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27:10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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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

作者:宋飞(网络游魂) 本文原载葵花法律论坛

1994年10月,某外国一家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在某市兴办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1995年1月,在某市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会上,获取某市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随后进行房地产开发,于1996年3月在该地块上建起商住楼一座,共8层。其中,最底一层承租给某国有商场二至五层卖给七家公司商住,六至八层留作自用。后以此自用的三层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但因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某银行申请法院变卖该三层房地产,后该三层由另外四家公司购买。
问:该外商独资企业自获取该地块使用权,至商住楼六至八层变卖,按照房地产法的规定,应办理哪些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

答:1.获取该地块使用权,应向市土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市土管部门核实,由市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在该地块上建起商住房,应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市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房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3.将楼房二至五层卖给七家公司商住,应向市房管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用权证书向市土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市土管部门核实,由市政府更换或更改房屋所有权证书.
4.将自用的六至八层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企业应与银行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抵押合同,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六至八层被变卖后,企业应按照房地产变更登记的程序,持法院判决文书为购买方的四家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

点评:房地产权属变更一向是一项让购房者和开发商头疼的事情。以上这个案例虽然旧了一点,希望能给想弄清登记程序的人们指点迷津。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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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春市劳动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实行地域管辖。 市劳动局负责我市市区内的中直、省属、市属、区属单位主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和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各县(市)劳动局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直、省属、市属、县(市)属单位主办的? 型夂献省⒑献骶笠导巴庾势笠岛凸煞葜仆馍掏蹲势笠档睦投芾砉ぷ鳌?
第二章 职工招收招聘
第四条 处商投资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企业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依法以劳动合同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在该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收入的中方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人等。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招聘职工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劳务市场实行双向选择,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招聘职工的来源: (一)从投资中方原企业职工中招聘; (二)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中招聘; (三)从本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 (四)从本市在职职工中招聘; (五)从离、退休人员中招聘; (六)少数技术人员有本市? 荒芙饩龅模角投峙迹梢栽谕獾恼衅浮?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年龄必须满十六周岁,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最低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在职职工应办理调转手续,未办调转手续之前企业不得使用。 招用季节性临时工和离、退休人员应到企业所在地劳务市场办理招聘手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城镇待业人员应办理的手续: (一)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出招工简章。明确用工形式、试用期、工种、以及招收数额、招工条件、考核办法等。在劳务市场备案后,进行组织招收; (二)企业招收的人员要持户口、身份证、毕(结)业证、待业登记表,? 嚼臀袷谐“炖砗贤ぁ⒅肮ぱ媳O占熬鸵档羌鞘中狈⒏独投植帷贰?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如委托在国内的亲属或亲友作为外方投资者的代表或代理人参加企业管理,具备进城条件的,经辖区劳动局批准,可以办理调入,或招工,户口可随迁到企业所在地。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人,除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重点岗位无人代替的外,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允许流动。如原单位无理阻拦,被聘用职工可以提出辞职。如发生争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被聘职工胜诉的,可? 杂衫投棵胖苯影炖肀黄钢肮さ牡髯中涔ち淞扑恪? 第十三条 我市企业与外商合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后,原企业职工未被聘用的,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不愿到合营企业工作,自行调出的,应予办理调转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职工人事档案,职工档案由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签订。
第十六条 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必须遵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条款须具有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二)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生产工作内容、责任; (四)生产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 (七)教育与培训; (八)社会保险、福利?
觯? (九)劳动纪律; (十)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劳动合同的式样,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职工具体情况分为短、中、长期。对技术性、业务性较强的岗位和工龄长、年龄较长(男40岁以上,女35岁以上)的职工,可签订长期合同,也可以签订到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 合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的不超过六个月;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有学徒期的,试用期包含在学徒期内。
第二十条 签定劳动合同,由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企业法人代表因故不能签字的,应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委托他人代签,须有当事人亲笔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自劳动关系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劳动关系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签订后,必须同时到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有关手续按省和国家、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二)企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同意而且不损害国家和双方利益? 摹? 第二十四条 劳动关系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论哪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在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按《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一)项中所称“招收、招聘条件”是指招工简章中规定的招收、招聘条件。(三)项中所称“连续十五天擅自离开本岗位,而自动离职的”是指无故旷工连续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 昴诶奂瓶豕げ怀斓摹?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三)项的规定不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触犯法律,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四)项解除合同的职工,企业出资培训的,应按培训费数额交付赔偿费,在企业每工作一年,赔偿费递减百分之二十。合同期满者不再交赔偿费。
第二十七条 劳动关系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三)(四)项外,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在《劳动手册》上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 劳动关系一方违约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的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工 资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按照不低于我市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百分之一百二十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国家物价指数上涨情况适时调整职工的工资,调资时间和幅度由企业自主决定。? 餍幸倒衅笠灯骄ぷ仕降氖萦傻钡乩投姓棵庞诿磕昶咴乱蝗涨疤峁? 第三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工艺师、总会计师以及与这些职务相当的人员)的工资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遇,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并报辖区劳动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领取实得工资后,工资中余下的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和住房补贴等。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本企业工资标准时,应保留中方职工档案工资。 档案工资是指中方职工在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时,档案中所记载的属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和标准工资。档案工资只保留档案中,用于职调动时介绍工资关系,供调入单位及其他方面参考。档案工资与外商投? 势笠凳导适敌械墓ぷ仕胶捅曜嘉薰亍?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 (一)企业必须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到劳动局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项收入,都应纳入工资总额,并如实填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按照核定的数额发放工资; ? ǘ┢笠当匦胙细癜凑詹莆裰贫冉泄ぷ屎怂悖坏米А⑻字纸鹬Ц豆ぷ剩徊坏迷诠ぷ首芏钜酝庵Ц豆ぷ省?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按时支付职工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的,工会、职工或职工代表有权要求该企业立即支付职工工资。对拒不支付职工工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支付职工? ぷ省?
第五章 保 险 福 利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向社会保险公司为其全部中方在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投保手续。缴费标准按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歇业时(包括合同期满和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按规定缴清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医疗期间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然后送具有医治能力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医治。因医疗条件所限需在本区域内转院时,应经医院或医疗机构同意,何需到外地治疗,还要征得职工所在企业同意。其各项医疗费(含? 液欧选⒁搅品选⒁┓选⒓煅榉选⑹质醴选⒆≡悍选⒕鸵铰贩训龋芍肮に谄笠蹈旱!W≡浩诩涞幕锸撤延善笠蹈旱H种救烁旱H种唬曜伎刹慰汲霾钊嗽被锸巢怪驯曜颊莆眨? (二)由职工所在企业按工伤前标准支付工资及各项补贴。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县以上劳动鉴定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时,享受的待遇: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国有企业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的,当具备退休条件时,由社会保险公司支付退休养老金;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伤谄笠蛋才攀实惫ぷ鳎坏眉醴⒐ぷ省F渌鲇牍衅笠抵肮は硎芡却觥2渭友媳O盏模本弑竿诵萏跫保缮缁岜O展局Ц锻诵菅辖穑?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期满,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如本人不愿意再续订劳动合同时,由职工所在企业次性付给因工致残? 眩浔曜及垂衅笠抵肮け曜贾葱小? 企业解散时,对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用工单位一次性向社会保险公司支付所需要的养老保险费、待业保险费、伤残补助费和医疗费。
第三十八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的医疗待遇参照国有企业职工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或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享受国有企业职工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在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时,因劳改、劳教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自行离职的,保险关系自然终止。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予退回。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退还本人。
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住房、子女入托、女工生育待遇、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项福利待遇,参照国有企业职工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没有从事有酬劳动的为待业期间。参加待业保险的,待业期间由社会保险公司发给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享受退休养老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经批准? 诵莸闹肮ぃ缮缁岜O展靖菹中型诵菅辖鸺品旆ǎ丛伦愣罘⒏诵菅辖穑钡奖救怂劳鑫埂? 第四十四条 职工退休后死亡,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公司按国有企业职工标准付给丧葬费、其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或抚恤费。
第四十五条 职工退休后,被劳动或劳教期间停止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继续享受养老待遇。

第六章 劳 动 保 护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保护设施与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市属以上立项的工程项目,报市劳动局,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及验收;各县(市)区立项的工程项目,报所在县(市)区劳动? 郑筛飨兀ㄊ校┣投肿橹尚行月壑ぁ⒊醪缴杓粕蟛榧翱⒐ぱ槭铡>投棵派蟛椴环侠投郎⒗投踩娑ǖ墓こ蹋馍掏蹲势笠挡坏檬┕ぁ⑼恫? 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安装、使用、 改造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特种危害设备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并由劳动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论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培训、考核、发证,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执行,未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 坏蒙细谧饕怠?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及保健食品制度,按照不低于国有企业标准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建立职工个人保健食品制度。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建立事故隐患的检查、整改、报告制度,对事故隐患建立档案,并制定限期整改措施。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必须在积极抢救的同时保护现场。用快速办法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接受劳动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企业对事故处理不服时,应在十五日内向省劳动厅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工人技术培训考核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新招收的待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在劳动部门统筹指导下,到市、县、区就业训练中心或经劳动部门审查、评估认定资格合格,发培训许可证的培训网点和劳动技能培训班进行就业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发给《就业训练结业证
》,做为上岗依据。
第五十四条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按国家《工人考核条例》要求,实行考核上岗晋级制度,使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考核可分为录用考核、本等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转正定级考核、晋级考核等。岗位考核由企业自行组织进行,并颁发《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考核? 诠と丝己宋被嶂傅枷伦橹校⒂墒欣投职浞⑾嘤Φ摹都际醯燃吨な椤罚鑫细诙丁⒔兜囊谰荨? 第五十五条 符合技师、高级技师评聘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请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评聘,经单位同意后,由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考评,考评合格者由市劳动局审批,颁发《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做为应聘技师或高级技师的凭证。受聘技师或高级技师按国家规定享? 苤拔窠蛱?
第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 貌棵哦酝馍掏蹲势笠涤胫肮し⑸睦投椋凑铡吨谢嗣窆埠凸投榇硖趵分葱小?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 荡碛勺芫碇付ǎ黄笠倒せ岽碛善笠倒せ嵛被嶂付ā?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总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确定。
第六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六十一条 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包括: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工资分配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因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应招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在职职工,因转移工作关? 涤朐ノ环⑸睦投椋? (六)因其他原困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12月18日

广东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及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和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认证。
第三条 进出口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检疫、计量器具检定、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及其质量认证工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
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及其认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广东商检局)负责本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省认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经国家商检局批准或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统一管理全省各有关单位和组织对国外开展的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活动;
(三)负责全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发布认证公告;
(五)负责全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的争议的处理。
各市商检机构根据广东商检局的授权,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有能力承担商检机构指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任务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可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
(一)能独立执行检测和鉴定工作职能,不受生产、销售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干预;
(二)各类工作人员配备比例恰当,并具备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的学历、知识、能力和经验;
(三)有健全的技术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
(四)有与其技术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有取样、制样和存贮样品的条件和能力;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并作出完整、准确的试验报告;
(五)具备相应的各项试验和测量设备,这些设备均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六)工作环境和室外环境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电器设施、供水供气系统、化学药品、压力容器以及各种火源按有关规定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接受国际认证的实验室,除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实施认证国家或国际认证组织的认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证的实验室,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领取、填写和递交认证申请书,商检机构接到认证申请书后,应及时对申请单位进行预审并提出意见报广东商检局。
第八条 申请省级认证的实验室,由广东商检局组织认证审查小组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评定细则》进行审查和考核。合格者由广东商检局批准后颁发认证合格证明书,并公布商检实验室名称、证书号码和认可检验范围。
第九条 经认可的商检实验室,可承担商检机构指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出具的检验结果经商检机构审核后作为签发商检证书的依据。
经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还可由广东商检局指定承担有关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和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承担商检机构指定检验任务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由商检机构统一接受报验,统一安排检验任务,统一签发检验证书,统一收费后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认证的实验室,须经广东商检局组织考核和预审合格,报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后颁发认证合格证明书。
第十二条 根据进出口贸易的需要,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广东商检局可推荐省内商检机构或商检实验室接受国际认证组织或机构的认证,根据认证协议实施对认证出口商品的检测和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对国外认证组织或机构推荐的国外实验室,经国家商检局或其授权的广东商检局组织考核,符合规定的商检实验室认证条件的,认可其承担所在国向我省输入认证商品的检测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省内有关的检验机构或认证组织,凡与国外认证组织或机构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室认证,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考核合格,经国家商检局审查认可,并接受广东商检局的监督。

第三章 进出口商品认证
第十五条 向我省输入商品的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我省从事出口商品加工生产的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可根据认证协议或为履行合同和提高信誉,申请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卫生及其它方面的认证。对认证合格的按本章规定颁发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申请进出口商品认证,该产品的生产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产设备正常,有严格的维修保养制度,具备批量生产的条件;
(二)有完善的生产工艺规程,并能正确实施;
(三)有完整的产品技术标准和检验标准,有健全的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并能切实执行;
(四)具有足够的能保持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的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五)有齐全的检验仪器、仪表、设备和计量器具,能按照出口标准和检验方法对产品进行有效的检验;
(六)工厂质检部门有独立决定出口产品是否合格的权力,有严格的检验管理制度,各项检验记录齐全;
(七)产品质量一向保持稳定,并符合进出口商品认证的标准。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商检局或认证协议规定的认证标准。
第十八第 本省进口商品认证由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直接向国家商检局或广东商检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附有关生产规范、质量控制、检测条件等认证所必须的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进口商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和样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实验室或授权广东商检局组织进行。经审查和检测合格的,报国家商检局批准,给予认证或发给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申请商检认证标志的出口商品,由生产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向广东商检局提出,填写出口商品认证申请书和递交有关生产规范、质量控制、检测条件等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广东商检局接受认证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认证审查小组或指定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对有关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审查考核和检验,提出认证审查报告,由广东商检局批准给予认证证书或发给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需使用进口国认证标志的出口商品,由生产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向广东商检局提出申请,经广东商检局或其认可的检测机构审查符合进口国认证要求的,报国家商检局批准,由广东商检局或其认可的检测机构,协助或代理申请人向进口国认证机构或组织办理认证手续,并
根据国外认证机构或组织的要求,对认证的商品和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认证的进出口商品,申请人应指定专人管理认证标志和有关资料。认证标志应按规定加贴在商品或包装的指定部位。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实施认证的进出口商品,由广东商检局颁发《认证公告》。申请人用于广告宣传的有关内容,应征得商检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认证的进出口商品,进出口时仍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验或登记,由商检机构验放。
按照认证协议的规定或国际认证惯例,商检机构可凭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实施抽查检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进出口商品认证标志和商检认证标志,由广东商检局按国家商检局的统一规定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对批准认证的商检实验室和进出口商品,以及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认证的商检实验室,每半年须向商检机构报告一次有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商检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检机构可视情况分别予以“限期改正”、“暂停商检检测任务”或“撤销认可证书”的处理:
(一)商检实验室获得认证的基本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达不到第二章规定要求;
(二)转让认可证书;
(三)有意出具失实检验数据;
(四)检验工作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
对被撤销认可证书的商检实验室,由广东商检局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对已批准认证的进出口商品,由收用货所在地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认可的检测机构按认证协议进行监督检查;取得商检认证标志的出口商品,由产地商检机构对生产企业进行每季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取得进口国认证标志的出口商品,由广东商检局、有关商检机构或广
东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按认证协议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认证的进出口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东商检局、有关商检机构或广东商检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可视情况分别予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认证标志”或“撤销认证资格”的处理:
(一)质量不稳定,不符合认证要求;
(二)用户有反映,属生产厂责任;
(三)生产工艺、技术条件变化,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或卫生要求;
(四)经检验或抽验,一年内发现两次不合格,属生产厂责任;
(五)转让认证标志或不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检实验室或进出口商品认证,其审查、考核和认证费用,由申请人负责。收费标准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准伪造、转让、冒用,违者除撤销其认证证书或没收其认证标志外,由商检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由其主管部门给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国外伪造、转让和冒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者,除撤销其认证资格外,按有关认证协议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来自或输往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商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认证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8日