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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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的通知

深食安委〔2008〕5号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与社会的信息沟通,解决集体用餐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障企业员工、学生和大型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公布工作按照“政府倡导、用餐配送企业自愿申请、专家核查、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用餐单位自行选择”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我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的公布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组织实施,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有关专家共同参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被确定的企业名单由市食安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提供服务的方式是:

  (一)热餐配送。即由供餐单位在企业的加工厂房将食物加工后,将食物保持合适的温度,用规定的运输工具和适当容器(保温筒、饭盒等)将食物配送至订餐单位。

  (二)密封冷冻餐盒供应。由供餐单位在企业的加工厂房将食物加工并密封后,将食物在低温下保存并配送至订餐单位。

  凡在我市境内采取以上两种方式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本活动。

  第五条 申请市食安办公布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下简称被公布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餐饮加工和配送的合法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加工和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的面积与供应和配送的规模相适应;

  (三)通过HACCP体系认证;

  (四)具有每天1万份快餐以上的加工和配送能力;

  (五)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和配送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能在与需求方约定的时间内将餐食配送至用餐单位;

  (六)具有一年以上的大型餐饮加工配送的经历,有重大会议、活动和其他城市配送的经验;

  (七)企业在近一年内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八)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

  (九)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经过相关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

  第六条 我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每年6月份接受申请,9月份公布核查结果。具体推荐程序为:

  (一)由市食安办对外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参加被公布单位的条件、申请方式、申请资料、评审方式等内容。

  (二)自愿申请参加评审的企业向市食安办报送有关资料。

  (三)市食安办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初审结果。

  (四)由市食安办组织的专家核查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的资质、软件、硬件、服务能力、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等进行合法性和符合性的现场核查,专家核查组根据现场核查结果提出公布企业名单。

  (五)市食安办对专家核查组提出的企业名单进行最终确定。

  (六)市食安办将确定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名称、资质、服务能力等向社会公布。

  (七)公布企业名单应注明核查合格的时间及有效期。有效期为一年。被公布企业期满需要继续公布的,需在期满前3个月向市食安办提出续期注册核查。经市食安办注册核查合格的,将其在下年度重新公布。

  第七条 专家核查组由市食品安全专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专家、行业代表等组成。专家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核查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专家核查组每次进行现场考核时,市食安办应派一名观察员,负责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八条 有早餐、午餐需求的单位可自愿向被公布企业采购服务,具体服务方式和数量等事项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依法签订服务合同。

  早餐、午餐需求单位应提供与配送服务方式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卫生环境等必要的分餐或加工条件。

  第九条 被公布企业应根据需求单位的就餐、分餐或加工条件及其需求规模,确定适合的服务方式。需求单位不具备必要场地、设施、卫生环境等条件的,被公布企业不得向其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

  第十条 被公布企业在为需求单位提供服务前,应将所服务单位的名称、服务方式、就餐人数等情况报市食安办、市质监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 被公布企业应该按照HACCP体系和食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加工食物,盛装食物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配送食物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根据配送食物的要求配备保温或冷藏设备。食物在配送运输过程中,必须根据食物要求进行保温或冷藏。

  第十二条 被公布企业的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食物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物和餐具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被公布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需求单位消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被公布企业的经营资质、食物原材料采购、食物加工、配送和就餐等情况,对服务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被公布企业应及时收集需求单位对配送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会同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被公布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以下情形,情节严重的,在被公布企业的目录中取消该企业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向市食安办、市质监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服务单位的名单、服务方式、就餐人数等备查资料的;

  (三)向不具备必要场地、设施、卫生环境等条件的需求单位提供服务的;

  (四)由于不按照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加工、配送或分餐,导致食物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市食安办和具体监管部门发现被公布企业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企业对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群众举报被公布企业的加工、配送或分餐过程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查实的;

  (七)市食安办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核查项目

  2.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申请核查表(略)


  附件1

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核查项目

被查单位: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容 编号 核查项目 评价记录
是 否 核查办法 事实记录
1 具有餐饮加工和配送的合法资质。 1.1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查阅原件
2 具有固定的加工和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的面积与供应和配送的规模相适应。 2.1 生产加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2.2 生产加工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库房、加工间、主副食烹饪间、分装间、洗刷消毒间、更衣室及其他附属用房。各部分用房面积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3 通过HACCP体系认证。 3.1 *餐饮加工和配送过程建立并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查看原件现场查看
4 具有每天1万份快餐以上的加工和配送能力。 4.1 *具有与每天加工、配送1万份以上快餐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4.2 *具有与每天生产1万份以上快餐相适应的加工能力。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4.3 *具有与每天生产1万份以上快餐相适应的配送能力。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5 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和配送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能在与需求方约定的时间内将餐食配送至用餐单位。 5.1 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5.2 采用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煮后加热保温,使膳食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0℃以上;用冷藏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熟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装、储存、运输。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座谈了解




序号 内容 编号 核查项目 评价记录
是 否 核查办法 事实记录
5 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和配送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能在与需求方约定的时间内将餐食配送至用餐单位。 5.3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应符合国家包装材料有关标准和要求,并做到每餐用前彻底消毒。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5.4 采用分餐后再行配送的,送餐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上应标有标签,注明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和时间、保存条件、保质期限、食用方法和进食时限。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6 具有一年以上的大型餐饮加工配送的经历,有重大会议、活动和其他城市配送的经验。 6.1 提供餐饮加工配送经历的证明,包括参与重大会议、活动的合同及所获的评价、奖项。 座谈了解查阅原件
7 企业在近一年内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7.1 *由卫生部门出具企业在近一年内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 查阅证明
8 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 8.1 设置专门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将企业的负责人作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文件
8.2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职卫生检验人员和食品检验室。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9 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9.1 具有完整的岗位卫生责任制和卫生管理制度。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9.2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当向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9.3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加工数量、供应单位情况等信息的应予记录,并保存1年以上。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查阅台账
9.4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自检制度,并具有自检能力。 现场查看查阅文件
查阅记录




序号 内容 编号 核查项目 评价记录
是 否 核查办法 事实记录
9 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9.5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每批(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线、班次、类别的产品为一批)盒饭均需对品种、感官、标签、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或商业无菌)、中心温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予记录并保存1年以上。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9.6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每批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9.7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禁止向集体用餐单位配送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冷荤凉菜类食品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剩饭菜不得再次加工使用。 现场查看查阅文件
10 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健康要求,经过相关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 10.1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现场查看查阅原件
10.2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从业人员、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现场查看查阅原件
现场考核
10.3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10.4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做到工作前、便后洗手。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查阅文件


专家核查组成员(签名): 组长(签名):

  说明:1.检查时应填写相应的被检查单位名称,并在相应的“是”、“否”栏下打“√”,需要说明的在“事实记录”栏说明。

  2.标注“*”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3.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核查结论为"合格"的标准是:重点项目均合格,其他项目的不合格项数≤2项,且具备整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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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进场(站) 打造平安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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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警务,农村警务在现阶段是一项深入民心的警务模式,也是现代警务的趋势及主流,也是我国公安机关进行警务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而警务进场(站),正是我们公安公交分局落实,打造平安公交、构建和谐公交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我们公安机关密切警民关系,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推进治安社会化,实现警民协作的主要目的。警务进场(站)即利于公安机关的打击预防工作的开展,又利于车队、线路、司售人员的安定团结,更保障了车队、线路安全营运。至此,我给大家浅谈一些警务进场站的必要性,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警务进场(站),使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更加积极主动
建立警务室,可以使我们公安公交分局在治安防控工作中与车队、司售人员能动地互相作用,从而共同发现,积极处置线路上的治安问题,使我们的警务活动从原有的反映型、被动型转变为超前的预防型、主动型的思路上来。其实质就是我们公安公交分局通过警务进场(站),立足于场区、线路、大的公交站点,积极开展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动员、组织司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自觉地参与到线路的治安管理,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使我们的警务活动更加积极主动。
第二、警务进场(站),为公安机关快速准确掌握线路上的治安状况提供第一手资料。
司售人员整天工作在第一线,线路上的治安状况他们都能随时掌握了解,而以公安公交分局目前的警力,还不能满足每条线路上配备一名民警。所以通过警务进场(站),能使我们的警务活动深入到第一线使我们民警和司售人员近距离接触,既能动员每名司售人员真正成为我们公安公交分局在线路上的治安“流动哨兵”的作用,又能使司售人员的治安信息及时有效地反馈给民警,也就防止了象以前有的治安信息二、三天甚至一个多星期后才能反馈回来的情况。
第三、警务进场(站),能充分发挥公交治保组织的强大功能。
治保组织既是我们警民开展警务活动的主要力量,又是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安全的铜墙铁壁。通过治保组织使广大司售人员及管理人员对我们警务室的工作有认同感、归属感,从而产生凝聚力,也就理解了我们的警务活动,支持我们的警务工作,也就加强了我们的警民关系,才能在打击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主人翁的作用。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防护为特征的治安自治,提高我们公交线路治安状况的整体防范能力。
第四、警务进场(站),更能密切警民关系,从而更好为企业服务
由于乘客、司售人员素质的个体差异,很容易造成矛盾纠纷,引起治安问题、甚至刑事案件的发生,如果不及时得到有效解决,就无法形成良好的公交秩序,也就谈不上平安公交的建立,企业的效益也就无从谈起。而良好的公交秩序是平安、和谐公交的基本标志。警务进场(站)就是保障公交运营秩序的重要措施之一。警务进场(站)是以巡逻、检查、法制宣传为主要执勤方式,严密线路上的治安控制,受理投诉、调解矛盾纠纷,为广大乘客、司售人员排忧解难,从而更好地为民服务,为企业保驾护航。
第五、警务进场站,也是企业追求效益,打造平安公交的目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追求法治效益。而警务进场(站),就是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来调节线路运营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以便把矛盾、对立、磨擦减少到最低程度,保障企业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总之,平安公交应当是有秩序的公交,是尊重乘客、司售人员权利的公交,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司乘人身财产安全的公交,也是追求经济效益、社效益的公交,这也就是警务进公交场(站)的目的所在。

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9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利用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直接接收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同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五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范围为: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五)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六)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七)城市环保、防洪、防灾、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八)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等军事工程档案;

(九)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第六条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不包括房地产产权产籍资料)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前款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保管使用满20年的,形成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原始档案或档案复制件;专业性较强或需要继续保密、保存的档案,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期限;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严重损毁的档案,可提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的范围为:

(一)城市历史资料;

(二)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等资料;

(三)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八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建设档案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的具体范围。国家对人防工程、重点建设工程等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三)工程文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四)工程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幅面,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

(六)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电子档案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

第十三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的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申请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其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档案组织验收。凡验收合格的,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对于收集、整理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城市建设档案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技术咨询和代理服务。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对接收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按规定划分密级和保管期限,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抢救、统计、鉴定等管理制度,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好和安全。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采用光盘、缩微胶片或者其它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服务。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二十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目录数据库,实现城市建设档案目录的逻辑归档,并利用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整合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构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目录。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持有效证件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

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毁损、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城市建设档案。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可按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工作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保管、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档案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城市建设档案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城市建设档案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档案内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