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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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
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
(桂政发〔2010〕27号)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区“十一五”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未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2010 年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市人民政府,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节能减排工作职责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实施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节能减排“一把手”工作责任制,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对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由自治区监察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问责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程序实施问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和2010 年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情况进行考评。对没有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仅完成2010 年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给予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对没有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和2010 年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具体情况给予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六条 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没有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工作不力,导致本系统、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滞后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 有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规定的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给予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八条 对在节能减排考评工作中有瞒报、谎报情况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市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 因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或者所监管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出现节能减排指标反弹的,对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市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第十条 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市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主要领导免职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国家和自治区通报批评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或者调离工作岗位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取消本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被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二条 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作出问责前,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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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书刊资料审批管理规定

国家科委 中宣部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书刊资料审批管理规定

1984年2月1日,国家科委、中宣部

第一条 为加强贸易性进口书刊资料审批管理,把反映国外科技先进水平的、对我国有参考使用价值的书刊资料引进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同时在进口过程中防止资本主义腐朽的生活方式和反动意识形态的侵袭和扩散,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图公司)进口的书刊资料包括:图书、报纸、期刊、文献等印刷品及其复制品、缩微品;唱片、幻灯片、卫星照片、科教影片、科教录像带、已灌音的语言录音带、附有信息的计算机磁带等。
第三条 进口书刊资料实行计划分配,分口审批。
第四条 国内单位订购进口自然科学和技术类书刊资料,凡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须经主管部、委指定的司局级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所属单位经省、市、自治区科委批准;军队须经军一级机构批准。中图公司及其发行系统凭批准文件办理订购建户手续。
第五条 社会科学(包括文化艺术,下同)类书刊资料,限下列单位订购:
1.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和军队系统有专业需要的单位;
2.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及其所属的研究单位;
3.有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研究与教学任务的高等院校;
4.全国性图书馆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中心图书馆;
5.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单位。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单位订购社会科学类书刊资料,凡属中央、国务院部、委所属单位,须经主管部、委党委(党组)批准,地方所属单位,经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军队须经总政治部宣传部批准,中图公司及其发行系统凭批准文件办理订购建户手续。
第七条 订购单位必须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选购国外书刊资料。各单位的订单位要根据下述审批权限严格审核:
1.自然科学和技术类书刊资料订单,须经单位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公章。
订购经济统计、企业管理、工具书等书刊资料,可按本项规定办理。
2.社会科学类书刊资料订单,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公章。
3.订购报刊、大套文献、价格昂贵的科教影片、地球卫星照片、科教录像带、附有信息的计算机磁带等订单,须经原批准建户的领导机关协调和审批。
4.因工作需要订购人体绘画美术、资本主义世界流行艺术的印刷品、流行歌曲制品等文化艺术书刊资料、宗教出版物以及少数外事、宣传、研究单位和公、检、法部门订购特殊需要的书刊资料,须专项报请原批准建户的领导机关批准。
第八条 订购单位对进口书刊资料应加强管理,拟订制度,根据不同的书刊内容,确定阅读使用范围;对含有淫秽、反动内容者,要严格控制,不得扩散。
第九条 为使有限的进口书刊资料得到充分利用,恢复由北京图书馆和省、市、自治区中心图书馆负责编印联合目录,开展馆际互借和复制等业务。
第十条 中图公司要加强对进口书刊的审查,搞好编目、收订、发行工作。凡可以判断属于淫秽色情、恐怖凶杀内容的,不得编入征订目录。对订单要进行检查,不符合审批规定的订单,应予退回。要经常了解进口书刊资料的管理使用情况,改进提高进口书刊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以色情淫乱的下流意识为主要内容的书刊资料。如因事先难于判断而误订进口,中图公司或订购单位发现后,应予检扣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如有借口工作需要选购淫秽色情、恐怖凶杀书刊者,必须立即制止,严肃处理。
中图公司及其发行系统、海关、邮电运输和订购单位的职工,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偷看进口书刊资料中的反动内容、色情文字和裸体图照。如犯有窃取、偷撕、私自翻拍复制、并在社会上扩散其中色情文字和裸体图照者,应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国内单位或个人用自备外汇订购书刊资料,亦按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审批办法办理。
在我国工作的外籍人员订购书刊资料,可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中图公司及其发行系统根据其收入币制情况,收取外汇或人民币。
外国驻华使馆、商务机构、常驻代表、记者等在华外籍人员须用外汇向中图公司办理订购。
第十三条 订购台湾或香港、澳门地区的书刊资料,暂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泰安市人民政府印发泰安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9)9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印发泰安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接待服务环境的国际化和现代化,根据《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涉外服务业务的饭店,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涉外饭店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涉外饭店有关涉外经营的监督管理,外理投诉案件。
国家安全、外事、工商、卫生、公安、城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涉外饭店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旅游涉外服务业务的饭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饭店的布局、规模、客房、餐厅、厨房、公共区域设施和设备、服务项目等达到一星级以饭店以上标 准;
(二)具有涉外服务能力和外语服务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作业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及时受理客人投诉;
(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第五条 申请涉外经营的饭店须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基本情况简介和管理制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管理人员岗位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服务人员外语水平证明和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
(六)国家安全、外事、工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按照旅游涉外饭店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旅游饭店涉外营业许可证》。
旅游涉外饭店实行公告制度。已批准确性旅游涉外饭店,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公告。
第七条 旅游涉外饭店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停业、歇业的,办理相应手续后15日内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建旅游涉外饭店项目,应当征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立项。
第九条 旅游涉外饭店因改造、装修影响正常营业的,应提前30日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停止涉外业务。
第十条 旅游涉外饭店的服务项目收费应实行明确标价。价格调整,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有关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经批准,可以加收服务费,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按期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二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严格遵守国家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严禁利用涉外场所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涉外饭店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处罚。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别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