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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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101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保证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落实及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在连并委托市人事局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单位)。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审计和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和调整计划,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编制下达,并抄送市财政局。
  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应根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基层单位,并抄送市人事局备案。
  委托市人事局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在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 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抄送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条 各地区、市直各部门编制的工资总额计划不得突破市下达给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于增减职工和调整工资等原因,需调整工资总额计划时,须经市人事局批准。
  第七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后,列入由市人事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开户银行定期提取工资基金,支付职工工资。
  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须持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八条 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前,各机关、事业单位前半年的临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可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核定。
  第九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应根据《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确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支付工资基金。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增长,确需增人的要在编制限额内,凭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发的增人计划卡和《人员计划管理手册》办理调动、分配、招录手续后,办理核增工资基金手续。
  第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临时工时,凭市及县(市)区人事局开具的计划指标单及有关手续办理临时工工资总额计划。临时工工资总额计划单列。
  第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须由财政和人事部门分别核定其效益指标和工资总额基数与浮动比例,确定其工资总额计划,并根据年终考核效益指标增减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自觉执行国家、省有关工资基金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套取现金,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等,并将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应每年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0]155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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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

卫生部


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

1985年1月19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发挥科研单位的活力和动力,缩短科研成果周期,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经济社会效益,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基金对搞活科学劳动结构,大力扶植新学科,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卫生部决定从1985年起试行科研基金制。
第二条 根据中央提出的改革精神,结合我们既往工作实践,参阅国外科学基金的资料,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基金的基本作法是:计划指导(招标指南),自由申请;自愿组合,鼓励协作;提倡竞争,同行评议,择优支持;按课题拨款,专款专用;申请者负责,单位监督保证。要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条 医药卫生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招标指南》范围内的中标课题,包括基础、应用和开发研究。
第四条 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按不同性质和偿还能力,实行无偿和部分偿还二种拨款办法。无偿拨款又分为签定合同和资助二种形式。基础研究采用资助拨款,应用研究采用无偿合同拨款,开发研究采用有偿合同拨款。
第五条 承担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的单位,对外实行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责、权、利相结合。
第六条 科研基金来源:国家科委拨给的科技三项补助经费,卫生事业费,个人捐赠的经费以及其他来源等。
科研基金按基础研究课题20—25%,应用研究课题60—70%,开发研究课题10—15%的比例分配。

第二章 基金使用办法
第七条 资助科研基金数额与课题均需经同行专家评议,由卫生部最后审定拨款。
第八条 有偿合同课题的科研基金需经甲乙双方对任务指标、研究进度、完成期限、偿还经费额数、偿还期限等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明确具体地填写在合同书上,甲乙双方签名并盖单位图章。
第九条 承担中标课题单位要对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加强领导、督促、检查,在人力、物力、时间上给予支持和保证。对课题经费,财务部门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卫生部将采取各种方式组织有关专家及人员对课题进度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不按协约进度或资金使用不当等情况,将根据具体情节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责任,直至停止资助。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年终结余经费可跨年度使用,课题全部结束后剩余经费可留原单位使用。

第三章 合同的签定
第十二条 科研基金有偿合同的签定,卫生部为甲方,承担任务单位为乙方,承担任务单位的主管领导部门为丙方。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丙方对课题的进度和经费使用起保证、检查、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有几个单位协作的中标课题,由牵头单位与卫生部签定合同,划定经费。牵头单位与协作单位协商,划分经费。
第十四条 中标课题需作调整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中标课题的经费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
第十五条 科研基金专款专用,在保证完成好合同规定的任务前提下,科研经费节约归本单位。节约部分用于发展科研工作,改善科研条件,完成任务出色的经上级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提取部分经费按贡献大小奖励个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85年3月2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彭 冲   王任重   王汉斌   曾 涛   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