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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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2年7月11日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规划范围
  第三节 发展环境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主要目标
第三章 基本公共教育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六章 基本社会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七章 基本医疗卫生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八章 人口和计划生育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政策
第十章 公共文化体育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十一章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十二章 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一节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节 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三章 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第一节 明确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二节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第三节 健全财力保障机制
第十四章 创新供给模式
  第一节 建立多元供给机制
  第二节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第三节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
  第一节 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节 加强监督问责

序  言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于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阐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明确基本范围、标准和工作重点,引导公共资源配置,是“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构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综合性、基础性和指导性文件,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基本概念

  基本公共服务,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
  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既定目标而对基本公共服务活动所制定的技术和管理等规范。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指由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资源配置、管理运行、供给方式以及绩效评价等所构成的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安排。

第二节 规划范围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为突出体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本规划的范围确定为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
  “十二五”规划纲要还明确了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两个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重点任务,包括:行政村通公路和客运班车,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全覆盖;行政村通电,无电地区人口全部用上电;邮政服务做到乡乡设所、村村通邮;县县具备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环境监测评估能力;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等。这些内容分别纳入综合交通运输、能源、邮政、环境保护等相关“十二五”专项规划中,不在本规划中予以阐述。



第三节 发展环境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建设,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十一五”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施,公共教育体系日趋完备,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年。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初步建立起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险制度逐步由城镇向农村、由职工向居民扩展,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基本形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建设,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基本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综合文化站,广播电视全面覆盖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逐步向社会免费开放。全民健身稳步推进。公共服务财政投入显著增加。从总体上看,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人民群众上学、就业、就医、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难点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但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基本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农村、贫困地区和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尚未得到充分保障;体制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区域间制度设计不衔接,管理条块分割,资源配置不合理,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比较单一,基层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以及监督问责缺位等问题较为突出。必须深刻认识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不仅难以保障发展成果惠及全民,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还会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关键时期。从需求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各类公共服务需求日趋旺盛。从供给看,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从体制环境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深入推进,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体制条件不断完善。要牢牢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努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基础。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保障城乡居民生存发展基本需求,着力增强服务供给能力,着力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是我国公共服务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创新。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公民都有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必须着眼制度设计、系统规划、整体推进,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要求是: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服务的提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政府主导,坚持公益。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地方政府为主、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强立法、规划、投入、监管和政策支持,有效促进公平公正。
  ——统筹城乡,强化基层。打破行业分割和地区分割,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一体化建设,大力推进区域间制度统筹衔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力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覆盖全民。把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向基层,把更多的人才、技术引向基层,切实加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改革创新,提高效率。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积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节 主要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作为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安排、加快构建再分配调节机制的重大任务,并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和任务紧密衔接。“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是:
  ——供给有效扩大。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基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健全,各项制度实现全覆盖。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发展较为均衡。资源布局更趋合理,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加快建立,县(市、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服务方便可及。以基层为重点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建立,设施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居民能够就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
  ——群众比较满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有效建立,服务成本个人负担比率合理下降,绩效评价和行政问责制度比较健全,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
  经过努力,“十二五”时期,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争取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章 基本公共教育

  国家建立基本公共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国民基本文化素质。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九年义务教育,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提供免费住宿,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为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为农村学生、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提供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提供资助;
  ◆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重点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一年教育,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多种方式并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规划学校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保留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加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倾斜,实行县(市、区)域内城乡中小学教师编制和工资待遇同一标准,以及教师、校长交流制度,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和重点班。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证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研究制定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共建共享和对口交流支援制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巩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推进双语教学。提高中小学教育信息化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和教学方法改革,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提高义务教育师资队伍能力水平,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队伍建设。
  ——高中阶段教育。加强政府统筹,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促进办学体制多元化,扩大优质资源。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完善产学合作机制,全面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普惠性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充分考虑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配套建设城镇幼儿园。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积极发展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保障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实行全国统一的基准定额。校舍建设、设备配置、师资配备、教学管理规范等具体标准,由教育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免费 适龄儿童、少年 免学费、杂费以及农村寄宿生住宿费,免费向农村学生提供教科书;农村中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不低于500元,普通初中不低于700元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
寄宿生生活补助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年生均补助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每生每天营养膳食补助3元(每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 地方政府负责,国家试点地区中央财政承担,其他地区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高中阶段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免费 农村学生、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免学费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使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资助两年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每生每年1500元,地方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具体资助方式和标准由地方确定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5%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根据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体系的需要,实施一批保障工程,着力加强薄弱环节,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有效缩小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差距。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师资、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
  ——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建设农村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周转宿舍。
  ——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扶持一批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民族教育发展工程。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高中阶段学校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
  ——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建设一批乡村幼儿园。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

  国家建立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制度,为全体劳动者就业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环境,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充分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劳动就业公共服务:
  ◆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
  ◆为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全面提升就业全过程公共服务能力,努力创造平等就业机会,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就业服务和管理。完善并全面实施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免费服务,推进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拓展服务功能。推进分类服务和管理,加快推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名制,尽快实现一人一证、全国通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预警。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助残服务、交通协管、保洁、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整合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服务的公共资源,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提升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能力。
  ——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培训费补贴,并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统筹使用,提高效率和效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市场监管和资源整合力度,引导协调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有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研究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
  ——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全面推进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全面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案件办理协查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办案程序。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劳动就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劳动就业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劳动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适时修订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标准,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就业服务和管理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享有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创业服务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享有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获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为500万人次提供创业培训
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免费享有公益性岗位配置和政策指导、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就业岗位即时服务、就业培训等,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帮助500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 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残疾人等享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新成长劳动力享有6—12个月的补贴性劳动预备制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为1亿人次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60%;为7500万人次提供技能鉴定
劳动关系协调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享有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劳动关系政策咨询、集体协商促进等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
劳动保障监察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享有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 监察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享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50%以上案件在基层调解组织解决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按照整合、补缺、标准化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加强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等服务设施建设,形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就业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和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全面加强县、乡两级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开展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人事人才、劳务输出等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发、关系转移等经办服务。街道(乡镇)服务站、行政村(社区)服务窗口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省、市(地)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市(地)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设施,改善综合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的条件。
  ——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工程。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就业失业信息监测网络,完善就业信息统计和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开展就业需求预测,适时发布就业需求和失业预警信息。

第五章 社会保险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社会保险服务:
  ◆职工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享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享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职工享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享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和适应流动性为重点,着力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统筹层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先保后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重点提高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巩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提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医院。逐步提高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做好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衔接。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适度提高待遇水平。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康复资源,加强工伤康复基地建设。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研究建立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等为重点,扩大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建立农民意外伤害保障机制和覆盖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障机制。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全民,并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险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险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金 用人单位缴纳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8%,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3亿人左右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6周岁以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政府适当补贴 参保人数4.5亿人左右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政府适当补贴 参保人数5000万人左右
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左右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2%,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2.6亿人左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左右 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非从业居民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左右 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职工 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1.6亿人左右
工伤保险 职工 基金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2.1亿人左右
生育保险 职工 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用人单位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1.5亿人左右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保障工程,改善服务设施条件,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经办服务。
  ——省、市(地)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市(地)级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配置必要的设备,改善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异地就医结算等经办服务条件。
  ——社会保障卡建设工程。逐步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完成发放8亿张,覆盖60%以上人口,实现其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应用,并与就业服务、劳动关系、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重点在国家、省、市(地)三级建设社会保障卡中心及其支持系统。

第六章 基本社会服务

  国家建立基本社会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质帮助,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有尊严地生活和平等参与社会发展。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社会服务:
  ◆为城乡困难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为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提供救助;
  ◆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为优抚安置对象提供优待抚恤和安置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
  ◆为身故者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着力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加强优抚安置工作。
  ——社会救助。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健全收入核查制度。加强城乡低保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扶贫开发等政策的衔接。将专项救助逐步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重点解决其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逐步实行诊疗费用即时救助,降低医疗救助起付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评估调查、信息发布、应急救援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助技术标准和补助项目。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大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社会福利。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拓展孤儿安置渠道,鼓励家庭养育。扩大福利机构收养能力。加强贫困和重度精神疾病患者收养和治疗服务。推动婚姻登记标准化和全国信息联网,推行婚姻免费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向城乡基本生活困难家庭发放基本殡葬服务补贴,提供遗体运送、火化和绿色安葬等服务。加快实施免费地名公共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实行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适度提高供养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居家养老,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增强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运行。
  ——优抚安置。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各项优待政策,确保军人的抚恤优待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实施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改善优抚设施条件,健全孤老优抚对象和重残退役军人集中供养制度。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政策,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社会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基本社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基本社会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社会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各类基本社会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以及服务对象资格认定等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社会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 保障标准按照能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年均增长按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实施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自然灾害救助 因自然灾害致使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医疗救助起付线逐步降低或取消,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免费享有临时基本食物、住处、急病救治、返乡及安置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城区均设有标准的救助机构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流浪未成年人 免费享有生活照料、教育和职业培训、医疗救治、行为矫治、心理辅导、权益保护、返乡及安置等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城区均设有标准的救助机构
社会福利
孤儿养育保障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各地按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机构养育标准高于散居养育标准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新增孤儿养育床位20万张
农村五保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由地方政府确定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0%以上
殡葬补贴 推行火葬地区不保留骨灰者和低收入家庭身故者的家庭 不保留骨灰者骨灰撒海等服务免费;有条件的地方为低收入家庭身故者遗体运送、火化以及安葬等提供补贴 地方政府负责 使火化率提高到50%
基本养老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65岁及以上城乡居民 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评估,确定补贴标准 地方政府负责 目标人群覆盖率50%以上
优抚安置
优待抚恤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负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退役军人安置 退役军人 自主就业的,在领取退役金后,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按照应保尽保、应助尽助的要求,实施一批基本社会服务保障工程,提升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建设工程。结合建立收入信息监测系统,指导地方通过资源整合,加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及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
  ——综合防灾减灾工程。重点推进国家自然灾害四级应急救助指挥系统、救灾物资储备库及综合应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加强社区减灾工作,开展防灾减灾专业人员特别是灾害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培训。
  ——孤残儿童保障服务工程。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治和康复设施,培养培训2万名具有资质的孤残儿童护理员。拓展流浪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功能,发挥庇护救助作用。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专业化的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增加养老床位300多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支持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实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培养培训具有资质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

第七章 基本医疗卫生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为公众安全用药提供保障,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一节 重点任务

  按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质量水平。
  ——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疾病防治工作需要,逐步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能力。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依托县级医院实施农村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医疗服务。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社区”的要求,加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协作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力度,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和全科医生首诊制度。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完善人事分配制度、考核和激励机制。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院管理体制、法人治理机制、补偿机制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制定实施鼓励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统筹利用中西医卫生资源,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的服务能力。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动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鼓励提供与使用中医药。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办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建立健全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完善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强化快速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发布制度。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医疗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和药品生产流通等具体标准,由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居民 为辖区常住人口免费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
健康教育 城乡居民 免费享有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城乡居民具备健康素养的人数达到总人数10%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传染病防治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群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免费享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儿童保健 0—6岁儿童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5%以上
孕产妇保健 孕产妇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老年人保健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达到60%
慢性病管理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70%
卫生监督协管 城乡居民 免费享有食品安全信息、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咨询、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等服务与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70%以上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
基本药物制度 城乡居民 享有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
药品安全保障 城乡居民 享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物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药品出厂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一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程,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健全服务网络,同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机制,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重点改善卫生监督、精神卫生、农村应急救治、食品安全等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应急救治处置能力。
  ——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加强省级妇儿专科医院、边远地区市(地)级综合医院、县级中医医院建设,使每个地级市都至少有一所综合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水平,每个县(市、区)都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
  ——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实践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通过转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等多种途径培养15万名全科医生。
  ——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建设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远程医疗系统,加强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
  ——药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改善省、市(地)两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条件,重点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检查和不良反应监测等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

第八章 人口和计划生育

  国家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等服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
  ◆为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扶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计划生育服务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为重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保障城乡育龄人群身心健康,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计划生育服务。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理念和模式。增强基层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依法拓展服务范围,加大流动服务、上门服务工作力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免费制度,完善避孕药具发放等的服务管理办法。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实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覆盖到全国31个省(区、市)。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广泛宣传男女平等观念,制定实施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继续实施和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三项制度,扩大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探索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老年扶助制度和长效节育奖励制度。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人口计生委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计划生育服务
技术指导咨询 育龄人群 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免费享有查环查孕经常性服务、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免费避孕药具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其他服务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本地常住人口目标人群覆盖率100%,流动人口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5%
临床医疗服务 育龄夫妇 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再生育技术服务 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 免费享有再生育相关的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宣传服务 城乡居民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家庭覆盖率达到90%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妇 奖励费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 中央、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80%以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奖励扶助金夫妇每人年均不低于960元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95%以上
“少生快富” 特定农牧区可生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已落实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一次性奖励每对夫妇不少于3000元 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覆盖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有目标人群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符合条件的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110元的扶助金;给予节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适当补助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90%以上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改造部分市(地)级、县级和乡(镇)中心站基础设施,更新、增配必要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和相关设备,提高信息化水平,使每个县和中心乡镇都有一个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

  国家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维护公民居住权利,逐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住房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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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抓紧做好秋季复种确保秋粮生产稳定发展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抓紧做好秋季复种确保秋粮生产稳定发展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经、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上半年,甘肃省部分地区发生了特大旱灾,造成近200万亩冬小麦基本绝收。为了克服干旱对粮食生产的影响,甘肃省对做好秋季复种,确保全年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去年提前做出部署。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从省长预备费中拨出专门经费支持,省农业部门及时制定方案、调剂种子、强化服务。各地积极行动,层层落实,帮助农民开展复种短季粮食作物。到目前为止,甘肃省今年秋季复种面积877万亩,比上年增加200多万亩。甘肃省的做法,值得各地推广。各级农业部门要抓住当前降雨较多、旱情缓解的有利时机,根据客观条件允许,抓紧抢墒播种短季秋粮作物,提高复种指数,增加秋粮面积,加强秋粮田管,确保秋粮获得好收成。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增强工作的紧迫感

  今年6月份以来,我国大部地区气候异常,极端气候事件明显增多,淮河发生流域性大洪水,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发生特大夏旱和伏旱,江西、湖南遭受严重旱灾。频繁发生的严重干旱、洪涝等多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据我部农情调度,今年1-7月份,全国粮食作物受灾面积4.98亿亩,其中成灾2.57亿亩,绝收4348万亩,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7653万亩、3958万亩和1795万亩,秋粮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保持全年粮食面积稳定任务十分艰巨。现在距离大秋作物收获还有1个多月时间,北方大部地区距离早霜来临还有3个月左右时间,各级农业部门要抓住有限农时季节和近期墒情有利的条件,把抢种、抢管短季秋粮作物作为减灾增产的重要措施来抓,千方百计弥补灾害造成的面积损失。

  二、因地制宜抢墒复种

  各地要围绕以秋(粮)补夏(粮)、以小(作物)补大(作物)、以复种补全年的工作思路,积极做好受灾田块的抢墒复种,明确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对因旱未种、缺苗断垄严重、收获无望的田块,要及时抢墒改种、补种、套种荞麦、杂豆、马铃薯等生育期较短的粮食作物。对于南方洪涝地区,要及时组织群众挖沟排涝,受淹缺苗断垄田块要进行移稠补稀;灾毁面积较大或绝收田块要采取间混套种技术补种或改种;对于受淹后仍存活的农作物,要根据其长势特点,及时中耕松土、追施肥料、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促进苗情转化。

  三、搞好农用物资调剂

  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受灾地区作物类型,认真组织做好救灾种子的余缺调剂,利用一切种源条件,增设供种点,帮助群众选好用好种子,满足复种工作需要。要努力当好政府参谋,积极筹措抗旱救灾资金,搞好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农用物资的调运,支持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各级农机部门要全力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机耕机播,加快抢墒播种进度。

  四、加强生产技术指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干部和农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工作督导和技术指导,重点推广短季作物种植和抗旱节水技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制定落实好抢墒复种和田间管理工作方案。专家建议,目前水稻田间管理要以减少秕粒、增加粒重为中心,坚持浅水湿润灌溉,后期切忌断水过早,对受热害田块,应在破口期补追粒肥;玉米要以防倒伏、促早熟为重点,加强灌浆和成熟期的肥水管理;大豆、花生要以延长叶片功能期、防止早衰为重点,加强肥水管理,主攻粒重,提高单产。

  五、强化病虫害防治

  当前正值农作物病虫害盛发期,加上受灾地区农作物抗逆抗病能力下降,更易加重病虫害发生。各级农业部门要密切关注病虫害发生动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发布指导信息,引导农民做好病虫害防治。南方涝灾地区要重点防治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等迁飞性害虫;黄淮海地区重点防治玉米螟、花生蛴螬、大豆食心虫;东北地区重点防治玉米螟、大豆食心虫和大豆灰斑病等。各地都要十分重视马铃薯晚疫病的防治工作。要大力开展专业防治和统防统治,广泛开展用药知识培训,提高防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病虫害损失。

   农业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民事司法救助制度

周成泓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 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做到社会公平,实行民事司法救助是达到社会公平的一条重要途径。我国的民事司法救助制度虽然已有一定的发展,但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自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之后,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行各业的不断努力,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本文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探讨一下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救助制度,文中不足之处,敬请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一、和谐社会、社会公平与司法救助
和谐是一个关系范畴,是指事物之间协调、均衡、有序的状态。社会和谐作为社会存在的一种状态,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主要表现为社会结构内部(即经济、政治和文化之间)和外部(各国家民族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包括个人之间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和谐以及人的身心(身体与心灵之间)的和谐等。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新型的和谐社会,它按照社会主义本质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以共同富裕、民主文明、公正平等、互助合作等为根本的价值目标,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必然趋势。
社会和谐与社会公平密不可分,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立足于公平的基本理念与规则,才有可能既增强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又提升社会的整合程度,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达到社会的和谐。而何谓社会公平?我们以为,从静态的角度看,社会公平是就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而言的,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既有经济地位,又有政治地位和文化地位,还有人格地位等。与此相联系,社会公平应包括社会地位平等、经济地位平等、政治文化地位平等以及人格平等四个方面。从动态的角度看,社会公平表现在三个方面:条件、机会和结果,或者说是起点、过程和终点。社会条件的公平或平等意味着人们在相同的基础上从事活动,或者说由此出发的社会条件是相同的;机会平等就是均分活动的可能性,社会上的每个职位向所有人开放,使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选择职位的权利;最后,结果上的平等就是指人们的行动所产生的结果相同。一般而言,绝对的社会公平是不可能达到的,我们所能做的就是通过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使个人的起点及最后的结果之差尽量缩小,对机会平等的保障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关键。社会公平的保障是通过社会利益的保障和衡平来实现的。囿于主题,本文只谈“社会利益”中的经济利益。
社会利益的保障和衡平在现代民主国家里主要是通过国家法律制度实现的,它可分为实体法律衡平和程序法律衡平。实体法律部衡平是指国家以法定形式确认社会利益衡平对象享受国家经济保障的条件及应得经济利益的数量和形式,使弱势群体的实体权利于法有据,并转化为合法权益,而无须受到权力部门或权力个人的摆布与侵害;程序法律衡平是指弱势群体法定权益应按何种法定程序去实现,如何解决实现过程中的争端。法律进行利益衡平是通过为各法律主体设定权利义务来实现的。若是法律权利分配不平等,或者法律权利无法实际行使,就会产生利益格局的失衡,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和纷争。据统计,直到今天我国仍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和5000余万处于城镇农村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群众[1]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机制均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当经济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因经济因素制约而无法诉诸法律,无法接近司法,就可能采取法律之外的非合法手段来解决,从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另一方面,我国的诉讼费用居高不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有的学者论证,我国是目前世界上诉讼费用最高的国家[2]。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日趋复杂,法律事务也日益专业化,公民进行诉讼的各项花费也将越来越大,这就更加剧了经济困难群众接近司法的难度。因此,对这些经济困难群众进行帮助,使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就是我们现阶段的一个重要任务,这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司法救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根据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第2条规定,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司法救助是一项人道的、正义的阳光事业,但在我国起步较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始受重视。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中才有了关于案件免交、缓交和减交的规定,这实际上是新中国最早的司法救助。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补充规定》第4条第2款正式提出了“司法救助”的概念。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旧)对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作了初步系统的规定,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规定》(以下简称新)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加完善。
(一)司法救助的适用主体
根据新《规定》,我国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共有14类,与旧《规定》所规定的11类相比,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主体范围,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与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是相一致的,主要体现在:(1)近年来,由于建设市场经济而导致社会整体道德水平滑坡,见义勇为者受伤或牺牲后,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向受益人追索必要的赔偿或补偿,却很困难。因此,《规定》将“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诉讼,列入司法救助范围,这有利于彰显社会正义,弘扬正气,提高社会道德水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初期,进城务工人员较多,他们中的不少人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容易被雇主拖欠工资,甚至因工伤残却得不到赔偿。为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规定》将这类人员增列为司法救助的对象。(3)现在,我国的国企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人们最为敏感的产权改革已经拉开了序幕,在各地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侵犯职工(含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3],尤其是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拖欠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为此,《规定》将追索经济补偿金也列入了可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4)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市场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加上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作祟,食品、药品、家电、农用机械等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场,经常造成伤害事故,导致消费者中毒、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纠纷案件增多,将此类案件列入司法救助的范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囿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农村还是城镇,一些群众虽然生活在“低保线”以上,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致使其本人及家庭陷入贫困。为切实保障这类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将他们也列入司法救助的范围。
虽然《规定》将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进行了扩大,但我们以为仍嫌不足,例如,《规定》将受助主体限定于自然人就不大合适,理由如下:首先,现代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是平等,平等包括不同主体之间的平等,而不论它们是自然人还是单位 。其次,在当前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单位为数并不少,尤其是那些涉讼金额较大案件的单位当事人。再次,从域外立法来看,司法救助的受助主体均不限于自然人,比如,在日本,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人、企业等团体组织如果有发不起工资等情况,也能作为诉讼救助的对象[4]。最后,在我国,其实已经存在对单位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司法实践。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17日《关于的函》,就同意到2000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的积压房地产案件减按50%收取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而这类案件中的救助对象基本上都是商业银行等法人[5]。另外,当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有较大差异,并且诉讼周期长,双方的攻击防御活动较为激烈时,此时,若是不对经济能力弱的一方进行救助,可能就会导致双方武器严重不平等,妨害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我们以为,这种情况下也应对经济能力弱的一方实行救助,也即,受助主体既包括绝对意义上的经济困难,也包括相对意义上的经济困难。
(二)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
关于司法救助适用的条件,各国多从“当事人权利主张的可能性”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两个方面予以限定,虽然在细节上会有一些差异。
1.当事人权利主张的可能性
关于当事人权利主张的可能性,旧《规定》将之规定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新规定对此却语焉不详。应当说,旧规定的规定是过于严苛了,因为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司法救助往往是在诉讼程序正式展开之前,这时通常申请者还未开始或完成证据的调查收集,故要求当事人此时就“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显然是不符合诉讼逻辑的。可能正是考虑到该规定的不合理,新规定就避开不谈。但笔者以为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若是法律法规不对其进行规定,就只能委之以法官的自由裁量了,而这显然并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将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可能性限定于“并非无胜诉希望”,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则要求申请救助的不能是“显无胜诉之望者”,较之以日本,台湾的条件显然更为宽松。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只要申请人所要进行的权利伸张或权利防卫“是有希望得到结果的,并且不是轻率的”,即可通过申请而得到诉讼费用的救助。上述三国的规定中,我们以为,日本的做法较为可取,值得我国借鉴。
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所需符合的经济条件方面,《规定》第2条规定是“经济确有困难”,《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司法救助的,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由此可见,《规定》并没有直接规定一个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这是与我国现阶段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的状况相适应的。
关于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判断标准,国外的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日本是以日本宪法第25条第1款所保障的“健康的最低限度的文化生活”,也即,要考虑诉讼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平均生活(国民的一般生活标准)。在日本的司法实务判例中,对“一般生活”具体收入的判断标准,是以标准劳动者家庭的平均收入为基础,通过各种统计资料计算出来的。对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判断,原则上是以申请人本人的财产为标准,但在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场合,则完全可以采用以亲权人本人的财产来支付诉讼费用,然后双方再进行债务清算,或者也可以使用财产管理方法这一手段。另外,日本的法律还规定,不动产中的宅地及农业耕地,是本人及家庭维持生计的必要手段,因此这些财产不应作为判断当事人有无经济困难的标准[6]。
与日本的规定相比,我国的规定显然过于简单,难以在实践中操作,有待于在今后进一步完善,尤其应当注意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不应将基本生活、生产资料算入在内。
(三)司法救助费用的负担
新旧《规定》均没有对司法救助的费用由谁负担进行规定。但从理论上讲,在现代法治国家,当事人依法获得司法保护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而保证经济确有困难者也能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责任。因此,司法救助费用应当由政府财政支出,政府应当成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而不应由实施救助的法院来承担,这种做法是现代各国的通例。例如,在日本,诉讼救助向来只有缓交的做法,而没有减、免的方式,是否实施救助对法院的讼费收入并没有任何减损。在德国,实施诉讼救助对诉讼费用可缓可减可免,所需费用也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承担。在英美各国,虽然并不存在直接对应于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制度,但这些国家的政府通过提供巨额财政补贴的方式实际承担了法院在诉讼中所耗费的主要成本,当事人只需象征性地向法院交纳一些费用,因此,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主要是指律师费用,其法律援助也主要是针对律师费用的救助。
笔者以为,为避免法院因利益的自我相关而怠于实施司法救助,使司法救助制度有效地运转,发挥其作用,有必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司法救助费用。但是,就我国目前的财力状况来说,要求国家向法院提供巨额的财政补贴并承担主要的诉讼费用是不现实的 。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多方面筹集资金,以弥补司法救助的巨大资金缺口。比如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成立法律服务公司或者各类基金会,还可考虑为一定的弱势群体入残疾人等设立特定的资助项目[8]。


参考文献:
[1] 马勇霞.开展法律援助,共建和谐社会[Z].人民网,2005年,7月20日.
[2] 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9,(3).
[3] 崔之元.朗咸平风波,所有者掠夺与好的市场经济[J].读书,2004,11.
[4]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99.
[5] 赵钢.关于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以修订民事诉讼法为背景所进行的探讨[Z].第八届全国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2004.
[6] 陶建国.日本民事诉讼费用救助制度之研究[J].河北法学,2005,(3).
[8] [美]丹尼尔S.马宁.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A].宫晓冰,杨勇.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3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