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暂停使用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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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暂停使用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暂停使用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妇幼保健院发生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患儿输液过程中出现头皮针接头处断在血管中的情况。经调查,该院使用的是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3150178号,批号:20080421,规格型号:0.55X19/中紫色头皮针)。经对同批次该产品进行折断试验发现,6支全部发生易折断现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通过初步分析,认为此事件可能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性质严重。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下发通知,对已销售的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实行全部召回。

为减少医疗风险发生,确保临床医疗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紧急通知》(食药监械〔2008〕89号)的精神,暂停使用相关产品,保证医疗安全,降低医疗风险。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当地药监部门做好相关产品的召回工作。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及转发本通知的具体时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到本通知的时间汇总后于2008年11月15日18时前报送我部医政司。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监测辖区内使用该产品发生不良事件的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张睿、孟莉

联系电话:010—68792733、68792208

传 真: 010—68792513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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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2002年13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作市城市规划区(含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以下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以依法收回、收购、征用和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通过前期开发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焦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的日常工作。
市计划、经贸、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包括: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六)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正当理由两年未动工开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停产、半停产企业闲置、荒芜、低效利用的土地;
(十)企业因调整产业结构等原因,需置换的土地;
(十一)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十二)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征用的土地;
(十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四)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应遵循规范运作、稳步推进、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对在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收购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直接储备。
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新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征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过前期开发后储备。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凡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储备。
第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市区土地的各种情况及供需信息,确定土地的标定价格。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标定价格20%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确定。其中,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还包括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其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的出让金部分;
(二)对划拨的土地,按原土地用途与新确定用途基准地价平均价的50%以内的标准进行收购;
(三)由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置换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 对主动申请储备土地的单位、特困国有企业和需要政策性扶持的项目单位,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除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偿外,还可以将土地纯收益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购登记。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收购登记。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收购登记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确定规划条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审核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须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情况、规划条件和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方案,还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得到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付款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被收购的土地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五)房屋权属来源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积、用途及权属证明;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收购的土地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持有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 第三章 土地的储备

第十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对储备的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实施拆迁,进行土地前期开发;
(二)对储备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在出让前可以依法出租、抵押或作临时使用。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拆迁手续,统一实施拆迁安置。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需要委托他人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拆迁单位。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需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条件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储备土地的信息,对储备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以及拟定的招商方案,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送市人民政府,邮送市有关部门。市级新闻媒体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章 储备资金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国有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事务,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通过将储备的土地抵押贷款筹措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存储,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清算后,纯收益部分及时上缴国库。市财政部门应将核算后的土地储备成本部分在七日内返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交付被收购储备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附着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错误行为,并及时报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原土地使用权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合同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条 有关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纠纷,争议双方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及参与土地收购储备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四平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四平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四平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四平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全面衡量、重点考评、奖惩并重、注重实效。通过考核,使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形成恪尽职守、争先创优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落到工作实处。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是指当年向市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各县(市)、区政府(含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实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安排,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 “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行政副职领导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建设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约束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根据省安委会下达我市的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与任务要求,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分解下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由市有关部门梳理提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提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并下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所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考核项目,一般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方式确定。

  第六条 对县(市)、区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五)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六)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设立、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七)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九)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十)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三)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重点任务、主要工作的贯彻实施及完成落实情况。

  (五)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七)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八)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市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副组长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半年自评、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一季度向市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每年7月份对本级政府、部门上半年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评,7月20日前将自评情况书面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底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考核对象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市安委会每年第二季度制定下发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年度12月或下一年度1月底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所有考核对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汇报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落实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组年度考核结果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 (设定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为40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为60分,各县(市)、区的考核得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得分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得分之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只考核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满分为100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

  (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比市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1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行政区域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减少1起加2分。

  (二)政府安全生产资金与上一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2分。

  (三)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省、市政府嘉奖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扣完为止):

  (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比市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1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行政区域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增加1起扣2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 “一票否决”项的,每项扣5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为不达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评优评先 “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考核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表彰奖励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代市政府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年度考核 “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 “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 “达标”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年度考核 “不达标”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