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涉农检察工作长效机制问题研究/季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0:24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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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确认识涉农检察工作的当前形势,全力做好涉农检察工作,是执法为民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首先从四个方向着手,确立服务方向,加强对村民自治条例监督实施,规范惠农惠民资金监管流通渠道,主动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深入推进涉农检察生活保障机制、涉农刑事检察工作机制、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和检农对接机制四项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各项涉农工作,推动和谐新农村建设更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字:涉农检察 四个方向 长效机制

作为基层检察院,直接面对占全县人口80%的庞大农民群体,如何将涉农检察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和谐稳定,使社会长治久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为此,在认清当前形势的前提下,从“四个方向”做起,以“四项机制”为保障,深入推进涉农检察工作。
一、认清当前形势及推进涉农检察工作的必要性
一是正确把握时代脉搏。当前,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全力做好涉农检察工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是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认真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检察工作宗旨的迫切需要。
二是更新执法理念。涉农检察工作,突出体现了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与法律性的有机统一,突出体现了服务大局和自身发展的有机统一,全面承载了党和政府、人民群众、法定职责对新时期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和期望,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具体表现,是实现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是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彻底摒弃“无所谓”的思想观念;要准确把握服务三农的切入点,彻底摒弃“无所事事”的思想观念;要科学对待涉农检察工作,彻底摒弃“无所作为”的思想观念。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的原则,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运用检察手段,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党的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改革发展。
二、狠抓四个方向
一是确立服务方向。把国家支农惠农资金使用、新农村建设和改造中的土地补偿、退“耕”还林、村镇建设以及新农合、农村低保、村镇换届中的贿选问题等关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领域作为案件查办重点,以此为抓手和突破口,推动涉农检察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规范惠农惠民资金监管流通渠道。三农资金涉及面广,分配渠道和投资项目很多,涉及财政、林业、交通、土地等多个部门,要厘清涉农资金管理部门、分配渠道、投资项目、资金规模、运行程序和投资政策,做到有的放矢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办案工作。正确引导涉农部门把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涉农资金审查方案,对惠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做到摸清底数、建档归纳,对惠农资金、来源、款数、用途、去向等情况建立台帐,实施全程跟踪,重点调查,做到规范化、程序化使用。
三是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主动向县委、人大、政法委针对涉农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题汇报,县主要领导都做了重要批示并予以高度评价。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检察机关联系途径要及时、多样的要求,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将重大工作部署、工作实绩、工作经验第一时间进行通报,不定期邀请代表、委员参与调解民事案件,参与接访,开展听庭评议,巡视涉农检察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四是加强对村民自治条例监督实施。要确保村民依法享有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通过加强对村民自治条例的监督执行,杜绝“一言堂”现象的发生,使群众真正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权力。在土地工程招投标、公益事业投资、干部工资发放和补助等方面,要监督开支名录公之于众,增进民主理财的透明度,依法让村民依法享有民主决策的权力,维护村民自治条例的贯彻实施,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深入推进涉农检察长效机制
一是深入推进涉农生活保障机制。创新思路,探索农村检察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建立对三农问题运行监督机制的研究,不仅是执法理念的更新,更是执法方式、执法方法、执法实践的有益探索。要自觉增强“融入、服务、促进”的观念,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实践,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作为落实党的惠农政策,为农民群众办实事的自觉行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增强主动性,着眼现实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为民解忧、解难、解困,营造稳定的治安环境和便民、利民的社会环境,努力在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中巩固、提高维稳能力,提高掌握运用党的农村政策的水平,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上,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深入推进涉农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严厉打击破坏农村稳定刑事犯罪的工作机制,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民行、刑事监督等各项诉讼监督职能,与公、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形成依法快捕快诉工作机制;对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有关部门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的,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予以纠正,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及时查处。加强与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的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行使执法的衔接机制,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案件。对于农民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请抗诉,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土地、农业、质检、畜牧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加强对基层组织多头执法、随意执法和不规范执法、滥收、滥罚、强制摊派、扰民、伤民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得到维护;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对因邻里、亲属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而引起的轻微刑事犯罪,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三是深入推进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立足职能,牢固树立以办案为中心的思想,深入查办涉农案件。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和犯罪特点多种多样,需要以全方位、多角度的视野去观察、分析、把握犯罪的规律,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从涉案领域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开发和支农惠农资金管理领域较多。要紧紧围绕惠农政策措施的实施,着力查办严重危害农民利益、特别是党委政府关注、容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的犯罪。积极深入涉农资金投入规模大,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重点查办发生在土地征用转让、矿产资源开发、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生态环境保护、农业补贴、农村社会保障、粮农补贴等领域的犯罪,加大查办农村基层人员的职务犯罪,切实保障惠农资金、补贴款专款专用、足额发放。通过严肃查办涉农犯罪,保障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到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深入推进检农对接机制。立足实际、精心谋划,制定有力的措施。根据村情、乡情,把解决问题村、镇作为矛盾排查和调处的重点,切实解决群众对惠农政策不了解和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把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农村的每一个环节和角落,深入一线,实现与三农工作的有效对接,用农民听得懂的语言、容易接受的方式,把工作做到农民的心理,做到急难处,带着感情做好工作。通过接待信访、答疑解惑,宣传政策、法律知识和维权知识,提高农民的政策观念、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依靠群众,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关注农民的权益和生存状态,急所难,帮所需,自觉接受监督;注重保护农村干部,向基层党组织一线延伸。加强对乡镇站所和村级干部的法制和廉政从政、反腐倡廉教育,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和干部的免疫力。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普及预防知识,预防职务犯罪。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完善“镇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加强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营造有序的发展环境,履行监督职责,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健全机制保障,维护农民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浅议涉农检察工作长效机制》,燕赵人民代表网
[2] 《健全完善涉农检察工作长效机制》,李玉龙,正义网,201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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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3年1月27日,邮电部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周正庆同志在全国储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储蓄管理条例》宣传提纲”,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尽快传达到所有储蓄业务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确保《条例》按期实施。
一、《条例》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1986年3月10日颁发的《邮政储蓄章程》同时废止。
邮政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必须同时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条款,做好储蓄工作,并协调好与人民银行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对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储蓄业务健康发展。
二、《条例》实施后,定期储蓄自动转存业务,全国暂不统一开办;有条件的省(区、市)局,可先制定具体办法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部将根据试点情况在适当时候推广。各局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自动转存业务仅限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并以一次为限。
(二)自动转存必须在开户时约定,到期时本利一并转存,转存存期与原存期相同。转存期满,转存部分利息以转存日挂牌利率为标准计付。
(三)转存部分若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其提前支取或逾期部分利息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
三、《条例》改变了现行活期储蓄存款计息的规定,具体计息办法必须作相应变更。为简化核算手续,便于营业和事后监督人员操作,活期储蓄分户帐格式暂不变动,仍采用利息查算表方法查算利息,但利息查算表和计息办法略作变更。具体办法如下:
自1993年7月1日起,将现行活期利息查算表改为以月息三厘(3‰)为标准的查算表。查算表的编制、使用办法与原来相同,即每年360张,每天一张,发生业务时按存取金额查表后增加或减少利息余额。但这时的“利息余额”已不是真正的利息余额,而是以三厘为标准的利息基数。因此,结息日须将分户帐上的利息余额(基数)乘以当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与三厘的倍数后,再转入本金。如:
假设某户1994年6月30日分户帐上利息余额(基数)为3.50元,当日活期存款利率为月息2.4‰,结息时应转入本金的利息为:
2.4
3.50×---=2.80(元)
3.0
清户日,须将分户帐上的利息余额(基数)减去按本金从当
日表中查得利息基数后,再乘以当日利率与三厘的倍数,所得的
积才是应付储户的利息。如:
假设某户1993年7月1日存入100元,当年8月1日全部支
取,当日分户帐上利息余额(基数)为3.60元,挂牌利率为1.5‰。
从8月1日查算表中查得100元利息基数为330元,应付储户利
息为:
1.5
(3.60-3.30)×---=0.15(元)
3.0
为便于计算,可编制三厘倍数表备用。
四、《条例》生效后,计算规定的变更涉及到计提应付利息的核算,考虑到《条例》实施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确保储蓄业务按《条例》规定顺利开展,内部核算办法暂不改变,日后再予研究。
五、为便于储蓄业务人员学习、执行《条例》,做好服务和宣传解释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已将《条例》、执行《条例》的规定、宣传提纲等编印成册,并印制了营业厅宣传画,部已统一订购,分别由中国金融出版社、长城图片社(河南)迳发各省,请按所附清单数量验收,在3月1日前发至各储蓄点。对外宣传工作,请按宣传提纲统一口径进行。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

卫生部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
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设放射防护监督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防护监督员执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放射防护监督任务。
放射防护监督员依法执行放射防护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防护监督员的管理和放射防护监督员执行放射防护监督任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监督员的资格
第五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应具备: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工作认真,身体健康;
(三)熟悉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和规范,热爱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地)以下放射防护监督员除具备第五条的资格要求外,还应具备: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医(技)师(士)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监督工作范围内的基本专业知识;
(三)从事放射防护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七条 省级以上放射防护监督员除具备第五条的资格要求外,还应具备: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主管医(技)师、工程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监督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
(三)从事放射防护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三章 监督员的任命
第八条 县、市(地)级的放射防护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从其所属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或其他机构中推荐合适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见附件)。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放射防护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审查、考核合格后任命,并发给放射防护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任命的各级放射防护监督员,分别为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派出人员,依法在辖区内执行放射防护监督任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设的放射防护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并发给放射防护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四章 监督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情况监督检查;
(四)宣传国家放射防护法规、标准和防护科学知识;
(五)负责对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参加处理放射防护纠纷;
(七)对加强和完善管辖区内的放射防护工作提出建议;
(八)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应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正确执行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佩戴卫生监督证章,文明执法。
应按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处理的案件要做好归档工作,遇有疑议或争议的放射防护问题,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放射防护监督员不得直接实施处罚。但有权制止违法行为。

第五章 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实行统一任命、逐级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防护监督员的任免或调离均须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六条 监督员证件和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监督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时,应收回放射防护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十七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在执行放射防护监督任务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失职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由任命单位撤消其放射防护监督员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放射防护监督员推荐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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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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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职称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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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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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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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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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厅(局)考核、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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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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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员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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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监督员证编号为六位数,前两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根据
国际GB2260-88)
11北京 12天津 13河北 14山西 15内蒙古
21辽宁 22吉林 23黑龙江
31上海 32江苏 33浙江 34安徽 35福建 36江西
37山东
41河南 42湖北 43湖南 44广东 45广西 46海南
51四川 52贵州 53云南 54西藏
61陕西 62甘肃 63青海 64宁夏 65新疆
2.第三位是监督员分级 1-国家级 2-省级 3-市(地)级
4-县级
3.后三位是监督员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监督员分级,分
别从001-999
例如:632005 代表青海(63)省级(2)监督员第005号
634005 代表青海(63)县级(4)监督员第005号



199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