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综合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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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综合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综合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83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综合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综合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鼓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在自治区级以上综合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提高自治州竞技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推动自治州体育事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区残疾人运动会、自治区体育大会、自治区中学生运动会的博州籍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以及代表自治区参加全国正式比赛为自治州运动会加计金牌的博州籍运动员、教练员。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根据参加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
第四条 个人项目成绩奖励标准。
㈠ 获得自治区运动会个人项目一、二、三名的运动员,其奖金标准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5万元人民币。
㈡ 获得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个人项目一、二、三名的运动员,其奖金标准分别为1万元、0.7万元、0.3万元人民币。
㈢ 获得自治区残疾人运动会个人项目一、二、三名的运动员,其奖金标准分别为0.8万元、0.5万元、0.3万元人民币。
㈣ 获得自治区体育大会个人项目一、二、三名的运动员,其奖金标准分别为0.5万元、0.3万元、0.1万元人民币。
㈤ 获得自治区中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一、二、三名运动员,其奖金标准分别为0.5万元、0.3万元、0.1万元人民币。
㈥ 运动员在比赛中创超自治区级以上纪录、达等级,为博州代表团加计金牌的,奖励运动员1.5万元人民币。
㈦ 运动员在一次运动会一个项目上创超纪录或达等级不重复累计奖励。运动员在一次运动会一个项目上多次达等级,按自治区体育局规定加计金牌数计算奖金。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在同一项目上多次创超纪录的,按最高一项纪录和相应的奖励标准计奖。
第五条 集体项目成绩奖励标准。
㈠ 获得自治区运动会集体项目、团体项目一、二、三名的运动队,其奖金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人民币。
㈡ 获得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集体项目、团体项目一、二、三名的运动队,其奖金标准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8万元人民币。
㈢ 获得自治区残疾人运动会集体项目、团体项目一、二、三名的运动队,其奖金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5万元人民币。
㈣ 获得自治区体育大会集体项目、团体项目一、二、三名的运动队,其奖金标准分别为0.8万元、0.5万元、0.3万元人民币。
㈤ 获得自治区中学生运动会集体项目、团体项目的运动队,其奖金标准分别为0.8万元、0.5万元、0.3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教练员(组)所培训的运动员(队)在运动会上取得获奖名次或创超纪录、达等级的,该教练员(组)的培训成绩奖金按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的50%计奖。
第七条 教练员(组)培训成绩奖励标准。
㈠ 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或创超纪录、达等级时,其现任教练员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的时间满四年以上的,奖金为教练员全额奖励;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三年的,奖金为教练员全额奖励的75%;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二年的,奖金为教练员全额奖金的50%;培训运动员的时间满一年的,奖金为教练员全额奖金的25%;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不计奖。
㈡ 集体项目的助理教练员,其奖金依据上述培训时间,按主管教练员的40%计发。
㈢ 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队)的时间为:自该运动员(队)取得获奖成绩之日起,向前推算。
第八条 为鼓励运动员在运动会比赛中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在努力争创优异成绩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发扬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人民币,先进个人奖励200元人民币。
第九条 奖金由自治州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审核并拨付至州文体局,由州文体局负责兑现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创超纪录是指经自治区体育局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纪录。
第十一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在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有不良表现或受到处分的,酌情减发直至取消奖金。
第十二条 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经发现除取消奖励外,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违法使用兴奋剂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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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确保文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确保文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文物政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局各直属单位:
2008年2月10日,韩国国宝古建筑崇礼门被烧毁,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2月14日,我局针对此事印发《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物政发〔2008〕9号),要求进一步切实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所等文物收藏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消防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韩国崇礼门发生火灾的原因,一是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没有落实,火灾发生后不能正确应对,耽误了灭火最好时机;二是文物安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看护责任不落实;三是管理工作薄弱,日常管理交由保安公司,火灾发生时无人值班,行政管理部门缺乏监督管理和巡查制度;四是管理体制不顺,基础工作薄弱,崇礼门的古建筑档案不全,给修复工作造成困难。鉴于类似问题在我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文物安全,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类博物馆、纪念馆都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要会同当地消防部门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文物行政部门的应急预案要和各级文博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应急预案的落实、执行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本单位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特别是对火灾的预防要进行全员培训。对各类突发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规定,坚守岗位,不得脱岗。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联合培训、演练检查等制度。
三、加强文物安全保卫机构建设。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文物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充实保卫队伍,其文物安全经费必须得到优先保障和增加。
四、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火灾事故、文物被盗、被毁等文物案件和突发事件的上报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请及时上报文物案件和火灾事故的通知》(文物办函〔2004〕1620号)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发生的各类文物案件和突发事件,不得延报、瞒报和谎报。
五、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积极消除隐患,要在经费上优先安排消防供水、报警设备和灭火器材的配置,遇有难于解决的问题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要切实抓好应对盗窃、火灾等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韩国古建筑崇礼门火灾的教训。要规范古建筑内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强化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6〕6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株洲市是湖南省重要的工业城市,长株潭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和中心城市之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做好株洲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坚持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有重点地发展特色产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把株洲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良好、环境优美,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36.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要坚持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合理安排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强化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的经济联系。要按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带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20万人以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0平方公里以内。具体规模要与你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根据株洲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要充分重视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完善基础设施体系。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水运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要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的建设。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防洪、抗旱、抗震、消防、人防等内容的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提高污水处理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清水塘地区的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对湘江的污染。要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和炎帝陵等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要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实施和发展,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城市功能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要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要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从方便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与就业出发,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稳步推进危旧房改造,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城市风貌要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好山体、水体等自然景观和茶陵南宋古城、酒埠江宝宁寺、攸县文昌阁、大溪文化遗址等历史文化遗产。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株洲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株洲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株洲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株洲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株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