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30:56   浏览:8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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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10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安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6月21日1时40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发生一起炸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有作业人员75人,事故发生后有26人获救升井。事故共造成49人遇难、26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张德江副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严防发生次生事故,弄清事故情况和人数,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派,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同志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紧急赶赴事故现场,对抢险救援、伤员救治、事故善后、事故调查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作出全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河南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人员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该矿为乡镇煤矿,2008年被批准由6万吨/年技改为9万吨/年。截至2010年6月6日,该矿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均已过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该矿已被确定为关闭矿井。初步分析,事故是由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私存炸药发生爆炸引发的,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严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该矿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关闭矿井,而且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已经过期,地方政府已责令其停产,并采取了断电措施。但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私自接通电源,继续违法组织生产。

二是违法违规私存炸药。该矿按规定本不应购置使用炸药,但该矿在井下违规储存炸药量高达2吨多,且存储在不具备储存火工品条件的巷道中。存储点无独立回风系统,致使发生爆炸后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扩散到井下其他巷道,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造成事故扩大。

三是停产关闭措施不力。矿井停产、关闭工作不到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没有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立即实施关闭并关实关死,要求其停产也没有真正停下来。

四是驻矿监管人员严重失职。地方政府驻矿、包矿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查处、制止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违规购买、储存、使用炸药的违法行为。

这起事故性质恶劣,损失惨重,影响极坏,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狠抓事故防范,强化措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坚决、彻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发现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要严肃处罚,及时向社会公示曝光,该关闭的要依法关闭。同时,要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相关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及时予以关闭。

二、加强煤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煤矿要建立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严禁煤矿私自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煤矿选用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物品。要建立爆炸物品装卸、保管、领退、登记、销毁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爆炸物品应及时进行销毁处理。要切实加强爆炸品现场安全管理,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储存库、发放硐室,严禁非法违规超量储存。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全面立即开展以防爆炸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对煤矿爆炸物品的来源、储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整合关闭、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彻底查清其爆炸物品的来源及流向,严防矿主转移、藏匿爆炸物品引发祸端。对收缴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全部予以安全销毁。

三、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深入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专项行动,水害、瓦斯、防灭火专项整治和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要突出工作重点,对建设项目(包括整合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要抓住关键环节,认真开展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强化基础工作,落实探放水措施,有效防治水害;要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杜绝瓦斯超限;要进一步深入开展防灭火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各类火灾;要加快建设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完善小煤矿关闭措施,大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坚决依法实施关闭。对纳入关闭的矿井要坚决关死,对纳入整合的矿井要坚决管住。

四、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自觉做到安全生产、遵纪守法。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强现场管理、加强班组建设,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把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班组、落实到每个岗位,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通过严格管理,确保职工安全、健康。要严格隐患排查,集中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有效预防事故。

五、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的要求,以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为重点,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查找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执法检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做好日常监管、行业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对整合技改、停产整顿和拟关闭的矿井,要加大监管检查执法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要以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组织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根据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切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有效预防井下透水事故和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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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和污染,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对摩托车的管理。


  第四条 本市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禁止摩托车在鼓浪屿区行驶。政府扶持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三轮、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0年,轻便摩托车使用年限为8年。使用期满强制报废。
  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现有牌照的摩托车报废后,原有牌照作废。公安、城管、市政管理等部门因执法、巡逻、抢险、救急等需要更新或新增公务摩托车,应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并按规定配备和使用。


  第六条 摩托车安全性能、废气、噪声排放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厦门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禁止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第八条 在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行驶的摩托车必须持有统一标识的摩托车号牌及行驶证。统一标识的摩托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
  自1999年9月1日起,禁止无统一标识号牌和行驶证的摩托车在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的道路行驶。


  第九条 摩托车必须按规定乘载和行驶,严禁使用摩托车从事载客营运。


  第十条 禁止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禁止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的摩托车。


  第十一条 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应按规定停放。


  第十二条 禁止助力车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摩托车经销商在销售摩托车时,应告知购买者关于本规定对使用摩托车的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号牌、无行驶证摩托车上路行驶或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的,处1000元罚款;
  (二)无统一标识号牌和行驶证的摩托车在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道路行驶或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
  (三)使用摩托车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
  (四)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不按规定停放的,处100元罚款;
  (五)助力车上路行驶的,处3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8〕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机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十一)捍卫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有功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具有本办法 第五条所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的、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嘉奖一般应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也可根据功绩,及时给予评定。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的,应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并按总人数5%的比例确定嘉奖人数。对国家公务员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及授予荣誉称号应根据随时有功随时奖励的原则,及时予以评定。
第八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嘉奖,由市直政府工作部门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记三等功,由市人事局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记二等功,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记一等功,经市人事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五)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按审批权限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在岗位责任考核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群众评议推荐,领导审查决定后,填写《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和有关事迹材料,按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审批机关应予以公布并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应发给奖品或奖金;对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应给予晋升职务工资一个档次或一次性奖金。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其奖励,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奖品和奖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一)伪造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奖励规定程序的;
(四)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党纪政纪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