿意偿还该欠款,故对商贸公司的诉请应予支持。一审遂判决:由翁桂英支付商贸公司48000元购房欠款。

二审判理

二审认为,崔永忠生前对所购房屋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商贸公司主张崔永忠生前尚欠购房款48000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贸公司对其所持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其举证不能,故应承担不利后果。二审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审判理

再审认为,该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应由购房方承担证明购房款已付清的举证责任,因而二审在处理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上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支持商贸公司要求肖永梅、崔玲玲、翁桂英清偿购房欠款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审以自认规则认定本案事实不当。第一、本案有三个被告,被告之一的翁桂英对原告商贸公司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不能代表其他被告的承认,对其他被告不产生自认的法律效力。第二、肖永梅、翁桂英虽然同为本案被告,但是两人距离本案待证事实的远近关系不同。肖永梅与崔永忠生前同居生活,是争执房屋的共有产权人之一,同时还是崔永忠死后的房屋继承人之一,而翁桂英仅是崔永忠的房屋继承人之一,显然肖永梅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系较近,故一审采用离待证事实关系较远的翁桂英的陈述来排除肖永梅的陈述不当。第三、被告肖永梅、翁桂英不仅对待证事实的陈述不一致,而且两人在诉讼中所持的事实主张相对立,利益格局相冲突。原告商贸公司主张的是崔永忠生前购房款还未付清;肖永梅主张的是其与崔永忠生前所购房屋的购房款已完全付清;翁桂英承认购房款还未付清,同时还主张已付购房款120000元是其所支付,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或者由其继续支付购房欠款48000元。可见,被告肖永梅、翁桂英两人的诉讼主张是相对抗的,两人之间还存在另一争执,在此情形下一审在两被告的陈述之间迳行选择有利于原告的陈述认定案件事实显然不当。

二审与再审均适用《证据规定》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认定本案事实。二审适用的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规定即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而再审适用的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针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规定即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笔者认为再审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有所不妥。

第一、《证据规定》与实体法及交易习惯的关系问题。《证据规定》作为一种司法解释,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一般都源自实体法的规定,是对各实体法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具体规定的再现、归纳和系统化,其不得与实体法的规定相冲突。《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同样不能与《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按交易习惯确定”该条款虽然不是对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直接规定,但会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来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形式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一般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即表明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即购房款已付清。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购房款未付清而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但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经过结算形成有书面凭据证明的欠款关系,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因而,在本案中被告提交了所购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即完成了证明购房款已付清的举证责任,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已转移给原告,在此情形下应由原告承担证明被告仍然欠款的举证责任。可见,交易习惯决定了对于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购房款尚未付清的举证责任在售房一方。

第二、《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在本案中的正确理解和适用问题。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有两种:一是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即由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承担证明该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也即“谁主张,谁举证”,见于《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不由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否定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见于《证据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对普通案件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规则,而倒置规则是对特殊案件的特定事实(特殊侵权案件侵权构成要件中某些构成要件)特别适用的规则,该两规则是相对应的范筹关系,在两规则之外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规定第三种规则。《证据规定》第五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第六条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均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并非属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因而,《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仍然是对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具体化,与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具有一致性,两者之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具体到对前述案件的处理问题上,对该案正确分配举证责任与适用《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矛盾。对该条款在本案中的适用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已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履行付款义务的当事人即购房方承担证明购房款已付清的举证责任,但是根据交易习惯,因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事实的存在,对购房方可视为已完成证明购房款已付清的举证责任。针对本案,二审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正确地解决了本案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而再审割裂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与其具体规定的一致性关系,同时脱离实体法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与《证据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具体规定的一致性关系,机械地理解和适用《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本案,显然不当。


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联合声明

中国 美国


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联合声明


(1994年1月22日发布)

 一、美利坚合众国财政部长本特森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长刘仲藜的邀请,于1994年1月19日至22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并与刘仲藜财长共同主持了在1月21日召开的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访问期间,国家主席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副总理朱容基分别会见了本特森财长。
  新形式的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就双方感兴趣的一些经济问题提出了总体设想。

 二、在友好、坦率的气氛中,两国财长同意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每年轮流在两国召开。
  在总体设想下所进行的讨论将着重于促进双方共同的目标:
  1.继续增强彼此在经济互利方面具有巨大潜力的贸易和投资联系;
  2.中国成功地进行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并与世界经济接轨;
  3.完善旨在加强两国经济联系的更为透明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三、为了就双方与直接利益有关的特殊经济问题进行对话,两国财长同意在3个重要领域建立准阁员级的工作小组:
  --货币和银行
  --汇率
  --投资和经济合作
  两国财长同意,3个工作小组将每6个月或根据需要进行会谈,并向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两国财长还同意,双方各自指定官员负责协调技术援助的工作。

 四、本特森财长代表克林顿总统表明,美国将支持一个稳定的、繁荣的和现代化的中国。此外,美国赞赏中国近来在货币和金融体制、税收体制和外汇体制方面建立市场机制的改革决策。美方愿意对这些改革和其他的改革提供和扩大技术援助,即提供美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这些部门包括美国财政部及所属的国内收入署、海关总署和通货检查局,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本特森财长通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很愿意在今年访问中国,并就改革进程中有关货币问题进行讨论。

 五、本特森财长欢迎中国方面有关统一汇率和改善进口商获得外汇的条件这一作为加入关贸总协定和实现货币自由兑换的重要步骤的决策。美国政府表示将在两国签署的市场准入备忘录所达成谅解的基础上,继续坚定地支持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

 六、本特森财长提出了美国对支持中国努力发展和改革国内资本市场改革方面的兴趣,这包括改善外国金融机构参与的机会。

 七、本特森财长对中国履行中美双方签订的关于市场准入备忘录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并对最近达成的中美纺织品贸易协议和中国同意从2月开始进行服务贸易谈判表示欢迎。同时,本特森财长注意到仍有许多障碍,他提出了进一步放松中国贸易限制的重要性,强调中国在开放它的服务市场和改善知识产权方面的必要。

 八、刘仲藜财长提出,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大、科学技术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经济的景气增长对世界经济有着重大影响。刘仲藜财长对克林顿总统减少财政赤字的一揽子经济计划表示了兴趣。并对这项计划给美国经济带来的积极影响表示欢迎。

 九、刘仲藜财长欢迎美国对中国的改革提供和扩大技术援助,并赞赏美国继续坚定地支持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同时,希望美国排除对华贸易障碍,并进一步放宽对中国在高科技出口方面的限制。

 十、刘仲藜财长提出,中国最近实施的外汇体制改革,实行了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汇率体制,取消了经常项目下大部分对外支付用汇的政府审批制度。刘仲藜财长还表示,中国最终将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

 十一、刘仲藜财长表示,中国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允许外资金融企业经营本币业务,并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在其它一些主要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

 十二、刘仲藜财长提出,中国为履行中美双方签署的现有谅解备忘录,做出了真诚的努力。他希望双方对一些在执行中尚未取得谅解的问题,继续友好协商。

 十三、刘仲藜财长和本特森财长表示,两国都对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和改善经济关系的区域合作很感兴趣。本特森财长邀请刘仲藜财长出席将于今年早些时候召开的亚太区域财长会议。刘仲藜财长接受了本特森财长的邀请。两国财长积极支持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活动,并希望财长会议能够推动亚太区域的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