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7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推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进程,提高核定低保对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的有关法规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低保对象的确定
(一)夫妻及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
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凡申请对象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不予救济;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三、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资(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土地耕种或农作物、经济作物收入(含自给自足的粮食、经济作物折款);
(三)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以及利息、股份分红收入、有价证券、社会捐款等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包括物业出租的租金收入)、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八)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如补偿费、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九)民政部门确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四、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
(一)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特贴和对劳模的一次性奖励、见义勇为奖励等;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在校学生获得就读学校的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市政府、镇(区)和社会给予的助学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费;
(六)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七)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不高于1000元的临时救济金,及市、镇(区)民政部门给予的临时性救济金;
(八)60年代精简下放职工享受的40%救济、定期定量救济和生活补助费;
(九)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十一)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
(十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收入。
五、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包括:
(一)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且不服从处罚的人员家庭;
(二)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
(三)有劳动能力,经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或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群众普遍反映有赌博(含提供赌博场所)、偷窃、抢劫、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家庭主要成员经常上饭店、醉酒,群众普遍反映意见较大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不配合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七)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增加,经查实属瞒报收入情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
(八)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赡(抚、扶)养义务人且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不属低保家庭的;
(九)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
(十一)饲养名贵宠物、种植名贵花草、存有名贵书画等观赏品及收藏品的;
(十二)有证券投资行为的;
(十三)有房屋出租的,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十四)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十五)家庭月电话费用较高的;
(十六)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十八)家庭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
(十九)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不享受低保待遇。
六、核实家庭收入的工作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单位、邻里。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村(居)民代表评议。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救济。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料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69号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料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审批,强化后期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
1、自2003年7月1日起,需要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由加工利用单位向所在地地级市环保部门提出年度进口废物申请,由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后转报省级环保局(厅)。省级环保局(厅)应当考查各加工利用单位的年加工能力和实际生产状况,提出各加工利用单位年度审批总量的建议,报我局核准。环保部门不再受理贸易(代理)单位的申请。
2、我局在核准的年度进口废物总量内,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或多次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3、加工利用单位每次申请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均须经省级环保局(厅)预审后报我局。
其中,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加工利用单位,必须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已进口废物拆解后各种成份的去向,并附省级环保局(厅)的核实和预审意见。
4、2003年7月1日以后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其进口登记表填满后,该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自行失效,各省级环保局(厅)不再增加附页。
二、进一步加强对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1、省级环保局(厅)应对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并于每年12月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定点单位名单报我局批准。
2、定点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台帐制度,记录每批入厂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拆解后各种成份的去向,包括接收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负责人,不可利用残余物的处置方法等。在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定点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台帐。
3、定点单位必须将进口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彻底拆解,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
4、各地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取缔未取得定点资格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
5、各地环保部门应当协助政府引导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相对集中布局。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和后期监管措施,特别是对从事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的定点单位,要掌握其实际进口、加工以及残余物处置情况。
此前我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调整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审批程序的通知》(环发[2001]186号)废止。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