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03:03   浏览:8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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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现将《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

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扎实开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8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已纳入城市最低收入保障范围的城市低保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四条 申请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

(四)家庭主要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第五条 申请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予以考虑:

(一)申请家庭没有住房的;

(二)申请家庭中主要成员有1人(含1人)以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残疾的;

(三)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60岁(含60岁)以上孤寡老人;

(四)其他属于国家规定优抚的对象。

第六条 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含2人)以下家庭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含4人)以上家庭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

第七条 租赁补贴发放计算公式:

租赁住房补贴额(元/月)=单位面积补贴标准(4元.月/㎡)×(家庭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住房实际建筑面积)

第八条 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和提交申报材料,由社区居委会统一整理后向街道办事处上报;

(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组成等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四)经入户核查和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确定补贴金额,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第九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申报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申请人超出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取消城市低保的;

(二)申请人死亡的;

(三)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不主动申报的;

(四)其它违反规定的。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取消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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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5〕10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一日

  
鹰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县政府部分机构进行调整的通知》(赣办字[2004]36号)文件精神,将鹰潭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鹰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主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增加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起草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研究本市人口发展战略,根据省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草案;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四)负责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规划、引导和监督。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管理和业务工作。
  (六)编报省、市财政拨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要计划。
  (七)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组织实施有关计划生育的国际援助项目。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置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规划统计科
  (三)宣传教育法规科
  (四)科学技术科
  机关党支部。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0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共12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5名。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财发[2013]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3] 168号),经审核,现将2013年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项目资金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对渔船全损互助保险、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给予补贴。请列入201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3“农业生产保险补贴”。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项目资金”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如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请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后15日内,将资金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渔业局。

  附件:2013年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项目资金分配表

农业部

2013年5月3日


附件:
农财发〔2013〕2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305/P020130515606225171369.ceb
农财发〔2013〕25号附件.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305/P02013051560622548502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