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2:58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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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大户的申报、评选工作,现将《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2、贵港市纳税大户评选申报表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执行《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贵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有利于开展纳税大户的评选工作,对《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评选对象

参加评选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主体。已组建集团公司的,也可汇总所属子公司纳税额后,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评选,但在申报时须列出所属子公司的企业名称,以便于审核。

二、入库税种

企业入库税金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

不包括企业代征税和退税。

三、评选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10日前按要求填报《贵港市纳税大户评选申报表》(一式四份,见附表)报送市经委,由市经委分送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审核后,再统一报送市政府审定。受理申报的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13日。市经委联系电话:4563422,4563408,传真:4563403。



附件2



贵港市纳税大户评选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年度缴纳税金
上年度缴 纳税金
同比增加 税金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国 税
 
 
 


审核人:

年 月 日

地 税





审核人:

年 月 日

财 政





审核人:

年 月 日

合 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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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6]3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

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城市管理方面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全市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民,除包括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外,还包括在本市暂住的外来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举报和献策,是指市民就我市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管理监督工作,以书面材料、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或其他形式向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办)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提供线索、反映情况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及可行性办法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积极贡献,是指市民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表现突出、效果特别显著的。

第三条 任何市民发现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城市管理有建设性意见、建议,均可向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进行举报或献策。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接到举报或献策后,对举报的问题或所献的计策应如实记录,并立即转相关责任单位或执法队员进行调查核实和研究处理。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受理市民举报或献策,应将举报或献策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属举报类的,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并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名称)、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违法的时间及地点等,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或献策人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条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对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符合下列奖励范围的,按照下列事项和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制造“牛皮癣”窝点、当场乱张贴者或擅自倾倒余泥垃圾等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如带路、举证、积极寻找旁证和配合做好调查笔录等—下同)的,在案件办结后,再奖励100元;

(二)举报垃圾、余泥、货物运输车辆等洒漏、遗飘污染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的,在案件办结后,奖励100元;

(三)举报在人口集中地区乱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植物杆叶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造成空气严重污染,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的,在案件办结后,奖励100元;

(四)举报破坏或盗窃绿化、环卫、市政公用和电力、通讯等设施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的,在案件办结后,奖励100~500元;

(五)举报城市管理其他方面的违法行为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经查证属实和有效处罚后对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奖励200~600元;

(六)提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办法,具有建设性和可行性并被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采纳的,奖励 300~800元;

(七)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如积极支持和参与城管志愿服务工作、常年累月自觉为城市管理尽义务做实事、主动协助执法人员抵制暴力抗法行为等,表现出色、效果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300~800元。

第五条 对举报、献策及有积极贡献的市民的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或献策者的奖励,实行一案一策一奖制。同一案件、同一计策的举报或献策,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二)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有多人举报或同一计策有多人提出的,奖励第一举报或献策人,由城管办或执法局按照接到举报或献策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联合举报或献策的,由联合举报或献策人协商确定,各举报或献策人协商后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

(三)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或计策在市、区城管办、执法局重复举报或献策的,由市城管办或市执法局根据时间先后确定受奖人;

(四)未署名举报或组织实施违法违规活动人员举报该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给予奖励;

(五)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

第六条 奖励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奖励审批程序。市、区城管办、执法局联设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在举报案件办结或计策被采纳之日起30日内,评议确定应给予奖励的第一举报或献策人及奖励金额,经办科室填写《奖励审批表》,依照审批权限连同案卷或献策的书面材料一并报评委会主任审批。

市、区评委会每年各组织一次“积极贡献市民”的评选活动,获奖人选须报主任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必要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接受奖励的市民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相关执法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市民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署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执法局核实后发给奖金并备案。

第七条 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资金从每年的经费预算中支付,并分别由市及各区财政负担。市、区执法局应统计每年和预测次年的奖励资金,并将所需资金列入部门专项预算,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划拨。奖励资金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市、区城管办、执法局要严格管好用好奖励资金,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由市、区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举报内容查无实据或不构成违法的,受报单位要及时答复举报人;对献策未获得采纳的,受理献策单位要将研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献策人。

第十条 属举报类的,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证属实,除取消其受奖资格和收回已发放的奖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拒不受理市民的举报、献策或受理后不依规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的;

(五)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市民索要奖金的;

(六)挪用、侵吞、非法占用奖励资金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